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市场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思考_制度创新论文

长三角市场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思考_制度创新论文

长江三角洲市场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长江论文,经济发展论文,理论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通过长江三角洲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丰富实践活动,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但对此仅仅去感受与体验,是比较肤浅和有较大局限性的。我们更需要将这种来自实践的感受与体验升华,进行较为深刻的理论思考,以便更好地指导我们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长江三角洲在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着极其丰富的实践与创造,值得我们进行理论思考的内容及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我们这里仅对长江三角洲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形成的特色作一理论思考与概括。

一、走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组织与动力

长江三角洲在经济体制转换中形成的政府规范型的微观组织创新的特色,首先涉及到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走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及与微观组织创新的关系。因此,我们必须对政府在经济体制转换中推动微观组织创新的行为方式作出理论分析。

1.1体制改革方式及参与主体(组织)

无论是中国还是东欧的体制改革,一个有目共睹的经验证据就是政府对体制改革的推动。若没有政府的推动,是不可能在短短的时期内发生如此重大的体制变革的。唯一的区别在于,政府的推动有不同的方式,而这与体制改革方式有关。在东欧的“激进式”改革中,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以具体策划改革方案和自上而下地组织实施的直接制度安排的方式推动体制转换;而在中国的渐进式改革中,政府更多地以确定改革大政方针和组织引导的方式推动体制转换。

从理论上讲,制度变迁这一过程有三个层次,即政策层次,组织层次和操作层次(丹尼尔,1989)。在政策层次上,主要是形成对经济体制转换的一般性认识及重大的战略决策和方针。在组织层次上,主要是确定实现上述战略决策的基本规则及政策措施。在操作层次上,主要是实施经济体制转换的制度创新活动。在这三个层次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联系,即政策层次和组织层次的联系、组织层次和操作层次的联系。从制度的角度来看,这种联系就是制度安排。因此,在经济体制转换中,实际上有双重的制度安排同时出现:一是联系政策层次和组织层次的制度安排;二是联系组织层次和操作层次的制度安排。

但在不同的体制改革方式中,这三层次及双重制度安排的运作是有区别的,这主要表现在各层次的参与主体的不同分布上。在激进式改革中,政策层次与组织层次的参与主体基本上是融为一体的(即中央政府),而操作层的参与主体也主要是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国渐进式改革中,政策层次的参与主体是中央政府,组织层次的参与主体更多的是地方政府,操作层次的参与主体则主要是企业和家庭等基层组织。

1.2渐进式改革的制度创新运作体系

在渐进式改革中,由于制度变迁的三个层次的参与主体是相对分离的,所以联系这三个层次的双重制度安排是比较明显的,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创新运作体系。

联系政策层次和组织层次的第一重制度安排,是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对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及实现方式的重大决策,以及为实现这些抱负而采取的全局性政策措施。这些战略决策及全局性政策措施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确定了组织层次的主要行为者(主要是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选择集。也就是,地方政府要在政策层次设定的选择集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来组织基层单位的制度创新活动。地方政府在推动体制转换中从事超出该选择集性质的活动,首先需要获得中央政府的默认、许可。

联系组织层次和操作层次的第二重制度安排,是地方政府根据第一重制度安排设定的选择集制定具体操作规则及有关政策。这些体制改革的具体操作规则及有关政策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确定了操作层次的最基本行为者实施制度创新活动的选择集。也就是,基层组织在进行体制转换的制度创新活动时,是有一定的选择空间限制的。如果在此过程中操作层次的参与主体从事超出选择集性质或范围进行制度创新的“交易”,也首先需要获得地方政府的默认、许可。

在这样一个制度创新的运作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渐进式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基层组织的诱致性制度创新,但它总是在双重制度安排设定的选择区域内发生的。如果没有政府(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首先作出这双重制度安排,改变原有的制度均衡状态,就不会给基层组织提供制度创新的诱致物,从而也就不会发生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讲,这种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不是完全自发性的(单纯由技术变革、知识存量变化等因素引发的),而是由政府诱导式地推动的。当然,在这种诱致性制度创新中,基层的实际参与及创造性是实现体制转换的最基本的因素。这一观点已得到相当大的共识,所以在此不详细阐述,而只想强调在中国渐进式改革中不可忽视政府(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地位及作用(即它与激进式改革的强制性制度变革中的政府作用一样重要)。

