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准确地理解实事求是_历史主义论文

要充分、准确地理解实事求是_历史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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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 (1999)04—0029—05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髓,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我们学习、掌握、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提高学习和运用邓小平理论的坚定性和自觉性,首先就要完整地准确地理解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具有丰富的思想内容,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理论体系。所谓完整地准确地理解实事求是,就是要把实事求是思想,放置在整个实事求是的科学理论体系中,用联系的、全面的观点来理解、把握它的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并把它同客观实际具体历史地结合起来加以考察。说得具体些,就是用辩证的历史的观点和方法来理解实事求是的思想内容,把握实事求是的精神实质;就是把实事求是看作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和反映论、理论和实践、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的具体历史的统一。只有这样,在把握、运用实事求是时,才不致于割裂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的辩证统一,才不致于犯主观性和片面性的错误。但从目前来看,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

笔者曾看到有文章这样写道:“实事求是过程中的‘实事’是经过主体价值选择而确定下来的客观事实,它体现出主体价值取向上的自主性。”(注:论实事求是过程中主体价值的实现[N].湖南日报,1998—05—28.)笔者不能同意这样的观点。

众所周知,实事求是过程中的“实事”,就社会现象而言,都是前人实践活动积淀的结果,具有客观实在性,是不以任何个人、集团、阶级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实事”本身无所谓体现不体现出“主体价值取向上的自主性”。当然,人对待“实事”的态度就不同了。人总是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出发来看待“实事”的作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把“实事”在客观上的作用分为三种情况:

(一)“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

(二)不“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

(三)现在“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但是随着条件的改变,逐渐变为不“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或是相反,本来不“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随着条件的改变,逐渐转化为“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

那末,怎样区分上述三种情况呢?我看,只能有两种做法。

一种做法是从实际出发,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实事”进行全面的深入调查研究,进而确定哪些“实事”在客观上的作用“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哪些“实事”在客观上的作用不“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哪些“实事”在客观上的作用具备一定的条件就会转化。这里的标准就是“实事”自身的客观上的作用。“实事”自身的作用,在客观上“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就合乎,不合乎就不合乎。因此,求实者在实事求是过程中,不但不能按照自己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选择、确定“实事”,相反,首先必须承认“实事”的客观实在性,去适应它,研究它,然后根据对“实事”及其作用的认识,才能选择、确定哪些“实事”在客观上“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哪些“实事”不“合乎主体的目的和自主性要求”,进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有的“实事”大力发展,对有的“实事”加以限制,对有的“实事”则创造相应的条件促使它转化。在实事求是过程中,我们要调查研究客观作用“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的“实事”,更要调查研究客观作用不“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的“实事”。这就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做法。

另一种做法是从主观出发,根据自己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来选择、确定“实事”。认为“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的“实事”,就选择它,确定它,依据它,从它出发;反之,就不选择它,不确定它,不依据它,不从它出发。这样一来,所谓从实际出发,说到底,就是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出发,就是从我出发。这就是主观主义的态度,主观主义的做法。这种做法不需要调查研究客观实际,也不需要接受客观实际的检验,想怎样选择就怎样选择,想确定什么就确定什么。这种只承认自我,不承认客观实际的人,在实际工作中是没有不犯错误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所犯的错误,究其根源,都是由于我们的出发点错了,对待“实事”的态度错了。

为什么把实事求是过程中的“实事”,看做是“经过主体价值选择而确定下来的客观事实”呢?前文作者是这样来解释的:“实事求是活动是人的认识和人的实践活动,因此,与自在世界中的自在之物不同,实事求是过程中的实事,是人为世界中的人的认识和人的实践的对象,是与人的主观相统一的客观对象性事物,是具有一定价值意义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本身就体现出人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需要,表现出鲜明的主体的自主性和目的性。毛泽东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论述实事求是问题时,强调全党要系统和周密地研究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问题,其目的就是从中引出中国革命的规律性,以求得中国革命的胜利。当时,中国共产党人实事求是是为着革命‘实践的需要’,是为了‘解决中国革命的理论问题和策略问题’,体现了中国无产阶级及其他革命阶级在那个历史阶段中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需要,表达出革命阶级的自主性和目的性。”(注:论实事求是过程中主体价值的实现[N].湖南日报,1998—05—28.)

但是,在这段长达320字的解释中, 作者不但没有讲清楚自己的观点,反而把问题弄得混乱。

(一)社会“实事”是有意识的人的社会实践的结果并通过有意识的人的社会实践而起作用。也就是说,社会“实事”包括社会历史的一切方面都打有人的意识的烙印,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这决不意味着社会“实事”“是与人的主观相统一的客观对象性事物”。因为,社会“实事”一旦形成就独立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按其自身规律在那里变化着。人不但不能任意支配它,改变它,相反人的活动总要受到社会“实事”及其发展规律的限制。这里所谓的“与人的主观相统一”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是说没有社会“实事”就没有“人的主观”,还是说没有“人的主观”就没有社会“实事”呢?

