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军法研究

北宋军法研究

张明[1]2001年在《北宋军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自中唐“安史之乱”以后,武人跋扈,全国藩镇割据。军队中将帅士兵无视法纪,骄纵叛上,历史上呈现出一派纷扰混乱的军政局面。北宋建国伊始,宋太祖即着手整顿军政,制定新军制,以消弭兵患,巩固政权。北宋军法作为这个新军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军制的法宝。它制定的是否完备,执行的是否有力,直接关系着北宋军队的战斗力,关系着北宋王朝的国防实力。本文通过探讨北宋军法的基本内容,特别是北宋军法在社会中的实际操作问题,尝试性地分析了军法的操作与北宋军政的日益败坏,以及北宋军事实力衰微之间的紧密联系。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论述北宋军法制定的历史背景。第二章论述北宋军法的基本内容,包括阶级法、士兵逃亡法、擅兴律、战争时期的军事罚条、军中诸禁律。第叁章论述北宋军法的司法审判程序。北宋王朝对违犯军法的军人的刑罚,分用刑和不用刑两类。北宋军法还规定,军人如果犯罪,分别按战时与非战时两种情况实施执法,每种情况下都有其各自的军事审判机构、官员和司法程序。第四章论述北宋军法的实际操作及其影响。首先分阶段研究北宋统治者处置将官触犯军法案件的态度和方式,可以看出在将官的行为不危及王朝统治的前提下,除宋神宗时期对将官的宽纵程度较之前朝略有减弱外,总体上北宋统治者姑息宽贷作过将官的程度在日益加深。就此剖析北宋统治者宽贷将官的原因及其对北宋军政产生的消极影响。最后论及北宋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士兵犯罪的严惩不贷。

钱俊岭[2]2011年在《宋代军队赏罚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军队赏罚制度对安抚士兵、激励士气,惩治不法、维护军队内部秩序,提高军队战斗力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军队管理中占据了颇为重要地位。时至今日,对于现代化军事管理而言,赏罚制度依旧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管理手段,被视为军中要务。赏罚制度很早即被古圣先贤应用军旅之中,大致可追溯到夏商周时代。时至春秋战国时期,各学派思想家都注意到了赏罚制度在政治、军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纷纷着书立说,阐述其重要性。特别是兵、法两家关注到了赏罚之术在军政管理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最终将其系统化、理论化,并将其应用于实践之中,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自此以降,历代统治者与军事将领皆对赏罚制度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视之为定国安邦之要务。可见,赏罚制度对中国古代的政治、军事等诸多方面都产生了重要作用。时至宋代,军队赏罚制度却呈现了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如众所知,中唐“安史之乱”后,各地藩镇纷纷拥兵割据,他们之间又相互攻伐不断,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地位不失,而普遍采取了“厚赏养士”的举措,而对其不法行径则疏于惩戒,姑息纵容,从而养成了武人骄横、跋扈的习气。而宋代立国之后,虽武人有所抑制,但只是针对能够威胁到皇权的高级武将而展开,对中、下级武将及普通士卒,宋廷依然沿用重赏轻罚的措施,宋太祖不仅没有解决军人骄纵的习气反而有所加重。另一方面,特别是“防弊”为主的治国方略之下,为了进一步分割武将权力,在中央、地方同时设置多个机构主管军事,导致了宋代机构重迭,政出多门的弊端。同时,官员之间政事多有不协,致使政务多有滞留。加之,宋廷制定一套严格的申报程序,以期防止在呈报功状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现象,但所带来的结果却是耗费时日、手续繁琐。在这种情况之下,导致了赏罚逾时,无力激劝将士。所以说,宋代军队赏罚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赏滥罚轻、赏罚逾时。宋代统治者也想对军队中逐渐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严加整肃,所以从真宗朝开始政府颁布各种罚条,但由于惩治标准过低,加之在执行过程中,统治者对罪卒多有宽纵,所以根本不可能对不法行为有所遏制,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统治者深知军中的不法现象是一种普遍存在,如果彻底整治的话,必然会打破当下政治结构的稳定,对现行的军政体制有所损害,由此可能会引发军队内部更大动乱,而这是宋代统治者所不愿看到的情况。宋代所发生的兵变,大多因士卒不满政府所赏之物而引起,所以,严加惩治军中不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高于实行现行的赏罚制度。故而,为了确保当下统治秩序的稳定,宋代统治者并不十分热衷于整肃赏罚制度所带来的弊端,得过且过,而最后也只能以厚赏这种方式对军人进行安抚。所以说,宋代军队赏罚制度不但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反而助长士卒骄横习气,滋生腐败现象,但却成为了维护统治秩序稳定,控制军队的工具。