1.3地方政府与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

在中国渐进式改革中,地方政府作为组织层次的主要参与主体,对推进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对于政策层次来讲,在体制转换过程中所作出的选择有两类:(1)决定社会可接受的过渡性制度安排,这些过渡性制度安排既限制又解放了在操作层次的个人行动;(2)寻找自发决策与集体决策之间的界限。第一类选择的决定因素包括我们希望在什么样的体制下运作、谁参与这一选择以及各阶层的偏好的权衡。第二类选择的决定因素包括对不同的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的操作效率的考虑以及犯错误可能造成的成本。因此,尽管国家对这两类选择拥有权威,但政策层次在体制转换中所作出的每一不同阶段的过渡性制度安排,总是从全局出发,兼顾各方面偏好、比较原则性的。从这一角度讲,这些制度安排为经济主体(家庭或企业)在操作层次上界定的选择集,是有一定弹性的。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作为组织层次的主要参与主体,就处于一种特殊重要的位置上。因为,地方政府在具体确定体制转换每阶段的制度创新活动规则及有关政策措施时,将使政策层次的制度安排得以进一步发展。而政策层次具有一定弹性的制度安排,则为其创造性地扩大操作层次上的制度创新选择集提供了条件。

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在确定与操作层次上的制度安排时,总具有进一步扩大选择集的内在冲动。这种内在冲动来自于两方面:一是积聚地方财力;二是地区发展。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创造性地扩大操作层次上的制度创新选择集,将有利于其积聚地方财力。而通过创造性地扩大操作层次上的制度创新选择集,搞活地方经济则有利于地区发展。前者涉及到地方政府可支配权力的大小,后者涉及到地方政府的政绩大小。因此,在体制转换过程,地方政府总是设法“放大”由政策层次界定的制度创新选择集。

另外,从客观条件上讲,地方政府更接近于操作层次上的参与主体,对基层组织的潜在利益要求和实际情况更为了解和熟悉,同时也受到来自基层要求实现其潜在利益的更大、更直接的压力。所以,地方政府在作第二重制度安排时更清楚地知道从什么地方、从哪个角度为操作层次上的参与主体提供制度创新的诱导。

正由于地方政府所作的制度安排进一步扩大了操作层次上的制度创新的选择集,所以不仅为基层组织的诱致性制度变革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同时也因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的不同作为,给不同地区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了各自的特色。

1.4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政府行为方式

地方政府虽然具有为操作层次进一步扩大制度创新选择集的内在冲动,但其行为方式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和约束。其中比较突出的因素有:1、中央政府的控制程度;2、地区内部的制衡力量;3、外界注意力及评论、等等。

就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总体情况来看,这些影响和约束地方政府行为方式的因素,与其他地区相比还是有所差异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不管是从传统体制的历史方面来看,还是从体制转换中的地位来讲,受中央的控制程度是较严的。特别是上海,在传统体制下作为计划经济的重要基地,在体制转换中作为支撑全国改革的后卫,都受到中央政府的严厉的控制。在受到中央政府较大控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扩大操作层次上的制度创新选择集就有较大的约束。这种约束会导致地方采取一种比较隐蔽的方式或比较正规的方式,来扩大操作层次上的制度创新选择集。

其次,长江三角洲地区具有较深的传统体制烙印,传统体制的既得利益较强,但其接受新体制及从中获取潜在利益的要求也较强烈,从而新旧观念,新旧习惯和新旧势力之间的冲突比较严重,形成内部较大的互相制衡。这对于地方政在扩大操作层次上的制度创新选择集上有较大的影响,迫使其权衡各方面的偏好,采取较为稳妥的推进方式。

还有,在渐进式体制转换的制度大变革中,各地推进程度的非同步性客观上形成一种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局面。长江三角洲地区作为经济较发达地区,历来受到各地的较大关注,容易引起各种议论。这种较大的外界注意力及评论,会通过对中央政府形成某些压力而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行为方式。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扩大操作层次上的制度创新选择集会比较注意其外部形象,以尽量减少来自外界的非议。

因此,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地方政府在扩大操作层次上的制度创新选择集时,通常是采取比较规范的行为方式。也就是,它所作出的制度安排提供给操作层次参与主体的“交易”选择集,相对来讲是比较规范的。具体讲,就是较明确的选择边界、维护相对稳定的经济秩序、适度地引导与组织、较强有力的控制等。

