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企业承包项目缴纳营业税的审计要点与技巧_勘察设计论文

勘察设计企业承包项目缴纳营业税的审计要点与技巧_勘察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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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范围审计

从工程承包合同中可以查明设计单位是工程总承包人还是设计总承包人或者只承包工程建设中某项设计任务,审查设计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有否将承包工程任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有否与转包、分包单位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明确勘察设计企业按何种税目进行纳税,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为下一步营业税缴纳情况审计打下基础。

二、对营业税缴纳情况审计

在审计设计单位营业税缴纳情况时,对不同的工程承包方式应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审计重点也各不相同。

第一种方式:即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但由于设计单位大多数将总承包工程中的建筑安装等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去完成。这样,设计单位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所得收入实际上是属于本企业的那部分收入,付给转包、分包单位的收入具有代收代付的性质,不属于本企业收入;在财务管理上,收到的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作为流动负债处理。这与营业税条例关于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相一致。在征税方面,按照新出台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的,不论其是否参与施工,都一律按“建筑业”征税,以承包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乘以建筑业税率、计算应纳的营业税,但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扣缴分包人、转包人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因此,对上述设计单位的审计,重点应审计设计单位有否将应作为本单位的收入转到分包或者转包单位,挂在应付账款中,隐瞒收入少缴营业税。重点审计设计单位有否按税法的规定扣缴分包、转包人应缴的“建筑业”营业税,有否将扣缴的营业税及时申报缴纳。

第二种方式:即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设计任务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设计总承包合同,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设备设计、土建设计和公共卫生设施设计等,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业务中,因技术能力和设计时间的限制,将部分设计任务转包给其他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核算付给分包单位设计费时,由于现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付给分包单位的设计费作为负债管理还是作为设计成本管理。因此,设计单位对此往往采用与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核算办法来核算其设计收入,即将付给分包单位的设计费直接从设计收入中扣减、以承包设计的总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本单位的设计收入。以此来申报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定工程承包总合同,只是负责某项设计任务,则按“服务业其他服务”项目征税;其他服务业的应税劳务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对上述设计单位营业税缴纳情况的审计,重点要审计设计单位的设计费收入,审查设计单位有否将承包设计的总承包额作为本单位的设计收入,其收入是否与工程建设单位付出的设计费相一致。审查设计单位按何种税目申报纳税;是否以服务业项目征税,应缴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有否少缴营业税。

第三种方式:即设计单位既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也不作为工程设计总承包人,而是只负责某项工程设计任务,与建设单位签订分项工程设计合同,设计任务全部有本单位自行完成。这类业务由于比较单一,勘察设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其管理和核算有明确规定:企业在工程设计业务中因提供技术成果而取得的收入即为设计收入。在收讫价款或取得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因此,设计单位对收取设计费的核算也比较完善,收入比较容易确定。在对上述设计单位营业税缴纳情况的审计,重点核查设计单位是否将从建设单位收取价外费用作为收入,有否以赶工费、加班费的名义直接从建设单位领取现金发放;同时要审查设计单位申报的营业税额,核查其计算是否正确,有否少缴或者应缴未缴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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