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183;经济公正#183;企业公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正论文,社会论文,经济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论
从作为古希腊时代“四达德”之一的公正,到作为中国儒家伦理源头的义(英译为justice,即公正),中外道德史表明, 公正乃最基本的道德,是其他一切善良美德,包括大公无私等崇高道德的基点。为中国人所世代传颂的包拯、海瑞等道德楷模,其根本的道德特征不就是“公正”二字吗?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西方伦理学的开山祖亚里士多德在《尼可马克伦理学》中断言:“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鉴于上述理由,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不能不以研究公正为主线,探讨公正的起源和发展规律,阐述公正的历史内涵和现实要求,指明实现公正、特别是社会公正的科学途径。有的学者深刻地指出:“西方伦理学史几乎就是一部公正思想史”。从柏拉图到康德,凡是伟大的思想家、伦理学家,有谁不关心公正、社会公正问题呢?柏拉图《理想国》的开篇就问“什么是公正?”,两千多年来,它一直是西方伦理学家们论争的焦点。而争论的各方不但关注个人的道德完善,而且关注社会制度的公正化;他们设计出种种公正社会的蓝图,训诫世人务以追求社会公正为要。正是在这一源远流长的伦理文化背景下,才诞生了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公正性、引导人类迈向更高层次的社会公正的马克思主义学说。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自1971年罗尔斯的《公正论》(A Theory of Justice)面世以来, 当代西方伦理学及其邻近学科对社会公正的研究更是学派纷呈,蔚为壮观,至今不衰。罗尔斯及其论敌们尽管观点各异,但都抨击功利主义“不公正”,都视公正为社会的最高价值、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力图以各自的社会公正论当作解决社会道德难题的根本价值导向。
我国先秦儒家的世界大同理想,合乎人类天性,反映了我们华夏祖先对社会公正的美好憧憬。可惜,后世儒家们的伦理学说大多流于论证封建等级制的“天然合理”、“合乎天道”,不容人们探求公正的社会秩序、思考社会公正问题。他们使伦理道德囿于个人依循封建纲常名教的修身养性,要求人们无条件地恪守封建道德,从而形成了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保守性。中国传统人格中明哲保身、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之类的劣根性,盖源于此。在这种同西方文化大异其趣的“重义务、轻权利”的封建文化的阴影之下,我国伦理学界曾经长期地拒绝道德权利概念、回避社会公正问题,这就使得伦理学理论滞后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经济生活和道德实践。近几年来,我国人民投身于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积极寻求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新道德,很快把社会公正问题推到了理论前沿,激发了富有社会责任感的理论工作者的研究热情,涌现了一大批公正论著作。今天,公正原则已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对公正的理论研究也已经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厦,依赖于政治民主、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公正这四根大柱的支撑;其中社会公正又是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及其运行结果的总体性道德评价,理应成为改革开放的总体性价值目标。”如果说,笔者10多年前提出的这一论断只是一家之言的话,那么今天,它已得到大多数国人的认同:人们关心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的协调,关心社会公正的理论和实践。令人欣喜的是,1995年底,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指出:“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同年10月6日, 江泽民在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上斥责贪污腐败现象:“破坏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侵蚀社会道德和人们的精神世界”,号召人们必须“坚持进行反对贪污腐败的斗争”,以维护社会公正原则,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所有这些,充分揭示了学术界聚焦公正论的现实意义,也预示着我国的伦理学研究,必将赶上公正论研究的世界潮流。有识之士早就预言,21世纪的中国伦理学“不能只是爱人之学、利他之学,还应当成为社会公正之学”。
社会公正
所谓社会公正,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的公正,即以社会(或以社会面目出现的国家政权机关、执政党、社会团体等)为道德主体的道德公正。社会公正这一概念经常同人际公正相对应,后者指作为一般待人规则的公正,也就是个人之间相互对待的公正要求,其道德主体是个人。人际公正用于微观地调节和评价个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一对一的关系);而社会公正则用于宏观地评价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及其运行机制、领导层的社会决策以及社会总体上的人际关系状况等等,调节社会、国家或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多对一的关系)。两者相比较,社会公正显然具有决定性意义。人类社会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通过革命或改良,不断地争取建立更为公正的社会秩序的历史。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才能建立起普遍的公正和谐的人际关系。历来的思想家之所以特别关注社会公正问题,以至把公正等同于社会公正(例如罗尔斯的著作题为《公正论》,实际讨论的就是社会公正),道理就在这里。本文所论的公正,也主要是指社会公正。
