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党的群众观的深化和发展--兼论“干部是人民赋予的权力”_群众观点论文

论新时期党的群众观的深化和发展--兼论“干部是人民赋予的权力”_群众观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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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无产阶级政党的群众观点,是其区别于资产阶级政党的重要特征之一。共产党员如何对待群众,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方法问题,而是一个根本的立场问题、世界观问题、政治态度问题、党性问题。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认真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更牢固地树立群众观点,有必要对党的群众观点的科学内涵,进一步加以深入探讨。

中国共产党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同人民群众有着血肉相连的密切关系。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实践中,党在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和挫折的教训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群众观点。这个群众观点,在1945年5 月刘少奇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有了集中的阐述:“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这一切,就是我们的群众观点,就是人民群众的先进部队对人民群众的观点。”(《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54页)在当时, 这个表述无疑是比较全面地概括了群众观点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个简明扼要的关于群众观点的表述,教育和号召千百万共产党员自觉地树立群众观点,自觉地执行群众路线,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最高宗旨,投身于为人民谋幸福的伟大斗争实践中去,为人民的利益奋斗、奉献、牺牲,其历史意义不可抹煞。

然而,历史在前进,社会在发展,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实践不断向纵深发展,在越来越广阔的领域中展开。从1945年到今天,半个多世纪又过去了,虽然中国共产党同人民群众之间血肉相连的基本关系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但是,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具体方式却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党同群众联系的具体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党不仅通过自己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组织去引导、号召和组织人民群众,还要通过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引导和教育群众,通过国家政权机构去组织群众,通过党所领导的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去教育组织群众。而且,党所领导的群众实践活动,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都在不断发展。实践是认识的基础,随着党领导的群众斗争实践的深入发展,我们对党与人民群众关系的认识,对党的群众观点的认识,也必然会向前发展,更加深刻和全面,决不会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这是认识发展的必然规律。

于是,在1990年3 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三届六中全会上所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对党的群众观点作了新的理论表述。《决定》写道:“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点,党要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前进的观点。”(《求是》1990年第9 期第6页)

这一新的关于群众观点的理论表述,基本精神与刘少奇同志的表述是一致的;但是,也应当看到,这毕竟是时隔45年以后,党又领导人民群众进行了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社会主义革命和曲折的社会主义建设以后得出的认识,因而新的表述同刘少奇同志的表述相比较,也有一些明显的不同,是群众观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的实践基础上的深化和发展。

两相比较,新的表述至少在以下几点上深化、发展了群众观点:

(一)新的表述增加了“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突出了党的群众观点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理论依据和客观基础。综观中外历史,无数的史实雄辩地说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主人。人民群众通过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创造了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物质文明,创造了社会的精神财富和精神文明。人民群众作为各种类型的社会革命的主力军,直接参与推翻旧的社会制度、创建新的社会制度的革命斗争,推动了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的演变。人民群众是广泛的社会实践的主体,因而也是认识的主体。这就是群众观点的客观基础。马克思主义充分肯定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伟大作用,提出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充分肯定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对改造世界和认识世界的伟大作用,提出了“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这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首先的和基本的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这两个相互密切联系的理论观点,是党的群众观点的重要哲学依据。因此,在群众观点的表述上,把“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观点”醒目地放在首位提出来,就使整个群众观点的表述有了充分的客观基础和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哲学理论依据,使群众观点有了无可辩驳的真理性。

(二)关于群众观点的新的表述,科学地、辩证地阐释了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使党的群众观点建立在辩证法的科学方法论基础之上。