王翰儒[3]2015年在《兵变与北宋内政》文中研究表明北宋立国170余年,共发生大小兵变70余起,结果均被成功镇压,并未对政权存续造成较大影响。究其原因,在于北宋“重内轻外”治国理念下对国家内部治理的重视。统治集团始终坚持祖宗之法,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政权内部的稳定少变作为首要任务,甚至牺牲了外部国防建设。北宋时期的兵变多数为士兵叛乱,宋廷实行募兵制度和严厉的军法管控,使得士兵成为独立的职业群体,即使叛乱也难以获得额外的支援。在应对兵变的具体措施上,除了果断武力镇压外,还辅以招降安抚等怀柔手段,意欲尽量减少对社会秩序和民众生活的影响,迅速消弭动乱。本文将以兵变作为研究北宋对内政策的视角,通过对北宋时期兵变的总结,探寻北宋政府在应对兵变时的各方面措施,从而进一步解读北宋统治者的治国理念。文章内容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在作者管见的范围内,对北宋时期的兵变进行整理,并就兵变的原因和类型进行分析。第二章从军法的规定和兵变的应对上进行论述,探究兵变集中发生地区和时期北宋政府应对措施的特点。第叁章主要就以士卒为主的兵变,从士兵群体与将帅、农民的关系,军队的职责定位角度进行再讨论,以就兵变对政权影响有限的原因进行再解读。第四章从治国理念角度探讨北宋的对内治理,在“重内轻外”的治国理念下,对内化解矛盾、维护秩序是北宋政府治政的首要重点。

上官红伟[4]2013年在《北宋中下级统兵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北宋中下级统兵官以其行施本职的对象即军兵来界定,大致可分为兵官、军校、使臣叁大类,其中下级统兵官与中级统兵官的区分由官资、差遣级别、俸禄职钱职田等级、是否具有特殊事权权项来界定。在北宋的统兵体制内,中下级统兵官因其事权所限,通常不具有筹议制令权,其主要职守在于执行上级的具体指令。在各级军事职司内,中下级统兵官多不任本司在编的正贰官,且主要充作本司内的随时听令的备征将领。中下级统兵官在职司内对联接主官将帅与军兵之间起不可替代的作用。中下级统兵官的武技来源系出多头,其水准比普通军兵和民众要高,成为其作为统兵官的基本准入门槛。其控驭军兵和军事指挥能力参差不齐,尽管宋廷采取多种措施,仍未有较大改观。宋代中下级统兵官在各项制度措施的约束下,与五代将领相比,其不遵法纪的行为行为已大为收敛,基本能谨守其本职。然在私德方面,仍不免有贪蚀财货的行为,私役、苛待军兵成为军中弊病之一。北宋对中下级统兵官的诸多约束措施在执行中大多成为具文。宋廷在授予中下级统兵官的差遣职事时,综合考虑其官资、年劳、战功、效能等因素,使差遣级别与其相符。在授予其差遣职名的同时,也划定了其事权权项和管辖范围,这些事权会随着平居之时和战时的转化所需而作相应的调整。中下级统兵官在执行本职的过程中经常遇到超出制度规定范围的问题,此时,做出何种判断,取决于其对时局和战局的把握,处置不当,则有丢职丧身之虞。中下级统兵官自身面临的问题较为繁剧、棘手,使得中下级统兵官的升迁存在障碍较多。中下级统兵官在社会生活中,其经济收入较同级文官稍优,然在消费趋向上偏低。因宋代“崇文抑武”之故,中下级统兵官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得到社会其他群体的尊重。个别统兵官因不能约束自身,而因私罪致狱讼。中下级统兵官在北宋整个军事体系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北宋时围绕中下级统兵官形成的一套相关制度对后世军事制度产生较大影响。

柏宁会[5]2013年在《北宋征伐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安史之乱”以后,唐末五代,藩镇割据,武人跋扈专权,社会长期动乱。北宋建国伊始,宋太祖即着手整顿军政,十分重视礼制的建设,以重新树立儒家忠孝节义的观念,消弭兵患,巩固政权。征伐礼作为军制的一部分,是维系军制的重要手段。本文通过探讨北宋征伐礼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征伐礼的实践,尝试分析了北宋政局的变化对征伐礼实施的影响,以及征伐礼的实施反映的北宋统治者的治国思想和特点。北宋征伐礼的实施与政治大环境关系密切。在北宋初期,征伐礼受到高度重视,各项制度趋于完善。到了北宋中期征伐礼流于形式,很少举行,但制度固定下来。到了北宋末年,统治者重新举行征伐礼,希望以此提高军队战斗力,挽救政治危机,但最终失败。北宋征伐礼的实施反映了北宋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和政治目标的转变,通过研究北宋征伐礼的发展变化,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刻的认识北宋的社会政治发展。

