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农村退出与农村金融体制重构_金融论文

国有商业银行农村退出与农村金融体制重构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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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作为支持“三农”为特征的农业银行从县及县级以下地区的撤离,是在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背景下所发生的不可回避的事实。对于这种现象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类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地区的撤离是市场经济改革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规律是“送花不送炭”,由于农村的劳动生产率不高和盈利机会的稀缺,必然导致资金从农村地区向劳动生产率更高和盈利机会较多的城镇转移,因此,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地区撤离,是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自然现象,不必对此大惊小怪。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地区的撤离,无疑是对农业的放弃、农村的漠视和农民的抛弃,必须通过国家的干预来阻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否则,“三农”问题将会变得更加严重,以至于危害国家的经济安全。

其实,从中国农村现实的金融供给和需求来看,两种观点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目,就是要把四大国有银行改造为追求盈利的经济实体,它们从农村地区撤离就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理性选择;但是,如果从农业的弱质性和“三农”问题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来看,正式的金融安排在农村地区的不复存在,显然是不符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稳定大局的要求,农村地区金融供给和金融需求的缺口将会越来越大;但是,如果仍然按照计划经济的那一套办法把国有银行强行留在农村,以期达到支持“三农”的目的,显然是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总体趋势,未免有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嫌疑。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的退出呢?我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二、正式金融安排的失灵: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撤出的必然性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织部分,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是其重要的环节之一。银行是经营货币和金融资产的企业,追求资金的盈利性是其主要的目标。农村经济的“弱质性”、农村城镇化水平严重滞后、城乡“二元”分割等条件的存在,使得农村地区的盈利性投资变得十分稀缺。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重要投入品的资金,就会按照价值规律投入到更具盈利性的工业和城市经济活动中,使得农村地区原本稀缺的资金变得更加稀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正式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抽水机”功能。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步伐的加快,追求资金盈利性的动机变得越来越强烈,这种“抽水机”效应只会更加显著。

如果说上述条件是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撤出的外部因素的话,那么国有商业银行本身在信息的完备性、搜寻、监督和执行的成本方面存在的问题,则是其内部的原因。银行是把资金的供求双方连接起来的媒介,因此,银行又叫做金融中介组织。它之所以能够把资金从剩余者手中转化到稀缺者手中,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关键在于金融中介组织对于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有充分的把握,然后利用规模经济优势从金融服务中获得收益。(注:Leland,H.& Pyle,D.,1977,Information Asymmetries,Financial Structure and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Journal of Finance,32,2)

对于银行这样的金融中介来讲,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是其最重要的经营活动。因此,金融中介必须同时考虑自己的负债来源和资产选择问题。在老百姓的眼中,既然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办的,就没有必要担心它的经营和信用状况,储蓄者都愿意把节余的资金放在这些金融机构中。其实,这是国有银行的国家隐性担保在暗中起作用。(注:张杰:《中国国有银行的资本金谜团》,《经济研究》2003年第1期。)因此,国有银行并不担心自己的负债来源问题。

那么,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困难必然是如何进行资产的选择和组合,也就是银行贷款的投向问题。当然,除了贷款之外,银行还能够以债券等形式进行资产组合。由于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组合形式,在这里仅仅讨论银行贷款的投向问题。在贷款投向的确定方面,最重要的是对于贷款需求者相关信息的了解,以便于分析他们的信用状况和把握他们的未来投资收益。掌握的信息越全面,贷款对象的贷款目的越明确,贷款使用的过程越明朗,贷款的投资收益越确定,贷款对象的贷款需求得到满足的程度就越高。但是,由于下面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对于农村贷款对象信息的把握是不完全的,甚至是严重不足的。

首先,中国农村的经济主体存在着抵押品不足、农业收入不稳定、投资支出与消费支出难以区分以及居住的分散性等特点,作为贷款资金的需求者,他们缺乏显示自己信用程度的衡量标准和衡量手段。

