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追求与利益协调机制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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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利益是与人类社会共存的客观存在,对人类自身和社会的生存与发展都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利益追求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重视调动利益追求的积极性,也有必要进行适当的约束、协调,使之真正成为社会可行和发展的推动力。

〔关键词〕市场经济 利益追求 协调

社会的生机活力,来自广大利益主体对利益的积极追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的利益追求的特征不断突出和强化,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不断变化和重组。如不对人们追求利益的积极性进行适当约束,这种积极性就不可能实现或完全实现为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推动力。因此,有必要形成利益协调机制。它对于形成社会良性运行和发展,实行有效的社会控制,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现象,促进社会的整合、凝聚和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立场出发,利益作为一个社会关系的范畴,是与人类社会共存的客观存在。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是人们生存、享受和发展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直接表现。它的形成不是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或设计,而是取决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利益追求是各种各样的,只要与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相关的诸如生命、衣、食、住、行、异性、健康、钱财等对象性的存在,都属于利益范围。它具体包括: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文化利益。其中,物质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文化利益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并受物质利益的制约和影响。马克思说,一切政治斗争“归根结蒂都是围绕着经济解放而进行的”;① “‘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②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文化利益三者相互贯通,融为一体,构成利益系统。一个社会是这三种利益的统一,一个集体一个人同样也是这三种利益的统一,无论人们是否承认、是否意识到,它始终纵贯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横跨社会生存的各个领域,只要有人的活动,就有利益关系。一部人类历史,就是各种利益交互作用的发展史。正是人们对利益的不断追求,构成了人类活动的真实动因,推动着社会历史的进步与发展。“利益——这就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③“推动着民族的生活”。④

要科学地理解人的利益追求,还应当在个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辩证统一的基础上来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既相联系,又相区别,既相统一,又相对立。一方面,以个性为特征的个人利益和以共性为特征的社会集体利益存在差别与矛盾,说明社会各个成员的个人利益决不可能完全纳入社会集体利益,社会集体利益也决不可能毫不遗漏地概括和反映一切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但提倡和实行个人利益服从社会集体利益。对社会发展整体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的维护,实际上正是维护了个人利益中最本质最核心的部分;另一方面,两者在根本上、本质上及其表现形式上是一致的。马克思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不过“是个人发展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同样是个人生活的经验条件所产生的,它们不过是同一种个人发展的表现,所以,它们仅仅在表面上是对立的。”⑤这就表明,社会集体利益根植于个人利益,是在个人利益的不断追求和实现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不可能外在于个人利益而抽象地、独立地、自在地形成和发展。当然,个人利益也没有摆脱社会利益的内在规定性与整体制约。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被人为地对立起来,个人正当利益常常被忽视、被抹煞,片面强调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社会集体利益,而忽视了社会集体利益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利益的实现,结果不仅扭曲了社会集体利益的含义,而且还大大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利益追求的积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为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的相一致创造了经济前提。市场经济的运行,主要是以个人利益为驱动力的,而个人利益的实现,又是通过生产者经营者以独立身份参与市场竞争来实现的。由于市场经济只承认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凡进入市场的经济单位在同一时间同一商品前一律平等。所以,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法则象一根无形的鞭子,鞭策着每一个生产者经营者在谋取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把个人的致富和搞活企业、繁荣经济、增强国力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说,为切实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体制上和运行机制上都提供了保障。

当前我国社会中人的利益追求突出表现在:

第一,利益追求公开性。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人们不可能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获得相应的利益,人们的利益追求在正常渠道中被抑制,因而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比较隐蔽,不敢也不愿公开表明自己利益追求的态度。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利益关系重新调整,整个社会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旧有的获得途径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人们的利益追求得以自然的表露。

第二,利益主体多样性。在任何一个发展的社会里,都有形形色色有利益主体,如个人、阶级、政党、国家等,但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推行,在经济上出现了多层次的所有制、多种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并存的局面,这就为多无利益群体的出现创造了条件。比如就所有制形式来说,就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合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同职工群体和农民群体以及个体工商户群众;在经营方式上,有承包企业中的经营者与生产者的不同群体,有租赁企业中租赁者与生产者的不同群体,私人企业中有雇主和雇工的不同群体等等;在分配形式上,有个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劳动合同制等不同分配的群体。此外,还有党政干部、科技人员等工资分配群体。多元利益主体的出现是与社会发展需求相一致的。

