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研究_银行论文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研究_银行论文

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基金管理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不久前,央行已明确表示,国务院已批准商业银行进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扫除了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障碍。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为混业经营打开了一扇门。这扇门一旦开启将不可能再关上,市场本身的力量将足以推动中国金融业新格局的出现。

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引入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尽管商业银行在货币市场方面拥有丰富的操作经验,但并不表明银行类基金公司在股票型基金方面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需要有效的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体制、较强的研究能力,更需要时间的沉淀与积累。一家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背景的基金管理公司,如果能吸引一家合格、能与商业银行进行优势互补的战略投资者参股,将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2、机构设置。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般为:董事会下分设资格审查与薪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策略与发展委员会等,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下设包括投资管理部、研究开发部、市场开发部(客户服务部)、监查稽核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银行类基金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可能也将按此方式设置部门。

3、人员问题。成立银行类基金公司,必须解决人员配备问题。基金管理公司人员一般在40~80人之间,从商业银行目前实际情况看,其内部资金交易、资产托管、金融同业合作、审计等部门拥有比较丰富的人力资源,能满足部分人员需求,部分专业职位如投资总监、首席研究员等,可视情况从外部引入。

二、风险控制问题

就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而言,除了普通金融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外,还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系统风险等。内部控制风险指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可能通过关联交易来转移利益;系统性风险指某子公司面临的风险会迅速传染给其他子公司和整个集团,使整个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问题。

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几年来通过开办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在人员培训、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商业银行要真正做好基金业务,必须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解决商业银行与基金公司在利益分配、风险预警与隔离、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三、对监管的要求

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确立了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体制,是美国近70年来最重大的金融监管创新。该法案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如存贷款、保险承销、证券承销和经纪业务以及投资银行等,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开展业务,其主要职能是向美联储申领执照、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行政管理。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监管者(Umbrella Supervisor)职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是惟一一家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联邦机构。在伞型监管模式下,财政部下设货币监管总署(OCC)负责审核、检查银行业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接受各银行的存款保险并兼有金融检查与风险预警职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完备和维护市场约束机制,重点放在对信息披露和投资人权利的保护方面;各州保险监管署(SIC)负责对本州范围内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监管,没有联邦政府统一的保险监管主体。

新法案实行后,美国金融监管重点从过去注重对监管对象各项业务合法性检查转向对资本充足率和内控机制的监管,对银行监管只集中对法人机构进行监管,以此达到审慎性、组织性和保护性监管的要求。有参考意义的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要进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领域,应达到一定的自有资本比率及相应有关资格,当无法满足条件时,必须退出相应业务;对于已经达到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允许在没有事先向美联储申请情况下,进入新的业务领域。这样,金融控股公司就能够迅速适应市场变化需求,进行业务创新,拥有较大的业务发展空间。

美国监管的事实表明,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并不是问题的根本,关键是完善政府监管行为。另外,1999年2月份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了《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该原则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监管部门提供原则和衡量方法,以便于评估多种经营金融集团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确定了对金融控股集团内子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一般性框架安排。我国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也必须遵守该原则。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1998年确立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开始过渡到“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等三家监管部门共同确定了银行类基金公司的申请流程,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提出申请,银监会负责制定并审核申请设立的基本条件;然后,报请证监会审批商业银行拟设立的基金公司市场准入资格;央行则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三方共同对与货币政策操作有直接联系的基金和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分析、监测,以防范跨市场的风险。

不久前,三大金融监管机构联合签署《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三方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搭建起一套以“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为基础的合作监管框架,这被认为是中国对金融混业经营实行联合监管的重要尝试。此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具体监管方案将会是对这个合作监管框架的切实检验。从长远看,今后我国监管部门对不断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将采用美国监管模式,从行政监管进入资格监管逐渐转向从资本充足率、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监管。

四、对中国基金业发展及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初步判断

目前,商业银行构成了中国金融市场最重要的部分。从现实情况分析,资本市场的持续低迷、证券业风险全面暴露等为商业银行进行新的混业经营尝试提供了有利条件。除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外,从业务能力看,商业银行完全有能力开展包括承销、并购顾问、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资产证券化等在内的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必须要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积极探索各种混业经营模式。

当前,中国混业经营路径发展中一个大角色就是华融、信达、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它们原定10年的存续期已经过半,面临业务转型。年初,国务院批复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与发展问题》时明确表示,在完成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处置回收任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向商业化方向发展。目前,华融已正式获得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接受委托处置不良资产以及对部分不良资产追加投资的三项业务许可,而这些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华融此前还为三家上市公司进行了IPO、配股承销等投资银行服务。此外,华融还领命对德隆系下属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金新信托等金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完成之后,华融可能会因此直接持有这些金融机构的牌照而从事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从而实现混业经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则托管了汉唐证券、辽宁证券等。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了闽发证券,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也很可能即将托管一家证券公司。将意味着它们能获得相关的业务资格。

目前,我们还无法准确描述中国混业经营的整体发展趋势,也无法给出具体的时间表,但可以肯定的是,来自市场的力量让混业经营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推动力量。

40年前,为了逃避Q条款的限制,CD(大额存单)、MMMF(货币市场基金)等一系列金融产品在美国应运而生。综观中国现状,也许不用怀疑我们正身处金融大爆炸的前夜。商业银行能否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积极进行业务扩张,将直接决定中国今后混业经营的路经选择。

标签:;  ;  ;  ;  ;  ;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研究_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