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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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问题,始终是有不同认识的。有的认为,为了实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纪委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宜也不应对同级党委实施监督。也有的认为,要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必须将执行权与监督权分开,监督权应当与执行权平行,以使纪委能够对党委实施有效的监督。

一、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实践和现状

对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问题,现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都没有规定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纪委就不能监督同级党委呢?我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讲。

有的同志觉得,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既然是领导和上下级关系,就不可能形成监督。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领导与监督并不矛盾,即使完全是上下级关系,也还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何况,纪委与同级党委一样,都是经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组织,这本身就说明纪委与同级党委之间并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仍然可以形成相互之间的监督关系。

另外,党章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这实际上也体现了对同级党委监督的要求,这个委员当然包括党委书记在内,对某个委员的监督虽然与对党委整体的监督不同,但对委员、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的监督与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在很多情况下部是联系在一起的。纪委的这种初核实际上也体现着对同级党委监督的成分。有的同志觉得,初核权不能算监督权。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因为,监督权是一个大概念,包含着很多具体的监督权。从案件检查的角度讲,监督权可以细分为受理权、初核权、立案权、处分权等,毫无疑问,初核权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权。《党内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这种报告实际上是纪委对同级党委的一种监督。与纪委对下级党委的完整的监督权相比,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是不完整的,是一种受到限制的监督权,但受到限制的监督权仍然是监督权。

事实上,在党内监督体制方面,中央已经作了一定的改革和调整,最明显的莫过于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在党政部门中,派驻(出)纪检机构已经履行着监督同级党组(党委)领导班子的职责。

二、现行党内监督体制使得纪委难以对同级党委实施有效的监督

几十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党内监督实际上是以横向同级领导为主,纵向上级为辅。各级纪委都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主要是对同级党委负责。在这样的体制下,纪委很难有效地履行其监督同级党政组织和领导成员的职责。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独立性不强。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同级纪委的书记只是同级党委的常委,这实际上就使纪检委的监督权受制于党委的执行权。各级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纪委的领导,实际上主要是业务工作的指导,领导的力度、作用相对较弱。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各级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

二是权威性不够。在现行监督体制下,纪委的双重领导难以落实,同级党委领导往往居于主导地位,由此导致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当纪委与党委意见不一致时,作出让步的往往是纪委,长此以往,必然削弱纪委实行党内监督的权威性。

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权。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目前监督机构一般没有直接的参与决策权,没有对被监督的同级领导干部直接的考察权,在对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立案审查时,没有独立的行使权。这样的监督体制,难以实现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三、改革党内监督体制,逐步实行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在现阶段,对党内监督体制改革特别是如何处理党委与纪委的关系问题上,大致可以有以下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一是“垂直领导模式”。即省以下(含省)纪委由上级纪委垂直领导,由中央纪委统一领导,与地方完全独立,就像银行、海关、国税、商检等系统一样。

二是“新双重领导模式”。这种模式与现有的双重领导模式不同,即从原来的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主要实行业务领导改为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地方党委领导为辅,特别是下级纪委的干部人事均由上级纪委提名和任命。相当于现在实行的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国土资源、工商、质检、药检等部门。类似于目前纪委对派驻(出)纪检机构的地位。

三是“平行模式”。即列宁最早创立的党内监督领导体制,将各级纪委与同级党委平行设置,都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纪委委员和党委委员之间不相互兼职,纪委和党委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纪委和党委的联席会议或党的代表大会解决。

应该看到,这三种模式都有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不足。第一种模式,应该讲,对加大地方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很大帮助,尤其是独立性将大大增强。其主要问题:一是容易形成在同一个地方有两套党的系统并存的局面,违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是由于完全实行垂直管理,纪委与同级党委之间呈完全分离的状态,这就使得党内决策执行权与监督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衡的关系难以形成,既容易导致两个机关各管各的,又可能使纪委的监督权得不到应有的外部制约,从而产生监督权失控的危险;三是这种模式仍然对中央层次的监督没有很好解决。

第三种模式设想虽然很好,但由于牵涉面太大,涉及到整个党的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一下子实施会有很大的难度。由于平行模式是建立在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年会)制的基础上,而党代表常任制试点和改革从目前条件看还不成熟。我个人认为,要解决党内民主和党内领导体制改革包括党内监督问题,既要从党的领导体制本身入手,更要从整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出发,或者说从国家监督、宪法和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入手可能更好一些。单纯通过党代表常任制等党内的改革来解决民主和监督问题并不一定是最佳的办法。从党内现状看,在党的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一个与党委平行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模式。

在目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还是第二种模式。即“新双重领导模式”。这种模式虽然不够彻底,但一是与党的民主集中制相一致,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二是不需要对党的领导体制作很大的改变和调整,可行性强。三是看起来变化不大,但实际上对于加强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帮助很大。在党内监督的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四种监督中,应该说,长期以来或者说在现行条件下,上级监督的权威性和力度还是最大的。下级服从上级是党的基本组织原则,而且无论是下级监督、党员群众监督乃至于同级监督,发挥最终监督作用还是上级监督,上级监督是其它三种监督的保障。说到底,起根本作用的还是干部人事关系,要监督没有职位保障谁都会有顾虑。因此,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特别是干部人事关系全部上收上级纪委,必将对纪委的监督行为和理念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中央先对派驻纪检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是有远见的。如果作用发挥得好,地方纪委完全可以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再全面实施。

在“新双重领导模式”实行一个时期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随着党内外民主政治条件的进一步改善,适时地由“新双重领导模式”过渡到“平行模式”体制。这样,才能彻底解决党内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才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新路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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