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兴起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影响_产业组织理论论文

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兴起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影响_产业组织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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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171.2 F091.353

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素来深受产业组织理论的影响。产业组织理论的发展和政治、经济环境的变迁使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在不同时代呈现出不同特点。战后,传统产业组织理论的两大流派——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曾先后占据了美国反托拉斯分析的主导地位,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也随之经历了严厉与自由放任两个截然相反的阶段。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的引入,“新产业组织理论”(Schmalensee,1982)蓬勃兴起,不仅哈佛学派的结构—行为—绩效范式被打破,而且芝加哥学派的静态产出—价格分析也为对企业动态的策略行为的研究所取代。以20世纪90年代初的柯达案为起点,新产业组织理论对占据着统治地位的芝加哥学派提出了挑战,美国反托拉斯分析中出现了新产业组织理论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交错并存、相互竞争的局面。这也使得美国持续了近20年的极度宽松的保守主义的反托拉斯政策像钟摆似的出现了回调。

一、产业组织理论的沿革与战后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变迁

20世纪50年代前后,哈佛大学的梅森(Mason)和贝恩(Bain)等人根据经验研究的结果,开创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分析范式(S-C-P范式),形成了产业组织理论的哈佛学派。他们认为,市场结构是决定厂商不同行为和绩效的主要因素,因此也被称为“结构主义”。哈佛学派对市场持悲观态度,认为要取得理想的市场绩效只有通过公共政策来干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因而提倡实行严格的反托拉斯政策。从战后至70年代初,强调政治和经济权力分散化的“民众主义”在美国盛行,哈佛学派的观点得到了反托拉斯当局的普遍赞同。体现在这一时期的政策实施中,经济效率让位于“分散权力”目标,反托拉斯当局对企业合并与支配性企业的行为都很严厉,对合谋及纵向限制基本上采用本身违法原则。

在哈佛学派的形成时期,在芝加哥大学也出现了一个以斯蒂格勒(Stigler)、博克(Bork)和德姆塞茨(Demsetz)等人为代表的著名的产业组织理论研究群体,人们也称之为芝加哥学派。他们对哈佛学派展开了猛烈抨击,认为仅凭统计研究的结论不足以用来指导政府如何干预市场,统计的显著性不代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必须寻求真正的理论解释。他们据此提出,不能拘泥于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等结构指标,而应该用新古典经济学的价格理论,以经济效率为标准对市场支配力和市场行为进行考察。根据他们的观点,在没有政府法规的限制下形成的市场结构是企业效率状况的反映,干预市场结构只能破坏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由于很少存在市场进入限制,即使市场处于垄断或者高度集中的寡头状态,只要市场绩效良好,政府干预就没有必要。反托拉斯政策的主要任务应该是禁止企业横向的价格协调和瓜分市场的行为,只有这些行为才会导致产出减少而又没有提高效率,而对企业合并、支配性企业的行为和垂直限制等则应该少加干预,因为它们在多数情况下可以提高效率。

进入20世纪70年代,随着美国经济的长期不景气以及来自日本和西欧企业的激烈竞争,干预主义的反托拉斯政策日益被视为导致经济滑坡和企业竞争力下降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哈佛学派的结构原则也越来越多地无法得到验证,开始迅速走向衰落。1977年的西尔维尼亚案是一个重要转折。以这个案件为起点,芝加哥学派倡导的价格理论分析和效率至上原则逐渐渗透到反托拉斯政策的各个领域,使美国反托拉斯分析方法和政策目标产生了深刻变化。在奉行新自由主义的里根政府上台后,芝加哥学派进一步取得了全面胜利,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由严厉彻底转变为最低限度的干预,无论对合并、垂直限制还是支配性企业的行为,反托拉斯当局均采取了宽松的政策。因此,70年代后半期和整个80年代又被称为“芝加哥时代”,有人也称之为“芝加哥革命”。

就在芝加哥学派的影响达到顶峰的时期,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引入使得产业组织理论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学术界通常也把这些采用了新方法的研究统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其代表人物有泰勒尔(Tirole)、奥多瓦(Ordover)、夏皮罗(Shapiro)、萨勒普(Salop)、施瓦兹(Schwartz)、施马兰西(Schmalensee)等。新产业组织理论不仅推翻了哈佛学派的S-C-P范式,而且也对芝加哥学派的正统观念及其所提倡的克制的反托拉斯政策提出了挑战。

