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安全犯罪外国刑法中的发展与现状论文_席晓鸣

浅析食品安全犯罪外国刑法中的发展与现状论文_席晓鸣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会直接伤害到一个国家的一代人,更会通过基因遗传祸及子子孙孙。更有甚者,它会严重弱化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弱化社会公权力的制衡力,最终通过使民众丧失安全感而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执政力。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外国刑法;发展;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会直接伤害到一个国家的一代人,更会通过基因遗传祸及子子孙孙。更有甚者,它会严重弱化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弱化社会公权力的制衡力,最终通过使民众丧失安全感而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执政力。有很多国家甚至没有在刑法典中规定食品安全方面的条文,而是将相关规定放在单行法中规定。对于那些在刑法典中直接规定食品安全犯罪条文的国家,笔者将分以下几方面论述: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体系归属

在刑法典中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国家,对此类犯罪所侵犯的主要法益观点不一,具体体现在各国将食品安全犯罪规定的章节不同,归纳如下:

其一,认为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将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章节之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立法模式。这类国家有西班牙、冰岛、挪威、新加坡、印度、尼日利亚、喀麦隆等。

其二,认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公共危险的犯罪。有一些国家认为食品安全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公共危险的犯罪,如丹麦、意大利、阿尔巴尼亚、希腊、泰国、越南等。

其三,认为属于损害公民健康的犯罪。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有俄罗斯、芬兰、保加利亚、马其顿共和国以及科索沃地区等。

其四,认为属于经济类犯罪。这种规定与我国的规定相似,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就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除我国外,蒙古国刑法典的规定就属于此类。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国家对于此类罪的犯罪构成也有不同的规定:

1、行为对象

对于行为对象的概念表述,即食品安全犯罪中对于“食品”的外延各国的规定也有不同。

其一,行为对象包括食品和饮料,并将食品和饮料进行区分。这类国家有丹麦、尼日利亚、挪威、新加坡、意大利、土耳其、西班牙、保加利亚、喀麦隆、希腊、阿尔巴尼亚等国。区分食品和饮料的规定,是因为对于食品和饮料采取不同的规定。

其二,行为对象包括人的食品与动物的食品。在规定食品安全返祖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国家,比如挪威,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对象包括动物食料与人类食品、兴奋饮料。

2、主观方面

在主观方面的规定中,一般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方面规定为故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值得一提的方面有二:

其一,有些国家对非销售行为定罪的也要求罪犯有“出售的目的”,比如尼日利亚刑法中规定“占有”行为、俄罗斯刑罚规定的“生产、报关、运送”行为、冰岛刑法中的“制造”行为、泰国刑法中的“陈列”行为等。

其二,有些国家还规定了本类罪的过失犯。比如丹麦、意大利、冰岛、土耳其、希腊、保加利亚、泰国、马其顿共和国以及科索沃地区等。其中,有一些国家将故意和过失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例如《挪威刑法典》第359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提供下列物品予以销售的,处罚金或者三个月以为监禁:1.由于掺杂使假、未熟、腐烂、烹调缺陷、保存方式或者其他的原因,对健康有害的人类食品、动物食料、兴奋饮料……”《芬兰刑法典》中也规定了该类罪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主观要件。

3、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中,出现率最高的就是“出售”一次,此外还有“进行流通”、“投放市场”、“为消费而分发”等。这些词都是将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进行流通扩散的行为。对于单纯地“持有”或“占有”有害食品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的国家有尼日利亚、芬兰、喀麦隆,只不过“持有”或“占有”一般是以销售为目的。

此外,很多国家对有害食品的生产、进口、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都用刑法进行了严格规制。比如芬兰、阿尔巴尼亚等。将“进口”有害健康食品的行为与国内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行为规定在一起,并未置于海关犯罪或者其他经济犯罪当中,仍然作为公共犯罪来看待,可以说进一步扩大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方式的存在范围。①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规定

1、法定刑的一般规定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规定,每个国家都不一样。大部分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都规定了较低的基本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或监禁的国家有俄罗斯、挪威、新加坡、芬兰、印度等,其中有些国家直接在法条中将个罪分为重罪轻罪,比如尼日利亚刑法典就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犯罪属于轻罪。另外一些国家则设置了较高的法定刑,比如丹麦、阿尔巴尼亚、冰岛、意大利等国家对此类最的法定最高刑均为10年监禁或者有期徒刑。

2、罚金刑规定

大多数国家都对此类罪设置罚金刑,当然也有些国家除外,比如尼日利亚、保加利亚就没有设置罚金刑。对于罚金刑的多少,各国也规定不一。比如蒙古国就规定了以最低工资作为标准。而有的国家是采用日罚金的方式来处罚,比如土耳其。另外一些国家则是规定了罚金的上限或下限,如新加坡、意大利、俄罗斯、泰国等。

在适用方式方面,有的国家规定罚金刑和自由刑并科,如西班牙、土耳其、泰国。第二种是短期自由刑与罚金刑的选择适用,这些国家有挪威、蒙古、意大利、芬兰、丹麦、挪威、冰岛等国。但是如果法典规定了该罪的长期自由刑,则很多国家就往往没有并科罚金刑。

3、资格刑规定

除自由刑和财产刑以外,资格刑的规定在本罪中也非常常见。种类归纳为二:第一,禁止从业。对于因食品安全犯罪受到处罚的个人,往往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或者贸易、担任相关企业或者法人的领导职务;如果主体是单位,则会给予一定期限的停业整顿直至永久关闭。对此,有的国家采取必须剥夺相应从业资格的立法态度,如意大利;而有的国家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剥夺其从业资格,例如西班牙、越南等。第二,对有害食品的没收销毁。一些国家指明对于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有害食品必须加以没收。例如《马其顿共和国刑法》第 213 条规定:“生产、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从事有害性食品、饮料、个人卫生护理用品……并因此而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处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监禁……上述有害性食品或其他有害性产品应予以没收。”意大利和科索沃地区刑法典也有相同规定。

注释:

①陈烨、李森:《国外刑法典中食品安全犯罪的考察及启示》,载《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2年3月。

论文作者:席晓鸣

论文发表刊物:《健康世界》2015年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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