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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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15X(2004)01-0041-05

1 当前科研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

内蒙古全区独立自然科学科研机构133家,职工总数13000多人,其中技术开发类6000多人,社会公益类6500多人。内蒙古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28家,其中技术开发类13家,社会公益类15家。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自治区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工作经历了经营目标承包责任制、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企业化转制等历程。从1999年开始,全面推行了以“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换机制、制度创新”为重点的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改革。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全区科研院所的改革工作稳步推进,科研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创新和科技资源的纵深配置、科技运行机制的转变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状况正在逐步改变,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1 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文件,使改革有了制度保障

1999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相继下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及科研机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关于全区科研结构调整及人员分流的若干政策规定》文件,对全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做出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明确规定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保留差额财政补助事业编制20%,实行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并存;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根据支持重点的不同分别保留40%和50%的全额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为了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质性问题,2001年自治区政府下发实施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改革中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对科研机构改革中的土地、科技企业集团的注册资金、科技人员提前退休、科学事业费和调整准备金、税收优惠政策、养老保险、检验检测职能、部属院所属地化管理及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体制改革政策等问题,均做了明确规定。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包括科研机构在内的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的主要渠道和相关政策,为深化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1.2 成立改革协调审批小组并认真组织制定改革方案,使绝大多数区直科研机构改革方案得到批复

为了加强对科研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成立了由科技、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的具体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的直属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审批小组,由自治区政府分管科技的副秘书长挂帅,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改革总体框架及科研机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关于全区科研结构调整及人员分流的基本政策规定》精神,认真组织区直科研机构研究制定各自的改革方案,并对区直28家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逐一审核,当年授权科技厅同意批复了25家科研机构的方案。其中,对区直13家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方案批复的主要精神是要整体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对12家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方案批复的主要精神是要做好非营利机构的界定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要转为科技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要建立现代研究院所制度。

1.3 区直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阶段任务基本完成

到目前为止,区直13家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均按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的17号、18号文件精神和批复方案的要求,走出深宅大院、面向市场,将自身的科研成果和产业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创办了经济实体,实行了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并存的体制,增强了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其中,自治区交通设计研究院整建制改制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医药工业研究所的国有资产已全部退出,改制为民有民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轻工研究所利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与相关企业共同组建了“内蒙古双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治区计算机应用研究院抓住市场发展机遇,积极创办了“内蒙古灵奕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建材研究设计院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成功地获得国家甲级综合设计资质,并与蒙西新材料高科技股份公司参股,在蒙西水泥转制为蒙西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治区机电设计研究院吸收、开发地源热泵新技术,通过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用市场运作方式示范推广该项技术,积极开拓新能源环境产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通过转制使区直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的创新创业意识明显增强,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新兴产业迅速发展,正在成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中坚力量。

1.4 积极深化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使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一轮改革步伐正在加快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深化以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新一轮改制工作,研究拟定了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制工作基本程序》和《关于深化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与此同时,组织、指导科研机构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清产核资、资产审计和评估及改制方案的制定工作。目前,区直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均基本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的资产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

1.5 启动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使这类机构的分类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按照推向市场和按非营利机构运行管理两部分进行。2001年,在区直15家公益类院所中,除了将劳动保护所、计量所退出科研系列和将大兴安岭林业科研所并入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外,对其它12家科研机构的改革进行了批复,均按不同情况核减了40%、50%的编制。分类改革工作启动实施以来,各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积极落实改革方案,在结构调整、人员分流和机制转变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院所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转变,机构活力和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首先,新机制开始建立。这类机构普遍推行了全员聘用制,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公开招聘;在分配制度上探索实行了“基础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的三元结构收入分配制度,体现按岗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原则;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增强了竞争活力。这些改革措施的推行,有效地摧进了“开放、流动、竞争、协作”新机制的建立。其次,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在学科结构调整上,按照突出优势的方针,加强重点学科,扶植新兴学科;在人员结构调整上,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大幅度压缩了职能部门和人员数量,各单位将行政管理人员编制一般控制在总编制的10%以内,一些不适宜科研工作的人员通过后勤社会化、发展产业和提前退养等渠道进行分流安置。再次,研发能力有所增强。通过竞争争取国家科研经费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改革以来,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水科院等院所每年能从国家的各项计划中争取1000多万元的科研经费,开始承担国家“973”、“863”等科研计划和一些重大专项科技项目,科技创新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第四,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经过人员分流,结构优化,目前,公益类研究院所保留了一批专业技术骨干,吸引了一批海外留学人员,成为我区知识创新的重要力量。

