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养老方式的改革与展望_居家养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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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C91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0-5420(2000)05-0039-06

一、对“家庭养老”的认识

1994年是国际家庭年。就在这一年,世界卫生组织为了庆祝国际家庭年,挑选了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族背景下的21个国家和地区,对它们家庭养老的经验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编辑出版了《世界家庭养老探析》一书,给我们展示了一个广阔的视野。在这本书里,家庭养老被看做是感情上的互相关怀,又包括经济上的彼此支持。(注:“家庭”通常指的是由血缘或婚姻关系连结起来的单位,但是更确切的定义因文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见澳大利亚学者哈尔·肯迪格等编:《世界家庭养老探析》,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7,前言和第3页。中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早年在谈到家庭的概念和实体的时候,显然强调了夫妇关系(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血缘关系)的双合。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63。)虽然在像中国这样的东方社会,“家庭养老”早已成为一种制度化的传统,但“家庭养老”绝不为东方社会所专美。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主要都是由家庭来赡养老年人。只是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阶段里,所提供的赡养方式各有千秋罢了。

人类早就认识到了“家庭养老”的重要性,因为家庭是赡养长辈抚育晚辈的基本体制,是人们完成代际交换、代际继承的基本所在。譬如,中国人自古“以家为天下,躲进小楼成一统”,这种家本位的文化使得家庭的赡养功能被发挥到了极至。按照中国人的传统,父母老了就由子女共同或者轮流来赡养。但大多数情形是,年老的父母有自己的一份财产,自己做饭以及做各种必要的家务[1]。一个1860年来到中国的英国传教士曾经用这样的笔触描画他眼中的中国家庭:“中国人十分专注于家庭生活,并且对他们怀有深厚的感情。事实上,这种感情似乎已经占据了他们的全部内心……从童年到老年,他总愿意居住在同一个地方,那里有他熟悉的人和环境。如果他被逼无奈而远走他乡,他的心也会依恋着故乡。”[2]

毫无疑问,“家庭养老”是人类社会最古老因而也是最基本、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富生命力的养老方式。从跨文化的视野来看,甚至完全可以认定为全人类共有的文化遗产。正如1982年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所强调的:“家庭,不论其形式或组织方式如何,被公认为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3](P33)任何人都不可能游离在家庭和社会之外。同年的世界老龄大会特别提请国际社会注意发挥家庭在照顾老年人方面的重要作用。会议认为:“妇女地位的变化已经降低了她们作为老年家庭成员照顾者的传统作用;因此有必要使整个家庭包括其男性成员在内能够接受并分担家务和家庭帮助老年人的职责。”[3](P33)世界各国越来越强烈地认识到:要改善老年人的状况,就必须首先改善家庭环境。

但从时间序列角度来看,“家庭养老”的确有一个现代化的问题。传统的、形态完备的“家庭养老”实际上是子女养老和在家养老的结合。如果说“子女养老”是内容,那么“在家养老”只是一种形式;或者说,“家”这么一个空间单位,只是“家庭养老”的一个载体,但在现代社会不是惟一的载体。

在人口老龄化“惊涛拍岸”的现时代,“家庭”的作用似乎是既关键又脆弱。现代的家庭再也不是“旧模样”。随着人的寿命越来越长,世界各地几代同堂的家庭也越来越常见了。家庭的养老功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总趋势似乎是在削弱家庭在照顾老年人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这就是伴随持续的低生育率而来的家庭养老功能缺损现象的产生,这就是“少子女老龄化”现象的出现。那么我们该如何去迎接这种挑战呢?是设法通过“端过一碗汤去不凉”这种老少居的方式去弥补家庭养老功能的缺损,还是通过社会化养老和助老的种种途径去替代家庭养老功能的不足?这些就构成了发达国家和刚刚面临老龄化挑战的欠发达国家共同的话题之一。国外学者认为,如果说工业化国家的家庭存在着抛弃老年人的现象的话,那么,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则存在着忽视老年人的现象[3](P2)。

