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西方的司法管理制度——帮助财务危机公司避免破产的安排论文_彭晖

浅谈西方的司法管理制度——帮助财务危机公司避免破产的安排论文_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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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方的司法管理制度,是对陷入财务危机下的公司的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经法院授权的司法经理在代替股东管理公司的同时,对所有利益相关方负责,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多种诉求,在达成最大的社会效益和商业利益的共识的基础上,提出业务重整及债务重组方案以获得各方认可,力求带领公司摆脱破产清算的处境,其目标是最大程度地减缓因企业破产而引起的剧烈的内外部震荡,整体减低相关利益方的损失。

关键词:司法管理,司法经理,财务危机,债务重组

司法管理制度(Judicial Management),又称商业救助(Business Rescue),是西方成熟的商业社会中,对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短期内没有可靠的措施以保证偿债能力、处于财务危机(Financial Distress)状态下的公司的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即由法庭指定司法经理(Judicial Manager),又称托管人(Practitioner)接管公司业务,提出救助及偿债方案。

一、司法管理的批准、权限、任务和退出:

1. 各类工会、未加入工会的任何员工、债权人、董事会、股东都可对逾期未能偿债的公司申请进行司法管理;

2. 司法管理的申请、司法经理的指派、司法管理报告的批准生效均由法庭批准,主要目的是协助公司度过短期经营困难,使公司继续得以经营,因而在司法管理阶段,债权人不能对公司采取法律行动,企业的历史债务也获得暂停计息和延期保护,以利于企业恢复性经营;

3. 司法管理阶段,由司法经理代替董事会管理和控制公司全部业务,司法经理有权解除和任命高管人员,有权不受劳动法的约束而进行大范围裁员及减薪停薪;

4. 司法管理阶段,司法经理被要求在一段时间内提出司法经理报告(Scheme Arrangement),也称救助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引进新的投资人、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提出破产清算等方式,以及采取其认为对公司和债权人有利的任何措施;

5.司法经理报告提出后10日内,需召开债权人大会,对司法管理报告进行表决,如达到代表75%以上的债权(不含原股东及其利益一致的行动人)表决通过,且表决通过的独立债权人数(股东借款属于非独立债权人)不低于50%,则司法经理报告获得通过,之后经法院批准,公司可退出司法管理。若司法经理报告未能通过,则转入清算程序。

二、司法经理的职责和要求:

司法经理指的是具有“司法经理”资质(类似于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执业咨询资质,需经专业考试后由法院授予),并能独立执业的专员人员。这类人员首先需要具备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整合这些专业服务的能力,通过梳理厘清财务危机企业面临的多种问题和危机根源,协调整合包含股东、各类大小债权人、供应商、经营管理层、企业员工等在内的各类不同利益主体的多种诉求,在此基础上寻找各方能够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并通过高超的商业技能,在维持现有业务运转的同时,提出业务重整及债务重组方案(也可能最终未能通过,而立即转入清算阶段)以获得各方认可。

三、临时司法管理阶段:

通常当法院审核认为有关方申请司法管理的要求确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后,会批准首先下达临时司法管理令(Order of Provisional Judicial Management),并确定一个期限内由法庭再次决定是否进入正式司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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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司法管理有别于正式司法管理,在临时司法管理状态下,司法经理无法决定一些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战略性事项,比如处置无效闲置资产、与潜在投资者或债权人签署投资或债务重组协议等,但公司正常运营仍由司法经理负责。司法经理被要求在较短期限内对公司整体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提交关于公司债权和未来发展问题的解决方案和路线图,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司法经理报告,通过债权人大会投票,以决定公司下一步走向。一般的选项有四种:

1.破产清算;

2.在司法经理认定公司还有潜力和希望的前提下,根据初步司法经理报告,决定公司是否进入正式司法管理(或者延长临时司法管理期限);

3.与所有债权人达成一致的妥协意见,形成最终债务重组方案,退出司法管理;

4.引入新的投资者,重组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第3和第4种情况,并不一定要求在约定期限内达成,可随着公司的发展、经营的改善以及后续可能的股东资金注入(来自原股东或新股东)而随时达成协议。

四、司法管理对解决企业财务危机的作用:

首先,司法管理状态下公司的管理权限发生了改变:无论是临时还是正式司法管理,一旦法院判定成立,公司董事会所有权限立即解除;股东会也不再具有通过董事会影响管理层的权利,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全部转至司法经理。一般实际执行的情况往往是:在司法经理的授权下,原有管理团队继续运营,但重要事项须交由司法经理决定(如签订经营合同权、收益支配权和付款权限等);除非公司达到其运营收益足以偿还所有债权人债务的程度从而触发解除司法管理的条件,否则股东无权对经营收益进行支配。

其次,司法管理状态下,司法经理通过法院的全权授权,实际上成为对债权人、股东以及所有利益相关方最终负责的角色,除无法对股东权益事项(如出售股份、债转股等)单方面作出决定外,可在权限范围内对任何事项作出独立决定。

第三,企业原股东可以借助司法经理来寻找潜在投资者,通过出售企业股份或者增资来筹措资金。相比股东直接融资,司法经理提出的业务重整方案可作为中介机构的第三方独立报告,有助于降低潜在投资者由于对原有股东和管理层的经营能力产生怀疑和不信任、进而影响企业进一步融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司法经理可行使法院的充分授权,代替股东与债权人、供应商、员工等相关利益方来商谈债务重整、产品服务供应和涉及员工利益的一切事项,并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社会和企业的综合利益的名义下,具有自由的决定权和执行权,这就决定了司法经理可以高效地实施相关断臂求生和改革脱困方案。

最后,在司法经理及其管理团队的成功努力下,司法管理能够最大程度地减缓因企业破产而引起的剧烈的内外部震荡,整体减低包括社会、客户、股东、员工、银行及其他债权人、供应商在内的有关利益方的损失。成功的司法管理可实现企业再造,其无形资产、品牌、生产性资产和与之关联配套的人力资源资产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全和延续,而司法经理通过施压各方相互妥协,来达成现实约束条件下的最大的社会效益和商业利益的共识,并根据法律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及相关的咨询费用。

五、司法管理制度的局限性:

由于司法经理的权限极大,除了要求其专业性和职业素养外,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其制约,有全社会普遍遵守的商业道德对其约束,防止有关利益方串通司法经理取得不当利益,如发生这类情况,股东或债权人均可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请求,撤换司法经理。

我们还需深刻认识到,司法管理制度理论上是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迫于偿债压力而进行自我保护、希望借此逐步走出困境的一个有效手段,但司法管理本身不是灵丹妙药,企业是否能够重整再生的关键还是取决于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外部的市场环境。

总之,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经营困境或一些重组机遇,如何更好地利用西方的司法管理机制,在特殊条件下实现企业的利益最优化,是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的课题。

论文作者:彭晖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模拟》2019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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