关于社会公正,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他还说:“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其他经济事实已经出现,因而原来的事实已经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换句话说,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群众——不是统治者——判断一个社会的公正与否,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看它的“经济事实”,看保护这一“经济事实”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等上层建筑以及执政者的社会决策,到底是促进还是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的社会公正观,正是从揭示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以批判资本主义的形式公正(formal justice)掩盖下的极端不公正为逻辑起点,抨击私有制社会“几乎把一切权利留给一个阶级,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大力颂扬全体社会成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社会公正,也就是我们今天称之为道德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公正。
一般说来,使各人得其应得谓之公正。那么,什么是“应得”?所谓“应”(应该,应当),传达的是一定道德体系的命令;这里的“得”包括正负两类:既有正面意义的利益、好处的获得,也有负面意义的负担、害处的获得,这也就是一定的道德体系对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分配。对行为者作出同其行为相适应的道德评价,使之在创造和享受、报酬和贡献、奖和惩等方面得其应得;或者说,“同样地对待相同的人和事,不同地对待不同的人和事”,使之权利和义务合乎道德的安排,——这些是公正的基本涵义。
社会主义公正真正体现了马克思的名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它揭示了社会主义道德所认可的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衡状态,指明了人们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从而为一切社会利益(物质的和精神的)的合理分配提供了价值尺度。社会主义公正具有两大特征:1.维护基于政治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2.保障社会平等与生产效率的最佳结合。第一个特征说的是一切社会成员在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的权利平等,也就是机会平等或起点平等;第二个特征说的是找准某个结果不平等的适当差距,能带来最高生产效率的那个差距。历史证明,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机制虽然有“结果平等”,但其代价是低效率和普遍贫穷;然而,造成贫富悬殊的分配机制(例如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也必然挫伤绝大多数人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甚至酿成社会不稳定,也就不可能有持续的高效率,——这两者都背离了社会主义公正。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正既反对结果平等或平均,也反对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于是必然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我国改革之初风行一时的口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人们普遍误认为“社会公平=平均主义”的特定背景下,对于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提高人们的效率思想认识,确实起了推动作用。但应看到,这一口号的本意在拉开收入差距、维护适当的不平等以促进效率提高(故应改为:“效率优先,兼顾平等”),这是正确的;而它毫无根据地把公正同效率对立起来,则歪曲了社会主义公正的本质,模糊了社会主义改革的目标。实践证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则难有公平;而坚持社会主义公正至上,则必有效率。可以认为,正是鉴于这一口号在实践中带来的消极影响,人们今天才愈加钟情于社会公正。
在承认社会主义公正的上述特征的同时,我们还要指出,在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程度的差异,其社会公正的具体内容必然有所不同。就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言,其基本要求有三:
1.充分发扬民主,切实维护法制。这就要在社会、政治、道德生活中根绝一切特权,贯彻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原则,保障社会成员切实行使各项民主权利,为其分享社会利益提供公平竞争的均等机会。
2.多种分配形式。在经济生活领域,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分配原则,鼓励多劳多得、勤劳致富、守法致富,保护一定限度的、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反对一切非法收入。既要反对落后的小生产者的平均主义观念,又要反对任何超越历史阶段的“公正”要求。
