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演变:基于内生交易成本的理论解释_机会主义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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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发展,“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之后的又一伟大创举”(牛若峰,1998)。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演进为我国学者研究制度经济学,特别是检验企业理论提供了十分理想的实验场所。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演进和创新中有两种现象已引起了经济学家的高度重视:一是通过互惠合同形式(即所谓的“商品契约”)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的连接,这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居主导地位。据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的调查,1996年底,这种形式占总数的70.84%,到1998年底则上升为80%(宋洪远等,2000)。二是在占绝对优势地位的“公司+农户”这种组织形式中,组织创新的趋势是在“组织链”中引入新的元素。例如,山东省莱阳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出现了由“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向“龙头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方向进一步演化的趋势(周立群、曹利群,2001)。这两种现象都涉及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演进与选择问题。从理论上对这些现象给予解释应该是一项有价值的工作。

对于前一种现象的理论解释,目前主要是由周立群和曹利群(2002)间接做出的。他们认为:“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具有一定的通容性和互补性”。“要素契约主要见之于‘反租倒包’(在实际中它有许多变种),其通行做法是,企业先租用农户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再把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变为土地上的工人”;而“商品契约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最简单的形式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更复杂一点的契约可能会规定最低保护价或者规定契约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比例,企业也有可能按照契约要求提供一定的技术或者是生产资料。”通过分析,他们得出结论,即“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由此可以进一步推论,基于商品契约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优于基于要素契约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对于后一现象的理论解释,也是由周立群和曹利群(2001)做出的。他们认为:“在农业产业化之初,农村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是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农户’。但是,这两种组织形式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前者主要是受制于资金不足和缺乏抵押性资产;后者主要是契约不能对当事人构成有效约束。为了克服这些缺陷,有必要引入组织中介,形成新的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或‘龙头企业十大户+农户’。这种组织形式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陷,从而在实践中日益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形态。”

笔者认为,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演进的理解,仍然要回到罗纳德·科斯的命题上来。科斯命题的核心是:企业是作为市场的替代物而出现的。之所以企业能部分替代市场,是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实际上,企业与市场是两种极端形式,在它们之间存在许许多多的过渡性质的经济组织。应该说,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公司+农户”(包括延伸形态)就是这样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由于交易费用的节约使原先属于市场交易的行为逐渐整合到企业之中,这样,企业的边界便向外拓展,尽管这时的企业边界处于模糊状态;反过来,企业的边界不断向内收缩,将原先属于企业内部的行为不断变为市场交易行为,不过这时又会增大交易费用。因此,市场中的企业边界会随时做出这样一种边际调整,但在某一时点,企业边界的这种边际调整的努力会停止下来,于是组织形式便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对这一现象的解释,笔者尝试引入“内生交易费用”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的引入,同样也有助于解释后一种经济现象。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形式:基于商品契约的组织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用一系列或松或紧的长期契约关系取代一些临时性的市场交易关系,进而形成一种基于商品契约的组织,这种组织已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导形式。在笔者看来,这种经济组织的形成,内生交易费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新古典经济学非常强调内生交易费用,并把它与外生交易费区别开来。什么是内生交易费用呢?这得首先讲清什么是外生交易费用。外生交易费用是指交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的那些费用,直接的外生交易费用是商品运输过程中所耗去的资源,而间接的外生交易费用是用于生产运输、通讯以及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设施(如计算机、汽车、信用社等)。可见,外生交易费用的范围还是相当广泛的。而内生交易费用是机会主义的对策行为所引起的交易费用,是市场均衡同帕累托最优之间的差额。新古典经济学强调,内生交易费用比外生交易费用对均衡分工网络大小和经济绩效的影响更大。因为内生交易费用是由个体的决策以及他们所选择的制度和社会合约安排所决定的(杨小凯、张永生,1999)。

由于引入了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的概念,也就自然形成总交易费用。总交易费用用公式表示为:

W[,总]=W[,内]十W[,外]

式中,W[,总]表示总交易费用,W[,内]表示内生交易费用,W外表示外生交易费用。

内生交易费用是一个可供人们选择的决策变量(杨小凯、张永生,1999)。如果人们支付更多的外生交易费用来议定和执行合约(如花时间讨价还价,必要时雇律师上法庭等),则每笔交易的内生交易费用可能减少。也就是说,内生交易费用与外生交易费用之间有替代性,节省这两种交易费用是一种两难选择(杨小凯、张永生,1999)。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处于两个极端上的企业和市场,分别对应着外生交易费用与内生交易费用量的变化(如图1所示)。