1.6 盟市所属科研机构改革稳步推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盟市均已结合各自的实际,研究制定了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在人员分流、机制转换等方面已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有的已整建制改制为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较为集中的包头市作为自治区科研机构改革试点地区,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完成了改革任务。包头市稀土所、机械所等3个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整体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化工所等6个技术开发型院所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这些改制的院所无论是研发能力还是产业化水平,均有了很大提高。7个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的改革根据科研所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了不同的办法。农研所、果研所转制后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研究发展中心;农机所、林研所转为技术推广站;园林所在全国率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这些改革成果为其他盟市尽快全面开展科研机构的改革、改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2 目前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内蒙古自治区17、18号文件中关于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要“保留20%事业编制的差额补助,实行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并存”的政策规定与目前国务院关于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整体改制为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有很大的差异,同样与其它省市区的政策有很大的不同,同时也与最近自治区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根据原来自治区17、18号文件规定,一些部门和院所的同志认为改革只是深化内部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或院所创办企业,整体上依然实行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并存的体制,未从整体转为科技型企业去构建和运行。同时,在具体操作中也遇到不可回避的难题,应当事业单位就是事业单位,企业就是企业,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允许企事不分、企事兼而有之。因此,双重法人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体转制进程。

第二、科研机构改革调整准备金到位不足、时间滞后、调控不力。应早在2000年到位的调整准备金,2002年仅落实500万元,尚缺1000万元,调控力度不大,影响了推进改革的时间进度。

第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意见。自治区虽然在推动科研机构改革方面出台了不少政策性文件,创造了较好的环境,但在科研机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最近才下发了可以遵循的政策措施。因此,尽快落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已成为深化改革十分迫切的问题。

第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改革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组织认定及运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科研机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按照总体上保留不超过30%工作人员的要求,重新核定编制”。自治区在此之前已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进行了较超前的改革,按原编制的40%和50%核定了其事业编制,但受来自诸多因素的限制,认定非营利性重点科研机构的工作还没有开展起来,应分流出去的60%和50%的人员没有完全分流出去,应剥离出去的非营利部分没有彻底分离出去。另外,按照国办发38号文件精神,国家财政已加大了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经费支持力度,人均事业费从不到2万元提高到5万元,5年内将要达到人均10万元,而内蒙古自治区目前人均只有1.93万元。重点科研机构的投入力度严重不足,原始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将受到很大影响。

第五,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纳政策,得不到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17、18号文件,特别是自治区政府2001年的92号文件明确规定:“未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后从2001年1月1日起都要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01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但在改革中视同缴纳问题得不到认可和落实,各单位和职工应从2001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无法纳入社会统筹已有两年半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将给转制院所和职工造成越来越重的负担。这已严重影响着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和改革的总体进程。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有些院所对改革和走向市场失去信心和勇气,产生了等待、观望的消极思想,因此,虽做了转制前的一切前期准备工作,但部分院所还没有彻底办理完能够反映院所转制重要标志的企业法人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3 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3.1 加快推进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针,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综合运用多种改革措施,对全区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战略性调整。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改变科研机构科研事业单位性质,转换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使自治区已经实行企业化改制和正在实行企业化改制的科研机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实现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重新整合自治区科技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改制的目标是:自治区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和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的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彻底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建立起来的国有科研事业单位性质及其建制,职工随科研机构的改制转换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组构建一批科技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提高自治区的技术创新能力。

改制的主要任务:

——改变国有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性质,使其变成产权多元化的公司制科技型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通过采取各项优惠政策和综合措施,尽快使自治区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从事业法人转变成企业法人,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转换改制科研机构职工的劳动关系,使其变成走向市场的社会自然人。通过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解除职工的国有事业身份。从“国家人”转变为“社会自然人”。鼓励改制科研机构的法人代表和内部职工用解除“国有事业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和自由资金,在自愿的基础上入股,或直接转为改制后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股权激励、债务处理等多种方式使国有资本有序退出。通过实施职工参股,经营者持大股,技术骨干持多股,吸纳社会资本入股等方式进行公司制改造,组建多种经济成份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培育技术创新主体,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通过各项有效措施,充分发挥改制科研机构的研发和人才优势,增强其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促使其成为最具活力和创新能力的技术创新主体。