所以,我们今天来研究养老方式在一个特定的文化架构中的变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中国,“家庭养老”通常被理解成“子女供养”,特别是来自儿子的赡养。中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是对东方反哺模式的法律解说。养老的实质是谁来提供养老资源。这是我们区分养老方式最重要的标准。“家庭养老”是对应于“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来说的。所谓家庭养老,就其实质而言,就是主要由家庭成员来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方式和养老制度;就其形式来看,传统家庭养老的基本特点是“子女养老”和“在家养老”的结合。

二、“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社会化养老”的关系

这是目前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但我觉得在理解上存在着偏差,或者说存在着理论上的混乱。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养老资源的提供者”和“养老职能的承担者”这两个角色是可以分离的。我以为,看养老方式可以有两个相互关联的角度或者说层次。第一个角度使我们区分了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这三种基本的养老方式,而第二个角度则使我们在基本养老方式之外又多了一个“社会化养老”。

首先,从养老资源的提供者这个角度或者从养老的支持力的来源来说,人类只存在三种基本的养老方式或者说模式,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由家庭来提供养老资源的就是“家庭养老”,而由社会来提供养老资源的就是“社会养老”。而所谓自我养老,在理论上讲,就是既不依靠子女和亲属,又不依靠社会保障的养老方式。[4]应该说,仅从经济供养角度来区分养老方式并不全面,虽然这常常是基本的。(注:据称,山东社会科学院老龄问题研究中心的刘书鹤教授早在1991年就在其主编的《农村老年学》一书中,提出社会保障、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三分法的见解。)至于“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公寓养老”和“敬老院养老”等说法在根本上并没有超越三种基本的养老方式,只不过形式更多样、更现代罢了。三者的区别与其说是谁在扮演提供赡养服务的角色,不如说是谁在提供最必要的养老资源。

无论是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还是自我养老,关键的问题是到底由谁来提供养老的资源——即经济的或物质的资源、照料资源和精神资源。这是最具有实质性意义的。

其次,从养老职能的承担者角度来说,所谓家庭养老就是由家庭成员或者说亲属网络——譬如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忠实地履行了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的职责,所谓社会养老则是由社会来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的职责。显然,在一定的社会分工体系中,通过市场“提供赡养服务”并不等于直接“提供养老资源”。这是我们区分基本养老方式时必须考虑清楚的细微之处。

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家庭的功能逐步社会化是一个社会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标志,其实质则是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问题。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有很多的功能,譬如稳定的功能(合法的婚姻使性的需要得到合情合理的满足,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生育的功能、生产的功能、消费的功能、教化的功能、养老的功能。社会也有社会的功能,譬如仲裁的功能、分配的功能、管理的功能、服务的功能、保护的功能,等等。社会逐步承担起养老职能但家庭需要购买必要的养老资源的过程就是养老社会化的过程。

这种养老功能的转移就是社会分工细化的一种表现,但并不反映问题的实质。在这个意义上所讲的“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实际上是在说一种社会分工的状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为基础的。人生的两大舞台就是家庭和社会,任何人都不可能游离其外。对于这个层面的问题,我以为分别用“居家养老”或者“机构养老”的说法似乎更为妥帖。

“居家养老”并不必然等于“家庭养老”,正如“机构养老”并不必然等于“社会养老”一样。如果说“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对应的概念,那么“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也应该是对应的说法。“公寓养老”和“敬老院养老”等说法都可以用“机构养老”一词来涵盖。

“居家养老”或者“机构养老”只是一个地点的选择问题,并没有涉及和反映问题的实质。从养老资源的来源看,“居家养老”完全可以是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而“机构养老”——譬如去公寓养老或者去敬老院养老——就其实质来看也完全可以是“家庭养老”。

