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994年四川省“分税制”运行及存在问题的思考_分税制论文

对1994年四川省“分税制”运行及存在问题的思考_分税制论文

四川省1994年“分税制”运行情况及问题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税制论文,情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财政史上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改革。在财政部的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全省各级财税工作者的共同努力,经过一年的运行,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成功,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框架也基本建立。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在我省的成效

(一)基本确立了分税制体制的框架,初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财政分配关系。

1.中央确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具体的税收返还基数,我省已按财政部的统一口径和办法逐级落实到了市(地、州)、县(市、区)一级。

2.进一步明确了省、地财政固定收入及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留地方部分在省与地、县之间划分的原则和具体办法。一是比照中央在体制过渡期间双轨运作的办法,原体制省对市、地、州的补助及市、地对省的上解,均按原办法执行。二是在双轨制运作期间,除中央集中消费税100%、增值税75%部分外,省不再参与地、县这两项税种的分税并继续维持原体制下收入划分的格局及入库级次。三是中央下划的耕地占用税30%、土地使用税50%,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5%暂留在省级。新开征的土地增值税,省按50%的比例分成。四是归并了以前年度省与地、县经常性结算上解与结算补助项目,简化了省与地、县的结算往来。

3.重新确定了资金调度办法。在新旧体制转化的第一年,为了保证全省财政资金的正常调度,确保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资对资金的需求,上划中央收入的“两税”资金的88%,先集中在省级金库,对上缴地区直接冲抵原体制上解后及时调度返还,对补助地区于次月5日前清算拨补。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良好

1.促进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分税制财政体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了我省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1994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不含重庆市,下同)完成108.71亿元,同口径比上年增收15.47亿元,增长17.98%,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完成89.75亿元,增收9.44亿元,增长11.74%。全省财政收入在1993年较高增长的情况下,继续保持了增长和增收。尤其是我省地方收入,在主体税种上划中央以后,各级党委、政府为确保兑现调资和支农、教育支出的需要,普遍加大了对财税工作的领导力度,促进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2.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原属地方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75%,消费税作为中央税被划归中央,从而减少了地方政府对税大利小企业的控制和干预,制约了地方政府因利益趋动而过多发展“小酒厂、小烟厂”的现象,地区间封锁与重复建设的情况得到了有效控制。反映在地方财政收入上,一是因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全省营业税比上年增长了36.83%,增收6.3亿元,二是政府更加重视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的效益问题,全省企业收入比上年增长了16.04%,增收1.6亿元,初步改变了我省企业亏损面大,效益较差、企业上交财政的收入不理想的局面。仅以上两个方面的增收已占到我省地方财政收入增加额的51%,成为新体制下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

3.把培植地方财源建设摆在了重要位置。分税制体制实施以后,由于流转税的主体上划中央,地方财政的收支矛盾亦显得更加尖锐。在这种情况下,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抓住时机,切实转变过去培植财源的思路。一是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增加对企业技改和扭亏的投入,二是加强对各种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重点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扶持县级经济,取得了初步的效果。据统计,全省51个“双扶”县(扶持丘陵大县和财政困难县)财政收入实现35.68亿元,比上年增长20%以上。按原体制计算,威远等9个重点扶持创亿元财政收入的县均提前跨入了亿元县行列。另有资中、荣县、大竹3个县收入也超过了亿元。

4.零散收入的征管得到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的口子得到有效控制。1994年实施分税制以后,我省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零散税收及其他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地税部门以大力宣传并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为突破口,使地方税种中,仅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几项收入就比上年增收了1亿元。各级财政部门也进一步加强了对罚没收入、规费收入等其他各项收入入库的管理工作。仅前两项收入,全省比1993年就增收2.2亿元。同时,原来存在的随意性减免税收的情况也得到了有效控制,除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减免税政策以外,全省已基本清除了地方自定的其他减免税政策。

5.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我省地方财政组织的收入,从1993年的158亿元下降到1994年108.7亿元,仅1994年当年,按中央核定我省“两税”增长18.9%的增收目标计算,中央就可集中我省“两税”增量10多亿元,占中央“两税”收入及我省地方收入总增量的43%。

6.在新旧体制转移过程中,财、税、库几个部门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政策,完善具体操作等方面,相互理解,密切配合,从而保证了在改革与调整中,中央与地方各级之间划库资金的正确分解。同时,在我省国税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分设过程中,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全省较为妥善地处理了机构分设过程中业务范围、人员分流及财产物资分流等问题,没有因为机构分设影响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

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思考。

1.必须尽快推行转移支付制度。尽管我省财政收入在1993年和1994年两年都实现了两位数的增长,但截止去年底,全省仍有80个县(市、区)和5个地区本级近5亿元的工改调资没有兑现,而我省民族地区特别是三个民族自治州在中央给予专项补助后仍不能全部消化工改增资。这不仅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而且也正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但现行的财政分配办法对此却无能为力。分税制的实施为解决这个问题创造了先决条件,但必须有转移支付制度尽快与之配套,并优先考虑包括我省民族地区在内的民族地区和中西部财力的薄弱的省区。

2.现行的分税制体制方案,仅仅建立起了中央与地方划分收入的初步框架,但地方各级之间(省与市地州、市地州与县、县与乡镇)仍处于不规范状态,在实行分税制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时,一些地市本级甚至乘机上收了部分县乡财政的财力、财权,致使部分县级财政的困难状况进一步加剧,一些乡镇财政难以为继。对此,中央应有一个规范性的指导意见。在中央规范性意见的指导下,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省对市地州及县(区)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3.尽快赋予省一级财政适度的调节权。地方省一级的区域性调控,是我国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宏观调控的必要延伸。现行的分税制体制框架,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省级财政调控的重要性,使得省本级财政面临两难的窘境。主要表现在现行体制框架中,由于主体税种划归中央,省级财政在一个狭小的空间范围内,难于进行有效的调控和伸展。分享过多,将加重地、县财政的困难;分享过少,又无法保证省级调控所应有的财力,特别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财政事权未随财力调整而变化的情况下,建议在上划中央流转税主体税种中,赋予省级财政实施区域性调控必要的财力。

4.应尽可能减少通过调整税收政策等方式,改变中央和地方利益分配关系。1994年实施分税制以后,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下发一些文件,以政策调整和解释等形式,继续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格局,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了较大影响。我们认为,国发(93)85号文件下发以后,基本确立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之后的有关政策调整,应在充分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的意见以后再作出规定。

5.进一步规范分税制财政体制与分税征管的关系。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规定,明确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征管范围,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均应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管,使之与现行的财政体制规定相适应,以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应缴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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