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员盗窃罪研究的文献计量学分析--以1980~2006年大陆学者为例_论文发表论文

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以1980年—2006年大陆学者研究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吏论文,为例论文,中国古代论文,文献论文,学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08)03-0112-07

一、引言

我国学者对古代官吏因赃致罪问题的系统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80年代之前,由于政治环境影响,该领域学术研究成果乏善可陈。1982年,李衡梅连续在《社会科学战线》上发表了《受贿罪的法律》、《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条关于行贿、受贿罪的法律》两篇文章,首次谈到了古代官吏因赃致罪问题。这之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该领域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研究也不断深入。

官吏因赃致罪,历代统治者极其关注。赃罪滥觞于夏朝。“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① 商代把“殉于货色”列入“三风”中之“淫风”,属于“十愆”重罪。② 西周的《吕刑》规定,受贿徇私枉法属于“五过之疵”,处罚时“其罪惟均”,而且,在审理案件中收受贿赂也要严惩。③ 《秦律杂抄》有“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的规定,意为官吏利用为其配备的马匹和差役而进行贸易牟利活动的,要处以流放的重刑。汉代,官吏犯赃者,在东汉章帝以前,三代禁锢;其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坐财枉法处以重刑,而无赃之枉法,则仅课以司寇作。即吏受监临以饮食,初则免官,继改计值而偿者,始不论罪;若受财物贱买贵卖等情者,皆坐赃为盗,没赃而迁徙免罢之。④ 曹魏时,有关赃罪的规定纳入到《请赇律》中。唐代开始有“六赃”的规定,⑤ 而且,《唐律》在《职制律》、《贼盗律》、《户婚律》等篇中规定了官吏赃罪的范围、⑥ 计赃原则、处罚措施等,为以后各代立法奠定了基础。《宋刑统》中有关职官犯赃罪的法条均归到《职制》篇中。元朝设立赃罪法,使之成为独立法典。明代在赃罪立法上有重大突破,于《大明律·刑律》中专设受赃门,将职官犯赃罪纳入到刑律统辖和规范之下。清代在因袭明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为官吏因赃致罪织下了严密的法网。

科研论文是科研活动产出之一,而论文统计是科学研究定量化的重要方法。对某一研究领域的文献数量进行定量分析,可以追踪该领域学术研究的情况及动向。通过定量分析、定量评价和预测,可以帮助科研人员了解目前此领域研究的质量和价值,使他们能够把握将来研究的趋势和方向。本项研究以国内学者对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的研究论文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计量学方法,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的论文进行全面研究,分析研究特色和研究趋势,找出研究热点和盲点,以期更好地促进该领域研究的发展。

二、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文献计量法是针对学科发展趋势、文献量变规律、文献情报科学管理等方面展开的定量分析研究。这些定量分析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与所研究的目的有密切关系的媒介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只有在这种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分析学科文献的各种特征和预测其变化规律。

(一)数据来源

确定中国古代赃罪研究论文的分布情况,是选择数据来源的关键。古代赃罪研究涉及到历史学、法学、政治学以及法制史学、经济史学等交叉学科,其主要分布的学科领域为法制史学。因此,本项研究选择了与中国古代赃罪论文分布比较密切的如下数据源:《新中国成立以来发表的法律史论文目录》、⑦《法史考证重要论文著作目录》、⑧《中国法制史论文资料索引(1949—1979年)》、⑨《明清论丛》总目(1—5辑)、《清史论丛》总目、《中国史研究》总目(1979—2003)、⑩《中国古代刑法史研究二十年(1979—1999.10)论文索引》、(11) 《2000年法律史论文索引》,(12) 以及中国学术期刊网(CNKI)的相关数据库。

(二)检索策略的选择

信息检索的根本目标是从大量的文献中查找符合用户信息需求的特定文献,而且这种需求在相关性(Relevance)和适用性(Pertinence)上都会有所反映,尽管在一次检索中我们不可能要求查全率和查准率都很高,但追求合理适当的“准”与“全”则是完全可能做到的,这需要选择适当的检索策略。(13)

