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女性犯罪研究与发展综述_犯罪学论文

近代西方女性犯罪研究与发展综述_犯罪学论文

近现代西方女性犯罪研究发展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近现代论文,女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方女性犯罪研究从早期龙勃罗梭和菲利(1895)的实证主义研究发展到现在多角度、多层次的现代主义研究,经过了近一个半世纪的沧桑演变。在这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有的学说因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而遭到严厉的批判,几至于为历史所淘汰;而有的则因为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深邃的内涵,在当今的女性犯罪研究领域依然闪烁着夺目的光芒。笔者将这些学者们的学说和思想按年代的发展顺序综述如下,希望能帮助我们正确和全面地认识女性犯罪,思考和探索女性犯罪的治理和预防。

一、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的西方女性犯罪学思想

按照当代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对犯罪学历史时期的划分,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是犯罪实证主义学派阶段,不可避免,对于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实证主义学派的一些研究方法和思想必然对其有一定的影响。为系统地研究和解释女性违法犯罪现象,犯罪实证主义学派创始人、;犯罪人类学家、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医生龙勃罗梭和他的学生,另一位犯罪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之一菲利从1895年开始深入到关押女性罪犯的监狱,对她们的言行、举止、相貌、人格、犯罪性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观察和分析。他们指出:从生物学的观点解释,女性犯罪是生物性因素作用的结果,女性罪犯是一种“假男人”,她们的体格和男人相似,尤其是她们的身材、头盖骨、脑和肌肉的力量[1]。女性在社会中是二等性别。与正常的男人和女人相比,女性罪犯处于一个初期的和未进化好的发展阶段。她们通常智力低下,缺乏思考能力的野蛮人是对她们最恰当的比拟。另外,他们还认为,女性罪犯根本就不是女性,而是两性人,而且是两性最劣品质的合成物[2]。在分析女性犯罪的动机时,他们进一步指出:贫穷可以是男性犯罪一个可以理解的动机,因为男人的势力范围在社会,家庭的负担和正当机会的缺乏,男人便因为贫穷而有可能去偷窃,这是可以理解的动机,但决不适用于女性。女性的活动场所只是在家中的锅台边,超出家庭范围的犯罪不仅是道德上的而且是女性角色的真正越轨[3]。很显然,龙勃罗梭和菲利认为女性罪犯也是“天生的犯罪人”,这与他们认为男性犯罪人是“天生犯罪人”的观点是同出一辙的,而且,与男性犯罪一样,决定和导致女性犯罪的因素同样是其生物特性。

他们的这种观点,在今天看来,是缺乏科学性并具有很大局限性。首先,从研究方法来看,他们选择的研究对象——监狱里关押的女犯是相当缺乏代表性的女性犯罪样本。实验没有对照组,而且缺乏适当的测量手段和科学的评估体系。其次,任何一种现象均不是由单一因素造成的。他们的这种过分强调生物性因素,忽略社会因素、文化因素等的观点,是不能真正解释女性犯罪原因的,他们的理论会受到批判便理所当然。

二、20世纪初至20世纪中期的西方女性犯罪学思想

施奈德将这个时期划分为现代学派时期,笔者认为,在这一阶段的女性犯罪研究中,虽然犯罪社会学派的研究已初见端倪,但犯罪实证主义学派的学说仍占很大比重。这一时期的女性犯罪研究学者中最具代表性的是O·波拉克和W·I·托马斯。他们的学说在很大程度上与龙勃罗梭和菲利的传统的“生物性决定论”观点一脉相承。O·波拉克认为:第一,大多数的女性犯罪多发生在家庭和职场;第二,大多数的女性犯罪之所以很“隐蔽”,与女性生性狡诈、善变有关;第三,女性是虚伪的,这一点在女性对性的态度表现上得到充分的说明。她们能够完成性交而毫无肉体的情欲,并且能够假装饶有乐趣和喜欢。波拉克认为:女性被动接受和完成性交的事实的存在充分反映了女性对待真诚和虚伪的暖昧态度。女人的虚伪是波拉克著作中一个特别突出的论题。从以上这些观点可见,O·波拉克研究女性犯罪原因的角度仍然秉承着龙勃罗梭和菲利二人创下的“个性因素”角度。但他也并非对龙勃罗梭和菲利的观点完全赞同,他对龙勃罗梭关于“女性犯罪之所以比男性犯罪少是因为女性罪犯比男性罪犯智商低”的观点就持不同意见。通过研究、调查,他指出,女性犯罪率和男性犯罪率几乎是一样的,之所以在统计时显得比男性犯罪少,其主要原因在于:有些案件未及时报告,有些案件未被侦破,而有些则干脆被司法系统从轻发落了[4]。可见O·波拉克的理论在某些方面要比龙勃罗梭和菲利的观点更胜一筹。