第三,利益追求对象复杂性。人的利益追求不同于生物学意义的本能,虽然人有生物意义的需要,例如人的温饱、情欲等,但是,由于利益的追求和实现过程是基于社会实践的动态发展过程,因而人的利益追求的指向不是自然界中单纯的各种事物和现象,更多的则是通过人独有的创造性实践活动而形成的人化自然和人所创造的社会生活。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的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利益追求对象日异增多且更加复杂,这是其自身发展的必然规律与趋势。

但这是否意味着利益追求是“天然合理”的,不存在利益追求的协调问题了?答案是否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崭新实践,虽然其显著特点之一是通过个人利益这根杠杆来调动人们的热情和积极性,通过激发人们过去被长期压抑的追求直接利益的积极性来生发社会的生机活力的战略,使过去那种停滞不前、死气沉沉的局面被速迅打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然而,不能忽视,由于只注重对利益激励机制的营造,对利益约束机制建设不够重视,从而使许多利益主体被激发出来的求利积极性在相当范围和程度上处于无约束、轻约束或不当约束的状态,由此导致了社会利益侵犯、利益妨碍或相互侵犯、相互妨碍的现象急剧增长,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这种状况越来越急迫呼唤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即指为使广大利益主体的求利活动受到适当的制约所需的基本社会条件及其间的有机联系。它并不是人们求利活动的障碍,其目的是在于促使人们普遍、长期、自觉地选择和坚持那些不损害乃至能有利于其他利益主体获得正常利益的求利方式,使每一利益主体的求利活动都在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方向上和轨道内进行,从而促使和确保各种利益主体的正当利益的长期、持续地实现和较快地增长。

利益协调不能单纯运用说服教育方法,也不能简单依靠国家的行政命令手段,而应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经济、法律、道德等方面,建立一种新的多元利益协调机制,使不同利益主体能够在国家指导下,通过市场竞争去自我发展,同时也能自我约束,以实现整体的社会利益。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应着重解决如下问题:

第一,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人们利益的满足不仅要受到生产力水平的制约,而且还受到生产关系的制约。人类生产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人们的利益也是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所能提供的产品总是一个定数,这就产生了利益分配问题。人们从社会获得利益的多少是由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年处的地位决定的。由于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同,获得利益的行为方式上的不同,必然带来利益分配结果上的不同。在利益分配问题上,最主要的是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公平与效率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两大主题,两者缺一不可。首先,两者不仅不是绝对对立的,而且还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效率的提高需要社会公平作保证,受公平的制约和影响。如果两极分化,社会动乱,或搞平均主义,普遍贫穷,就不可能有社会的高效率。社会公平能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能造成良好的竞争环境和社会氛围,塑造健全高尚的人格,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公平也依赖效率的提高。因为效率的提高意味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从而为社会公平的实现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良好的社会条件。其次,效率与公平也不应平列看待,应当强调把提高效率放在第一优先的地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已写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过去我们片面追求公平而忽视了应有的效率,结果导致平均主义,走向“共同贫穷”,如果我们现在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应有公平,其结果只能造成利益分配的过分悬殊。我们要追求的公平,是以提高劳动生产的效率和效益为基础,走向共同富裕的公平。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强调效率优先,就必须重视市场分配机制,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活动的一切利益主体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享有相同的参与机会,人们凭借自身条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最大的效益,然后按照能够在市场通过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得到客观公正计量的人们的资源贡献(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生产要素的总称)原则进行分配。从而使那些各方面条件均较优越的利益主体获得较高的收入。这种分配机制必然打破原有的追求分配结果均等的分配体制,使人们从切身利益出发,愿意将自己的潜力和创造力最大程度地释放出来,因而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但是,在我国有很多事情光靠市场调节是办不到的,必须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的必要干预,这主要是国家政府利用财税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分配杠杆等,以效率优先为前提,致力于修正“市场缺陷”,防患“市场失灵”,对市场决定的以效率为目标的资源配置和分配格局进行以公平为目标的“二次调节”,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杜绝两级分化现象的出现并使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都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机会,以求社会公平的最大化。但这里要特别注意适度,一定要以是否有利于效率中的提高为前提。

正是通过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二次分配,既刺激效率,又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从微观与宏观的结合上协调人们的利益追求,从而保证在全社会实现人们合理的利益追求。