本项研究选择了关键词检索与主题检索同时进行的策略,即一个词,既把它作为关键词又把它作为主题词,分别进行检索,并把结果进行综合比较。研究中选择的关键词体系为“贪污—受贿—贿赂—贪赃—赃罪—受赃—吏治”,检索结果再用“中国古代”和“赃罪”两个指标来校验,这样得到的校验结果,在全面性和准确性上都会更接近研究要求。

(三)结果筛选

检索结果是否符合研究要求,是对研究论文进行文献计量分析的关键。本研究在上述校验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排除,即完全重复出现的数据只记录一次检索结果,同一作者的同一篇文章只记录一次检索结果,而且,在排除过程中,本研究一直遵循着如下假设:一篇研究论文的题目、关键词或是摘要中出现了上述关键词体系中的任意一个,而且符合“中国古代”这一指标,那么该篇论文将被选中。通过筛选,本项研究共得到符合要求的检索结果140篇。

三、研究现状

(一)研究阶段及特征

总体来看,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的研究论文在1980—2006年间呈现增长趋势(如图1虚线所示)。在1993年之前,论文增长幅度比较平稳,并于1984—1985年间形成第一次研究高峰,之后研究趋缓。1980—1990年十年间,中国古代赃罪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论文总的数量在20篇左右。1991—2000年属于研究的发展阶段,研究的第二次高峰出现在1994—1995年间,从增长情况来看,文献年增长率波动性较大,而且1997年的负增长比较明显。这十年间研究论文的总量接近60篇,总体增长速度较快,接近第一阶段的3倍。从曲线分布来看,研究的第三次高峰出现在2004—2005年间,2001—2005年五年间的文献总量已接近50篇,从研究趋势来看,这一阶段属于研究平稳时期。2006年的研究呈现了比较明显的下降趋势,但这种局面的出现并不会影响到学者们对该领域的关注。如果以目前出现的研究频次及研究高峰的频率来计算,第四次研究高峰将出现在2005—2010年之间,2005年后的研究仍会有波动,但波动不会太大,文献总量会进一步增长,研究也会渐趋成熟。

图1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研究论文按年代分布图

(二)研究时代分析

赃罪威胁到国家的统治和管理,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朝历代都深知“治国莫要如惩贪”,(14) 因此传统的制度设计和法制建设都十分重视对官吏赃罪的治理和惩罚。尽管法律繁如秋荼、制度密如凝脂,然而仍是腐败迭生。这些传统的法律和制度在现代社会的政治体系中已难觅其身影,但这并不是说传统的法律和制度本身皆无可取之处,其实“一时代一民族基于自身的生存条件和生活环境,必遭遇此时代与民族特有之问题与困惑,而求特定之应对与解决”。(15) “赃罪”的法律与制度已成为历史,然而,基于生存条件和生活环境之“问题和困惑”并没有因朝代的更替而不再困扰人类,因此,就有了研究和学习的必要。

学者们对中国古代赃罪问题的探讨涉及到了汉、北魏、唐、两宋、元、明、清等朝代(见图2,图3),而曹魏、两晋、隋等在赃罪制度建立和立法上比较重要的时期,尚无专文阐述。总的看来,总论中国古代惩贪肃贿、廉政建设、因赃致罪的文章最多,达到54篇,占38%。断代研究的文章以清代为最,达29篇,占20%,其次为唐(19篇,占14%)、明(14篇,占10%)和两宋(12篇,占9%)。这种研究状况与唐、宋、明、清的史料相对全面紧密相连,同时,这种研究格局与中国古代赃罪立法的“草创—完善—成熟”的历程也基本同步。唐以前,关于赃罪的法律只见于官吏管理制度和法律体系中零散的规定,到唐时开始系统化、规范化,以后历朝因之,到明、清时,于刑律中专设受赃门,立法达到成熟。

