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的时代与多元的法学——迈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走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学论文,中国论文,走向论文,世纪论文,时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人类社会正处于一个变动不居的多元化时代:世界进入了一个多元并存的时代,中国的社会结构、人的心态和行为趋向都呈现出一种多元的存在。多元化的时代必将产生多元的法学,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也将趋向于多元化的发展:(1)中国法学将发生分化,大一统的法学格局将被多元并存的法学新格局取而代之;(2)将出现中国法学流派;(3)域外法律文化的影响显得更重要、更深远;(4)法学研究方法多元化。而法学多元发展的实现尚需要一系列内在的和外在的条件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政治上和学术上的宽容。
世纪之交的人类社会,充满着一种不安定①、不安静的氛围。到处都在发生着变化,发生着变革。这种变化和变革的速度是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难以比拟的。世界的政治格局、经济格局在急速变化,局部的战争从未间断,民族、宗教间的冲突此起彼伏,功利化、利益化的追求正在逐渐主宰着人类社会,成为社会价值观的时尚和“主流”。宁静被打破,往昔那种“田园诗歌”般的传统社会状态已成为历史记忆而留驻史册。这种变化不仅遍及于世界上大大小小的都市社会,而且波及到了被视为变化缓慢的传统乡村社会。这就是留置于我们视野中的世纪之交的人类社会景观:人类社会正处于一个变动不居的多元化时代。这种时代特征不但影响着每一个具体社会的结构性转变,也影响着作为社会变革反映的载体——法律以及法学的变化和走向。
时代特征:多元化
在冷战结束之后,整个世界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也呈现出新的时代特点。思想家、政治家们试图对这种新的时代特征进行总结。这种总结对于准确地把握时代特点、制定适应时代特点的发展政策,是有助益的。在对时代特征进行总结概括中,学术界提出了多种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我们这个时代进入了一个利益追求、利益分化和利益多元的时代,有的则认为,我们这个时代进入了一个日益功利化、现实化的时代;而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则认为,冷战结束后,整个世界进入了一个“文明冲突”的时代,等等。上述看法见仁见智,各有所长,都试图从一个侧面来描述和概括时代特征。但笔者认为,多元化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总特征或主要特征,它可以涵盖、说明、解释我们这个时代的许多现象。下面,我们将以中国为主要考察对象,对这一时代特征进行一些分析和论证:
1.在经济体制上,我国正在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在这个过渡期中,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二元并存的局面;在经济成分上,也呈现了一种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多元并存的局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还将得到较大发展。
2.在政治体制上,我国也正由高度集中的传统政治权力体制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转变。这种转变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政治行为,而是由深刻的经济体制转变引发的一种必然性的上层建筑中政治体制的变革。作为政治体制转变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的职能,面临着较大的变化和分解。随着企业、事业及社会基层组织独立性、自主性地位的加强,许多过去由政府行使的权力将交由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基层组织去行使。在维护中央权威和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前提下,地方及企业的权力将加大,权力运行体制也将出现一个多元并存的格局。
3.在文化形态上,有悠久历史积淀的中国传统文化与反映现代工商业文明和市场经济的现代文化并存,其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以及中国封建传统文化、资本主义文化等多种成分并存;在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上,高雅文化、严肃文化与通俗文化、流行文化并存,而且二者的位次在交替发生着变化。严肃的学术著作和通俗的武侠、情爱小说共同摆在新华书店的书柜上,以及遍及于全国城乡的街头书摊上;被喻为“阳春白雪”的交响乐、芭蕾舞与流行大众社会的港台歌曲、影视节目也交相出现在国家及地方的舞台上和电视、电台等传媒中。整个文化形态、文化表现形式出现一种多元并存、混合相间的局面。一篇对中国文化现状进行述评的文章指出:“中国文化进入了多元时代”②,这的确不失为真实的写照。