3.完善社会调节系统,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对于按劳分配所“默认”的那部分“天然特权”,以及由自然条件、历史原因或其他起点不平等因素所造成的收益差距或不合理分配,国家应当采取包括税收调节、社会保障、政策优惠等有效措施(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文教卫生的等等)予以限制、调节或扶助,使受益较少者得到补偿,避免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上述社会公正的3项内容,涵盖了政治公正、经济公正以及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资源等社会利益的分配公正。当然,同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关系最紧的还是经济公正。
经济公正
什么是经济公正?顾名思义,它是指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或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公正,属于社会公正的子概念。由于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如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都存在公正问题,故生产公正、交换公正、分配公正、消费公正等都属于经济公正的范畴。不过,在日常使用中,经济公正常常被狭义地理解为分配公正,也就是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合理地分配财富和物资、分配公共利益和负担。这是由经济分配公正在整个社会公正领域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的。在社会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分配?每人应得同样多吗?还是最需要者应得最多?还是应当按照各人对社会可能做出的贡献进行分配?对那些曾经受到过不公平待遇或歧视的人们,是否应予以特殊的关照?谁有权接受一流医院的一流医疗服务——那些付得起医疗费的人?还是每一个需要医疗的人?抑或那些最有可能得救的病人?……所有这些,都属于分配公正的讨论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经济问题是分配公正的主要论题,但广义地理解,分配公正又不限于财富和物资的分配。我们前面已提到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同等重要的还有权力和特权的分配。比如在教育方面就有下列分配公正问题:谁应得到教育机会?谁应就读于“重点小学”、“重点中学”、“重点大学”?每个人?有权有势者?那些交得起学费的有钱人?还是那些允诺将来以所学知识造福社会的人?再如,谁将被准许投票?谁有资格会见来访的外国元首?“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高级干部应否得到优待?……所有这些非经济问题,同样需要分配公正理论作出回答。
由上可知,分配公正的主题涉及从职位到收入、从税负到医疗等众多生活领域。对紧缺资源如何适当分配?对常规的社会负担或突发事故的损害又如何适当分摊?这些分配公正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应采取何种分配原则。据报道,南京某国有公司施工时不慎造成某医科大学83小时断电事故,经法院判决得赔偿受害方一百余万元人民币。这笔巨额赔款怎么出?国库开支?由肇事公司有关领导或肇事者本人赔偿?法院的“公正”判决并没有解决赔款的分配公正问题。在我国,此类非故意犯罪事故的处理,常常是国库开支了事,也就是采取平均分配原则,让全国纳税人不明不白地“平均”负担。从道德角度审视,这显然有违社会公正,且严重地助长了官僚渎职的社会病,损害了政府形象。
总之,在处理具体的分配问题时,不论你提出何种方案,要想求得公正,你就得选定适用的分配原则——平均分配,按需分配,按劳分配,按贡献分配,按才能分配等等,作为分配的统一尺度。在实际应用中,对不同类型好处或负担的分配,常常适用不同的分配公正原则,有时在同一类分配中也需要综合运用若干原则,例如对科技人员的工资定级就要综合运用按劳动、按贡献和按才能等3条原则, 有时可能还要加上按需要分配(设若某科技人员家庭经济负担特重)。但不论选用哪条或哪些分配原则作为尺度,都必须得到社会公正理论的充分证明,起码要符合上节谈到的社会公正的三项基本要求。
据报载,我国目前拥有百万元以上资产的家庭已达100余万户, 千万、亿万富翁也不乏其人。按国际上通用的五等分法来分析,1978年,我国20%较穷人口拥有全部人口收入的6.28%,20 %较富人口拥有39.3%;到1994年,则分别拥有全部人口收入的4.27%和50.24%。 载至目前,这种收入差距越拉越大。(1997年3月6日《青年报》)这一触目惊心的财富分配状况,倘若符合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又是特定分配原则的自然结果,那倒也不可厚非。问题在于造成这种收入过分悬殊的原因,正是由于严重地背离了公正原则,特别是由于少数人非法致富、畸型暴富造成的。比如有的私营企业主,超强度剥削雇工,大肆偷税漏税,获取高额利润;有些企业承包人承包基数偏低,甚至将公有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化为私有;有些公职人员下海后,利用官场权力操纵市场竞争;有些股票、期货、房地产炒卖大户违法挪用国家资金,赚了是自己的,赔了是国家的;少数文艺界大腕索取高额出场费,等等。此外,一些国家垄断性产业,在不允许竞争的情况下自行制定销售或服务价格,甚至人为设置环节,盘剥消费者,而后将国家收入转入单位小金库,再以奖金、福利等形式分发到个人,造成行业、部门之间的收入悬殊。至于各级官员中的腐败分子,其“三年清知府,百万雪花银”式的权力掠夺,则更为骇人听闻。
