社会学知识的价值定位与客观性_社会学论文

社会学知识的价值定位与客观性_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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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西方社会学家总是把价值立场与主观随意性混为一谈,认为价值立场介入社会学研究领域必然损害它的知识的客观性。文章在分析了价值立场的客观前提和价值要素在社会学理论中的地位之后指出,社会学知识是否具有客观性,不决定于价值立场是否进入科学研究领域,而决定于价值立场是否与特定的社会发展方向能保持一致。文章还剖析了理论认识与价值认识的辩证关系,认为社会学理论知识既是认识的,又是评价的,批判了西方社会学家在评价问题上的错误观点。

价值立场与社会学知识的客观性的关系是社会学界十分关注的理论问题,它直接影响社会学家研究社会现象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西方,这个问题讨论了很长时间,但至今仍没有一致的意见。我国社会学界也讨论过这个问题,讨论刚刚开始又草草收了场,没有深入下去。本文的目的就是对这个社会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以期这方面的研究能够深入下去。

西方社会学家对价值立场的看法

研究者的价值立场应不应该进入科学研究领域,在西方社会学界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坚持实证主义立场的社会学家反对价值立场向科学研究领域渗透,反对实证主义立场的社会学家则认为,研究者的价值立场必须进入科学研究的各个环节,否则科学研究便无法进行下去。

实证主义社会学家对价值立场的态度是大家非常熟悉的,在社会学的文章、专著和教材中他们的观点随处可见。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介绍。本文只准备介绍一下反实证主义立场的有代表性的社会学家的观点。

在西方社会学中,反实证主义立场的社会学家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之一应当是瑞士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姆尔达(G·Myrdal)。 实证主义在欧美十分流行的时候,姆尔达就发表了一本《关于事实与价值问题的方法论说明》(1944年)的专著。在这本专著里姆尔达指出,在社会学研究中区分描述与评价是纯粹的乌托邦。在日常生活中,人要发表自己对周围世界的看法,这些看法中包含着两种主要的成分:基于事实的信念和表现感情偏好的评价。在科学认识领域也具有这种特性,科学是经过提炼和概括的健全的理性,社会学家表述的内容既是描述的,又是评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总是想方设法掩盖自己的价值立场和评价判断,并且用事实的形式来替代它们。其实,从收集资料开始到建立理论为止,评价始终伴随着科学研究者。在感性经验中并没有现成的科学事实,研究者自身意识不到的价值规则、偏爱和评价始终制约着科学研究行为,它们是寻求科学事实的出发点和前提。所以,姆尔达的结论是,社会学研究离不开研究者的价值立场和基于价值立场的评价,研究者的价值立场和评价判断是社会文化环境作用于研究者的必然结果。

韦伯曾经将研究者的价值立场称作“科学外的科学源泉”,并且把价值立场的作用仅仅限定在科学研究的发生阶段。而姆尔达则将价值立场的作用延展到科学研究的全部过程。这样,姆尔达就碰到了一直使实证主义者头疼的重大理论问题,即客观的社会学知识是否可能的问题。在姆尔达看来,这是社会学研究中极其重要的方法论问题,他称之为“科学的逻辑焦点”。〔1 〕姆尔达非常熟悉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和实证主义的观点。但是他并不满意实证主义的解决方式,认为实证主义所理想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从来就未曾存在过。他认为,只有研究者不放弃价值立场,充分重视评价判断,思维才会变得更加合理。〔2〕

但是,姆尔达没有将他的认识坚持到底,当他进一步说明科学认识过程中认识要素与价值要素的相互关系时,他的结论就下得过于匆忙。姆尔达虽然将价值立场看成认识过程所必需的伴侣,然而他认为这个伴侣对科学认识本身却是格格不入的,并且是有害的,这个伴侣介入认识过程是科学认识的“不可避免的灾难”,必须采取一种有效的方法抵制这个灾难,限制价值立场对科学研究过程的影响。姆尔达提出一种他称之为“公开暴光”的解决方法。所谓公开暴光,就是对科学研究者的事实前提和价值前提进行充分的讨论,从社会存在、含义和可行性等方面,分析和认识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中出现的所有评价问题。他认为这是“能帮助我们遵循理论分析‘客观性’的唯一的方法”。〔3 〕姆尔达的“公开暴光法”的本意是为了准确测量研究者的价值意识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但是他又想通过这种方法使研究者的价值意识实现中立化。所以,西方许多具有实证主义取向的社会学家也都纷纷表示赞成他的方法论立场。在姆尔达的方法基础上,一些批判主义和怀疑主义社会学家还提出了心理分析和知识社会学的方法,认为社会学家应当“公开而坦诚”地宣布自己对什么问题感兴趣和为什么对这些问题产生偏爱。