新产业组织理论认为,市场结构不是外生的,企业不是被动地对给定的外部条件作出反应,而是试图以策略行为去改变市场环境、影响竞争对手的预期,从而排挤竞争对手或阻止新对手进入市场。市场结构和绩效都被看作是企业博弈的结果,并取决于企业间博弈的类型。这样,S-C-P范式的单向关系就被复杂的双向或多重关系所取代。

新产业组织理论也对芝加哥学派静态的价格—产出框架提出了挑战。芝加哥学派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企业的价格行为。对企业的策略行为,芝加哥学派认为,由于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在没有与同伙协定的条件下不可能通过单方面的行为获得市场能力,因此否认了单个企业实施阻碍竞争对手的策略的可能(陈秀山,1997)。在他们看来,企业的一些单方面行为,如排他性专营、规定商品转售价格等都能提高效率。新产业组织理论批评了芝加哥学派所坚持的无视策略行为的狭隘方法,认为这种缺陷必然导致其理论和政策主张的片面性。因此,“需要某种新的效率推理形式以及更为严谨的关于策略行为的经济学,为诸如掠夺性定价的评价提供一个更为可靠的经济学基础”(Williamson,1977)。新产业组织理论运用非合作博弈模型实现了对阻止进入定价、各种合谋与默契、广告、产品差异化、产品扩散、技术创新、设置进入壁垒等策略行为的动态分析,使人们对各种复杂交易现象的动机和效果的理解达到了新的高度。一些在芝加哥学派看来非理性的或者有利于提高效率的价格或非价格行为,在引入博弈论和不完全信息后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典型的例子有掠夺性定价和排他性交易。因此,新产业组织理论反对将反托拉斯政策仅仅局限于禁止水平价格的协调,提倡加强对大企业行为的反托拉斯管制。

虽然目前新产业组织理论尚未形成一个很完整的体系,但是新模型的出现意味着经济学家开始找到对丰富多彩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方法,使得现行的产业组织理论更加具体化、复杂化和贴近于市场现实。相比之下,芝加哥学派的价格理论模型过于简单和抽象。随着模型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新产业组织理论日益成为产业组织研究的主流。正如泰勒尔(Tirole,1989)所说,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提供的理论基础“使得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摒弃了芝加哥学派建立在完全信息基础上的简单世界观”。

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环境的变化为新产业组织理论在反托拉斯实践中的运用创造了条件。首先,这一时期美国发生了历史上第五次企业合并浪潮,企业合并的规模和范围达到空前水平。以寡头厂商为主导的市场结构日益成为整个经济的主流,厂商之间的竞争手段也花样翻新。同时,随着信息革命的蓬勃开展,在网络效应的作用下,一些高科技企业(如微软)在较短时期内在全球市场上获得了支配地位。新市场条件下的厂商行为不能从芝加哥学派的比较静态分析中得到解释,但却给擅长于分析寡头市场和动态竞争的新产业组织理论提供了用武之地;其次,经过整个80年代的管制放松,人们关注的焦点已从如何放松管制变成了如何使取消管制后的市场竞争顺利运行,而且合并浪潮又很快使这些取消了管制的市场出现了较高的集中度。不少人担心,如果原来的管制仅仅是被不合理的垄断所取代,那么放松管制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此时,芝加哥学派主导下的过分宽松的反托拉斯政策开始令许多人感到不安。在这个时期,一批支持新产业组织理论的经济学家和法律界人士在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担任了关键职务,如任助理司法部长的克雷恩(Klein)、任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的皮托夫斯基(Pitofsky),以及在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任首席经济学家的夏皮罗等。在支持中小企业的民主党当政期间,他们的许多政策主张得以付诸实践。

在1992年的柯达案中,最高法院首次大篇幅地引用了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驳斥了下级法院判案时所采用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同时还强调,用简单的经济学理论来代替对“市场现实”的细致分析是危险的。柯达案成了一桩标志性的案件,它表明最高法院对芝加哥学派的分析方法和观点产生了质疑,并且确立了一个新的原则:在法庭的审判中必须对策略行为加以详细分析。自此,大企业的策略行为开始受到反托拉斯当局的认真对待,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和概念在为数不少的案例以及政策条文的修订中得到了反托拉斯行政机构或法院的采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也从前一时期的过于宽松逐步转向温和的干预。很多学者便以这个案件为分水岭将1992年以后的阶段称为“后芝加哥时代”。

