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及其在我国的确立

沉默权及其在我国的确立

一、沉默权及其在我国的确立(论文文献综述)

林果[1](2021)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运用研究》文中认为

白宇[2](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唐新轶[3](2019)在《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中,首次明确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规定,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关于重复供述排除这一部分的空白得到补充。与此同时,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也在《规定》中予以确认,这是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重要发展。本文从重复性供述概念出发,在比较相关概念与规定的基础上,厘清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的内涵和性质,分析主体变更和程序流转两项例外规定的具体含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所具有的价值。结合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的背景和现状,分析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之问题所在,深入探索分析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在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剖析我国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现行规定的前提下,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背景,探索研究在以审判主义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其例外的完善与发展方向,吸收借鉴域外先进经验,与我国司法实际相结合,以律师在场权、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以及将侦查与记录人员适当分离为规则创设指引方向,探索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与实务操作发展之路。

杨阳[4](2018)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设想与意义》文中研究说明沉默权是当今国际社会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在被告人的权力体系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是被告人权利中的基石。本文笔者将从我国法治建设的角度对沉默权进行分析,提出其在我国法治环境中构建的设想与意义。

姚俐衡[5](2016)在《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文中研究表明在西方学者眼中,沉默权是一项绝对权利,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英美等国甚至将其规定在宪法中,使其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现如今沉默权制度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各国司法实践中。然而我国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通过深入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不难发现,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具有多元价值和现实可行性。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需要与英美等国相区别,实现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统筹兼顾。

阎永亮[6](2016)在《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保障措施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非法自白是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并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紧密相关的一种现象。现代各国立法从规制司法机关的正当司法程序和赋予被告人相关权利两个方面,力求实现抑制非法自白和保护人权的目的。最突出的体现,即立法上关于沉默权制度及相关原则的规定。本文试就非法自白与沉默权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完善尽绵薄之力。

王康宁[7](2016)在《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实现》文中指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维系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二者平衡具有重要的价值,正因如此,该原则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的过程中产生的。随着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内涵的不断丰富,其内涵早起超出其历史限定。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该原则都已被得等到认同,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领域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上升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2012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中在第五十条中增加了该项规定,意味着其在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律层面上首次确立。相对西方国家,我国对这项原则的研究起步较晚,在原则确立方面存在制度上以及观念上的障碍。针对障碍的克服,本文将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内涵、确立与发展入手解析,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供述的自愿性等做了比较研究,分别做出解释,明晰差别,探求共性。文章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综合平衡角度出发,重点以权利告知程序机制为视角,揭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障碍克服途径,从而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

马腾倚[8](2016)在《论我国沉默权制度之构建》文中研究表明现如今,沉默权已被视为体现特定国家法治和民主状况的标准之一。沉默权能够实现对人权的保护和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在国家公权力走向民主的道路中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同样也是人权保障在具体国家或地区中的具体呈现。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已顺应发展趋势,将该制度确立入法,然而对待沉默权的制度在我国褒贬不一。依笔者之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然是我国从上到下一致的态度,同时在我国沉默权确有必要确立的因素和支持其确立的环境条件。此外,相应的制度需同时完善,确保沉默权能够切实实现。在第一章中,从整体上阐述沉默权制度,并从相关概念的对比中得到更深刻的理解。其次,分析了沉默权从无到有的过程。最后,该制度的所带来一些其独有的价值意义。在第二章中,首先,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探寻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迹象。对于司法现状的分析,基本是通过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的尝试来阐述的。在第三章中,列举了沉默权制度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发展情况并做了深入研究。其次,不同法系间关于该制度的差异性比较,以及点出可采纳之处。在第四章中,分析了在我国可以建立沉默权制度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同时研究了该制度确立的所必须确立的因素。在第五章中,阐述了笔者的设想:通过对我国沉默权模式选择,增加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例外性规定,最后再配合上沉默权制度的辅助制度,确保沉默权制度能够切实实现。

靳钟[9](2016)在《论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人权思想,是一国文明进步的象征。刑事沉默权是西方社会赋予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权,自其产生以来就争议不断,设置刑事沉默权的各国也分别对此权利进行了限制。然而,一直以来我国对刑事沉默权是否予以立法的态度并不明确,使得刑事沉默权未能在我国正式立法。笔者认为,设立沉默权是必然趋势,但设立一项制度必须结合本国国情,并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问题,才能最终设立合理的刑事沉默权。本文正是对我国刑事沉默权如何立法进行了探讨。本文共分四章,引言是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的方法等予以论述;第一篇章、刑事沉默权概述。从美国的“米兰规则”入手,来探讨刑事沉默权的相关基础性概念,历史发展,以及其相应的价值和法律理论基础;第二章通过阐述外国刑事沉默权如何适用的问题,以及我国刑事沉默权有关的法规规则的探究,来分析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进行的可行性;第三章通过探究中国传统文化与刑事沉默权的关系与中国在刑事沉默权立法时可能遇到的阻碍,来说明设立刑事沉默权时可能面临的困境;第四篇章对我国刑事沉默权如何制定法律表达了一些个人观点,包含沉默权的法制原则,立法如何构建,配套制度的制定,以及刑事沉默权的限制。