显然,在地方政府这样一种行为方式下,长江三角洲地区走向市场经济的基层组织制度创新活动就表现出比较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的稳妥状态,但同时也表现出活力相对不足、推进较为迟缓、步伐比较沉重的特点。

二、初始约束条件与制度创新的切入点选择

上面我们只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分析长江三角洲走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革问题。虽然在渐进式改革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但还不足以概括长江三角洲走向市场经济的模式与特色。因此,我们要从更为广阔的视角来分析这一问题。这就是研究长江三角洲走向市场经济的初始约束条件及制度创新切入点选择。

2.1制度创新的切入点选择:双重涵义的双轨制

实证分析表明,江苏、浙江、上海三地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其基层组织的诱致性制度创新的切入点是有所不同的。所谓基层组织诱致性制度创新的切入点,是指体制转换初期操作层次上参与主体所选择的居主导地位的制度创新活动。显然,这种主导地位的制度创新活动通常是发生在体制转换初期最具有潜在收益机会的方面。

众所周知,我国市场化取向的渐进式改革特点之一,便是在改革初期通过体制边际革命形成了新旧体制并存的双轨制。如果我们作深入的分析,可以看到这种新旧体制并存的双轨制具有两重涵义:

第一种涵义是指,在传统体制的薄弱环节兴起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进而形成了国有经济部门的传统体制与非国有经济部门的新体制并存的双轨制。

第二种涵义是指,在国有经济部门内随着“放权让利”政策措施的推行,出现了国有经济部门的计划外经济发展,进而形成了国有经济部门体系中计划内经济与计划外经济并存的双轨制。

这两种涵义的双轨制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普遍存在的,各地都既有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也有国有经济部门内计划外经济的发展。但在发展的格局上,各地是有差异的。有的地区,非国有经济发展比较迅速,且相对比重较大;有的地区,则侧重于国有经济部门内计划外经济发展。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相对来讲,江苏和浙江的制度创新切入点,更侧重于传统体制边缘上的非国有经济发展,形成以第一种涵义双轨制为主导的基本格局。而上海的制度创新切入点,则选择了国有经济部门内计划外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以第二种涵义双轨制为主导的基本格局。也就是,江、浙两地一开始就选择了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并通过非国有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市场关系及示范效应对传统体制形成强有力的冲击;而上海一开始则选择了国有经济部门内计划外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并通过其来冲击其计划内经济。

如果进一步细分的话,那么江、浙两地的非国有经济发展,其制度创新的切入点选择还有所不同。江苏的非国有经济发展,主要是以集体经济为主的乡镇企业的发展。而浙江的非国有经济发展,主要是以个体工商业为主的微观组织创新。

2.2初始约束条件分析

为什么江、浙、沪三地基层组织制度创新的切入点会有差异呢?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初始约束条件决定的。从地区的角度来讲,改革的初始约束条件包括以下主要方面:1、产权结构及中央控制程度;2、经济结构与经济类型;3、组织形式;4、区位条件;5、文化传统因素。下面我们结合江、浙、沪三地的实际情况来阐述这些初始约束条件对制度创新切入点的影响。

(1)产权结构及中央控制程度。在传统体制下,国家为获取租金最大化而设定的产权结构,在各地是有所差别的。在初始产权结构中,上海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所占比重,相对要比江、浙两地大得多。由于国家为每一个不同的集团所设定的不同的产权,是为了实现其租金收入最大化的目标函数,因此政府对不同产权的控制程度是不同的。这种中央控制是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控制。与各地不同产权结构相对应的,便是中央政府控制程度的差异。相对而言,中央政府对上海的控制也要比江、浙两地严格的多,这不仅表现在对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较高程度的计划控制,以及对上海财政收入上解的高度控制上,而且也表现在对政治与社会稳定的大局控制上。这里面实际隐含着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差别,即江、浙两地制度创新的选择集要比上海相对更大,发展非国有经济的空间也比上海要大。