二、新产业组织理论的主张及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转变

美国较为分散的反托拉斯权力结构(两个联邦行政机构、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几十个地区法院都拥有各自的管辖权)使新观点可以从某个局部向整个反托拉斯体系渗透。这使新产业组织理论能够在芝加哥学派占据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仍然对美国反托拉斯政策产生影响,从而“将被芝加哥学派关上了的反托拉斯大门重新开启”(Baker,2002)。下文将采取与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尤其是芝加哥学派进行对比的方式,介绍新产业组织理论在几个重要的反托拉斯问题上的主张及其对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影响。

1.进入壁垒

哈佛学派将进入壁垒视为决定企业行为的外生变量,认为现有企业的绝对成本优势以及规模经济优势是进入壁垒的主要来源。芝加哥学派则认为,只有法规方面的限制才构成进入障碍。只要取消了对市场进入的法律限制,市场就能有效运行。可竞争的市场理论进一步发展了这种观点,根据这一理论,只要不存在沉没成本,企业进出市场就没有障碍,即使市场集中度很高,也存在潜在进入者“打了就跑”式的竞争压力,市场仍能达到竞争性均衡(Baumol等,1982)。

1979年,新产业组织理论的代表人物萨勒普突破了传统理论将进入壁垒作为外生变量的观念,他指出进入壁垒完全可能是由企业行为所决定的内生变量,同时给出了一个重要概念:如果企业采取某种在其受到进入壁垒保护的情况下不会采取的行动,并且产生了阻碍其他企业进入的效果,则这种行动就叫做策略性进入壁垒(strategicbarrier to entry)。在此基础上,施瓦兹等人(Schwartz and Reynolds,1983)批评芝加哥学派忽视了沉没成本的现实性。他们认为,只要进入需要大量沉没成本,则现有企业在面临进入威胁时会迅速地以削价来作出反应,潜在进入者会意识到这样的低价可能无法弥补沉没成本,从而打消进入的念头。这种观点很快就产生了影响。1992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修改了合并指导条例,明确承认沉没成本的现实性,以及在存在沉没成本的情况下企业策略行为导致进入壁垒的可能性。

2.合谋

传统的合谋理论认为当产业内企业数目足够少时,企业间某种形式的默契是肯定要发生的。芝加哥学派的斯蒂格勒(Stigler,1964)对此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要达成合谋,寡头间首先必须达成一致,并且能够察觉任何偏离这种一致的行为,而企业背离协议独自削价总是比遵守协议更加有利可图,因此企业要达成并维持合作是困难的。对此新产业组织理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首先,当企业可以通过“无成本的沟通”(cheaptalk),例如在媒体上宣布报价来交流信息时,寻求达成一致就不像斯蒂格勒所想的那样难(Farrell and Matthew,1996);其次,在协议的维持方面,在一次性博弈的情况下企业背离协议的激励的确远比遵守协议要大得多。但是在无限重复的博弈模型中,企业会考虑到自己背离协议会使市场转向新的均衡,从而这一行为就不一定对其有利。因此即使企业数目很多,默契或者合谋也是可能的,在具有足够大的惩罚威胁的情况下,联合起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将是一种均衡的结果(Shapiro,1989)。此外,新产业组织理论进一步指出,企业还可以借助一些行为消除行业中的不确定性,提高与对手实行价格配比的能力,从而帮助默契的达成和维持,如价格领导者事先单独发出信号或者事后迅速散布信息,实行标准化以简化该产业内部的决策变量从而使一致易于达成,通过“最惠顾客条款”降低每个卖方削价的动机等等,并将这些做法统称为“促成合谋的行为”(Salop,1986)。

3.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

寡头或支配性企业可以单独采取攻击性的行动来排挤竞争对手,如掠夺性定价、排他性交易、价格歧视、拒绝交易等。其中争论最多的是掠夺性定价和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将在下文“垂直限制”部分进行分析)。