张明[6]2003年在《北宋军法基本内容考略》文中指出军队是国家政权的支柱 ,而军法则是确保军队高度集权统一和加强军队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军法作为创立军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受到我国历史上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众所周知 ,唐末五代之际 ,将帅士兵骄纵 ,“兵骄则逐将 ,帅强则叛上”1,武夫悍将成为政坛上的主角

辛要宾[7]2013年在《北宋逃兵问题的相关探讨》文中提出逃兵现象历代有之,宋朝亦不例外。事实上,无论是皇帝诏令、官方文书、大臣上言抑或是法律文件,多数宋代典籍都有关于逃兵的论述。虽然部分史料因战乱及年代久远而有所遗失,但遗留下来的数字仍可以做宏观分析研究。加上近来《俄藏黑水城文献》的出土及《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此书有“第八将”即鄜延路的官方档案,记载了不少有关逃兵问题的事件)的出版更是对上述大量史料的微观事例验证。事实上,宋代逃兵问题自北宋建立后就一直存在。从现有史料来看,宋代的逃兵涉及其大部分领土。逃兵的类型更是涵盖禁军、厢军、乡兵和蕃兵。特别是北宋中期以后,逃兵现象愈发严重,几成顽疾。在靠近辽与西夏战事频发的北宋边疆地区,逃兵现象尤为明显。造成北宋士兵大量逃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面既有招募士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又有士兵在军队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因素。更有北宋政府的不恰当处理措施所带来的后续影响。逃兵的大量涌现给北宋政府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是军队人数的减少,军队战斗力的直接削弱造成国家军事实力受损甚至影响国防力量。特别是与辽和西夏相邻且摩擦不断的地理处境下,北宋政府更是疲于应对。另一方面,造成北宋政府财政的直接受损。同时,大量逃兵聚集成伙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异常棘手。逃兵之弊对于北宋政府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为了解决军队逃兵问题,减少士兵逃亡数量以及应对士兵逃亡后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北宋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如采取与官员升迁相关的问责制度,将逃兵多寡与官员的仕途结合起来。再者,颁布极为严厉的士兵逃亡法,对于逃兵给予法律严惩,企图利用严刑峻法威慑士兵。由于逃兵数目众多,北宋中后期政府为笼络士兵、保证军队数量甚至允许逃兵在一定的期限内首身免责。为了减少逃兵为乱社会的现象,北宋统治者更是颁布了大量招诱逃兵的政策。然而,从逃兵不断的严重事实来看,北宋政府的措施收效甚微。这一结果与北宋政府腐败的军政、充满弊端的募兵制度、反复无常的政府法令及复杂的社会环境不无关系。在北宋一朝大的时空下研究逃兵的总体概况,对了解和认识北宋逃兵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分析北宋逃兵与其相关问题对于探索宋代士兵军中生活情景及相关军事、政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杨计国[8]2010年在《宋朝的俘虏政策研究》文中提出俘虏是指在战争中被直接抓获或在武力逼迫下投降的人员。俘虏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类特殊群体,存在于各个历史时期,其被俘后的命运不尽相同。有宋一代,先后与辽、西夏、金、蒙古等政权相抗衡,同时要平定王朝内部的农民起义与士兵叛乱,在这些内外部冲突与战争中抓获了身份各异、数量庞大的俘虏。宋朝因袭前代制定了献俘礼,通过这种军礼仪式来宣扬国威,显示战功。献俘仪式及其隆重程度因俘虏的身份而有所不同,举行献俘礼的地点、出席献俘仪式的人员不固定;宋政府举行献俘礼时对本国将士进行奖赏,献俘仪式结束后将俘虏杀掉的事件比较少见。在军法上,宋政府对将士在行军途中、战争中、战争结束后如何处置俘虏做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抓获俘虏后的奖赏标准,这些措施丰富了宋朝的军法内容。在借鉴前代俘虏政策的基础上,宋政府根据当时的政治形势,依据俘虏的身份,作出了不同的处理,这是宋朝俘虏政策灵活性的体现。恰当的俘虏政策,加快了北宋初期的统一进程,有利于新占领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从俘虏中发现有用的人才,还可以通过交换俘虏改善与敌国的关系,甚至利用俘虏实行反间计。不恰当的俘虏政策,则容易引起社会动荡,恶化与邻国的关系。同时,宋朝依然存在虐俘、杀俘的现象,这与宋政府把杀俘作为一种战术、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等原因有关,但大规模杀害俘虏的现象已很少见,这是宋政府以文治国方略、政策开明的重要体现。