刘少奇同志的表述中,提出了“一切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新的表述中,改提为“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点。”很显然,新的表述,更符合辩证法,揭示了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从根本上讲,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而外,中国共产党是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的。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而中国工人阶级的奋斗方向,跟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是一致的。在中国现阶段,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每个党的组织和共产党员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这既是对党负责,也是对人民负责,二者是一致的。共产党员个人对党的组织负责,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负责,全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负责,而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领导对全国人民负责,这就是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对党负责,也就是对人民负责。但是,历史地去看,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又不是绝对同一的。因为,尽管从总体上看,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然而,党难保不犯错误。错误,有全局性的,如“文化大革命”中党的指导思想上的“左”的错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错误;更多的是局部性的,表现为党的某一组织具体领导上的失误,少数党的基层组织可能发生的软弱、瘫痪甚至蜕化变质等现象;这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尽管不是主流。不论哪个层次、何种性质的错误,错误,总不能说是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共产党员和党的组织,就应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和政治责任感,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人民负责,本质上也是对党负责。这从另一种意义上表现了对人民负责与对党负责的一致性。固然,刘少奇同志在具体阐释“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时,已明确地、精辟地论述了向人民负责与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但是,“群众观点”的简明表述,毕竟是“公开竖立起来的一面旗帜”,在这个简明的概括中,直接提出“对人民负责与对党负责的一致性”,表述上更全面,更体现了辩证法,因而更科学。

关于群众观点的新的表述,把原来的“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深化为“党要依靠群众又教育要和引导群众前进的观点”。这是党总结领导群众进行斗争的实践经验而得出的新的、更深刻更全面更辩证的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的解放,只能是无产阶级自己的事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不仅是受剥削受压迫的阶级,同时也是最有革命性的阶级。无产阶级可以而且必须通过自己的斗争,从剥削它、压迫它的那个阶级即资产阶级的奴役下解放出来,即从奴役自己的社会关系下获得解放。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个受剥削、受压迫的阶级,无产阶级的解放,也就是人类的解放,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使自己获得解放。《国际歌》唱道:“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相信无产阶级群众能够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当然是正确的。然而,马克思主义又认为,无产阶级群众的自发斗争,不可能使自己获得彻底解放。因为,无产阶级群众的自发斗争,不可能产生出马克思主义;而没有马克思主义与工人运动的结合,就不可能产生无产阶级政党;没有马克思主义的指引和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无产阶级群众的斗争就会陷于分散、涣散、没有远大目标和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就不会使自己获得彻底解放。因此,马克思主义关于相信无产阶级能够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并不排除下述观点,而正是以下述观点为前提的,即:“无产阶级群众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和无产阶级政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最后获得解放。更何况,在中国,还有广大的非无产阶级劳动群众,如农民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这些人,更必须在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下才能获得解放。因此,作为马列主义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的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固然不能以高踞于人民群众之上的“救世主”自居;另一方面,又不能在理论上忽视、在实践中放弃自己对群众运动的领导责任和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教育人民群众的责任。历史的真实也正如此。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就不会有轰轰烈烈的大革命和土地革命运动;抗日战争的胜利,当然是中华民族、中国人民对日本侵略者的伟大胜利,但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没有中国共产党起中流砥柱作用,就不可能取得中华民族反抗外族侵略的这次彻底胜利;同样,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教育和引导,中国人民也不会取得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建立新中国;新中国成立以后,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教育和引导,中国人民不会自发地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亿万农民决不可能从传统的个体私有经济走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康庄大道;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教育引导,中国近20年来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性成果是不可能取得的。因此,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与教育、引导群众前进是辩证统一的,不可偏废。离开了人民群众,不依靠人民群众,无产阶级政党就会没有力量,就会被自己的敌人所战胜;而如果党放弃了对人民群众的教育和引导责任,崇拜群众的自发运动,认为“群众运动天然合理”,这就是失职。如果是这样,人民的事业和党的事业(二者是一致的)同样将一事无成。毛泽东同志早在1945年写的《论联合政府》中就指出:“在一切工作中,命令主义是错误的,因为它超过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了群众的自愿原则,害了急性病”。“在一切工作中,尾巴主义也是错误的,因为它落后于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了领导群众前进一步的原则,害了慢性病。”(《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95 页)无产阶级政党当然不能做高踞于群众之上的“救世主”,但也不能当群众的尾巴,而要站在群众运动的前头,担负起教育和引导群众的责任,凝聚和带领群众前进。

