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发票相关的税务风险案例分析_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论文

与发票相关的税务风险案例分析_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论文

发票涉税风险若干案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案例分析论文,发票论文,涉税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均要接触发票,如何正确开具发票以及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规避相关风险,是纳税人面临的重要税务问题。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历,整理了几个发票涉税风险案例,希望对广大纳税人有所帮助。

      案例1:A公司是一家主要经销某车床的商业零售企业。公司财务人员询问笔者,企业购入车床,销售给客户B,但在开票时开具内容写“配件”,这样操作是否有税务风险?

      首先,A公司是否存在少缴税款?A公司正常经销车床的进价为20 000元,售价为25 000元。假定收入、成本均为不含税价,不考虑税额留抵,A公司应缴增值税为850元[(25 000-20 000)×17%];以“配件”形式销售出去,收入也是25 000元,应缴增值税仍是850元,不存在少缴增值税款现象,不属于税法上的“偷税”行为。

      其次,A公司为什么这样操作?笔者与财务人员进一步交流得知,公司这样操作是应客户的要求。B企业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什么?或者这样做有何“利益”?笔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多次碰到纳税人费用(或成本)中有“机器配件”、“机器维修费”等发生额,金额与购入一台机器差不多。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里涉及支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收益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比如,企业支付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支出的效益只与支付年度有关,应作为收益性支出直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支出的效益会通过固定资产的不断使用逐步回收,支出的效益不仅与支出当年相关,也与以后纳税年度相关。案例1中B企业购入一台机器,该支出属于与当年及以后年度相关,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通过折旧方式逐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正常机器修理费、零星配件支出,属于与支付年度相关的支出,一般作为收益性支出,在当年税前扣除。假如B纳税人在2014年8月份“制造费用”中列支应资本化支出车床25 000元,制造费用金额已转入生产成本且已计入销售成本。而正确处理应作为固定资产支出,残值率为5%,折旧年限为10年,通过折旧方式可税前扣除支出=25 000×(1-5%)÷10÷12×4=791.67(元),这样B企业直接税前列支造成2014年度多计支出=25 000-791.67=24 208.33(元),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最后,A公司这样开票有没有风险?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1中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1)、(3)情形,同时由于开票金额正确,没有存在不实情况,也不符合(2)情形,因此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A公司真实的交易业务是销售机器,但开具的发票是“配件”,发票的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则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可能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案例2:C公司是以经销电脑为主的商业企业,同时还兼营网络系统安装业务。公司财务人员询问笔者,企业承接了一个100万元的项目,既销售电脑又负责网络系统安装,由于目前网络安装业务未实行“营改增”,仍按3%缴纳营业税。出于降低税负考虑,公司打算将上述销售业务的58.5万元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税,网络安装业务的41.5万元收入按3%缴纳营业税。这样操作开票是否符合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细则第六条明确“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分别就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增值税、营业税。C公司不符合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业务,则应按第五条作为混合销售行为,按主业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因C公司是商业企业,应确认不含增值税收入为85.47万元[100÷(1+17%)]。而不能像案例中人为划分出营业税计税收入,否则将造成少计增值税计税收入,多缴纳营业税现象。

      假如C公司分别缴纳了增值税、营业税,对方客户单位就取得了2张发票,这样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笔者在为某房产公司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到过类似情况。房产公司的开发成本中取得同一个建筑公司单位开具的2张发票:销售发票金额58.5万元、建筑安装发票金额41.5万元,合计100万元,凭证后附带合同上签订写明由建筑公司代采购原材料并负责安装。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建筑公司应就取得的100万元收入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缴纳营业税。但由于建筑公司不合法的行为,导致房产公司取得2张发票,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房产公司真实发生的支出是100万元,收到的2张发票金额合计也是100万元,成本没有多列,不属于税法上所说的“多列支出”,不应认定为“偷税”行为。但对于58.5万元支出理应开成建筑业发票,实际操作中开成销售发票,税法上属于不合规发票。碰到这种情况,税务机关一般会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换开正确的发票。若纳税人确实无法换开,根据相关规定,票据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这样会面临补缴税款的情形。

      案例3:D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咨询笔者,企业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预收了10万元货款,对方索要发票,发票预开是否会涉及风险?同样延迟开票会有哪些风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也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可见,发票提前开具,意味着纳税义务产生,税款就要缴纳。也就是说,税法是认可发票预开行为的,而此种开票行为并没有前置条件,如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应提供在前等。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也提到:“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D企业预开发票是税法允许的,同时该行为也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对于D企业取得的预收款项10万元,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不应确认收入,会计处理时一般挂在“预收账款”科目。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也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对方客户取得的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笔者曾接受过一名生产型企业财务人员咨询。她认为,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她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的规定,不过这个条款已经作废。现在的政策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意味着如今的政策并没有“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才能抵扣的规定。当然纳税人应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日期(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才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货物未入库或应税服务未提供,在财务处理上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支出。在这里,增值税与会计、企业所得税法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里有种情况要注意:企业已收到货款(全部或部分),货物已发给客户,反映到账簿上“应收账款——某公司”为贷方余额,因对方不索取发票(或与对方货款结算有纠纷),一直挂账面上,增值税申报未确认收入。笔者与存在这种情况的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交流,他们认为这样操作税收上有风险,但由于对方未索取发票,企业不能自行开具发票,这其中有金额不能确定的原因;即使现在开了票,到客户真正确认时的金额可能发生变化,牵涉到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比较麻烦。笔者认为,税法具有刚性,不能因为对方不索取发票而不确认收入,这样做税收风险大。笔者提供一种方法供参考:符合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先开具普通发票确认收入。以后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红冲普通发票换开专用发票。如果结算金额发生变化,也同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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