(2)经济结构与经济类型。对于渐进式改革来说,其推进的进程是一个由一系列阶段性重点交替演化的连续过程。由于各地在改革前形成的经济结构与经济类型不同,宏观层面的渐进式改革从什么地方或方面启动,即改革初始的阶段性重点放在哪里,对微观基层的诱致性制度创新是具有重大影响的。上海作为城市经济,它的经济活动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其1978年第二产业产值比重高达77.4%,就业比重达44.1%。而江、浙两省则是城乡混合经济,除了工业外,还有相当大比重的农业,如1978年江苏的农业产值比重为27.6%,农业就业比重为69.9%。即使撇开农业,仅工业来讲,上海工业的加工度也要比江、浙两地高,有着较长的产业关联性和较复杂的投入产出关系。这种经济结构与经济类型的初始约束条件对制度创新切入口选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国渐进式改革起步于农村改革,这对于上海以工业为主的城市型经济及其结构来说,在当时实际上就面临着比江、浙两地更小的制度创新选择集;二是伴随农村改革的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而在国有经济部门不可能承接这一大规模产业转移时,其转移压力的大小对制度创新切入点的选择有相当的影响;三是产业关联较长且较复杂的地区,其改革的难度相对较大。

(3)组织形式。制度创新最终总是引起经济组织的变革,因此初始的组织形式就构成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从产权的角度讲,组织是一种契约关系。一般而言,组织规模越大,其契约关系越复杂;组织形式越是正规化,其契约关系越是相对完备;组织结构越是严密,其契约关系越是相对稳固。因此,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较大规模、正规化的、结构严密的组织形式,相对来说比较小规模、非正规化的、结构松散的组织,更难以调整和发生变革,上海以工商企业为主的经济组织通常都具有较大规模、正规化、结构严密的组织特征,而江、浙两地在改革之前就已存不少小规模、非正规化和结构松散的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形式的差别,使各地在改革初期的制度创新切入点选择上有所侧重。

(4)区位条件。渐进式改革的基层诱致性制度创新,总是以潜在收益预期为导向的。而潜在收益的产生,除了政策结构松动的因素外,还有一个潜在经济机会问题。从与外部的关系来讲,一个地区的潜在经济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与其区位条件有关。上海的潜在经济机会在于其周围地区具有接受产业转移和经济能量扩散的能力,这就为其国有经济部门的计划外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而江、浙两地的潜在经济机会则是可以较容易地接受来自上海大工业的辐射,较便宜地吸收来自上海的技术、设备、技术工人等,特别是苏南地区和杭嘉湖、宁波一带处于上海强烈辐射之下,为乡镇集体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相比之下,远离工业中心城市的浙东地区,这种潜在经济机会就要小得多,其区位条件提供的潜在经济机会也许更有利于以小工商业为主要特色的个体(家庭)、私营企业的发展。

(5)文化传统因素。在渐进式改革的基层诱致性制度创新中,潜在收益预期只是构成其制度创新的动机,而实现其动机所采取的不同手段除了各种客观因素外,还有一个文化传统的影响问题。它不仅通过思维定势使人们在制度创新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注入传统的因素,而且也更容易使人们在制度创新中取得一致性的共识。因此,各地的文化传统因素对制度创新的切入点选择,有着不易察觉而却根深蒂固的影响。

相对来讲,苏南地区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以宗法制的伦理规范和亲情为交往主导原则的文化传统比较深厚。这种文化传统注重亲缘群体的利益及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人际交往往往以人格信誉代替契约合同,功利服从于亲情,且交往活动的空间范围表现出狭隘的地域性。再加上苏南地区长期以来,就有着较强烈的实业强国的意识和传统。这些对其大规模的乡镇企业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而浙江、特别是浙东地区,则具有深厚的商贸文化传统,更注重外部人际关系的开拓,交往活动的空间范围较大,十分重视个人交往能力的培养和作用。因此当禁锢在他们身上的传统体制和政策被摆脱之后,他们个体的能量得以充分发挥,并又本能地走向国内外商贸战场。对于上海来说,虽然具有工商并重的“海派”文化传统,及以大工业为基础的业缘型人际关系方式,但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典型的以生产和行政管理体系关行的“组织系统模式”为主框架的人际交往关系,使这种业缘型人际交往方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对改革初期上海选择国有经济部门计划外经济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微观组织创新的路径依赖与路径转换

改革初期的基层组织制度创新的切入点选择,对以后一系列制度创新有着重大的影响,形成所谓的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各地走向市场经济所形成的各自模式与特色。当然,在联系政策层次与组织层次的制度安排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由于操作层次上参与主体行动范围(选择集)的变化,原有的制度创新路径也会发生转换,从而使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进入新的路径依赖。

