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证券税制及其借鉴_资本利得论文

日本证券税制及其借鉴_资本利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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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证券市场虽然起步比美国和英国的证券市场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市场。同发达的市场相对应,日本的证券税制也相当完备。本文先介绍日本的证券税制,特别是现行税制,然后谈谈日本经验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的证券税制,有利于我国证券税制的完善和与国际接轨。

一、日本现行证券税制

日本现行的证券税制,是1989年税制改革的产物,它既有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证券税制的共性,又具有日本本国的特征。日本证券税制主要由证券流转税、证券资本利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遗产赠与税组成。

1.证券流转税 证券流转税是对有价证券交易行为及其书面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收,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日本证券流转税比较特殊,是日本证券税制与其它西方国家的主要区别所在。目前,日本证券流转税实行印花税和交易税兼征制度,纳税义务人都为证券卖方,而且这种税收同为国税,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在征收环节上都实行代扣代征制。在税率规定上,印花税实行固定税额制度,按交易凭证票面金额定额课征;交易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债券类(政府债、一般公司债)和股票类(普通股、普通股认股权、可转换债券、附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交易、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实行差别税率,以限制场外交易,合理证券构成。此外,日本证券流转税中较为特殊的部分是交易所税,即对证券交易所及交易人、交易会员的交易行为征收的税收,包括交易所特别税和交易税。前者是对交易所计征的税收;后者是对交易所的交易人员和会员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已结清的成交额征收的税收,其中地方债券和公司债券的交易按0.1%计征。 交易所税是日本证券税制独有的,其它西方国家都没有类似税收。

日本证券流转税有四大特点:一是实行印花税和交易税兼征制度,这有利于对证券市场的灵活调控。二是证券流转税的征收不区分个人、法人、居民和非居民,一律实行相同税率,从价计征,即不区分纳税主体而只区分课税对象。三是对政府债券不免税,但税率较低,这样不仅简化征收手续,同时也达到了鼓励对政府债券投资的目的。四是实行差别税率以限制场外交易,合理证券种类,这在流转税中是很少见的。

2.证券资本利得税 证券资本利得税是以证券买卖的增值部分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收,它是日本在1989年税制改革时从确保税负公平的观点出发而增设的。在此之前资本利得税一直是征征停停,没有正式实行。目前日本对法人和个人的证券转让所得均予课税,其中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以个人的证券(除政府债、一般公司债等特定证券外)交易所得为课税对象,课税方式采用就源扣缴法和申报分离课税法。采用申报分离课税法时,对从总所得中分离出来的证券资本利得实行20%单一税率(另加6%地方税); 对于资本利得的确定采取交易收入扣除总成本的方法,总成本中最主要部分——证券取得成本按总平均法计算。采用就源扣缴法时,则以出售金额的一定比例为课税对象,实行统一税率,在证券出售收入中予以扣除。此外,日本不区分长期和短期证券资本利得,实行相同税率。法人的证券资本利得一般并入法人总所得缴纳法人所得税,税率与公司所得税相同(42%)。

日本的证券资本利得税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将个人证券资本利得视作一般所得征收所得税,并规定资本损失只能冲抵资本收益;二是实行申报分离课税和就源扣缴课税两种方法,纳税人可视需要自行决定选择何种纳税方法;三是实行单一税率,有利于税收征管,且税率较低;四是免税证券范围小,因此投资不受税收因素影响,这样有利于促进资本自由流动。

3.证券投资所得税 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投资者投资于证券所得的经常性收入(如股息、债息等)开征的税种,包括对债券、定期存款、贷款信托等的利息收入征收的利息税和对股息收入征收的股利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对个人、法人投资所得采取不同课税方式。个人证券投资所得的课税方式可以是综合累进税率,也可以是单独分离计征。在综合累进税率下将个人证券投资所得计入个人总所得中实行综合累进税率;而在单独分离计征时则实行统一税率(35%),并实行利息收入预提15%税收的制度。为防止重复课税,对发放股息的税前利润实行差别税率,即在公司交纳所得税时,对将发放股息的税前利润实行32%的低税率,而对保留利润的税前利润实行42%的高税率。对法人投资所得的利息收入部分,实行20%预提税的制度,对再投资于有价证券的股息予以免税。同时,为解决股息重复课税问题,规定来自国内公司不超过股息支出的股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超过部分的25%计入一般所得予以课税。日本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源比较可靠,能给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从功能上看,它能对投资、储蓄发挥较灵活的调节作用;从征税方式上看,可自由选择综合累进税率和单独分离计征,具有一定灵活性。