众所周知,抵押品是银行用来防止借款人违约或者借款不还的重要手段,它的存在古已有之,现在仍然是银行用来保证资产安全和收益的重要法宝。(注:米什金:《货币金融学》,李扬、高培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抵押品最重要的形式是不动产,其中包括土地和房产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土地国家所有的条件下,中国农村的经济主体就不可能把仅仅只有经营权的土地作为抵押品。此外,农民的房产基本上是用来生存的场所,不具备流转和升值的功能,也不能够作为抵押品。抵押品严重不足,表明了农村的贷款需求者很难向贷款的供给者(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有力保证。

我国是传统农业占主导地位的农业大国,靠天吃饭仍然是摆脱不了的紧箍咒。由于特殊的地理和气候条件,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农业收入的不稳定是必然的结果。广大农村经济主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收益,因此,在对贷款需求的未来收益的确定方面,银行的把握程度是不高的。与城镇相比,农村居民居住的分散性十分显著。一家商业银行的农村客户的居住空间要大大高于相同数量城镇客户的居住空间,对农村客户相关信息的了解所花费的成本,必然高于城镇客户的费用。因此,金融中介规模经济的优势被农户居住的地理分散性所耗费。以上这些特征,从客观上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向农户贷款的积极性。

其次,处在改革过程中的国有商业银行本身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国有主体的贷款偏好等,主观上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意下大功夫了解农户的相关信息,对于农户的贷款需求存在着消极的情绪。

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进程虽然在逐步加快,但是与标准的商业银行相比,仍然存在者很大的差距。从激励约束机制的角度来分析,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有效和灵活的制度安排。由于上面提及的客观原因,农户缺乏有效地显示自己信用状况的手段,如果信贷员没有受到恰当而有效的激励,他们就缺乏了解和掌握农户信用状况等相关信息的积极性。再从约束机制来讲,如果单方面鼓励信贷员向农产贷款而同时不加以有效约束的话,大量的支持“三农”的贷款就极有可能变成信贷员寻租的工具,或者把贷款贷给自己的亲戚和朋友,从中谋利,经济行为中的机会主义就不可克服。另外,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主体贷款偏好不仅是政策导向的结果,而且也是信贷员的理性选择,因为国有主体的贷款得不到回收仅仅是技术上的问题,而贷给农户的贷款得不到回收,信贷员就有丢掉饭碗的风险。

三、非正式金融安排的有效性和供给不足:对民间金融的压制使得农村金融服务雪上加霜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正式金融安排没有能够有效地解决广大农户的金融需求问题,那么他们把满足需求的希望寄托在非正式金融安排的民间金融上,则是他们必然的理性选择。

我们可以从民间金融的不同形式来加以分析:

1.自由借贷:是指发生在亲戚、朋友、乡亲和邻里等非常熟悉的人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他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相互信任的关系,借贷的数额较小,期限较短,一般不需要正规的合同,即使制订了合同,其契约的要件也不完备。同时,自由借贷的利率变化很大,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一般与信息的完备程度成反比,与借贷双方的了解程度和亲疏程度成反比。

2.钱背和私人钱庄:钱背是指借贷成交信用的中介人或中保人,他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手续费和信息费。钱庄是指在民间个人和少数人成立的为借贷双方提供担保的组织。中保人把资金供求双方联系到一起,是合约签定的见证人。在发生纠纷时,中保人一般是以调停人的身份出现的,一旦一方违约,中保人必须充当保人的角色,有时自己必须要赔偿违约损失的一部分。这种形式的金融中介行为,由于中介人的介入,使得金融交易的范围和规模得到了扩大,但是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也在加大。中介人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如果中介人的“面子”越大,那么对于借贷的正常运行具有更大的保障性。实际上,中介人的“面子”就是非物质形式的抵押品,中介人就是非机构性的金融中介。由于中介人对于借贷双方的信用状况比较了解,部分地克服了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随着中介人中介的借贷范围的扩大和借贷数量的增加,钱背和私人钱庄与正规金融机构在规模经济和资金成本方面的劣势就逐渐地显现出来。