W·I·托马斯是这一时期另一位女性犯罪研究学者。在《未经调适的少女》(The Unadjusted Girl)一书中,他认为,女性犯罪主要是女性爱和性需要未及时得到满足所致。基于这种认识,他指出:女性卖淫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她们需要爱。此外,他还指出,女性犯罪(他认为,女性犯罪多为性犯罪)的另一个原因是:她们通过这种方式以打破束缚她们,以致使她们不能外出工作,也不能外嫁他族或他区的传统约束。如果一旦除去这些约束,女性将是最乐于为所欲为的。因此,他主张一些社会福利机构应尽早地介入那些处于早期违法犯罪阶段的少女的生活,反对将她们过早地从一些社会关系中分离。另外,他强烈反对妇女解放,因为他认为这样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女性违法犯罪的急剧增长[5]。尽管一般来看,W·I·托马斯的学说中已有了些许社会学观点的影子,但是很可惜,他的仍以“生物因素”占主导地位的分析,无疑因为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不足而最终遭致批驳。

三、当代西方女性犯罪学思想

20世纪80年代,有许多学者意识到,与学派林立,多层次、多角度理论争奇斗艳的男性犯罪研究相比,一直为实证主义学派、经验主义研究占主导地位的女性犯罪学思想亟需突破和革新。这种理论研究严重不足的局面实际上给女性犯罪的治理和预防等带来了诸多的不良影响。首先,女性犯罪是“隔代遗传”的。龙勃罗梭等人认为的“研究女性违法犯罪现象是犯罪学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倒退”的观点,导致女性犯罪研究僵化在实证主义阶段。其次,长期以来集中研究犯罪个性因素方面,导致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仍然对女性存在着一种“她们通常是不理智、易冲动的和神经质的”刻板印象,从而在对待女性罪犯的问题上严重出现偏差。成年女性往往因为并非犯罪的“性行为不当”而比成年男性遭受更多的约束和规范。由于受“生物决定论”的影响,许多监狱只提供给女性罪犯“治疗”,而不像对男犯那样提供职业训练,因为大多数人误认为:女性罪犯是有“病”的,只要治疗好她们类似人格变态、精神失常等病症,她们即能成为一名社会的好公民。对于这样的惩罚制度的形成,犯罪学者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次,由于对女性“本质”的认识存在陈腐观念,大多数的研究均集中在对女性性行为不当问题的研究上。因此,对待处理男性问题和对待处理女性问题时的“双重标准”在理论研究界、法律界、犯罪处遇界和犯罪控制界等普遍存在。在当时处理和对待卖淫和强奸问题的态度和方式便充分反映了这种“双重标准”的存在。同样是与“性”有关的问题,卖淫比强奸更受社会关注,人们总爱对卖淫女子指指点点,而对强奸犯却很审慎。当时,研究强奸犯的问题时,人们大多认为强奸犯的强奸行为多是由于受害者自身行为不当(如衣着暴露、言语具挑逗性等)所招致的,不用考虑如何惩治强奸犯而应多教育受害女性如何检点自身的行为。而且在当时,人们研究强奸问题时,居然有大多数人的研究角度是如何加强对强奸犯人权的保护,使其免受不当的处遇和惩罚,而对强奸犯严重的犯罪侵害性等问题避而不谈[6]。可见,在当时情况下,女性犯罪研究不足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发展到何等严重的程度。