说得更清楚一些,“居家养老”或者“机构养老”既可以是“家庭养老”的变形,也可以是“社会养老”的表现形式。将“居家养老”等同于“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等同于“社会养老”,这不是误解也是偏见。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社会养老”并不等于“社会化养老”。一字之差,意义迥异。前者的实质是由社会来提供养老资源,后者的实质是养老功能从家庭转向社会,但养老资源总要通过购买或者免费提供方式,所以问题的关键还是由谁来提供必要的“养老资源”,这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分工的进化。据此,我们可以对“社会化养老”的种种方式进一步分类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这样,我们或许可以认为:人类基本的养老方式只有这三种[5]。

“在家养老”、“居家养老”并不等于就是“家庭养老”。譬如,一位老人虽然居住在私房里,但经济上是社会所接济的,日常生活的照料甚至精神慰藉的功能都是外界提供的。典型的居家养老却不是家庭养老,也不是自我养老,而是社会养老。一些文章常常将“在家养老”等同于“家庭养老”,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家庭养老”的实质是主要由子女来提供养老的资源(包括经济的、照料的和精神慰藉的),而“在家养老”只是一个地点选择问题或者说只是一个形式问题。我们发现,“家庭养老”的形式和内容已经出现了分离的趋势,譬如,一些老年人选择了“公寓养老”的方式,但经济来源来自儿女,生活照料的功能已经从家庭转向社会,而这种功能的转移实际上是以“购买养老资源”的方式实现的,所以归根结底还是子女养老和家庭养老。这种“公寓养老”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家庭养老”的现代化。相反,老年人虽然“在家养老”但依靠社会保障(政府养老金),那么,即便终老于家,也终究是“社会养老”。

在历史上,“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从来就是并存的关系,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两者的比重各有不同罢了。现在所说的“养老社会化”更多的只是一种功能的转移,这种转移对某些家庭来说可能是彻底的,但对整个社会来说却是不可能完全替代的。

三、传统养老方式面临的挑战和变革

中国到底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还是以“社会养老”为主?这是很多人所关心的一个问题。从经济供养的角度看,目前中国在总体上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而且越是在不发达地区,“家庭养老”的比重也越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在1994年10月进行的人口变动抽样调查(见图1),57.1%的老年人主要靠子女或其他亲属提供经济帮助,因此,在总体上,仅从经济供养的角度看,家庭养老显然是主要形式。从城乡比较看,目前我国城市老年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为离退休金收入,社会养老的比例高达48.5%,其次是家庭养老(34.9%),再次是自我养老(14.3%);而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则仍然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家庭养老比例高达64.2%,差别很大。农村老年人以自身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居第二位,占29.2%,只有4.4%的农村老年人以退休金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6]。也就是说,在城市,养老方式顺次分别为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三者比例是1:0.7:0.3(以社会养老为1);而农村的顺次是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三者比例是14.6:6.6:1(以社会养老为1)。从性别差异看,女性老人比男性老人对家庭的依赖更多。这种差异是由老年人不同的自我经济保障能力所形成的。

“社会化养老”也许可以理解为对应于“居家化养老”的一种说法。这里,“社会化”的含义实际上是指部分或者全部的养老功能从家庭逐渐向社会转移的过程。事实上,这种功能的转移只是社会分工细化的一种反映,而且这种职责的转移对大多数家庭来说是要付出经济上的代价的。“社会化养老”使家庭养老披上了现代的外衣,这也可以理解为家庭养老的现代化。

这里必须做出说明的是,“养老功能的转移”并不等于“养老资源来源或者说养老支持力来源的变化”,前者说明的是家庭养老形式的多元化,后者说明的是不同养老方式比重的变化。所以,我近年来一直坚持将“社会化养老”与“社会养老”做严格的区分[7]。

在现代化因素的影响下,“家庭养老”的传统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子女养老和在家养老的结合正在受到冲击。这种变革是多维的也是意味深长的过程。