(二)社会“实事”,特别是阶级社会中的某些“实事”不是一视同仁地为每个社会成员服务的,因此,它不体现也不可能体现每个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需要。比如,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就只体现资产阶级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需要及其自主性和目的性,不体现工人阶级和其它劳动人民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需要。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和阶级利益的集中反映,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怎么能够笼统地说“实事”“本身就体现出人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需要,表现出鲜明的主体的自主性和目的性”呢?作者在这里讲的“人”,是抽象的、非历史的人,不是生活在一定生产关系之中的具体的人。不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不能抽象地讲人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需要,不能抽象地讲人的自主性和目的性。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有坏人,还有旧的社会渣滓和新的社会渣滓,还有反社会主义分子。总之,离开具体情况和具体任务而谈人,就不是谈现实的人而是谈抽象的人,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

(三)作者阐述《改造我们的学习》那一段话,并没有说明中国革命阶级是怎样经过主体价值选择来确定实事求是过程中的“实事”,而是回答干革命为什么必须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什么必须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这里讲的是实事求是的目的性。所以作者才说:实事求是的“目的就是从中引出中国革命的规律性,以求得中国革命的胜利。”这当然是体现了中国无产阶级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需要,表现出了中国革命阶级的自主性和目的性。但这决不是说,实事求是过程中的“实事”是经过中国革命阶级的主体价值选择而确定下来的。作者把实事求是过程中的“自在”的“实事”,看成是实事求是结果——“为我”的“实事”,把“实事”看成是实事求是的目的,因而认为“实事求是过程中的‘实事’是经过主体价值选择而确定下来的客观事实”。其实,这是两种不同的“实事”,一个是未被认识的“自在”的“实事”,一个是已被认识并经过主体价值选择而确定下来的“为我”的“实事”。两者之间有联系,但毕竟不是一个东西,不能混淆,不能互相代替。

另有一篇题为《全面理解实事求是》的文章这样写道:“实事求是是包括‘实’和‘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求’是联络两者的桥梁和纽带。”(注:全面理解实事求是[J].高教战线,1997,(11).)在这一议论中,作者承认这两个判断都是真的。其实,这是两个自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假。因此,问题只能是这样:要么,“实”和“是”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这就是说,“实”和“是”本来就互相联系着,互相制约着,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这样,就不应该把“求”当作联络两者的“桥梁和纽带”;要么,“求”是联络“实”和“是”的“桥梁和纽带”,这样,就不应该把“实”和“是”看做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从全文看,作者是把“实”和“是”看做两个彼此隔离、互不相关的方面,所以他才说“‘求’是联络两者的桥梁和纽带。”我想就这一观点再谈点看法。

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801.)。可见“实”是具体的,看得见、摸得着的,而“是”则是蕴藏于事物的内部,看不见,摸不着,只能靠思维来把握,是抽象的。这是不是意味着“实”和“是”是两个彼此隔离、互不相关的方面呢?不是。因为“是”贯穿于“实”整个发展过程的始终,是“实”自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在发展过程中的体现。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讲实事求是,就是从“实事”中找出它的内部联系,把握它的发展规律。而“实”则是“是”的实在基础,是“是”的承担者。“实”存“是”则在,“实”亡“是”则消失。它们之间的联系是不能割裂的,正如物质和运动之间的联系是不能割裂的一样。在这里任何“桥梁和纽带”都是多余的。如果认为“实”和“是”是两个彼此隔离的方面,需要以“求”作为联络两者的桥梁和纽带,那就意味着规律可以脱离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

该文作者在把实事求是过程中的“实”和“是”分为两个互不相关的方面之后,紧接着就说:“从求出发,以‘求’为起点、为主线,则必然产生和形成主体和客体的矛盾,即以‘求’作为主客体矛盾的总的根源”。在作者看来,主体客体本来是没有矛盾的,之所以存在着矛盾,完全是由于人们“求”出来的。你去“求”就有矛盾,所以作者才把“‘求’作为主体客体矛盾的总的根源”。这样一来,矛盾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就被彻底否定了,客观辩证法就被彻底否定了。难道人与天灾的矛盾是“求”出来的吗?我们同盗窃犯、贪污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反社会主义分子的矛盾是“求”出来的吗?难道社会主义中国与帝国主义国家的矛盾也是“求”出来的吗?“求”不是主客体矛盾的总的根源,只是揭露主客观矛盾的总的方式。作者还说:“从‘求’出发,实质是从实践出发。而从实践出发,把‘实事’和‘是’作为实践的对象和思维的前提,把人放在把握、主宰和支配‘实事’和‘是’的地位。”“把握”有了解、认识、扑捉、运用的意思。人能把握客观规律,是对的,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但说人能“主宰、支配‘实事’和‘是’”就不对了。