在哈佛学派占主导地位的时期,对大企业的敌视达到了顶峰,掠夺性定价常常是用来指控大企业的重要理由。1975年,两位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阿里德和特纳(Areeda and Turner)率先抨击了这种政策立场。他们认为,由于价格战带来的损失是按市场份额分担的,而支配性企业的规模远大于其竞争对手,因此其遭受的损失将更大。即使成功地将对手逐出市场,如果其后没有进入壁垒的保护,支配性企业的提价行为只会吸引他人进入市场,从而无法收回其最初因为削价而遭受的损失。因此,在芝加哥学派看来,掠夺性定价是非理性的和少见的,不必对其进行管制。作为这种观点的反映,阿里德和特纳提出的AT检验(将短期边际成本作为衡量价格合法与否的标准)得到了美国反托拉斯当局的采用。

而新产业组织理论则批评芝加哥学派忽视了信息的不完全性。如果信息是完全的,那么掠夺性定价的确很难解释,但是在信息不对称或者企业承受暂时性损失的能力不同的情况下,掠夺性定价是完全有可能的。由于掠夺性定价的实质是企业牺牲短期利益以换取长期利益,因此它自然就是跨时期的策略行为(Williamson,1977),而AT检验并没有对掠夺性定价的动态性和策略性特征予以考虑。在对寡头市场上企业策略行为进行详细描述的模型中,运用低价成功地阻止进入或者引诱退出并不要求价格满足AT检验。在“深钱袋”模型中,当支配性企业的资金来源——如在资金市场上融资的能力——比对手雄厚时,支配性企业就能最终战胜对手。还有研究表明,如果支配性企业可以通过对当前的进入威胁作出强烈反应来给出一种信号,表示它会在以后的时间或者不同的地区对进入采取同样的措施,则它就能阻止潜在的竞争者进入(Milgrom and Roberts,1982)。

4.垂直限制

在哈佛学派看来,市场力不仅来自水平限制,而且也可以由垂直限制产生,因此垂直限制是可疑的行为。而芝加哥学派认为,垂直限制是对市场不完善如外部性、搭便车、不确定性等所作出的反应,不论是排他性交易、捆绑销售、地区限制,还是转售价格维持通常都具有增进效率的作用。因此,除非是在极端的情况下,非价格垂直限制一般都应得到批准。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从西尔维尼亚案到90年代初,垂直限制很少受到干预。

新产业组织理论对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提出了批评,认为后者拒绝考虑垂直限制和策略性目标存在联系的可能,得出的观点过于片面。虽然垂直限制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效率,但是其总的福利效果则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在生产同质产品的市场中,拥有实际或潜在市场能力的企业可以借助垂直限制来提高进入壁垒的能力或者巩固市场能力(Hart and Tirole,1990)。因此必须针对不同激励构造多种模型,才能将有利于消费者的垂直限制和以牺牲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为代价来增进自身效率的垂直限制区分开来。

90年代以来包括微软案在内的几个很有影响的案件都涉及了垂直限制问题。围绕微软的排他性交易和捆绑销售的争论尤为激烈,限于篇幅,在此只对排他性交易进行分析。芝加哥学派认为,企业采取排他性交易是为了解决搭便车问题。但是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博弈模型则揭示,由于排他性合同对非合同签订方会产生外部性(如阻碍其他制造商获得零售渠道从而提高进入壁垒的能力),因此可以提高实际或潜在竞争对手的成本(Salop and Scheffman,1987)。在这种新观点的推动下,90年代,反托拉斯当局开始认真对待排他性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司法部对多个支配性企业的排他性行为进行了起诉,而且对各种形式的排他性行为的评价也越来越多地采用“使竞争对手成本提高”这一说法。