大多数学者意识到,这种理论研究的不足,不仅对于保护女性自身权益不利,而且也不能很好地帮助治理和预防女性犯罪。恰在此时,以“女性解放”为中心的第二次妇女运动浪潮在西方蓬勃发展,女性要求平等、自由和解放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一门新兴的,被称之为研究“女性犯罪学”的研究大军出现了。大体上这些学者的学说可归入如下几个学派:

(一)现代生物学派。以考伊(Cowie)和斯莱特(Slater)为代表,主张:1.性角色问题仍然应是女性犯罪研究的中心问题;2.生物特性上的一些不正常表现仍然要比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更多地用于解释女性犯罪;3.染色体异常是女性犯罪的根源;4.与人格异常的原因相比,贫穷和机会不均等等原因居次[7]。

(二)现代社会学派。现代社会学派学者的研究通过从哲学的、历史的、美学的等多社会学科的角度,向传统的、几至于公理的女性性本质、性角色、地位等犯罪人类学说发起了强有力的挑战,并且在大批优秀的女权主义者的支持和参与下,在挑战大男子主义有关学说中形成了一系列成功的理论。他们勾画出了一个“从社会化过程差别、犯罪机会(违法机会)结构差别和社会反应差别等方面分析女性犯罪原因”的时代。在过去的十多年里,现代犯罪社会学派的学者在三个方面取得卓著的成绩:1.女性犯罪与女性解放之间的关系;2.证明了“从轻发落”导致一系列女性犯罪的假设的不合理;3.从控制论中分离出了男性和女性性别差异而形成的“分性别控制论”[8]。此外,有学者从人种学、社会角色、犯罪亚文化、文化冲突等角度分析和阐述了犯罪产生的原因。不足的是,许多的学说和理论仍然是基于以男性犯罪为基础,针对以男性为主的犯罪行为的研究而产生的,与女性犯罪的结合还显得相当不够。实际上,由于性别的差异,犯罪原因是有相当大的不同的。

(三)女权主义者的批判思想。对于理论界中有关女性犯罪生物学、社会化角度等的解释,女权主义者认为:在这些理论中同样折射出一种在道德和权力意义上的“双重标准”。这种“双重标准”的存在使“性”和“性别”的概念模糊不清。女性既定的生物本质决定了她在社会中既定的社会角色。任何一种与女性刻板形象不一致的“不轨”或“不适当”行为均被视为生物缺陷或女性角色的内在生物不足的结果。女性的社会本质是由女性的生物本质所决定的。这些解释和观点的形成显然是带着“有色眼镜”观测的结果。她们严肃指出:女性犯罪的研究应着眼于诸如权利、经济和社会资源分配、社会地位等存在着严重男女不平等现象的社会问题上。由于着眼点和侧重点的不同,她们的理论主张大致可分为保守主义派、自由主义派、马克思共产主义派、激进派和社会主义派等。正是她们这些不同派别的研究和理论,极大地丰富了女性犯罪研究的内容。然而,可惜的是,由于她们的主张是批判性的,对于现实男权主义社会的强烈不满,无疑使得她们的研究带有浓烈的感情色彩。她们的一些主张由于具有“大女子主义”色彩而遭到批判。

以上便是各个时代的女性犯罪学思想。从其发展情况可见,任何一种理论若缺乏客观、理性的思考和对比分析,忽视了性别差异、性别类似和性别互动等因素的研究,这一理论则终将被历史所淘汰。不过,不论这些理论正确与否,女性犯罪研究在近现代的发展无疑给沉闷、单一的犯罪学研究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正如女性犯罪学者在犯罪研究领域孜孜不倦地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地位一样,女性犯罪研究也将对犯罪学的研究和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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