图1 内生交易费用与外生交易费用的变化趋势

当内生交易费用无限趋近于0时,则经济组织形式就演变为一种典型的市场;当外生交易费用无限趋近于0时,则经济组织形式就表现为一种典型的企业。因此,现实中的经济组织形式是由无差异曲线I[,1]和I[,2]的切点决定的,即均衡点E。

现在的问题是,有什么办法可以减少内生交易费用呢?有一种非常简便的办法,即让市场自由发挥作用。因为市场价格是由多方议价形成的。多方议价形成一个非人格化的市场,而非人格化的市场使人们的策略行为完全无利可图,机会主义行为也因此消失,从而内生交易费用也就大大降低。非人格化的市场能够减少内生交易费用,它是通过投机套利行为限制内生交易费用的产生的,其效果比用“价格检查”等其他制度要好得多。由于非人格化的市场使机会主义的策略行为无利可图,人们就将价格视为参数,用非策略行为追求个人利益,从而只能通过改进效率来求利,内生交易费用也随之大大降低。非策略行为与非人格市价相结合,使人们只需看价格而不需了解任何与其生产消费活动无关的其他信息(杨小凯、张永生,1999)。

基于商品契约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形式,恰好说明了一种组织是怎样节省内生交易费用以及如何协调外生交易费用与内生交易费用之间的冲突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本来是一种市场交易关系。在这种纯市场的交易关系中,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在非人格化的市场作用下,没有策略行为,双方均以市场为参数,组织自己的生产。这时,各自的决策完全依赖于非人格化的市场,从而也无内生交易费用,但外生交易费用无疑是巨大的,龙头企业和农户在搜寻交易对象以及花在谈判和合约执行等方面的费用是非常大的。外生交易费用如此之大,以致龙头企业和农户均意识到,有必要以一种或紧或松的长期性契约关系取代市场临时性交易关系。这种取代过程大大降低了外生交易费用。钱忠好对江苏如意集团所做的个案研究揭示:“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一种组织和制度创新,是一个典型的纵向一体化的过程。其生存和存在的根本动因就在于,通过组织边界的扩张,借助于组织对市场的替代,变市场交易为组织内的交易,节约交易费用。如意集团之所以成功,就在于较好地做到了这一点”(钱忠好,2000)。傅晨对广东温氏集团所做的个案研究也同样揭示出:“‘公司+农产’的一体化经营,以非市场安排节省了企业与农户配置资源的市场交易费用,把企业与农户紧紧连在一起,形成了健康的利益分配机制”(傅晨,2000)。这里所讲的交易费用只是外生交易费用。

其实,组织生成的另一个动因还在于节省内生交易费用。就农业产业化而言,农业产业化组织在其演进中并没有向进一步节省外生交易费用的方向发展,而是达到某一点后便停止下来,其根本原因在于节省内生交易费用。因为在外生交易费用减少的同时,内生交易费用却上升了,而市场交易在节省内生交易费用方面具有相当优势,所以,“公司+农户”(包括延伸形态)这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市场交易的成分。

三、农业产业化“组织链”中引入新元素的动因:出于节省内生交易费用

初始的观察表明,“公司+农户”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钱忠好,2000;傅晨,2000)。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组织形式也暴露其内在缺陷,即在节省交易费用,特别是内生交易费用上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这样说,内生交易费用反而上升了。在市场上各方主体寻求制度潜在利益的推动下,“公司+农户”这一组织形式开始发生演进,即其组织链中不断引入了新的元素。比如,农业产业化经营“公司+农户”组织链中引入新的元素,逐渐演化为“公司+合作社(大户)+农户”,其根本动因也在于节省内生交易费用。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内生交易费用产生的根源主要是人们在信息不对称下的交易中争夺分工的好处而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杨小凯、张永生,1999)。就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签订情况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缔约各方都愿意在契约上遗漏许多意外事件,甚至是一些重大事情,认为“等一等”、“看一看”,要比把许多不大可能发生的事件考虑进去要好得多。实际上,缔约各方愿意在契约上留下一块“公共空间”(public domain),为的是在事后压级、拒售或者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留下借口。