图2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古代官吏赃罪问题断代研究与总论研究比例分析图

图3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古代赃罪问题断代研究与总论研究百分比对照图

与上述研究形成对比的是对中国历史上其他时期赃罪的研究,学者们投入的精力尚少,成果不如唐、宋、明、清时期显著,这种现象应引起学界的重视。

(三)研究质量分析

研究质量是从事某一领域研究的灵魂和生命,没有高质量的研究,则很难谈研究的价值与突破。本项研究在分析中国古代赃罪的研究质量时,采用的手段是对学者们的研究进行成果分布分析:成果发表于核心期刊者,(16) 按学科进行统计;没有发表于核心期刊者,类别为其他;硕士、博士论文单独作为一个统计标准。(统计结果见表1和图4)

核心期刊,是指那些发表某学科(或某领域)论文较多、使用率(含被引率、摘转率和流通率)较高学术影响较大的期刊。核心期刊理论建立在文献计量学的文献聚散分布规律基础上,它客观反映了期刊在生产、流通和利用中的集中和分散效应。因此以文章发表于核心期刊作为衡量研究质量的标准,是比较客观和可以接受的。从图4我们可以看出,古代赃罪研究的论文发表于综合性经济学科、政治学、历史学、法学、综合性人文与社会科学等各类核心期刊的数量为69篇,占文献总量的49%,而且发表在核心期刊的论文在各该学科中的排名及影响都比较靠前,历史类9篇中,有4篇发表于《史学月刊》,法学类22篇,基本分布在《中国法学》(1篇)、《法学评论》(4篇)、《政法论坛》(3篇)、《法学》(3篇)等刊物中。通过对CNKI硕、博士论文库的检索,发现有16篇硕、博士论文在论述中涉及到中国古代赃罪问题,在成果分布中占总量的11%,硕、博士论文作为科研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日益引起学界的重视,同时也成为评价研究质量的指标之一。在140篇论文中,有55篇没有发表在核心期刊。没有发表于核心期刊的论文,从总体上说,其研究质量要低于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但这种比较是相对的。在国内,已经有学者对核心期刊的评价理论提出质疑,(17) 但无论怎样,通过核心期刊理论评价学科或领域研究质量总比凭主观印象、知名度等因素评价,更为科学可靠。

(四)研究热点分析

1.研究热点的确定

研究热点反映了某一时间段内,学术界对一些特定问题或领域的关注程度。对于理论研究来说,这一关注程度可以用该领域内发表文章的情况来衡量。对中国古代官吏赃罪问题研究热点的探讨,研究中借助了研究视角分析的手段。本文把学者对中国古代赃罪的研究划分为六个视角:惩贪肃贿、整顿吏治、廉政建设、经济财政、法律与制度、案例介绍。(具体分析情况见图5)

图5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古代官吏赃罪问题研究视角分析图

从图5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赃罪研究的论文中,将近70%的论文采用了“惩贪肃贿”和“法律与制度”的研究视角。这种现象反映了学者对这两个领域的关注超出了其他领域。在研究“惩贪肃贿”和“法律与制度”的94篇文章中,有36篇出现在2000—2006年之间,占该两个领域文献总量的40%,占全部文献总量的27.7%,其他的零散分布于1980—1999年之间。由此可以确定,中国古代赃罪问题的研究热点是从“惩贪肃贿”和“法律与制度”的视角进行相应的研究,这种研究趋势在2000—2006年间更加明显。

2.主要作者的形成(见表2)

在筛选出的140篇论文中,涉及到作者152位,其中发表过2篇论文的作者是7位,发表过3篇论文的作者1位,发表过4篇论文的作者1位。这9位作者占作者总数的6.42%,论文产出量为21篇,占论文总量的15%。在9位作者的21篇论文中,有15篇发表于核心期刊,占71%;有17篇属于热点研究领域,占热点研究领域论文总量的19%。可见这9位作者研究的质量很高,因此可以把他们看作中国古代赃罪研究领域的主要作者。

四、研究结论

基于对上述140篇论文的文献计量分析,本文认为:

(一)中国古代官吏赃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学者们在论述中国古代的贪污腐败、廉政建设、整顿吏治、官吏惩戒以及职务犯罪等问题时,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官吏赃罪问题。但对官吏赃罪自身的研究基本没有关注。官吏赃罪的犯罪构成、对赃罪案件的审理、官吏赃罪涉及的领域、官吏赃罪的犯罪走向及趋势,以及对罪犯的最后处理均是研究中的盲点。

(二)关于受赃法律的研究基本为零散的研究,赃罪的法律体系研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而且140篇文章中,涉及到受赃法律的,基本为静态的描述性文章,且多以法律的历史沿革考察为主。关于法律自身的研究,瞿同祖先生讲:“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18) 因此,对于受赃法律的活动的、功能的研究应该引起学者们的关注。

(三)研究角度相对狭窄。1982—2006年的20多年中,总体来讲,学者们开拓了诸多研究视角,其中从财政和经济视角来分析中国古代赃罪是一个突出的贡献,但研究文章过少。相对狭窄的研究视角,不利于全面地认识和研究犯罪。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和心理过程,中国古代的赃罪也不例外。因此,向社会学和心理学方向拓展研究视角,将对研究中国古代赃罪大有裨益。

(四)研究资助问题突出。研究中国法律传统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认识法律如何在发展中不断地完善自己。社会生活的连续性,决定了法律的历史继承性,现行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职务犯罪的设立和规定,在对各级官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方面尚有缺陷,现行的反腐败措施也不尽如人意。其实许多有价值的法律和制度在传统法制中都已有设计和规定,(19) 因此,国家应该重视对法的本土资源的有效挖掘,增加对该领域研究经费的投入。1980—2006年的20多年中,国家或省、市的资助机构虽然对中国古代赃罪问题的研究进行过资助,但资助金额和资助幅度仍然是非常有限的,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但资助现状是令人遗憾的。

注释:

① 《春秋左传·昭公十四年》。

② 《尚书·伊训》。

③ 《尚书·吕刑》。

④ 陈顾远:《中国法制史》,中国书店1988年版,第298页。(本书根据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影印)

⑤ 《唐律疏议·名例律》之[疏]议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在六种赃罪中,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的犯罪主体均为官吏。

⑥ 包括:贪污、挪用、受贿与行贿、侵犯百姓财产、利用职权经商牟利、损毁官私财产等。参见彭炳金:《唐代官吏赃罪述论》,载《史学月刊》2002年第10期,第30—36页。

⑦ 胡骏、彭杨、胡建会整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发表的法律史论文目录》(1949—1989),载何勤华主编:《法律史研究》(第一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⑧ 杨一凡整理:《法史考证重要论文著作目录》,载法律文献网:http://www.falvwenxian.com/bainianmulu.html,发布时间:2001年3月。

⑨ 邱远猷整理:《中国法制史论文资料索引(1949—1979年)》,载法律史学术网:http://www.legal- history,发布时间:2004年9月24日。

⑩ 该三篇目录由陈爽整理,载国史探微:http://www.xiangyata.net/data/articles/d02/447.html,发布时间:2004年6月28日。

⑾ 褚宸舸整理:《中国古代刑法史研究二十年(1979—1999.10)论文索引》,载中国法学会网: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research/shownews.asp?id=287,发布时间:2007年4月23日。

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赵九燕整理:《2000年法律史论文索引》,载历史法学网: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_11086.html,发布时间:2006年2月20日。

⒀ 刘志勇:《网络环境下信息检索效率的评价》,载《大连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第110—112页。

⒁ 《康熙起居注》,二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⒂ 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关于法律之为一种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⒃ 本文采用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是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于2004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四版)》。

⒄ 姜晓辉:《人文社科学术期刊的发展与计量评价》,载《光明日报》2004年10月8日。

⒅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导论第2页。

⒆ 比如“事后受财”构成受贿罪,在《唐律疏议》中已有系统全面的阐述,而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直至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也仅仅是针对离退休后一种情况,而目前“期权腐败”问题比较突出,而法律相对滞后。出现这种情况,显然是在立法时欠缺全面的考虑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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