3.1制度创新“自我发展”的内在逻辑

各地基层组织在初始约束条件下选择的制度创新切入点,一旦确定并开始启动后,制度创新进程便会按此切入点设定的内在逻辑展开,形成一条制度创新“自我发展”的特殊轨迹。从动态过程来看,改革初期的基层组织制度创新的切入点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会将以后的制度创新活动纳入到一条特定的改革路径上来,进而形成某种区别于其他地方的改革模式与特色。因此,研究各地在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形成的不同模式与特色,除了分析其制度创新切入点选择外,更要说明它是如何依据制度创新“自我发展”的内在逻辑发生演化的。也就是,把握制度创新的内在逻辑,是我们理解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模式与特色的关键。

基层组织制度创新的“自我发展”内在逻辑,首先表现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新的潜在收益机会的自我创造上。我们知道,传统体制下的制度结构虽然是低效率的,但从其自身结构来讲是稳定态的,甚至是起稳态的。在稳定态的制度结构中,对于基层组织来说,是很少有潜在收益机会出现的。然而,一旦出现“反其道而行之”的某种制度创新,即便是对传统体制形成很小的冲击,也会造成原有制度结构的不平衡或失衡。而制度的不平衡,正是产生新的潜在收益机会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种新的潜在收益机会,便会进一步诱导人们进行新的制度创新活动。也就是,初次制度创新所实现的潜在收益不是静止的,它的动态效应表现创造了新的潜在收益机会,从而为新一轮的制度创新的兴起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即潜在收益机会)。这样,当基层组织的初次制度创新发生后,便会引起连续不断的相互关联的制度创新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讲,在体制改革大政方针不变的前提下,基层组织的诱致性制度创新一旦发生,便具有“自我繁殖”的内在冲动和基本条件。

在上述的理论模型下,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各地区是如何按照这一“自我发展”内在逻辑进入制度创新路径依赖的。由于各地区在改革初期基层组织制度创新的切入点选择不同,其直接后果之一,便是对传统体制形成不同的冲击点及冲击力。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在初次制度创新中对传统体制形成的不同冲击点及冲击力,对引起原有制度结构不平衡的作用程度是有很大区别的。一般来讲,非国有经济发展带来的对传统体制的冲击就比较大,造成制度结构不平衡的程度也比较大;而国有经济部门计划外经济发展对传统体制的冲击相对较小,所造成的制度结构不平衡程度也较小。在非国有经济发展中,个体、私营经营经济对传统体制形成的冲击点及冲击力,与集体的乡镇企业发展又有所区别。

在这种情况下,因制度结构不平衡所产生的潜在收益机会,在不同的初次制度创新中就有较大的差异。由于初次制度创新对传统体制的冲击点不同,会产生不同内容的新的潜在收益机会;由于其对传统体制的冲击力不同,会形成大小不一的新的潜在收益机会。

上海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以国有经济部门计划外经济发展为切入点,其对传统体制冲击主要集中在计划生产与非计划生产的关系上,即以更大比例的计划外生产来替代计划内生产,相对来说对传统体制的冲击力较弱,由此引起的制度结构不平衡程度也较小。这样,从初次制度创新中所带来的新的潜在收益机会,往往局限在国有经济部门的计划内生产与计划外生产的收益差上,且潜在收益的水平较低。

江、浙两地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以非国有经济发展为切入点,其对传统体制的冲击主要集中在市场主体的形成及市场因素的孕育与发展,即以市场因素来替代计划因素,以市场规则来替代行政规则,相对来说对传统的冲击力较强,由此所引起的制度结构不平衡程度也较大。这样,从初次制度创新带来的潜在收益机会,主要集中在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体制落差上,且潜在收益的水平较高。如果进行细分的话,那么江苏以乡镇集体经济为主的非国有经济发展,与浙江以小工商业的个体(家庭)、私营经济为主的非国有经济发展,它们各自带来的新的潜在收益机会及程度又会有所不同。

总之,在动态过程中,初次制度创新带来的新的潜在收益机会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进一步制度创新的选择集的差异,进而使其制度创新沿着特有的轨道运行。