4.在国家治理方式上,人治与法治并存。与此相关联,社会调整规范系统也存在着多元并存的局面。在我国现有社会调整规范中,有法律调整规范、政治调整规范、伦理调整规范以及宗教、风俗习惯调整规范等,各种调整规范的强度和效力也因具体的社区环境和文化圈不同而有所不同。
5.法律文化的表现,也是一种多元并存的局面。以农业文明为特征的法文化(尤其是观念形态法文化)与以现代工业、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为特征的现代法文化(主要是制度性法文化)构成我国现阶段法律文化的宏观结构,两者互相影响,互相冲突,互相牵制,使中国法制现代化步履艰难。
6.变革时代的人们的价值观念,更是一种多元并存的局面。传统的价值观念与现代的价值观念并存。在群体的价值观念中,既存在着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平等、自由、公平、公正、自愿、诚信、契约、利益、法治、开放等现代形态价值观念,也存在着诸如身份、等级、贵残、尊卑、人治、义务、强权、封闭等传统社会形态的价值观念。这种多元并存的价值观使现代人处于一种无所适从、无所依归之状态。
对于一个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变革社会来讲,多元化是对这种变革的一种必然反映。从世界范围来讲,苏联的解体结束了两个超级大国主宰世界命运的总格局,使世界也进入了一个多元(也有称之为多极)并存的时代。就我们身处的中国社会来分析,无论是社会结构,还是人们的心态、行为趋向,都呈现出一种多元并存的格局。这种多元化格局反映了一种客观的社会现状,一种客观的社会发展进程,因而成为我们时代的一个总体特征。对于这个时代特征,我们无法用道德的眼光,用对与错、好与坏去评判它,正如人们无法从道德的角度去评判一个时代一样,而只能从这种多元并存的客观状态中提出我们的任务,做出适合我们社会发展需求的选择。
中国法学的走向:多元发展
多元化的时代特征不能不对中国法学的走向产生影响。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之科学,而法律作为特定时代、特定社会之反映,又不能不随着时代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多元的时代必将产生多元的法学,而多元的法学反过来又成为这个多元时代的表征。
这里,有一个理论问题应该说明。“多元的法学”这一命题,主要的不是从政治意义上,或意识形态意义上的命题(当然,不排除它也是含义之一),而是从法学学术意义上的命题。“多元”一词是对一种文化状态的描述,它本不具有政治含义,也不应被视为一种具有强烈意识形态色彩的概念。因此,否认多元,便等于否认了人的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世界的复杂多样性,这恰恰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
还有一个更为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同多元相对应的是一元。一元也是一种社会存在,但这种社会存在是一种扭曲的存在。它是以人为的政治上的因素维持的。比如,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的全部经济活动,包括生产、流通、消费等诸环节,都牢牢地拴在计划这只车轮上,社会生活被严格禁锢起来。由这种经济形态所衍生的政治结构,只能是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结构,这种政治权力结构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精神生活。社会舆论的一元化,文化形态的单一化、单调化,这同世界、社会、人类的本来面目是不相符的,因此,我们说这是一种由人为的因素造就的扭曲的存在。现在,中国社会正在走向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并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结构、经济形态的变革,而是波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全方位在内的社会整体结构的变革。这种变革的最直接反映,便是多元化社会状态的出现。这是一种不由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客观规律。市场经济赋予人以活力,激发人们的创造性,使人们的个性得到张扬。这就是由一元化社会状态向多元化社会状态转化的深刻的根源。
就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而言,目前也面临着一种深刻的变革。这种变革的根源同时代变革的根源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就目前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预测而言,多元化发展是一个不可改变的趋向。正如笔者在前面所强调的那样,法学的多元发展更多的是一种法学学术的多元,而不是一种政治上或意识形态意义上的多元。就具体表现而言,从法学预测学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将会呈现如下一些情况:
1.中国的法学必将发生分化,大一统的法学格局将被改变,代之而起的将是一种五彩缤纷、多元并存的法学新格局。之所以得出这一结论,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法学主体(即从事法学的人)力量多元并存。同是从事法学工作的人,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是不同的。其中,有受过正统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的老一代法学家;也有接受过西方法学教育的老一代法学家,在中青年法学力量中,有50年代和6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培养的法学人才,也有70年代后培养的新一代;有我国自己培养的“土生土长”的法学博士、硕士,也有留学西方、接受西方法学教育归国的“洋博士”,等等。这种多样化的教育背景,使法学人才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研究方法、视野域界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是形成法学分化的重要因素;第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的大量崛起。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对法制的需求变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于是乎,法学、法律学科、专业一下子成为文科学科中的短线和热线。不但文科大学法律学科骤增,许多理工大学也纷纷增设法律专业。一些省市社科院,乃至中央部委,也纷纷新设法律研究机构。这种状况对法学的发展带来的一个直接变化是:法学的地方特色、部门特色突显。虽有全国统一的教学和研究指导性计划,但各地方、各部门也大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和需要,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这就打破了过去那种大一统的法学格局,而具有区域性、部门性特点的法学遂取而代之。
2.同法学的分化相连带的一个必然趋势将是中国法学流派的出现。虽然我们今天还不能说中国已有了法学流派,但从法学发展角度预测,这一趋势不可避免。法学流派的出现同法学的分化有联系,是法学分化的一个结果,但不完全归由于此。法学流派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具学术意义的象征。法学分化是法学流派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但光有这一前提还远远不够。法学流派是以法学的普遍繁荣作基础,以不同的哲学思想、法律思想体系为依据,再加之以同一思想体系下法学家群体意志的认同为标志的。目前,在中国,法学流派已初具萌芽,但还未长成枝条。随着我国法学走出幼稚、走向成熟,法学流派会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3.法学的多元还将表现为域外法律文化的影响。一方面,大批接受西方法学教育的人员回国,带回了不同于本土教育的新知识、思维方式及看问题的新视野和角度;另一方面,大批西方法学著作的译介,将使法学工作者接触到过去所难以接触的法学思想,这两大因素所产生的影响是重要的,也是深远的。我国当代法学虽也走过了几十年历程,但总体上落后于西方法学,致使法学界人士常常感慨到:我国还缺少“世界级”、“大师级”的法学家,也就是说还缺少在世界上有影响的知名法学家,这是我们的现状。这种现状的形成有历史原因,有政治原因,也有法学家自身的原因。因此,我们应该向西方学习。法律尚可移植,法学为何不能借鉴、学习、吸收?我们的落后不但表现在对法律现象的描述方向,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对法律的思维层次方面。法律以至法学是有自己的目的追求的,是有自身的理想目标的,也是有自己的终极关怀的。它不仅仅具有象某些人所称的应用或实用属性,它还是具有哲学意义上的含终极追求的理性之学。法律对人生、社会、自然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把法学简单地归之于象工程学、医学等应用学科的属性,无助于对法律、法学问题的深层次思考。法学的发展最终要取决于法律思维层次的深化和提高,当然,这主要是从认识论角度而言的,并未涉及法学的本原意义上的最终决定因素。