另一个具有反实证主义倾向的社会学家是美国的米尔斯(C.W .Mills)。20世纪60年代,社会学的反实证主义思潮开始明朗化,首先 向实证主义发难的便是米尔斯。他在《社会学的想像力》一书中批判了以帕森斯(T.Parsons)为代表的“价值中立社会学”。米尔斯的思想非常激进,其中有许多观点与马克思主义相一致。米尔斯认为,社会学研究不是中立的认识过程,而是在不同的道德的、政治的取向中进行选择的过程。社会学认识本身与社会实践和社会政治价值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一方面社会价值制约着社会学研究的全过程,另一方面社会学研究的结论反过来又影响社会价值被承认的程度。

对于社会学界极为流行的所谓“事实的表述不能逻辑地引出评价判断”的观点,米尔斯也作出了自己的批判。米尔斯认为,任何事实的表述对评价判断来说都是有意义的,科学的证明潜在的具有价值意义并且对社会价值的形成产生影响,科学研究从来就不是纯科学的,“任何一个献身于社会研究和不断公布自己的研究结果的人,不管他意识到与否,他的行动不仅是科学的,而且还是道德的和政治的”。〔4 〕社会学既依赖于社会价值系统,又影响于社会价值系统。社会价值进入科学研究不是简单的不可避免的事实,而是社会学研究的本质特征。世上找不到任何灵丹妙药可以使研究者逃避社会价值的影响,也没有任何有效的方法可以使社会学研究的成果不去影响社会价值系统。很明显,米尔斯在这里强调的是,在科学活动中研究者追求的不仅仅是科学的真理,更重要的是科学事实的实践意义。

在米尔斯的影响下,美国出现了与实证主义学院派社会学相对立的“新社会学”学派。新社会学的矛头指向结构功能主义鼓吹的“价值中立”。它认为,热衷于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划界,将方法论变成获取信息的方法和技术的倾向只能将社会学引向死胡同,现代社会学中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就是科学与价值的关系。〔5 〕鼓吹价值中立就等于鼓吹社会学研究的产品可以在市场上卖给任何一个买主。如果我们只培养学生的研究技术,忽视他们的道德责任教育,我们将培养出新一代为“奥斯威辛”卖命的人。〔6〕

以米尔斯为代表的“新社会学”揭露了社会学价值中立的神话,但是“新社会学”提倡抽象的人道主义,乞求统治者帮助被统治者消除人间的冷漠和异化现象,带有浓厚的乌托邦的特性。

表面看来,具有反实证主义倾向的社会学家与具有实证主义倾向的社会学家对价值立场是否应当介入社会学研究的问题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但是,在对社会学知识的客观性问题上,二者的理解却显出惊人的一致性。具有两种不同取向的社会学家都认为,价值立场进入科学研究领域有碍于客观知识的获得。如果说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是公开要求将价值立场从科学研究中清除出去的话,那么反实证主义社会学家则企图通过价值中立化的方式把渗透到科学领域的价值成分化解掉。显然后者的方法论是矛盾的,它一方面强调价值立场在社会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又站在主观主义立场上理解价值立场。因此,无论是西方实证主义社会学家,还是反实证主义社会学家,都没有能正确地理解价值立场的本质特性,也不可能真正找到保证社会学知识客观性的正确途径。

价值立场的客观前提

要正确理解社会学知识的客观性,必须正确理解价值立场的本质特征。价值立场不是研究者的主观随意性,它有自己的客观前提。

在人类的认识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首先应当被理解为人与对象的实践关系,即主体以实现自己的需求和利益为目的的对象改造关系,而人与对象的理论关系是在人与对象的实践关系基础上产生的。所以,人与对象的实践关系是第一性的,基本的关系,人与对象的理论关系是第二性的,派生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立场不是纯主观的产物,它有自己的客观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上述的实践关系,即价值关系。

人类的实践活动告诉我们,人类与外部世界的理论关系不是人们认识世界的第一个冲动,人类认识世界的第一个冲动是关于对象的实践认识活动。对外部对象的实践改造活动经过无数次的重复,外部对象满足人类需求的能力便被“印入”人的大脑,从此以后人类才真正学会了“理论地”区分能够满足和不能满足人类需求的客观事物的界限。