上面作者否认“实事”的客观实在性,在理论上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对事物发展规律客观性的否定。这主要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认为人可以在客观规律上“打上主体价值的烙印”使它转化为“一种具有人的价值意义”的规律。“它(指客观规律——引者注)被打上主体价值的烙印而转化成一种既为主体所遵循又符合主体价值目的和需要的客观规律。由此看来,实事求是过程中的是,决不是一种不为人知的自发地发生作用的自在之是,而是一种具有人的价值意义的为人所知之是。”(注:论实事求是过程中主体价值的实现[N].湖南日报,1998—05—28.)

人怎样在客观规律上“打上主体价值的烙印”?这个问题很重要。从作者的表述来看,首先是在客观规律上“打上主体价值的烙印”,然后才能使客观规律“转化成……符合主体价值目的和需要”、“具有人的价值”的规律。很遗憾,作者对这个关键问题未做任何说明。

作者这样讲,我揣摩可能来自两个方面的混淆:一是把规律同对已被认识的规律的运用、引导、限制混为一谈了。作者看到了“客观事实中蕴含的客观规律具有客观实在性,但随着实事求是活动的进行,客观规律或为认识所反映而表现为真理性的认识成果,或为实践所表征而成为实践活动的客观要素。”这就意味着人们能够发现、认识客观规律,运用客观规律,或限制某些规律作用的范围,或把某些规律的破坏作用,引导到另一个方向,使它有利于社会。无疑,这些活动都体现了“人的价值意义”,“符合主体价值目的和需要”。但这决不意味着给客观规律“打上主体价值的烙印”。可是,作者在上面那句话之后,紧接就这样写道:“它被打上主体价值的烙印而转化成一种既为主体所遵循又符合主体价值目的和需要的客观规律”;二是把客观规律同政府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混淆了。这些东西都是适应统治者的“主体价值目的和需要”而建立的,“体现为主体自身价值的满足”,具有统治者的“价值意义”,并且无不打上包括“主体价值的烙印”在内的阶级烙印。这是其一。

其二,作者说:“实事求是过程中的是,决不是一种不为人知的自发地发生作用的自在之是,而是一种具有人的价值意义的为人所知之是。”从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看,必须肯定世界上的“实事”和“是”都是可以认识的。客观世界不存在不可认识的“实事”和“是”,只有现在还未认识、但随着科学和实践的不断发展、不断深化将会认识的“实事”和“是”,由此建立我们的世界是可知的理论。从这点看,作者说“是”决不是一种不为人所知的“是”,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作者忽略了“自在之是”和“为我之是”的差别,忽略了“自在之是”转化成“为我之是”必须有一个过程。在实事求是过程中,只要“是”还没有被认识,就是“自在之是”,它就自发地发生作用,我们就不主动,不自由,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退一步说,即使完全认识了,也不能说客观规律“具有人的价值意义”。

第二,认为可以“把人放在把握、主宰和支配‘实事’和‘是’的地位”。“把人放在把握、主宰和支配‘实事’和‘是’的地位,则就不仅要求能正确地描述世界、解释世界,更要求能动地革命地改造世界、使现存世界革命化。”(注:全面理解实事求是[J].高教战线, 1997,(11).)

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不同,它是通过有意识的人有目的的活动实现的。没有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就没有社会生产发展规律;没有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买和卖的活动,价值规律就体现不出来;不搞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规律就实现不出来。不仅如此,人还能运用规律,限制规律作用的范围。这是不是说人能按照自己的价值目的和需要来“主宰和支配”客观规律呢?当然不是。既然社会规律离不开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为什么又说人不能按照自己的价值目的和需要来“主宰和支配”社会规律呢?这是因为:

(一)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只有遵循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把工作做好,有效地改造客观世界。