3.2 加快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改革,加强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管理和扶持力度

对这类科研机构的改革,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进行验收、认定,经认定后保留10个左右精干、高水平的区属重点科研机构,有些专业相近的科研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组或与高校联合,仍保持事业建制。对这些机构要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和运行,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这类科研机构要实行固定岗位,流动管理。设部分流动岗位编制,用于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这类科研机构要以解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高技术的研发问题为己任,加强科技创新源头建设,为中长期的发展储备优势技术,为社会提供相关领域的科技支撑,通过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这类科研机构要按现代科研院所的运行机制运行,实行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并以重点实验室为研究主体,集中最优秀的人才,借助国内外的相关力量,力求在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取得重点突破。

改革的方向是:

——凡是公益类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

——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

——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

——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区直科研机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按照新的机制和管理制度运行,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任务,按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提高面向市场服务的能力,最终实现经营管理的社会化;主管部门要转变管理方式,变直接领导为通过参加机构理事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自治区计量科学研究所和劳动保护研究所,根据其具有执法性质的特殊职能,不再纳入区直属独立科研机构管理序列,其人、财、物等由主管厅局进行管理;自治区体育科学研究所、刑事科学研究所,根据其行业性较强,规模较小,但具备专业特色与优势的特点,按行业和主管部门的管理系列进行内部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自治区老年病研究所,要按照所、院结合的方式,整体纳入内蒙古医院,面向临床,面向防治,突出重点,发展优势。

3.3 组建高起点、综合性、全新运行机制的内蒙古自治区虚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院,形成自治区特色的科技创新源,搭建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平台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力度,加快科教兴区步伐,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在不改变现有隶属关系的前提下,根据自治区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以研究开发院为平台,以科研项目为纽带,以培养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以虚拟组合的形式组建高起点、综合性、全新运行机制的自治区虚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院。组建该院是在加快深化自治区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制和全力推动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的进程中,用“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市场运作理念和全新的体制与运行机制,优化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并广泛联系、吸纳海内外的科技力量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拟组建的研究开发院实行董事局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研究开发院除在院部管理层安排10名左右的固定事业岗位以外,为自收自支的非营利性法人。同时,要采取股份制、会员制和知识产权、技术和管理入股等办法,进一步扩大发展规模,增强辐射能力;要建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和服务模式,通过实行项目招标制、聘任制等办法和激励措施,集中最优秀的人才进行科研开发,采取最先进手段提供技术服务,使研究开发院成为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的综合性研发机构和人才培养基地,成为自治区知识创新源。人才培养源、信息开发源、科技服务源。研究开发院要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主要承担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在自治区优势、特色领域设立开放式重点实验室,建立科技中介机构,聚集一批高科技人员,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研队伍,对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在重大项目联合攻关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取得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争取在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的某些前沿领域接近、赶上或超过世界先进水平,为整体提高自治区研发能力和原始创新能力以及科技进步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3.4 加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力度

在加快推进自治区科研机构改革、改制的同时,按自治区党委、政府17号文件中确定的规划目标,加大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力度。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与重新认定保留的重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相结合,建成自治区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与企业相结合,建成自治区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核心主体。

3.5 认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并加大科技投入

由内蒙古科技厅牵头,汇同财政、编办、地税等部门,在公益类科研机构中组织认定自治区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对达到改革目标,经认定保留的非营利性重点科研机构,作为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中知识创新的重要基地和创新源头,要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其人均事业费,按国务院国办发38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财政部的做法,从目前的1.93万元提高到5万元,并以后逐年增加。通过加大投入力度,使这类新组建的重点科研机构,为全社会提供相关领域的科技支撑,并培养、聚集一批高层次研究人才,力求在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取得重点突破。同时要参照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各种综合措施,尽快剥离面向市场的部分,逐步与原科研机构脱离关系。

收稿日期:200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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