上述分配不公,极大地加剧了社会矛盾,正引起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的忧虑。如果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不公,曾经严重地挫伤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阻滞了经济改革的步伐;那么,面对当今收入悬殊、分配不公的局面,如果麻木不仁、听之任之,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遏制、扭转的话,则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最终断送现代化建设事业。然而,怎样才能改变这种分配不公、建立起民众的社会公正感?有人明智地提出,要运用法律手段,取缔非法收入;加强公有资产管理,防止向个人流失;及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调节过高收入,等等。此类法制措施和政府行为,的确至关重要。但若把它作为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来统筹考虑,应当说,加强社会公正和经济公正的道德教育,动员起全社会追求公正的道德意识和付诸实践的勇气,才是治本之策。在这方面,作为经济实体的各级各类企业,负有特殊的历史责任。
企业公正
企业公正是社会公正、经济公正在企业活动中的体现,是以企业为行为主体的公正,或同企业有关的道德行为的公正。企业公正是在确认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企业道德原则,也是现代企业的管理原则之一。
企业道德所调节和规范的企业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的外部交往行为,即企业同政府主管部门、同业竞争者、广大消费者(团体或个人)、所在社区的居民等等的交往行为;一类是企业的内部交往行为,即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董事、股东等类人员同企业员工或工会双方或相互之间的交往行为。与此相应,企业公正也可分为两类:企业的外部公正和内部公正。
企业对外关系的公正即外部公正,主要有3方面:
1.交易公正。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公平交易。企业在同消费者个人或团体(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或社会集团)的交易中,无论作为卖方或买方,均须恪守货真价实、等价交换的原则,严禁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坑蒙拐骗、敲诈勒索等交易行为。
2.(狭义的)社会公正。它涉及企业应如何对待全体社会成员和消费者的问题,例如在面向社会的招工、雇佣活动中公正录用,避免任何歧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污染环境;企业的广告和营销活动、产品或服务均不得危及公众的财产、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对当地居民或消费者造成此类危害,必须给予足够的补偿。
3.守法公正。企业有义务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得逃税漏税,侵害或侵吞国家资财;企业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的法外要求;对危害企业正当权益的“不义之法”,企业有权依法申诉,争取社会的同情和援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对内关系的公正即内部公正,主要有2方面:
1.分配公正。企业内部人员的工资、津贴、红利以及其他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休养等等)的分配是个非常复杂、敏感、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同类型的企业可有不同的分配原则,但都务求公正。分配公正,首先要做到“形式公正”,即分配程序的公正,要“一把尺子,一视同仁”,一切照章办事,不凭当权者的个人好恶行事;其次要做到“实质公正”,要确保分配原则自身的公正性,要得到绝大多数企业员工的认可。要根据待分配事物的性质、数量等具体情况,谨慎地选择分配原则。按需要,按劳绩,按职位,按股金,按贡献,按才能,按学历、学位,甚至按工龄、年龄,按抽签等等分配原则,可能都有其适用对象和范围,都可结合实际灵活选用,但切不可“乱点鸳鸯谱”。总之,“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分配总原则,应当在企业的分配公正中得到充分体现。
2.用人公正。这也是一种分配公正,是对工种和职位的分配,涉及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擢拔和解雇、奖励和惩罚等方面。这种用人方面的分配公正比起上述钱和物的分配公正来说,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意义更加重大。实际上,用人公正是最大的公正。道理很简单,事情都是人办的。不任用合适的人负责企业的分配和营销,哪能谈得上企业的分配公正、交易公正?倘若企业员工都能各得其所,用其所长,则必能充分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大大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效益。人们常说现代企业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没有公正的用人环境的企业,其结局必定是人心涣散,人才流失,又如何参与市场竞争呢?
上面的概述,大体涵盖了企业内外利益关系的基本方面,是企业公正的基本内容,也是企业道德的精华之所在。所有这些方面的公正程度,是衡量企业道德状况的根本尺度。如何确保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企业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各级政府官员共同维护企业公正,事关每个企业的兴衰成败。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企业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一方面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另一方面在企业内部培育出上下一心、精诚团结的企业精神。这就要求企业在处理复杂的、多层面的内外利益关系时,严守现代企业道德,特别要落实企业公正。大力张扬企业公正原则,实现企业正当经营、合法谋利的权利,同时履行企业对社会、消费者和内部员工的义务。这是一切企业的成功之道。
社会公正至上,企业公正优先,似应成为我们企业家的座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