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预防道德体系的构建_法律论文

论职务犯罪预防道德体系的构建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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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方针,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中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适应面向新世纪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坚持标本兼治方针,探索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健全管理,强化监督,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部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减少职务犯罪”。根据这一精神,本文从理论与现实两方面入手,探讨道德预防职务犯罪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道德预防的理论基础

通过道德教化预防职务犯罪是否可能?这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法制的不断完善,“法律至上”几乎成为世界上一切国家治国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相对于道德,法律不仅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具有鲜明的强制力,因此许多西方法学家都对法制推崇备至,甚至认为法制是制裁犯罪的惟一可行的和可靠的手段。但是20世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一方面是法制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活动愈演愈烈。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预防为主”(包括道德预防)才成为各国的必然选择。这一转变不仅是一种策略上的变化,更是一种观念上的突破,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道德预防的理论上的依据来源于道德的社会功能。孙中山先生曾说过:“有道德始有国家,有道德始有世界。”可以说,没有道德的支持,人类社会就无法生存下去,更不可能得到健康发展。道德不仅是人类摆脱兽性、获得人性的标志,也是人类不断走向文明的条件。道德对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整个社会来看,当一种道德体系产生后,它便形成完整的原则规范,把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导入并约束于一定的社会秩序范围,从而保障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与法律相比,“道德固然是一种软的约束,但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也不可代替的”。[1]二是从个体来看,道德体系对违反其原则规范的行为人有一种自我的心理制裁力量,人若是做了不道德的事情,内心里就会产生内疚、惭愧、不安和后悔等心理反应,从而抑制不道德行为的产生。反之,当人们缺乏道德观念时,他们虽然也能分辨出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但真正行动时,便会置一切道德于不顾,从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许多职务犯罪行为的产生,都可以从行为人的道德品质上找出原因。所以从预防职务犯罪来说,道德的机制主要在于强化行为人内心的道德自觉,激发其自尊心、羞耻感和荣誉感,使他们能够更加自尊自爱,洁身自好。

其次,道德预防之所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还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即法律本身总存在着不完整、不周全、不明确、不清楚、不合理等缺陷。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说:“在决定法律秩序可以保障什么利益,以及如何保障这些利益时,我们必须记住,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存在着三种重要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衍生出来的:(1)从实际说,法律所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容;(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的限制;以及(3)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2](P118)即使主张法律万能论的人也不得不承认,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有“法律不能”现象的存在。但是,我们强调道德预防的本意并非是要否定法律的作用,而是如何以道德来弥补法律的疏漏。就预防职务犯罪来说,就是既要建立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又要充分发挥道德及其他社会调控手段的作用,这样才能实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最佳效果。

再次,道德预防的可能性,还在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定性及其行为的特殊性。从犯罪主体上看,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在整个社会的道德素质体系中居于较高层次,他们的言行举止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和导向作用,他们应该而且能够具备高于社会一般成员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从世界各国反腐败的实践看,无不重视对官员的思想品德教育,而凡是在这方面搞得好的国家,其官员又大多是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一心为民的楷模。从犯罪行为上看,职务犯罪一般有三种情况:(1)贪利性职务犯罪,如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等;(2)擅权性职务犯罪,如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枉法裁判罪等;(3)失职性职务犯罪,如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等。无论哪一种情况,其共同点是其行为的违背职责性。从这一特性出发,我们可以看出职务犯罪行为人深层次的思想根源:价值观念错位、放松自身的思想修养、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这种情况下,它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而解决思想、感情、意识等方面的问题,正是道德的职责和优势所在。

复次,开展道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我国还具有一些西方国家不具备的优势。一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全体人员形成共同的道德理想、道德信念、道德情感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和广泛的社会基础。虽然在具体形态上,社会主义社会还不可避免地继承了封建社会的残余和影响,但是它在本质上比历史上任何道德体系都广泛、深刻得多。它能以不断完备的规范体系,调节个人与社会整体以及人们相互间的关系,引导人们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的秩序,促进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巩固、发展和完善。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过程中,如果能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及其他多种制度的同时,在整个社会积极倡导共产主义道德,使它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那么,必将加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二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德治”思想十分丰富,并且在今天仍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中华民族勤劳、善良、爱国、明礼的传统美德至今仍是广大人民群众奉为准则的道德规范,传统士大夫“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对一些优秀党政领导干部仍具有积极的激励作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加强职务犯罪道德预防体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基础。三是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尤其是毛泽东同志,更是始终把思想道德教育作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首要的根本的措施,十分重视党员、干部的主观自觉与自律[3]。革命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之后前30年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经验是行之有效的。不可否认的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犯罪率低(包括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所指出的:“我们党有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路线,有八十年奋斗积累的优良作风和宝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鲜经验,有全党同志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迫切愿望和共同努力,有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把党风和廉政建设工作做好。”

