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产业中的劳动和高科技是否创造价值?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第三产业中的劳动和高科技是否创造价值?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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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对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既不应作出全称肯定判断,也不应作出全称否定判断,而应对第三产业的劳动进行具体分析。第三产业的一部分属于物质生产部门,其劳动创造价值;第三产业的其余部分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其劳动并不创造价值。生产力决定于多个变量;价值只决定于抽象劳动这一个变量。高科技进入劳动过程,提高劳动生产率,但不进入价值形成过程。

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都创造价值

对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既不应作出全称肯定判断,断言第三产业的劳动全都创造价值;也不应作出全称否定判断,断言第三产业的劳动全都不创造价值。

第三产业包括的领域很多,情况很不相同。正确的做法是对第三产业的劳动进行具体分析。关于第三产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国家的政府和经济学家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按照我国国家统计局1992年《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的规定,第一产业是农业,第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房地产管理、公共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金融、保险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他行业。该方案还将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邮电通讯业列入物质生产部门。交通运输业分为货物运输业和旅客运输业,货物运输业被列入物质生产部门,旅客运输业被列入非物质生产部门。第三产业的其他所有领域,均被列入非物质生产部门。

同一产业根据不同的分类原则可以进入不同的类别。按是否进行物质生产的分类原则,所有的产业可以分为两大类: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按三次产业的分类原则,所有的产业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完全属于物质生产部门,第三产业的一部分属于物质生产部门,其余部分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是否生产物质产品,这是有客观标准的。我们不能因为还存在按三次产业分类的标准,就断言第三产业全部生产物质产品。同样,是否创造价值,这也是有客观标准的。我们也不能因为还存在按三次产业分类的标准,就断言第三产业的劳动全部创造价值。

应指出,价值的定义是: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定义在“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前面加的“凝结在商品中的”这一定语十分重要。商品体是价值的载体。如果承认这个定义,那就必须放弃第三产业的劳动全都创造价值的说法,因为第三产业的某些领域并不生产物质产品。断言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都创造社会财富和价值,实际上就抛弃了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概念。如果要坚持第三产业的劳动全都创造价值的说法,就必须修改公认的价值定义,这实际上就抛弃了价值概念。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三产业中,一些领域的劳动既进行物质生产,又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一些领域的劳动既不进行物质生产,又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一些领域的部分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部分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一些领域的劳动虽不能直接创造价值,但能间接地有助于生产领域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增加;一些领域的劳动既不生产物质产品,也不创造价值,但能给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或利润;一些领域的劳动既不生产物质产品,也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但能服务于剩余价值的实现、分配和消费。

我们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给三次产业分类法提供劳动价值论基础,这种分类是西方经济学家提出来的,有它自己的理论基础,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没有任何关系。英国经济学家科林·克拉克是三次产业理论的主要制订者。他和其他西方经济学家都很清楚,三次产业分类法所依据的是A.C.庇古等学者的理论,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不相容的。同样,我们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给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 )提供劳动价值理论基础。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自有其理论基础。这个体系中的国民生产总值(GNP)、国民生产净值(NNP)、国民收入(NI)等指标是以生产三要素论为基础的。二战期间,英国经济学家J.R.N.斯通在凯恩斯的鼓动和指导下,开始建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联合国统计局于1953年公布了斯通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本来就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凯恩斯和斯通,从来没有、也绝对不会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去适应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实际上,根本没有可能把斯通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置于马克思的理论基础之上。例如,国民收入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体系中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如一年内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的总和,即V(劳动力价值)和M(剩余价值)的总和。这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基础的。国民收入在西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例如一年内用于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所获得的全部报酬。这是以萨伊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和三位一体的分配论为基础的。一方面按西方经济学和统计学的国民收入定义计算国民收入,另一方面又企图给这种国民收入概念提供马克思经济学的解释,这是无法调和的。

高科技是否创造价值

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已经经历了三次世界技术革命。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高科技正在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能源开发、新材料研制、海洋开发等正在突飞猛进。科技可以将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成为新的生产力。马克思认真考察过第一次技术革命,十分重视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认为这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因素之一。马克思严格区分了决定劳动生产率的因素和决定价值的因素。决定劳动生产率的因素有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这就是说,生产力函数是一个多元函数,生产力决定于多个变量。高科技在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时,分别作用于生产力中的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物的因素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人的因素包括工人、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高科技在生产中的应用使劳动资料中的动力系统、机具系统、运输系统、信息系统等更为先进,使劳动对象的范围更广,性能更好。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高科技会造就出素质更高的工人、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高素质的人的因素和高效能的物的因素的结合,形成新的生产力,从而大大提高人类支配自然的程度。高科技进入劳动过程,但不进入价值形成过程。这就是说,高科技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和决定生产力的因素不同,决定价值的因素只有一个,这就是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就是抽象劳动。价值生产函数是一个一元函数,价值只决定于劳动这一个变量。如果认为高科技和劳动二者共同决定价值,就会得出二元的价值生产函数,陷入二元论的价值论。事实上,在高科技应用于生产的情况下,创造价值的仍然只是抽象劳动,而不包括科学技术或任何其它因素。

那么,高科技和价值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

首先,高科技可以转化为新生产力,新生产力代表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在单位时间内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从而使单位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减少。其次,高科技在生产中的应用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可以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这样,雇佣劳动者就会为资本家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再次,采用高科技的企业会对劳动力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经过教育和再培训的工人具有更多的科技知识和更熟练的生产技能,能从事更复杂的劳动。这种更复杂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最后,高科技会造就出由生产技能高的工人、经营管理水平高的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水平高的科技人员组成的生产集体。这种同高科技相适应的生产集体所提供的劳动是更高级的复杂劳动,在单位时间内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

此外,最先采用高科技的企业生产力特别高,“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54页)在这里,创造价值的仍然是劳动,是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而不是科技本身。采用高科技的企业比同行业的其他企业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即超额剩余价值。但是,超额剩余价值的存在有其暂时性。当高科技被普遍采用时,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就会消失,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消失。为了获取超额剩余价值,企业就必须不断进行科技的研究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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