3.合会:是民间盛行的一种互助性融资形式,集储蓄和信贷与一体。一般有若干人组成,相互约定每隔一段时间开会一次,每次聚集一定的资金,轮流交给会员中的一人使用,基本上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中,事先固定使用次序的称为“轮会”,按照抽签方式确定使用次序的叫做“摇会”,以投标方式决定使用次序的属于“标会”。这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随着其会员数目的增加和相互之间了解程度的减少,盈利性功能逐渐突出,安全性就不断地下降。因此,合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融资范围的局限性。

从传统的角度来讲,西方主流经济学家通常把社会关系看作是交换的障碍。通过假定经济行为人的自发性,主流经济学家把社会关系排除在他们的分析范围之外。不同学科的社会科学家,无论他们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多大的分歧,但都一致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应该从传统的社会关系复杂网络中摆脱出来,取而代之的是与现代西方经济学相联系的、不受个人感情影响的、个性化的社会关系。认为最有效率的经济是经济行为人不受其他任何人的限制,理性地按照自己的利益计算得失。受到家庭关系、地方势力和裙带关系影响的经济行为人,不能够作出最优的经济决策。非理性的社会和感情关系将妨碍理性的经济计算,使得经济行为人和资产不能够向经济上最有效的方向转移。

但是,上述倾向并不能够解释为什么社会关系在非正式制度安排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对社会关系加以观察,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把社会关系的理论化与有关经济组织和市场结构的理论结合起来:交易成本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等就是其中的重要代表。尽管这些理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但是,它们都把目光投向了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所关注的领域之外,而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仅仅考察的是同质产品、完全信息和自由交换并存在着大量的买者和卖者的市场。他们把注意力重新放在交换关系本身之上,认识到交换是由交换各方的关系结构所媒介的。他们各自在不同的程度重新把社会关系作为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科尔曼(注:Coleman,James S.,1988,Social Capitalin the Creation of Human Capital,American Journal ofSociology 94:S95-S120.)从理性的和结构的角度出发,借用“社会资本”的概念来描述从社会关系结构的变动中可能产生的优势。他说,如果“金融资本”是可以投资的物质信用,“人力资本”是对人的技能有回报的投资,那么,社会资本指的是可以在交换中产生“信用”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不同结构表明,经济行为人可以利用不同的“社会信用”。而毕各特和卡斯塔丽丝(注:Nicole Woolsey Biggart,Richard P.Castanias,2001,Collateralized Relations:The Socialin Economic Calculation,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Sociology,Vol.60,No2.)认为,在经济交易中,社会关系可以起到抵押品的作用,使得经济交易按照交易各方达成的协议来实现。在他们看来,社会关系一方面可能是自由交换的障碍,同时,社会关系还可以是经济活动的媒介和催化剂;另外,经济行为人在制定经济战略时,还有意识地和主动地利用社会关系。经济行为人利用他们的社会关系来取得他们的经济优势。在管理与经济交易相关的不确定性方面,社会关系执行了许多有用的职能。他们把社会关系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称之为“抵押品化的社会关系”,突出了其作为经济担保形式的角色。