二、道德预防的世界趋势

对职务犯罪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正了把精力只放在事后处罚、挽回损失方面的被动局面。从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所采取的措施看,一个最明显的趋势便是通过立法,对公职人员的行为活动和职业道德作为严格规定,以保持其清正廉洁[4]。在预防措施上,他们一般更注重过程预防和多管齐下,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较完备的“全面控制”体系。比如,为了确认公职人员及其家庭的合法财产,预防和发现官员以权谋私,许多国家都实行了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宪法中或是在有关的官员行为准则法、道德法、公务员管理法中作出规定。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正式的财产申报制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4年起已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列入了立法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在1995年5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尽管与世界上那些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较好的国家相比,我们不过是刚刚起步,而且在申报的内容上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范围过窄、申报资料不向社会公布、缺乏监督和惩罚措施等),但是随着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不断深入,在我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已是指日可待之事。

除财产申报制度外,许多国家还对公职人员实行禁业限制和收受礼品限制,其目的在于防止公职人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一切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比如法国公务员法规定,禁止公务员兼职和经商。德国、美国虽然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可以从创作、演讲、任教中获得工资以外的收入,但对这部分收入的总数作出限制。此外,以送礼的方式行贿,以礼品买通权力,也是一种极其隐蔽的方式和职务犯罪的源泉之一。为此,各国都对公职人员收受礼品的标准、范围、价值、程序作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组织与雇员法》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许要求或鼓励外国政府及其代理人赠送的价值100美元以上的礼品,外国政府主动赠送的这类物品,个人应在60天内转交本人所在的政府部门。由于个人的成功或杰出成就为政府的承认而给予的奖品,也须得到本人所在机关的批准方可接受。《美国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规定:众议员不许在一年内从他人处接受超过100美元的礼品,每件礼品价值超过35美元,即累计入年度总额。德国《刑法》规定:公职人员私自接受礼品,要求或暗示对方送礼,即使未危及他所履行的公务,也构成牟取私利罪,如果索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则构成受贿罪。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注重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也日益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1989年第四届国际反贪污大会明确提出:“消除贪污要以预防为主,一是完善法律制度,二是开展道德教育,三是设立专门机构,四是加强秘密侦察,五是行政与刑事处分相结合,六是公众参与,七是新闻监督,八是建立现金和银行交易报告制度。”在这方面,亚洲一些国家做得尤其突出。如新加坡的反贪调查局就不仅是一个反贪调查机构,而且还兼有开展反腐败教育的职能。它经常组织讲座对公务员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尤其是对新录用的公职人员和在司法、执政部门工作的公职人员进行道德、纪律等一些有针对性的教育。韩国1993年颁布的《公务员道德法》也要求公务员要加强自律,为民众和社会作出榜样。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重视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已成为一条基本经验。有的国家还在大中学校开设有关从政道德的课程。日本、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政府还拨出专款资助道德教育的调查和计划研制工作。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反腐败独立委员会还在高中生的课程加入了反腐败教育的内容。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是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从2000年开始,中央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纷纷设立了预防职务犯罪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与“正义网”合作建立了“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推动建立了社会化预防组织1300多个,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向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28500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联合部署,在金融证券、国有企业、海关、建筑、医药等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制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在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建设工程中开展专项预防,减少了职务犯罪建设资金流失。在道德预防方面,结合“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学习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2000年,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党组织利用成克杰、胡长清等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组织观看优秀影片《生死抉择》,不少地方和部门还举办反腐败成果展览,开展以案说纪等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受到了深刻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2001年,全国法院共判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分子201202人,其中省部级5人,地厅级89人,县处级419人,有效遏制了近年来职务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注:据新华社2000年10月9日报道,1998-2000年全国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199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审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35084,受处分县(处)级干部3970人,地(厅)级干部292人,省(部)级以上干部12人;199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审查结案职务犯罪案件13万多件,受处分县(处)级干部4092人,地(厅)级干部292人,省(部)级以上干部17人;200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审查结案职务犯罪案件134692件,受处分县(处)级干部4146人,地(厅)级干部331人,省(部)级以上干部21人,其中,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因职务犯罪被处死刑。)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道德体系建设