5.网络效应

网络效应的存在使信息产业中规模经济的来源(如操作系统的价值随着其他使用这一系统的用户的增多而上升)以及随之产生的进入壁垒不同于传统产业,从而企业的竞争策略也明显不同。信息产业问题已成为美国反托拉斯理论和实践面临的重大挑战,微软案更是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人们普遍认为,芝加哥学派采用的标准的新古典均衡分析并不适合处理以动态不均衡为特征的信息产业问题,相反,策略行为正是在这种条件下才有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针对网络效应下企业策略行为的研究大量涌现,成为新产业组织理论的重要内容。这些研究一方面指出,网络效应使拥有软件业等产业的有效市场结构可能不是寡头市场而是完全垄断,但是另一方面又反对一些人就此提出的“反托拉斯已不适用于信息产业”的观点,因为正是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最终结果可能是并非最好的产品占据了支配地位。所以当冒尖(tipping,即在网络效应作用下企业迅速成长为支配性的甚至独家垄断的企业)的可能性存在时,合并、捆绑交易、排他性交易和掠夺性定价等使对手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都比一般情况更具危害性。而且即使是合法地利用网络效应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也能通过将消费者锁定在已有产品和服务上来排挤竞争对手(Shapiro and Varian,1999)。锁定现象使软件业等产业可以存在很高的进入壁垒,也使垄断一旦形成就难以逆转(Litan and Shapiro,2001),同时网络效应也使一些传统竞争策略以外的行为如标准制定、兼容性等受到关注。根据新产业组织理论,当网络间存在兼容性时,冒尖是不可能的,从而网络效应就不再是市场份额的驱动因素;当网络不兼容时,才可能出现冒尖,在这种情况下,某种软件的主导供应商就有动力去阻止其他厂商提供兼容性的产品,并会采取播发广告、提前宣布即将推出的产品等策略行为使潜在用户相信它的标准最终将占上风。因此兼容与否直接决定竞争的性质和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但是新产业组织理论也指出,信息产业发展的巨大不确定性使政府很难准确把握企业行为在将来产生的后果,因此干预应该很谨慎。

新产业组织理论关于网络效应下企业策略行为的观点在1995年和1998年对微软提起的诉讼中均被司法部用作关键的理论支持。司法部认为微软的Windows系统拥有很大的用户安装基础,而且基于Windows的应用软件很多,所以转向另一种不兼容的操作系统所花费的数据转换成本很高,从而导致实际和潜在用户均被锁定。司法部将其称为“应用程序壁垒”,并据此认定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拥有很大的市场力。司法部还声称,微软通过排他性交易提高了Netscape和Java在市场上获得的成本,阻碍其达到产生网络正反馈效应的临界值,目的是扼杀一种将来可能对Windows系统构成威胁的新平台。上诉法院虽然反对地区法院拆分微软的决定,但是它对这种分析的基本认可表达了一种明确的、具有深远意义的立场:信息产业并不能因为市场的易变性而免于反托拉斯监管;该产业中的支配性企业必须合法地竞争而不能运用市场力排挤新技术。

三、评价与展望

到目前为止,尽管新产业组织理论还没有占据美国反托拉斯分析的主导地位,但是它对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影响已经非常明显,企业策略行为已成为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重要领域,政策的干预倾向也比芝加哥时代有所加强。

新产业组织理论提供的丰富的博弈论模型十分贴近现实中复杂的非价格竞争行为。这些模型加上新的计量工具,使得反托拉斯当局能够更精确地衡量企业行为的激励和效果,而具体案例的判决正需要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济模型来提供有力的解释。从这个方面来说,新产业组织理论提供了比芝加哥学派价格理论更为严密的反托拉斯分析方法,关于企业策略行为的研究有可能成为反托拉斯分析的一般原则。

但是,新产业组织理论要真正发挥这种作用还存在一些障碍。首先,在将其提出的标准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则方面有一定困难。复杂的模型和数学工具为法官和行政官员理解和接受其作为裁决的依据造成了障碍,这使新产业组织理论在为反托拉斯调查提供精确的理论分析基础的同时,也提高了反托拉斯调查的难度和成本;其次,新产业组织理论模型对于初始假设条件的细微变化非常敏感,其政策含义多变而且难以把握。而反托拉斯当局却很难获得足够的相关信息,因而对策略行为的管制还是较为谨慎的。比如,虽然新产业组织理论对掠夺性定价的研究相当有成效,但是由于模型的前提是信息不对称,这就意味着如果要根据这些研究成果来制订政策标准的话,必须要对相关市场上的信息特征进行分析,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造成司法部屡次指控企业实施掠夺性定价但未能胜诉的重要原因。因此,新产业组织理论要成为反托拉斯分析的指导原则,至少要求经济和法律学者在如何区分有害于竞争和无害于竞争的策略行为方面提供相对简单的、而且在无法掌握完全事实的情况下也可操作的标准,使反托拉斯政策建立在一种易于为行政机构和法官所掌握的、既非过于笼统又非过于琐碎的微观分析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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