第二,法律保障。人们为了实现利益追求,就得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采取一定的手段,该手段可能是正当的,也可能是不正当的。在具备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正当手段,这是利益主体的义务,也是他的权利,然而,有的利益主体偏偏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滥用自己的权利,又侵害其他主体的权利。正是由于采用的手段正当与否,使利益追求在性质上也截然不同。市场经济虽然承认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要求个人的利益追求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因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无论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的问题都比以前更加突出了。正确处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依然是社会能否正常运转的内在机制之一。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的原则,市场经济要求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侵犯集体、他人利益追求时所拥有的权利和自由,所以,一切损人利己的追求利益的行为,如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偷税漏税等都在市场经济法规的制约惩罚之列。要保证主体的利益追求是正当合理的,就必然要运用法这种体现为国家意志的强制力,调节利益追求,依法保障一些主体的利益,而破坏另一些主体的利益。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本身具有调节人们内部利益矛盾的功能。国家和政府从调节利益追求的矛盾着眼完备社会主义法规,以清晰明确的法规引导人们的利益行为,形成以完备的社会主义法规为前提的利益协调机制。当前,要着眼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步完备市场法规体系。市场经济要求有一整套具有强制力的法规体系,制约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使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达到平衡。只有运用完备的法律手段,才能对市场活动主体的形式、责任和权利、市场的交易行为、市场的中间活动方式、政府的行为起到规范的作用,维护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建立利益追求的法律保障,是立法、执法、守法三位一体的统一。必须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健全执法机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守法的教育,防止执法人员的违法乱纪现象。教育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自己的利益追求的行为,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群体及其成员的合理的求利行为,转化、限制群体及其成员非法的求利行为,保护不同利益群体正当利益追求的实现。

第三,道德约束。市场活动的主体不仅是有各种利益需求的个体,而且也是有意识、情感,在一定目的支配下自觉活动着的人。人的利益追求的行为不仅受利益动机的驱使,受法律规范约束,而且也按一定的善恶标准进行选择。固此,加强道德教育与宣传也是协调利益追求的一个重要方面。

道德既是约束个人的行为规范,也是调节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及各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它是一种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来起作用的一种社会意识行为。它虽然不是一种强制力量,但可以通过社会评价、内心信念等形式规范人们的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人们的利益意识,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从客观上为人们的私欲膨胀提供了条件。一方面,利益追求观念上的变革带来了经济领域的空前活跃,使得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社会的物质文明也由此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在追求经济效率的同时,却对社会效益和精神价值重视不够,导致道德约束作用明显弱化,各种逾越道德的现象急剧增多,以至于被人视为道德滑波,怀疑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以牺牲道德进步为代价。实际上这不是经济改革的应有现象,而是由于人们在公私、义利等关系上的失误才导致了道德的滑波。发展经济当然在重视那只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但更要重视另一只看不见的手——道德观念。为了使道德约束机制在协调利益追求中发挥其他因素无法取代的应有的作用,必须:(1)科学地理解和把握集体主义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既反对只强调集体利益,不顾个人利益,也要防止只顾个人利益而抛开集体利益的倾向,应该坚持社会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同时充分肯定个人利益的合理,努力把社会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以促进个人同社会的合谐发展。社会集体利益的权威性、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协调性是我们把握集体主义原则的焦点。(2)适当制定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使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能够接受并遵从,过高或偏低道德准则便起不到普遍的约束作用。不同的社会群体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对同一事物作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判断和取舍,只能使整个社会呈现出离心和失衡状态。(3)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基本道德原则在各行业的具体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灵活性、多样性和适用性。在职业道德教育中首先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这就必须注意重视调查研究,及时收集职业道德方面的信息,抓住职业道德行为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大张旗鼓的宣传那些在群众中确有良好影响的善的职业道德行为,同时与其他教育内容相结合,产生合力效应作用。其次,职业道德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要致力于唤起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责任感和知耻心,使人们自觉地择善避恶或改恶从善,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秩序和环境,维护社会、集体、个人的利益的顺利实现。

本文1995年1月15日收到。

注释:

①《马恩选集》第四卷,第246页

②⑤《马恩全集》第二卷,第103页;第三卷,第274页

③《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第一卷,第649页

④《列宁全集》第38卷,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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