《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指出:“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应当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根据这一要求,预防职务犯罪的道德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道德自律意识和道德修养。任何犯罪行为,不仅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人际交往等社会环境的影响,还要受到个人的思想品质、心理素质、生活习惯等主体因素的影响。同样,职务犯罪的产生既有社会环境的因素,也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心态有关。为什么处在大体相同的社会环境中,有的人能恪守节操,有的人却变节沉沦,这在一定程度上便取决于个体的道德素质。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一是要有爱祖国、爱人民的崇高的道德情感。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情感——这是道德信念、原则性和精神力量的核心和血肉,没有情感,道德就会变成枯燥无味的空话,只能培养伪君子。”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心中必须时刻想着人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要有正确的权力观,不允许把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不允许把权力当做资本,贪图享乐,挥霍浪费,追求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允许只占有权力,不承担责任和义务,甚至失职渎职,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三是要加强自我教育,因为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无论是灌输,还是宣传,最终都要变成他自觉自愿的行动,即行为人所做的一切都必须是他真实意思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我教育、自律应是道德内化的最高层次,也是道德内化的目标。

第二,加强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是一种他律性的道德机制,与自律相比,它更注重对行为人的外部控制。它有两种职能,一是使个人的行为合乎规则,二是给各种行为以确定的目的和明确的范围。由于职务犯罪活动带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如贪利性职务犯罪多发生在金融部门,擅权性职务犯罪多发生在公检法司等部门,而失职性职务犯罪则多发生在一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中。因此,世界各国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都十分重视对公职人员进行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尤其是对新录用公职人员的“入门”教育。如美国警察部门制定的《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就用誓言的形式,要求警察“忠于职守、不滥用权力、拒绝腐败”[5]。在我国近几年处理的职务犯罪人员中,许多年轻人都表现出明显的职业道德低下的状况,如震惊全国的河南省夏邑县民警诬良为娼案、河北省霸州市民警杜书贵持枪伤人案等。

第三,加强道德环境建设。与宣传教育相比,道德环境、道德风尚更具有稳定的有效的力量。因为人是群体性、社会性动物,每个人的思想、行为无时不受其周围环境的影响。群体的道德认识水平和道德活动水平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具有制约作用或诱发作用。在一个贿赂成风、追名逐利的环境里和在一个政治清明、官员廉洁的环境里,公职人员所面临的道德压力是不同的。换句话说,道德环境对人的行为会产生积极的和消极的两方面影响:环境好,可以对其形成压力;环境差,则可能对其产生诱导。从积极的一面看,环境所施予的道德压力越大,官员们想从事腐败活动时的道德恐惧就越严重。因为道德虽然不是严刑竣法,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它比严刑竣法更具有威慑性,它可以通过社会性的道德惩罚使一个人不再受任何的人的信任与尊敬,并且成为千夫所指的谴责对象和“不齿于人类”的败类。正是道德环境的这一重要作用,才使人们对道德惩罚有一种恐惧心理,使贪官想做贪占之事时存在巨大的心理障碍。与此相反的是道德环境还具有负面影响。如果在一个道德环境较差的社会里,人们对不道德的行为和事熟视无睹,许多违犯社会道德规范甚至违法犯罪之事不仅得不到有力的惩处,反而被漠视、姑息与纵容,见利忘义、见义不为被视为理所当然,那么这个社会必定是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滋生的温床!因此,邓小平同志多次大声疾呼:“要花大力气抓社会风气建设。”“如果社会风气再这么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所以,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道德环境建设与制度建设具有同等的重要!。

第四,大力推进道德制度化建设,使道德具有与政治法律共同的效力和作用。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6](P361)官员道德法制化反映了当代法治国家控制国家公权力的基本要求。官员不是普通人,而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官员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公权的外化。事实上,官员的基本义务就是道德的集中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官员必须讲道德。在当代法治国家大多都是以道德制度来保障官员的道德的功能。在这些制度保障下,一些良好的道德规范如诚实信用、清正廉洁等都成为官员的基本义务。与此相比,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则相对落后,至今只有一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致对一些违犯道德和法律的行为无法惩处,可以说,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当前职务犯罪屡禁不止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因此要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必须下大力气抓制度建设。

综上所述,从道德建设入手预防职务犯罪,目的就是要通过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内心深处有明辨是非的道德意识,从而对犯罪产生一种内在的厌恶感,从而主动放弃犯罪。与体制、法律、规则等强制性约束相比,道德预防更侧重于从人的内心调节制约其行为,因此其作用更带有根本性。如果道德约束达到一定的强度,它就会发挥体制和法律无法比拟的巨大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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