变革之一是家庭养老的内容和形式出现了分离。譬如,“在家养老”不一定就是“家庭养老”,家庭养老的形式已经多元化,这在根本上是因为老年人群存在着显著的社会差异,最突出的就表现在经济保障能力的差异上。有些低收入的老年人对家庭成员的依赖性比较大,而收入较高的那部分老年人的追求则已经超越基本需求,对养老的质量和高质量的助老服务提出了要求。而且老年人群的异质性天然地决定了需要有多元化的养老方式。(注:广州的一项调查表明,老年人群的社会分化使得多元化的养老方式的选择成为必然。参见李若建:《不同职业背景老年人生活及养老模式的选择》,《人口研究》,1999,(2)。)从目前来看,变革中的家庭养老基本上有三种方式:一是共居式家庭养老,二是分居式家庭养老,三是社会化养老,譬如,敬老院养老、公寓养老等等。从一些调查来看,农村老人愿意与已婚子女分开过的意向比较明确,这样的比例可以达到三成之多[8]。这主要是出于避免代际矛盾的考虑,但两代人之间还是保持了密切的联系。既分户又互助的格局使不少老人过得很舒心。

“家”只是家庭养老最常见的地点和载体,但不是惟一的。在这个意义上,“家庭养老”的实质是“子女养老”(个别的存在“配偶养老”),是代际之间存在着反哺式的财富流和资源流。应该看到,“家庭”和“家”是两个有联系更有区别的概念。此外,有“家庭”,并不一定就有“家庭养老”。“家庭养老”的关键是在家庭甚至亲属网络的框架内存在着赡养关系。

变革之二是家庭养老的功能出现弱化。养老支持力弱化、养老资源减少正在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主要是出于这么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子女数的减少;二是代际居住方式的变化,即从过去的共居转向分居;三是劳动力社会参与率的提高和社会竞争因素的介入使得不少做子女的陷入了某种角色冲突,即“事业人士”的角色和“孝顺子女”角色的冲突。这些变化影响到家庭的养老功能,特别是精神慰藉功能和日常照料功能的弱化已经在许多家庭出现。譬如,在都市社会特别是在知识分子老人较多的社区,空巢家庭增多已经开始影响老年人的养老质量。(注:一项对北京大学社区身边无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调查告诉我们,最突出的问题是身体不适时的照料问题。空巢家庭在呼吁社区助老服务。参见熊汉富:《空巢家庭:一个应当关注的老年群体》,《人口研究》,1998,(5)。)

变革之三是养老功能出现转移,即从家庭转向社会。这就是家庭养老的社会化和现代化问题。家庭养老的比例会继续下降。基本理由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老年人自立自助能力的增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和自我保障水平均会相应上升。我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的比例会有所上升。根据湖北人口学会1999年3月在武汉城区进行的千户问卷调查,老年人社会养老的比例达到80%,家庭养老的比例只有12.9%。这里的“社会养老”是指经济上主要由社会提供保障,靠离退休金养老;“家庭养老”则是指养老的经济来源主要靠子女、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如亲友接济)。

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村率先实行了农民养老金制度,这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比较而言,家庭养老恐怕依然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在农村居主导性的养老方式。城乡间和地区间的差别可能拉大。不过,我们很难估计下降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但我们的确在城市看到了“社会养老+在家养老”的组合已经越来越多,而在农村,自我养老的比例似乎也有上升的趋势。[9]

的确,在历史上,完整的“家庭养老”就是“子女养老”与“在家养老”的统合。但“家庭”和“家”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际上通用的定义是,“家庭”就是由血缘、婚姻和收养关系连结起来的单位,或者说就是以人们的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或者收养关系为纽带的最基本的社会组织,而“家”则是指人们共同居住的一个空间单位。所以严格来讲,没有血缘或者婚姻关系但居住在一起的人们并不是说有了一个“家庭”,而只是有了一个“家”罢了。退一步讲,这些人也只是生活在“共居家庭”而不是“血缘家庭”之中。

[收稿日期] 200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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