必须明确的是,人类“理论地”区分外部对象的目的决不是为了获取关于外部对象本身的知识,而是为了认识外部对象中能够满足人类需求的知识。任何一种理论认识都不可能成为外部对象的全部的知识,它只是关于外部对象与主体的需求和利益有关的实践价值的知识。社会学理论认识所揭示的恰恰就是外部客体对主体的实践价值关系。因此,社会学研究者的价值立场是客观的社会物质关系的反映。

价值关系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从客体方面看,它具有不依赖于主体的特性,从主体方面看,它满足着主体的需求和利益。所以,价值关系是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实践关系。价值关系,究其本质是客观的。价值关系的客观性不仅来自客体,也来自主体。价值关系中的主体既不是思维,也不是意识,而是行动着的客观存在物,它是在一定的物质系统中认识和表象周围世界的。而且主体的需求和利益也不是主观随意性的产物,它们产生于主体之外,同样也是客观的。主体的需求和利益是客观的社会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是社会物质利益的组成部分。主体作为社会现实的一个部分,是在客观的关系系统中理解社会物质利益的。所以,价值关系依赖的基础不是主体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而是社会系统的客观状态。将主体的需求和利益与主观随意性划等号是不正确的,主观价值论者的失误就在于此。

价值关系的内容是价值属性。价值属性是不依赖于主体的意识和意志的客体的自身属性。在价值关系中,主体的需求和利益是建构客体价值属性的主导要素。因此,客体的价值属性不是客体的全部属性,而是被主体选择的能够满足主体的需求和利益的那些属性。人类的实践活动是改造自然的现实活动,是用社会系统替换自然系统,变自然因素为社会因素的世界改造活动。自然对象经过社会实践的改造便被赋予一定的价值。所以,价值关系的客体不是简单的具有自然属性的现实对象,而是在社会实践领域被改造过的并且被列入一定的社会关系系统中具有某种社会价值的现实对象。

社会产品是价值创造的结果,作为结果出现的价值只有在它被需要时才能存在。纱线的价值是作为被需要的纱线实现的。纱线成为纺呢子的原料时,才具有价值,如果纱线积压在库房里,损坏了,纱线也就不再是纱线,也就不再有价值了。所以,社会生产的产品如果不被需要,它们只具有潜在价值,产品只有在被主体消费时才能获得真实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一件衣服由于穿的行为才现实地成为衣服;一间房屋无人居住,事实上就不成其为现实的房屋;因此,产品不同于单纯的自然对象,它在消费中才证实自己是产品,才成为产品。”〔7〕

显然,价值关系的客观性植根于主体的生产与消费的实践活动中。价值生产表现为价值创造过程,主体的价值消费是价值的实现过程。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产品只具有潜在价值,潜在价值只有在消费过程中成为现实价值。在实践中,价值关系不是主体的消费方式与对象的关系,而是主体对社会产品的客观需求关系。主体的价值立场正是反映了主体的这种客观需求关系。

价值立场的功能是价值地把握现实,价值意识则是价值把握现实的结果。但是,不能因此就说价值体系是评价的结果。将价值体系看成评价的结果就像将知识体系看成是认识的结果一样是错误的。将价值系统视为评价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是用价值的主体性(人对存在价值同意的程度)替代了价值的客观性。其错误根源在于混淆了潜在的客观价值系统与被评价的价值系统的界限。价值作为外界对象的实践重要性,对人的改造世界的活动具有客观的意义,它不依赖于评价主体的意识。

所以,在社会学研究中,研究者的价值立场所依赖的基础不是研究者的主观随意性,而是社会物质关系的某种客观状态。价值立场不是研究者心灵的产物,它反映了研究者对客观的社会物质利益的理解。社会学知识是否具有客观性,不决定于研究者是否坚持自己的价值立场,而决定于研究者的价值立场是否与社会发展的方向相一致。

社会学知识中的价值要素

科学的目的是追求真理。社会学作为科学也不例外,它的知识应当是关于真理的知识。如果我们剖析一下社会学知识的构成要素,对于正确理解价值立场和社会学知识的客观性的关系是有帮助的。

在改造周围世界的实践活动中,人类有两种认识外部世界的方式,它们是理论的认识方式和价值的认识方式。理论的认识方式是依据一定的方法和范畴,理性地建构现实世界的方法,它通常是通过理解被观察和记录下来的外部对象的客观属性来揭示客观规律性。从一定意义上说,理论的认识方式是一种“纯粹”的认识形式,由这种认识形式得到的是关于外界对象本身的知识。人类的主观意志是无法改变这种认识的结果的。

但是,在人类认识中,特别是社会认识中,这种纯粹的认识形式是无法独立存在的。当人们以理论认识为中介,进一步理解外部对象对自己的实践意义时,理论的认识就要超越它的纯科学的原则和既定的范围,将一定的社会文化要素(价值)纳入自己的认识结构。这样就产生了另外一种认识外部世界的方式——价值的认识方式。