人能否正确地改造世界,实现世界革命化,不取决于他是否处在“主宰和支配”客观规律的地位,而是取决于他是否正确认识、运用客观规律,取决于他在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的前提下,能否制定出正确的方针政策把广大人民群众发动起来,组织起来,形成一支浩浩荡荡的变革现实世界的革命大军。20年来,我们党把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搞得这样生机勃勃,充满活力,兴旺发达,为全世界所瞩目,决不是因为党把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放在“主宰和支配”客观规律的地位上,要他们按照“主体价值目的和需要”来“主宰”规律,“支配”规律,恰恰相反,党总是反复地教导全党尤其是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把握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邓小平谆谆告诫全党:“要尊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我们要按价值规律办事,按经济规律办事。”(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117、130.)邓小平甚至把按经济规律办事,看成就是坚持科学社会主义。他说:“努力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也就是说,我们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3.165.)如果党和政府不尊重客观规律,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而是根据我们的主体价值目的和需要来“主宰和支配”客观规律,不要说改变贫穷落后的状态,实现小康,就连温饱恐怕也不能保证。50年代中期,由于急于求成,片面地夸大主观因素的作用,干了一些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事,国家和人民遭到了重大损失,这一历史教训是要永远记取的。

(二)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可以加速或延缓规律运动的进程,但是,任何个人、集团、阶级都不可能按照自己的价值目的和需要改变规律运动的总的趋势。

举个例子来说,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由之路,不可逆转的总的趋势。这个历史发展的总的趋势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社会主义中国成立以后,帝国主义孤立、封锁、制裁我们长达几十年之久,并且采用种种手段来阻挠、破坏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但是,中国社会主义不但没有搞垮,反而发展巩固了,建设得更快、更好、更美了。我们搞社会主义虽然犯过错误,甚至犯过很严重的错误,但是总的说来,改变了中国的面貌。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这就是中国人民从几十年来特别是从近20年来的切身体验中得出的历史结论。

为什么我们的作者这样片面地夸大主观因素的作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完整地准确地理解实事求是。他们说:“以往人们大多认为,实事求是活动是一种主观真实地反映客观对象的客观性求真活动,单方面地强调实事求是过程中的客观实在性,忽视了实事求是过程中人的主体性的发挥和主体价值的实现。……我们不能只强调实事求是过程中客观实在性的一面而忽视其主体价值实现的另一面。”过去“总是单从客体形式理解事物,只讲从客体到主体的单向运动,只谈从实际出发又还原于实际的客观主义原则,没有从最能统一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双向关系的实践,对实事求是作全面的理解。也就是没有将其双向运动、重叠交错、互补融合放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总体把握。因而实际上人总是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注:全面理解实事求是[J].高教战线,1997,(11).)有没有人用“自然主义或客观主义观点”来理解实事求是,我不敢说一个也没有,但是,应当承认绝大多数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在主观上都是力求从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的具体历史的统一上来把握这一真理的。否则,我们就不可能成功地走出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中国就不可能成为这样兴旺发达、独立自主,而为世界所瞩目的国家。上述说法,不符合我国的历史实际。

中国共产党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决不像作者们所讲的那样,站在“自然主义或客观主义”的立场上,“总是单从客观形式理解事物,只讲从客体到主体的单向运动”,“忽视了实事求是过程中人的主体性的发挥和主体价值的实现。”共产党人不是客观主义者,为实事而实事,而是为了更正确地发挥人的自觉能动性,更有效地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我们讲实事求是,首先要把“实事”搞清楚。从事物本身的联系来把握事物,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不夸大不缩小,这就是“实事”。所谓“求是”,就是要求根据对“实事”的分析研究制定出正确的方针政策,拿出解决问题的正确的办法。如果说,“实事”是从客体到主体的过程,那末,“求是”就是从主体到客体的过程。我们探索“实事”及其发展规律的目的全在于解决问题,把工作做好。如果广大干部真的像作者们所说的那样,只讲客观实在性,不讲主观能动性,请问:以毛泽东、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能够领导中国人民推翻压在自己头上的三座大山,把中国革命引导到胜利吗?20年来的改革和建设能够取得这样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吗?

中国共产党人在承认“实事”及其发展规律客观性的前提下,不仅强调发扬人的自觉能动性,而且认为在必要的主客观条件都具备了、成熟了的时候,人的自觉能动性可以成为变革“实事”的主要的决定的力量。这就是说,在必要的主客观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能否实现对“实事”的变革,就取决于人的自觉能动性了。在这方面,邓小平作过一系列精辟的论述:

“敌我斗争不仅是军事力量的竞赛,而且是全副本领的斗争;不仅斗力,更重要是斗智。”(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40.)

“我们不是靠马克思主义和上述的革命精神参加革命到现在吗?从延安到新中国,除了靠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外,不是靠这些宝贵的革命精神吸引了全国人民和国外友好人士吗?没有这些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思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6.)

“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80.)

总之,“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46.)这样讲是不是在搞唯意志论呢?不是。因为我们讲的是“一定条件下”的决定作用。毛泽东说得好:“这不是违反唯物论,正是避免了机械唯物论,坚持了辩证唯物论。”(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326.)但是,这同“主宰和支配”客观规律的观点却有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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