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防止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出现贿选现象——以文山市为例论文_王,彩

浅议如何防止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出现贿选现象——以文山市为例论文_王,彩

中共文山州委党校 663000

摘要:《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总则第二条指出: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因此,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防止换届选举出现贿选现象,对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做好精准扶贫工作,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防止;村(社区);“两委”换届;贿选

文山市从2016年1月开始到2016年6月20日,在全市2015年任期届满16个社区党组织和第四届居民委员会,2016年任期届满的村级党组织和第五届村民委员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已更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尚未进行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也按照村民委员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换届。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是村级组织建设的内容,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村(社区)的工作至关重要,换届是为了给村(社区)一次革新,为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层注入新鲜血液。2016年换届,是在文山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全国全省全州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进行的,是全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一件严肃的政治任务。做好这次换届,选出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配出结构优功能强的好班子,换出心齐气顺劲足的好面貌,为文山市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提供坚强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文山市2016年村(社区)“两委”换届基本情况及面临的新形势

(一)基本情况

文山市2016年村(社区)“两委”换届共涉及2016年任期届满的村党组织、第五届村民委员会以及2015年任期届满的社区党组织、第四届居民委员会。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其中,开化街道的干河、铜厂,卧龙街道的白沙坡、大以古、塘子寨,新平街道的里布嘎、迷洒、高末8个村改居,以及新平街道原里布嘎分设的盘龙、大沟绞2个社区,由于尚未完成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村民委员会相关法律换届选举。

(二)面临的新形势

文山市2016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面临的新形势可以归纳为“一项新政策、一项新任务、一个新要求、一个新情况”:

“一项新政策”,是指2010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一法两办法”为2016年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有关事项提供了新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项新任务”,是指民政部等12部委2012年9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要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

“一个新要求”,文山市村(社区)“两委”换届要适应新要求,要把村(社区)班子选优配强,选优的关键是选准书记和主任这两个“一把手”,配强的重点是班子结构要合理,成员优势要互补,班子之间选配要科学。

“一个新情况”,是指广大农村(社区)发生了深刻变化,群众就业形式更加多样,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一些地方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群众参选热情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参选率有所下降,针对这一情况,我们一定要加大对换届选举的宣传、组织和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换届选举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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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的贿选现象

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践中,在选民登记、候选人条件、贿选查处等方面出现了新情况、发生了新变化、产生了新动向、暴露出新问题。随着村民眼界的开阔、“民主”意识的增强,竞选目的也日益多元化。有想为村民、百姓干点实事的;有出于“私利”参加竞选的;有为了光宗耀祖参与竞选的;有以为当上村干部可支配资金多而参选的;有为了混熟人,找上级好办事参选的;也有为了“气”,与其他村干部争高低、树己威、求认同而参选的。目的不同,在一定范围内就出现了赠送现金、馈赠实物、请客吃饭、游说承诺、关系运作、暗箱操作等贿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致使村民在选举的时候不能按照德才标准选举自己心目中的干部,有的为了家族宗族的利益,而淡忘集体利益,严重影响着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公正性。

三、如何防止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出现贿选现象

(一)界定贿选行为

具体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政策,把参选人员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贿选行为区分开来。参选人员公布执政方案时,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修建学校等公益事业的,不属于贿选;参选人员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益事业的,不属于贿选;参选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的,不属于贿选。

(二)营造良好氛围,确保风清气正

1、严抓纪律工作,以预防在先、教育在先、警示在先的原则,各乡镇党委要积极开展换届纪律警示教育活动。在党委会、乡镇村干部职工会上组织全体村干部集中学习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换届“9严禁”纪律要求以及文山市纪委转发州纪委《关于开展违反换届纪律等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通的知》等省、州、市严肃换届纪律文件精神。

2、制作宣传小标语、横幅,在各乡镇范围内悬挂和张贴,营造严肃、热烈的换届氛围,使镇、村换届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3、各乡镇召集村干部职工进行严守换届纪律宣誓,并与乡镇党委签订《严格遵守换届纪律承诺书》,确保人人随时提高警惕,严守换届纪律。

4、聘请换届纪律监督员,开展换届风气纪律监督,设立换届纪律工作监督举报箱,设立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用铁的纪律狠刹歪风邪气。

(三)严肃查处贿选行为

1、对换届选举过程中的贿选行为,要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2、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群众均有权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坚持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出具体的举报证据,调查部门针对举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做好举报人保护工作,对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3、对群众举报有贿选行为的,当地党委、政府要安排纪检、组织、民政、政法、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或由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贿选事实成立的,要当机立断,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对有贿选行为的参选人,在选举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入候选人名单;在正式选举前发现并查实的,取消其参选资格;当选后查实的,党组织成员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当选无效。

5、对查实有贿选行为的参选人,情节较轻的,由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或市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帮助他人贿选的选民,要公开进行批评教育。

贿选现象的存在严重妨碍了村民行使自由选举权,损害群众利益,会给农村腐败的发生提供温床和土壤。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监督、规范选举程序,加大对行贿人和当事人的处理力度,从源头上、程序上、机制上有效遏制贿选现象的发生。

论文作者:王,彩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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