基层组织制度创新的“自我发展”内在逻辑,还表现在制度创新的学习过程累积效应上。我们知道,在传统体制下累积起来的“知识存量”,显然是不足以支持体制变革的,甚至是有碍于制度创新的。尽管在体制改革一开始,中央最高决策层就一直倡导“解决思想”,以实践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为我们开展制度创新扫清思想、认识上的障碍,但由于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知识存量严重不足,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乃是一个“边干边学”的过程。这种学习过程主要是对已有制度创新活动的经验总结和正在进行的制度创新活动的感性体验。当然,操作层次参与主体也接受一些外界新思想、新观念、新知识的传播,但那只是作为一种学习过程的补充方式而已。

这样,基层组织制度创新的切入点选择,对这一学习过程的学习内容及知识累积有重大影响。因为,在没有更多的外界灌输有关知识的情况下,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的所需要的“知识存量”只能从自身的制度创新活动中获得,基层组织初次制度创新,意味着这一学习过程的开始;而各地区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不同切入点的选择,则意味着这一学习过程的学习内容的选择。这种不同的学习内容及知识积累,使各地区的操作层次参与主体形成不同的“知识结构”,从而影响他们进一步进行制度创新的选择。相比较而言,上海基层组织在国有经济部门制度创新方面的“知识存量”较多;江苏基层组织在集体经济制度创新方面的“知识存量”较丰厚;浙江基层组织在发展“小企业、大市场”方面的制度创新“知识存量”较扎实。因此,这种学习过程及知识累积效应对一个地区走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有着某种“惯性”作用,即越是有某种制度创新的“偏好”,从中累积的学习效应越是推动这方面“偏好”的制度创新。

总之,由制度创新所带来的某种新的潜在收益机会的创造和学习过程的累积效应,构成了制度创新的“自我发展”的内在逻辑。而在这种内在逻辑作用下,各地基层组织制度创新切入点选择将使其以后一系列创新纳入某一路径依赖。

3.2制度创新的路径变换

从全国范围来讲,体制转换中的制度变迁产生的路径依赖,有两种可能的前景:一是沿着既定的路径,制度变迁进入良性循环,迅速优化;二是出现某种变形向不正确的路径下滑,被锁定在某种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状态中(诺思,1990)。但从地区的角度讲,基层组织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也许并不如此,尽管它从总体上服从于全国性的路径依赖前景的。

因为,对于地区来讲,其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活动是在政府设定的选择域里进行的。以上分析表明,一个地区走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所形成的特有模式或特色,在很大程度上与其约束条件有关,但同时也与政府设定的制度创新选择集性质或范围有关。所以,一旦约束条件变化或选择集变化,地区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的既定路径就有可能发生变换。这种变换并不是那种全国性意义上的“向不正确的路径下滑”出现的“路径锁定”,而是一种路径转换。当然,这种路径转换的前景,取决全国性制度创新变迁路径依赖的前景。

从影响地区基层组织制度创新路径转换的因素来看,其约束条件虽然也会变化,但往往不是短期内可改变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比较而言,政府设定的选择集更容易变化一些。因为政府在体制转换过程中本身就处于直接推动者的地位,而其推动体制转换的主要方式则是不断改变基层行动的选择集(在渐进式改革中)。而且,选择集变化对基层组织制度创新的路径变换的影响,也远远大于其约束条件变化的影响。因此,我们这里主要强调选择集变化(基层组织制度创新可能性空间变化)对其路径转换的影响。

选择集的变化无非有两种可能:一是限制性增大;二是解放性增大。这两种变化只要是重大的,势必会与其约束条件相结合引起基层组织制度创新的路径转换。从我们的经验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选择集的变化是朝着解放性增大的方向发展。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选择集,到“有计划的市场经济”选择集,再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选择集,每一次都是一个选择集性质的改变和范围的扩大。这些选择集解放性增大的变化,为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提供了新的领域和范围。同时,也使其约束条件与这种选择集变化发生重新组合。这就为地区的基层组织制度创新的路径变换奠定基础。

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上海基层组织制度创新的路径转换。在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选择集发行重大变化时(特别是1992年以后),要素市场化与上海的约束条件相结合,就成为上海基层组织制度创新的重点,从而使上海基层组织着重于国有经济部门计划外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路径转向了发展要素市场的制度创新的新路径。江、浙两地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路径也都有类似的转换,只不过是转换的程度差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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