籍勇[9]2012年在《宋代士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宋代建国后,继承了中唐至五代所施行的募兵制,以各种形式招募百姓入伍。士兵入伍后,以从军为其职业,脱离了原有的社会生产活动,依靠宋政府向他们发放的生活物资生存。宋代除募兵制外,也保留了征兵制的形式,以之作为募兵制的补充。征兵制下的士兵并不脱离生产,宋政府在不同地区按一定的人口比例征召。他们定时参加军事训练,有时也要被调拨征戍,宋政府对其发放钱粮或减免税赋作为报酬。士兵的职责由战争、出戍、训练服役等几方面构成。由于军种驻扎地的不同,这些士兵的职责也各不相同,驻扎于宋朝前线的士兵多忙于军事训练、驻防、作战、从事军事性生产等职责,生活相对紧凑,且有着伤亡风险。而驻扎于宋代腹地较为和平地带的士兵部分悠闲无事,以至于懈怠训练,过着相对轻松的生活。那些以劳役为职责的士兵,在不同驻地为宋政府辛苦服役,生活极其艰苦。驻扎于皇宫中的士兵以护卫皇帝安全为己任,并为宋代各项礼仪庆典充当礼仪之用。部分征兵制下的士兵虽然平时生产,但是在战争到来和劳役急需时,也需被招为军用,从事与正规军相同的工作任务。如果某些士兵若立有各种战功,便可升迁为官,但是这类士兵的比例在士兵总数中只占极其稀少的一部分。宋人从军抱有矛盾的心理状态,一方面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从军可以为他们提供温饱的环境,但是却使自己的生活完全置身于军营之中,很难摆脱军籍,在劳役和战争中同样面临着死亡威胁。那些强迫从军之人多思乡恋家,疲于征战。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身怀武艺的宋人来说,从军可以给他们展示个人能力进而依军功为官的机会,而那些州县里的游手好闲之人,贪慕军队的免费衣食供给,并懈怠训练,贪图个人安逸。

张衍辉[10]2012年在《宋代军事法律制度探析》文中研究说明自唐代安史之乱以后,武人跋扈,全国藩镇割据,军阀混乱。军队中将帅士兵无视法纪,骄纵叛上,历史上呈现出一派纷扰混乱的军政局面北宋政权建立以后,宋朝统治者着手整顿军政,制定了一系列的军事法律制度,以巩固政权。本文写作不仅要将宋代军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阐明,同时还欲寻求其背后的法律文化,包括其产生的军事法律文化大背景和具体法律制度所体现的军事法律文化传统。全文除引言、结语外主要是分叁部分组成。引言部分是对研究课题作出说明。本部分主要对选题的目的、意义、研究状况、资料收集情况以及研究方法作了说明,同时对本文研究的对象和相关的背景作了简单的介绍。正文部分则按照宋代军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特征和所体现的法律文化传统的顺序展开讨论。第一部分论述宋代军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军事刑法制度、军事行政制度、军事司法制度叁个方面。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宋代军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的特征。第叁部分是结合宋代军事法律制度产生的法律文化背景讨论宋代军事法律制度的所体现的法律文化传统,主要是从儒学的复兴和义利观的变化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参考文献:

[1]. 北宋军法研究[D]. 张明. 西北大学. 2001

[2]. 宋代军队赏罚制度研究[D]. 钱俊岭. 河北大学. 2011

[3]. 兵变与北宋内政[D]. 王翰儒. 西北大学. 2015

[4]. 北宋中下级统兵官研究[D]. 上官红伟. 西北大学. 2013

[5]. 北宋征伐礼研究[D]. 柏宁会. 西北大学. 2013

[6]. 北宋军法基本内容考略[J]. 张明. 青海社会科学. 2003

[7]. 北宋逃兵问题的相关探讨[D]. 辛要宾. 广西师范大学. 2013

[8]. 宋朝的俘虏政策研究[D]. 杨计国. 河南大学. 2010

[9]. 宋代士兵研究[D]. 籍勇. 河北大学. 2012

[10]. 宋代军事法律制度探析[D]. 张衍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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