4.证券遗产赠与税 证券遗产赠与税是对以财产形态作为遗产转移或作为赠品赠与的有价证券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日本的证券遗产赠与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两部分,分别实行分遗产税制和分赠与税制,都是从价课征,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10~75%。在计算课税对象时,以继承日或受赠日证券市价为准。考虑到遗产继承人所继承的证券不一定能迅速变卖,因而允许用部分证券缴纳遗产税,即实行实物纳税。但是,赠与税目前还不实行实物纳税。至于起征点的规定,在赠与税中,受赠人每人可享有60万日元的免税额;而在遗产税中,每个继承人则享有400万日元的免税额,且总遗产的免税额可达2000万日元。 日本证券遗赠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在1988年日本全部税收收入中,遗赠税占4.6%;此外,由于遗赠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因此它能够平均社会财富,弥补所得税征收中的漏洞。

二、日本证券税制的借鉴意义

考察日本证券市场现行税制及其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证券市场税制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税制相对比较简单、宽松,目的在于创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税制也应不断完善,目的也逐渐转移到提高市场效率上去。具体来说,日本证券税制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证券税制的设计上;二是在证券税种开征时机的选择上。

1.税制设计 从税制设计上看,日本资本市场税制相当完善,目前覆盖了证券市场税收的各个方面,不仅符合证券市场发展的一般要求,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本国特色。从种类上看,四大证券税种涵盖了除发行之外证券流转的各个环节;从征收方式上看,区分个人税和法人税,采取不同的征管方式,同时对居民和非居民的税收加以区别;从税率设计上看,运用差别税率来体现政府对市场的调控。

日本证券流转税有三处值得借鉴。首先是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兼征制度,它虽然可能加重证券税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但区分交易税和印花税是一种比较规范的证券流转税制,只要两者总的税负恰当,则可以扬长避短,既做到灵活调控又能避免税负过重。其次,日本将纳税义务人定为卖方,这是考虑到税收的增加能够增加卖出成本,从而限制证券卖出,促进长期投资,抑制过多的投机活动。这种做法一般为新兴市场所采用。再者,从税率上看,日本对证券交易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而对印花税实行固定税额征收制度。前者体现公平,能对证券市场进行适时调控;后者定额课征,计征手续简便。在此基础上对证券交易税又实行差别税率,对股票、债券交易及场内、场外交易实行不同税率,有利于合理区分证券种类,限制场外交易。

对证券资本利得是否应征收所得税一直是国外理论界争论的热点之一。主张征税者认为,证券资本利得是非劳动所得,对其征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反对者认为,资本利得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投资所得,对投资者而言,盈利与风险共存,若对盈利征税而对亏损又不予以退税,结果会导致投资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从而阻滞资本流动,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日本对此采取折衷方法,把证券交易获得的资本利得视同一般所得予以征税,但为了避免因对资本利得征税而产生的不利影响,在对其征税的同时还制定了许多减免优惠措施,对投资于政府债及一些基础行业、重点企业的债券的资本利得免税,而只对普通股等股权性证券的资本利得征税。从课税方式或方法看,日本对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采取“申报分离课税”和“就源扣缴课税”两种方式,由投资者自由选择,其中申报分离课税的设置虽然从性质上讲合理、科学,但征管要求高,且有可能促成隐匿所得逃税的现象,而就源扣款课税虽能有效防止逃税现象的出现,但课税对象的确定不太合理,有悖于资本利得税的性质。另外,为鼓励长期投资,一般应予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以税收优惠,如美国曾对长期投资实行只对其按40%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优惠制度,但日本资本利得税中无此优惠措施,这显然有待改进。

在证券投资所得税的课征方式上,日本对个人所得实行综合累进课税和单独分离计征两种方法,这是因为单独分离计征是就源扣款,操作上简单易行,比较适用于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而在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将证券投资所得纳入总所得实行综合累进课税,这是因为信用制度的高度发达可以避免隐匿所得和重复课税现象的发生。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防止重复课税。对于个人的股息、利息收入一般是分离出来适用较优惠的税率及合理的免税范围,但日本没有规定免税范围,同时对用于发放股息的利润实行差别税率。对法人的投资所得,日本规定来自国内公司的股息不计入应税所得(除非股息收入大于支出),从而从根本上消除了重复课税。从日本的情况来看,对法人投资所得的重复课税问题处理得较好,但没有完全解决个人投资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

2.开征时机的选择 关于证券税收开征时机的选择一般应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根据证券市场本身的发达程度决定是否有必要采用这一税种来进行调节;如采用,就需要考虑其税负的合理性。二是税收的征管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以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开征为例,开征此税收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脑系统和科学的稽征技术,这显然不是新兴的证券市场所具备的条件。但证券资本得利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可以使政府利用税收手段来调控证券市场。日本从1946年开始对资本利得作出免税规定,其后数次征征停停,60年代后确定开征并一直在扩大征收范围,直到1989年税制改革确立开征。因此,资本利得税只有在证券市场高度发达且具备征收条件时才能开征,并且必须依据各国国情制定比较科学的税率、减免规定及课税方式。这一点在我们实施证券资本利得税时应予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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