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用户手册有查重么

软件著作权的用户手册有查重么

问:申请软著会查重吗,还是申请了就能批下来
  1. 答:1、软件按著作权申请只做形式审查,不查重,格式合乎要求,就能批下来。
    2、软件著作权,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进行申请,可以自己办理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所需程序及文件有:1、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申请(网上填写申请书,打印盖章或签名)。2、申请需要提供申请表、软件权属归属证明,软件源代码,软件说明(软件使用手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的,提供代理委托协议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其中,源代码(前三十页和后三十页,每页50行,不得有空行,注意页眉要注明申请人名称和软件全称,不满六十页的提供全部源代码)。
    3、审核时间自递交后1~3个月。
  2. 答:不会查重,符合条件可以批下来的,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
  3. 答:1、软件按著作权申请只做形式审查,不查重,格式合乎要求,就能批下来。
    2、软件著作权,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进行申请,可以自己办理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所需程序及文件有:
    1、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申请(网上填写申请书,打印盖章或签名)。
    2、申请需要提供申请表、软件权属归属证明,软件源代码,软件说明(软件使用手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的,提供代理委托协议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其中,源代码(前三十页和后三十页,每页50行,不得有空行,注意页眉要注明申请人名称和软件全称,不满六十页的提供全部源代码)。
    3、申请费250元,证书制作费50元,委托代理的还会有代理费用。
    4、审核时间自递交后1~3个月。
  4. 答:只是做形式审查,但是也不能够完全一整套都使用别人的软件来申请自己的软著。基本上只要是申请了就能够批下来的,正常申请需要三十个工作日下证,加急的话最快可一个工作日下证。
  5. 答:软件按著作权申请登记时一般只做形式审查,看是否具备要求的材料以及格式等。
问:软件著作权相似,如果确认是一个软件,那是否就是重复登记,重复登记有什么后果
  1. 答:重复登记是指同一个公司把一个软件反复登记 如果是不同的单位进行同一软件登记而且存在主观行为的话 那就不是重复登记 准确的说就是虚假登记了
    软件著作权相似可以 但不能是一样的 如何区分呢 如果是各种独立开发 只是功能相似 那么完全合理合法 如果是直接盗用别家的代码 或者是同样的软件同样的材料反复申请 就是重复登记或者虚假登记了
    重复登记或者虚假登记在登记前期如果被审查员发现 不予以登记 如果登记完毕已经颁发证书后发现那么需要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而且撤销的记录以及撤销理由在官方网站上可以查询到的 撤销是小 影响公司的名誉以及信用是大 不要图一时的想要证书而不顾后果
  2. 答:理论上算是重复登记,但也要看具体情况。“时代金诺”客服
  3. 答:看造成的影响有多大,其次是必须撤销重复登记的软件。
  4. 答:重复登记是要给驳回的,不能登记,
问:请问申报软件著作权时,同一套代码和操作说明书可否重复使用,即用其是否可以申报不同的软著?
  1. 答:严格来说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暗箱操作,有些地方需要注意,比如著作权人和功能说明,不然还是会被查重复登记。
问:要写一个软件著作权,但是不知道60页的用户手册从哪下手。
  1. 答:用户手册不需要60页的,用户手册图文结合,只需要15-20页就行了。。。60页是软件的源代码,开头30页,结尾3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供,Word版,五号字,黑体
问:软件著作权可以重名吗
  1. 答:软件著作权可以重名吗
    法律分析:
    《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将软件名称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可以重名。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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