事实上,在“公司+农户”中,公司和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已暴露无遗,由此也产生巨大的内生交易费用。对于刚刚确立自主地位并步入市场的农户来讲,其自利性和农副产品的外部交易关系的多变性会引发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在这里,“经济人”假设对农户来讲已不再是理论上的虚构。对于龙头企业来讲,它加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一般并不是善举,而主要是为赚钱,在与众多农户进行交易时难免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加之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诚信”原则远未深入人心(注:我们也注意到,在2002年的“两会”上,“诚信”问题也成为人们最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从而加剧了农户和龙头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互动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当市场价格高于双方在契约中事先规定的价格时,农户存在着把农副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反之,在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中事先规定的价格时,企业更倾向于违约、弃约而从市场上收购(周立群、曹利群,2001;史建民,2001;杨明洪,2002)。所以,要在缔订契约时就准确地预见未来农副产品价格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换言之,在履行契约时,总会有一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时,机会主义行为不再是潜在的了。事实上,真正的困难在于,在“公司+农户”这一组织框架下没有办法制约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周立群、曹利群,2001)。如果农户违约,龙头企业在决定是否对簿公堂时,总面临一个成本—收益的权衡。龙头企业的收益是单个农户的赔偿,成本则是诉之法院的费用以及时间损失。对单个农户来讲,其经济实力弱,社会地位低,缺乏与政府及其官员打交道的能力和经验,因而采取对簿公堂、请求第三方规制龙头企业往往得不偿失,或者说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当龙头企业违约时农户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这样一来,契约对各方的约束力就比较弱,从而造成这种组织形式极不稳定。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如果农户或龙头企业能够预见事后的结果,它们会在事前或者下一期选择不合作;而组织如果不能约束契约方的行为,轻则影响到组织的远期效率,重则导致组织的解体。

与“公司+农户”相比,在“公司+合作社(大户)+农户”中,由于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增加了“合作社”或“大户”这些交易元素,虽然外生交易费用也由此增加,但这种组织形式在节省内生交易费用方面却具有明显的优势。周立群和曹利群(2001)正确地指出,中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静态社会,农民之间不仅相互了解,而且存在着相互监督。由于道德约束有极端的制约力,所以单个农户成为合作社成员以后,他们会自然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合作社也会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主动地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予以制止。

农产品生产大户的监督作用同样明显地制约着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一方面,因为大户置身于本地,了解农户的生产信息,大户与农户之间有“共同知识”;另一方面,大户与农户构成了市场交易关系,大户的质级验定可以直接制约单个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周立群、曹利群,2001)。事实上,大户对龙头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也有所制约,因为其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和自身素质都远远高于农户。此外,大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又在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双重“夹击”中受到限制。

当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目前还处于不断演化之中,如何节约内生交易费用仍然是努力的方向。比如,针对“公司+合作社(大户)+农户”中仍然存在的一些缺陷,山东省莱阳市的做法是将企业资产折股售给与其有交易关系的合作社社员,或者把技术监督局引入农产品质量检测环节,其目的就是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内生交易费用。

四、结论

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我国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绝好的理论园地。交易费用是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核心概念,但交易费用至今仍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揭示的“黑箱”,这也许是制度经济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本文试图利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经验,通过揭示这个“黑箱”,将杨小凯等人的内生交易费用概念引入对组织的分析之中。在这里,似乎以下结论是成立的:

1.企业与市场是两种极端形式,在它们之间存在着许多过渡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应该说,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公司+农户”这种组织形式就是这样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既有市场属性,又有企业属性,计划与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机制溶为一体,从而提高了组织的远期效率。

2.用内生交易费用理论解释这种处于“中间状态”的组织演进是适合的。出于节省内生交易费用的考虑,组织中保留更多的市场成分;出于节省外生交易费用的考虑,组织边界便向企业方向移动。这样,基于商品契约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形式,也就成为必然。

3.“组织链”中要素的增减,主要是当事人为节省内生交易费用所做的努力。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由“公司+农户”演变为“公司+合作社(大户)+农户”也就由此成为必然。事实上,节省内生交易费用的努力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进一步演变中也并未停止,也许这是今后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演进的一个重要方向,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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