(三)关于群众观点的新的表述,增添了“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这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群众观点的重大发展。

众所周知,共产党的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公仆和主人的关系,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公仆干部的权力,当然是由主人即人民赋予的,客观存在的真实关系是如此,马克思主义也是从来这样认识问题的。在我党的历史上,一大批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党的绝大多数干部,都自觉地把自己置于人民公仆的地位,“俯首甘为孺子牛”,“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

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有了更多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可以运用国家政权的强大力量保护人民、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也应当看到,地位的变化,也容易使我们党的有些干部产生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的不良倾向,淡化了群众观点,疏远了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些干部经受不住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逐渐产生了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而且越来越严重。这些人不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群众办事,而是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为个人恶性膨胀了的私欲服务;这些人不是把人民看作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把自己视为人民的公仆,而是颠倒了主仆关系,把自己视为骑在人民头上的“贵族”,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支配人民群众的手段,认为人民群众应当俯首贴耳地供他驱使,为他服务,致使社会上流传着“宁做公仆、不当主人”的谑语;这些人不懂得或不愿承认“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自己的权力是自己凭本事争取得来的,或是自己用什么东西换来的,或是自己巧取豪夺得来的,因而理所应当地要以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福利。这样的干部,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当然不是多数,我们的大多数干部是好的。但必须指出,这少数害群之马,造成的危害确实不小。这些人玷污了党在人民中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关系,发生着特别恶劣的作用。鉴于此,在群众观点的表述中,加上“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观点的重大发展。

“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观点的重要内容,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每一位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应牢固地树立这一观点,并在实践中以自己的行为体现这一观点。

“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求每一位干部,必须树立公仆意识,时时刻刻把自己当作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要像孔繁森、索南达杰等英雄模范人物那样,心中牢记党和人民群众的嘱托,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把人民的事业当作自己终生为之奋斗的事业,为之奉献,为之牺牲。而决不能把个人置于党和人民群众之上,做官当老爷。要自觉克服官僚主义。

“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求每一位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廉政意识,自觉反腐倡廉,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廉洁自律;而决不能把权力当作向党和人民讨价还价的筹码,决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搞腐败,为个人、为亲朋好友谋取私利。

“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求每一位干部必须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增强职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认认真真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好为人民服务的本职工作。要懂得,权力决不仅仅是一种荣耀和地位,更重要的是一份责任,权力与责任同在,成正比例。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越大,所期望于我们的也就越多,我们肩负的责任也就越重大。为了不辜负人民的委托,必须努力学习,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兢兢业业工作,为人民的事业有所建树,尽到自己的职业责任。而决不能把权力视为个人的荣誉和地位,踌躇满志,不求进取,玩忽职守,辜负党和人民群众殷殷期望之心,做碌碌无为的庸官;更不能做出有损于党和人民利益的事来。

“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求我们每一位干部要牢固树立监督和被监督意识。一方面,作为干部,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有权利也有责任监督别的干部按人民的要求去办事,有权利也有责任揭发、检举干部队伍中违法乱纪、危害人民利益的人和事。更重要的一方面,每一位干部还必须把自己置于被监督者的地位上,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首先要心术正、行为端,所作所为经得起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其次要努力增强工作透明度,便于群众的监督检查;再次,要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热忱接受监督检查,有错必纠,有腐必反。众所周知,权力在失去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很容易转化为腐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做好工作、反腐倡廉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在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领导十数亿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我们党深入持久地进行反腐败斗争的条件下,强调“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其意义无论怎样估计,也不过份。各级干部应永远铭记这一条。

综上所述,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所概括的群众观点,是党的群众观点的深化和发展。这种深化、发展,正符合“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致无穷”的认识发展规律。我们关于群众观点的科学表述,当然应以十三届六中全会的新的提法为准。但是,十三届六中全会以后,许多书籍、报刊文章关于群众观点的表述,似沿用1945年的提法,未免“喜旧厌新”,舍近而求远!应予更改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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