正如物质资产可以作为确保经济成果的抵押品一样,抵押品化的社会关系也可以作为推定的保证。事实上,解决经济问题除了货币化的以及市场化的手段之外,抵押品化的社会关系也可以代替之。社会关系不仅仅是经济交换的累赘,它还可以促进交换的发展。如果某人对他的交换方的道德有信心,或者相信社会和制度压力的有效性,那么社会关系就会使得交换的可能性增加,减少信息搜寻、制定合同具体条文和互不相识的人之间的监督等成本。特别是在那些对经济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社会关系里,对影响个人决策的社会关系结构加以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他们的论述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纯粹的信用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广泛存在的是建立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因此,社会关系就成为人们在经济交换中可资利用的重要资源。在我们看来,社会关系在促进经济交换中的作用,与商品经济发达的程度成反比。例如,在我们对自由借贷形式的分析中曾经指出,发生在亲戚、朋友、乡亲和邻里等非常熟悉的人们之间的自由借贷关系,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他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相互信任的关系。其实,这种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就起到了抵押品的作用。另外,自由借贷的数额较小,期限较短,一般不需要正规的合同,即使制订了合同,其契约的要件也不完备;自由借贷的利率变化很大,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一般与信息的完备程度成反比,与借贷双方的了解程度和亲疏程度成反比。这也说明了社会关系的亲疏程度是衡量其作为抵押品的内在价值的尺度。

这样,社会关系不仅不是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中商品交换的障碍,而是促进了经济交换的发展。

再从信息的搜寻方面来看,科尔曼强调了社会关系在信息搜寻中的成本节约性,他认为,社会关系可以减轻信息的搜寻和取得成本。格尔累威特(注:Granovetter,Mark,1973,The Strength of Weak Ties,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78:1360-380.)则从另外一个角度强调了信托和信息之间的结合可以使社会关系持久化。持续的关系包含了可以证实的并且可操作的信息,还包含着交换对手的道德信息,即交换对手是否值得信任。

科尔曼和格尔累威特都强调持续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认为持续的社会关系使得行为人对经济活动加以监督。尽管这种关系是在不同的社会背景和商业环境下,显然,其功能是增进了贷款人对借款人信息的了解和行为的监督。此外,持续性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可以起到规范经济活动形式的功能。例如,社会压力可以迫使熟人之间的债务结算,对个人自我控制和承担经济的和社会的责任的可能性,可以减少违约的发生。

我国农村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都具备了他们所描述的这些特征。例如,在合会组织中,如果有成员违背行为规则,那么他就有被开除出去的可能,并且会在经济交往圈中消失。这样,持续性的社会关系就成为人们履行合同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压力。但是,由于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的高利贷性和运作上的非规范性,基本上游离于国家的监管之外,国家对于民间金融采取了压制的态度。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两方面的夹击:一方面,民间金融本身的先天不足,必然造成其不能够成为农村金融的主体;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的压制,不仅不利于他们的发展,而且还使得国家的监管没有对象(因为许多民间金融采取了地下的形式)。

四、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寻找正式金融安排与非正式金融安排之间的恰当结合

一方面是正式金融安排的失灵,另一方面非正式金融安排却受到了挤压,其结果必然是农村金融体系不能够适应“三农”的需求。既有的分析已经表明,解决的途径应该如下:

1.从正式金融安排方面着手。既然国有商业银行的撤出有其必然性,为了满足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就应该从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三农”的特殊性,完全商业化的正式金融机构必然不能够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因此,主要为“三农”服务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就不应该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采用相同的模式,必须是“有限度”的商业化,即中央银行把中国农业银行的盈利性指标压低,以便于补贴其从事“三农”业务所带来的必要亏损;另外,中央银行还可以设立专项贷款,作为支持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2)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切实建立恰当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于农村经济主体的信息掌握,增强对于农村经济主体的贷款力度。(3)除了国有商业银行之外,还应该把农村信用社建设成为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主体,使之贴近农户和服务农户的优势得到更好地发挥。此外,政策性银行也应该充分发挥为“三农”服务的职能,不要把业务范围局限在发放粮食收购贷款的范围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借鉴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经验,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更好地支持“三农”的发展。

2.在充分发挥正式金融安排作用的同时,鼓励和发展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民间金融。这样一方面可以填补正式金融安排留下的市场隙缝,充分发挥非正式金融安排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国家的金融监管有具体的目标,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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