4.法学的多元还具体表现为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就理论法学而言,随着法学分化,将会有法哲学层次的研究,也会有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实证研究;将会有宏观法学问题的研究,也会有微观法学的研究;将会有以探求真理为目标的抽象意义上的理论研究,也会有以追求功利为目标的具体的现实研究。在部门法学方面,已往的以现行法为依据的注释性法学仍将存在,而且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为主流,但已经萌芽的将部门法学置于法理学的视野之下,进行部门法法理学的研究也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研究方向。从实质上讲,每个部门法学都有一些基本法律问题,每个部门法学中的一般理论研究同时也就是一门法理学。若不从法理上对部门法进行研究,部门法学很难有一个大的发展。
法学多元实现的重要条件:政治和学术的宽容
法学的多元发展既是法学繁荣的一个基础条件,也是法学繁荣的一个象征。但要实现法学的多元发展,需有一系列内在的和外在的条件保障,其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政治上和学术上的宽容。
就政治宽容而言,主要指社会要为法学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坚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并坚持“不打棍子,不抓辫子,不扣帽子”的三不主义。笔者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的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等等一系列的政治举措为法学的发展已经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政治氛围。问题在于,要不懈地将这些方针坚持下去,持之以恒。不要因一时一事的事态而将其动摇,甚至改变改革的正确方向。学术的发展乃至于文化的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一度的中断或者伤害造成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代价也是昂贵的。经济的发展可以通过速度、效益等弥补上来,而学术和文化造成的伤害和差距却是短时间难以弥补的。
就学术宽容而言,有法学的内部宽容和外部宽容两个方面。法学的外部宽容是指法学界以外的职业群体对法学的宽容,包括立法界、司法界、行政执政界以及其他学科。这种宽容表现为相互间应尊重对方的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及研究成果。法学界应时刻关注法律实践和法律变化,法律实务界则应对法学界的研究成果予以重视,克服互不往来甚至互相轻视的浅见薄识。法学的内部宽容则是指法学界内部自身的相互尊重和宽容。具体表现为尊重别人的研究成果,尊重别人的学术观点(包括那些在自己看来其缪极大的思想、观点和见解),尤其是尊重别人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模式的选择。这同开展正常的学术争鸣并不矛盾,并且,真正的法学流派的产生、形成正是建立在广泛而持久的学术争鸣之上的。
这里,有一个与宽容相关的问题需要涉及:法学经常遇到的一个责难是“法学脱离实际”。这一责难不仅来自于法学外部,也来自于法学内部。乍一看,这一论点不无道理,而且是一个非常“正统”的指责。其理由是,法学是应用科学,就天然地应同实践相结合。这些理由都无可指责。但这其中包含的一些思维方式是否恰当,值得研究。其一,法学是研究法律之学,而法律来自于社会实践,自然应密切结合社会实际生活。但法学是分类别的、分学科的,有应用型法学,也有理性型法学。笼统地将法学归之于应用科学,有些片面。法学的多元就包含着实用功利性的研究和终极追求的哲理性研究。其二,如何理解“结合”?是一种思维层次上的结合?还是一种生搬硬套式的结合?对真理的探求包不包含结合实践的因素?多少年来,我们将“理论联系实际”、“理论结合实际”赋予了非常庸俗化和实用化的理解,割断和否认了人类既往的经验总结和理性思考,以致最后出现了许多“文化大革命”式的“结合”,这给中国当代思想文化科技的发展带来了无法估量的重大损失。这一惨重教训应该深刻汲取。其三,笔者在思考对法学的这一责难时,常常困惑于这样一个问题:有无完全离开社会生活实践的所谓“纯粹的”法理学问题?比如,象那些被责难者常常例举的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律理想,法律理性、正义、权利、自由等等,有哪一个离开了社会实践因素?笔者思考的结论是:每一个法学问题,不论是应用性的,还是基础性的,都来自于社会实践。再深奥的法学问题,都产生于实践,并最后又还原于社会实践。只不过在研究者那里,是从不同的研究角度,以不同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对其进行研究罢了。中国法学的落后,诚如前面所讲的,恰恰是在思维层次上的落后,我们最缺乏的恰恰是对人类法律现象进行深层次的真正哲理意义上的研究。这同我们一贯奉行“结合”并对其庸俗化理解不无关系,它阻滞了法学的深层发展。多元的法学格局应纠正这一历史偏差,以宽容的精神允许各种风格和方式的法学研究存在。“条条大路通罗马”,就法学而言,进行各种各样的研究,最后达向法学真理之路。
注释:
①这种不安定是指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状态,而不仅仅是政治学意义上的不安定。
②见《文学报》1994年11月24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