价值的认识方式是人们根据自己的价值立场,从一定的社会力量(政党、社会群体、阶级)的利益和需要出发去解释和改造社会现实的认识方法。这种认识方法得到的不是关于外部自身的纯粹的知识,而是混杂有主体的意识于其中的知识。德国新康德主义代表人物李凯尔特(H .Rickert)在《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中对这两种认识方式作过详细 论述。但是李凯尔特错误地将价值的认识方式划归为信仰的领域,不属于科学。现代科学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是在自然科学中,还是在社会科学中,理论的认识方式和价值的认识方式是同时并存的。

在社会领域,人类最初的认识是简单的“日常意识”,它是一种前科学的认识。随着认识活动的发展,科学的理论认识不断地向“日常意识”渗透,使“日常意识”不断地趋向合理化与科学化。科学的认识就是这样不断地变成人类意识要素和日常经验中不可缺少的成分。当科学的理论认识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日常意识”就会发生质的变化,发展成改造外部世界的“实践意识”。

“实践意识”是集科学知识与已有经验于一身的特殊综合体,它包括科学知识、艺术、道德、传统、风俗、偏好、虚构等。从逻辑上讲,科学的发展和科学知识不断地向“日常意识”渗透,“实践意识”中的价值成分必然会越来越少,直至最后消失。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科学知识的发展不但没有将价值意识从日常活动中排挤出去,反而却不断地使价值意识得到强化。

价值意识是一种具有实践取向的意识,是在科学知识影响下形成的实践世界观的意识。价值意识不等于主观的虚妄意识,价值意识具有真理成分。科学的发展不断地更新人们的价值意识。人类“实践意识”的发展不是科学认识排除价值认识的过程,而是用新的科学知识武装起来的价值意识替代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旧的价值意识的过程。

其实,理论认识本身就属于价值范畴。理论不仅要告诉人们何为真理,何为谬误,它还要告诉人们什么能满足人们的利益和需要。只告诉人们外部客体自身存在状态的理论,不能使人们真正认识外部客体。理论只有在告诉人们外部客体自身存在状态的同时,又告诉人们外部客体对他们所具有的价值,它才有意义。这就是说,在社会研究领域,客体既是人们理论认识的对象,又是人们价值认识的对象,理论认识只有成为社会主体实践活动的要素(如行动的合理依据和有效手段)时,才是有用的理论。所以,社会学知识既是理论范畴,又是主客体实践关系范畴。社会学知识不仅仅是人们在头脑中对客体的正确反映,而且还能正确指导人们在实践中掌握和贯彻这种正确反映。〔8〕

理论认识活动本身就包括追求真理和实现价值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理论认识活动中,它们二者既对立,又统一,它们是相互补充的。在社会学研究中,研究者通过价值选择使社会需要转化为理论认识的内在目的,使无主体需求的客观知识有机地与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的知识结合起来。

评价是主体获得价值的知识的唯一方式。社会学家是通过评价来确立自己的生活目标和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评价地认识世界就是认识外部世界的价值能力。前苏联科学院院士卡冈在谈到科学家认识现实世界的方法时说,人类总是以认识现实世界和评价现实世界的二重化形式来认识外部客体。认识现实世界是寻求客体自身的知识,评价现实客体是寻找主客体间的实践价值关系。社会学的知识就是这二者的统一,既是理论认识的,又是价值评价的。〔9〕

所以,理论认识与价值评价是构成社会学理论的两大基本要素。这两个要素有机地统一在社会学知识之中,它们只有在思维中才是可分的。不能要求社会学家在科学结论中不作任何评价判断,更不能将是否具有评价判断作为衡量社会学知识是否具有客观性的最后标准。

1995年7月

注释:

〔1〕G·姆尔达:《社会理论中的价值》纽约,1958年,第235页。

〔2〕同上书,第54页。

〔3〕G·姆尔达:《社会研究的对象》,纽约,1969年,第56页。

〔4〕米尔斯:《社会学的想像力》,纽约,1959年,第71页。

〔5〕《新社会学》:社会科学与社会理论文集,纽约,1964年,第218页。

〔6〕《新社会学》:社会科学与社会理论文集,纽约,1964年, 第216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8页。

〔8〕参见李德顺:《探讨价值与真理关系的视角》,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第46页。

〔9〕参见M.C.卡冈:《科学在文化系统中的作用》, 载《科学与文化》,莫斯科,1984年(俄文版),第2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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