周扬[10](2016)在《公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探析》文中研究表明公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确立给公安审讯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使其在处理一些重大案件中遇到了困境;但就国际形势而言,沉默权又是司法文明的一种体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身份。因此,沉默权在我国法律中的确立还存在着争议,其在公安侦查中的应用也只是尝试性的实践。本文通过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剖析,阐述了沉默权在我国司法程序中确立的利弊,认为当前我国确立沉默权是可行的,是有利于我国司法发展、进步的。

二、沉默权及其在我国的确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沉默权及其在我国的确立(论文提纲范文)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3.2 伦理学基础
        3.2.1 人本思想
        3.2.2 宽恕理论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3.4 犯罪学基础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3.4.2 犯罪治理理论
    3.5 刑法学基础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3.6.2 程序分流理论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3)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重复性供述概述
    (一) 重复性供述
        1. 重复性供述的概念
        2. 重复性供述的辨析
    (二)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
    (三)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
        1.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的内容分析
        2.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规定的性质
二、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的研究价值
    (一)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 惩罚犯罪
        2. 保障人权
    (二) 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
        1. 实体公正
        2. 程序正义
三、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规定的问题
    (一)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现状综述
        1.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下的例外的现行规定
        2.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下的例外的适用分析
    (二)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的问题分析
        1.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2.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运行中的弊端
四、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之完善
    (一)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的完善建议
        1.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规定的规则构建
        2.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的实施与保障
    (二)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的发展与设想
        1. 确立和完善律师在场权
        2. 确立并保障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3. 讯问人员与记录人员适当分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5)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论文提纲范文)

一、揭开沉默权的神秘面纱
    (一)在狭义层面界定“沉默权”概念
    (二)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多元价值
        1. 确立沉默权制度彰显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2. 确立沉默权制度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保障基本人权。
        3. 确立沉默权制度有助于实现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维护诉讼结构平衡。
二、“若即若离”的沉默权立法
三、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法治构想
    (一)全面客观地认识沉默权
    (二)在立法中明确宣示沉默权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1. 确保权利事先告知。
        2. 发展多元化证据形式。
        3. 完善律师辩护制度。
        4. 完善证据排除规则,确保非法证据排除。

(6)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保障措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沉默权制度的起源
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在案件侦查阶段
        1. 课予侦查机关告知沉默权义务
        2. 限定讯问时间
        3. 保证受讯者的基本生理需求
        4.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单独会见的权利
        5. 对讯问过程予以监督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是否沉默
        2. 侦察机关有义务保障受讯人的沉默权
        3. 应明确律师在场的权利
    (三)在法庭审理阶段
三、我国确立沉默权的保障措施
    (一)确立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二)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三)实行侦押分离
    (四)确保在押犯罪嫌疑人充分享有律师帮助权

(7)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起源与发展
    1.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产生背景
        1.1.1“令被告人开口”的审判方式
        1.1.2 禁止辩护人参与诉讼
        1.1.3 对被告方证人的限制
    1.2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国际上的确立与发展
        1.2.1 在英美法系的确立
        1.2.2 在大陆法系的确立
        1.2.3 在国际文件中的确立
第二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含义
    2.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
        2.1.1 人权保障理论
        2.1.2 无罪推定原则
    2.2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基本内涵
        2.2.1 权利主体
        2.2.2 关于强迫的界定
        2.2.3 关于自证其罪的界定
        2.2.4 与沉默权的关系
        2.2.5 与供述自愿性的关系
第三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制度障碍
    3.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在我国确立的背景
        3.1.1 立法背景
        3.1.2 司法背景
    3.2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在我国的现实地位
    3.3 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面临的问题
        3.3.1 法律定位不准确
        3.3.2 权利主体与客体规定不明确
        3.3.3 缺乏例外规定
        3.3.4 与如实陈述之间的关系不清
        3.3.5 缺乏其他配套制度
    3.4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确立的障碍
        3.4.1 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
        3.4.2 自我归罪观念根深蒂固
        3.4.3 社会现状因素
第四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实现路径
    4.1 在刑诉法中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为基本原则
    4.2 明确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主客体
        4.2.1 明确权利主体
        4.2.2 明确权利客体
    4.3 规定具体的例外情形
    4.4 确立权利告知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8)论我国沉默权制度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序论
第一章 沉默权概述
    第一节 沉默权的概述
        一、沉默权的概念
        二、沉默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沉默权与其他相关概念之关系
        一、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二、沉默权与“如实回答”义务
        三、沉默权与无罪推定
    第三节 沉默权的起源和发展
        一、从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进而转化为现实权利
        二、从国内法上升为被国际普遍认可的基本人权制度
        三、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成为沉默权发展的新风潮
    第四节 沉默权的意义
        一、沉默权是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标志
        二、沉默权是实现人权保障的有力武器
        三、沉默权是我国司法实现国际化,承担国际社会责任的需求
第二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
    第一节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一、刑事实体法的立法现状
        二、刑事程序法的立法现状
        三、其他法律规范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司法实践的现状
        一、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尝试
        二、沉默权在司法实践方面的障碍
第三章 沉默权制度的域外考察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
        一、英国
        二、美国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
        一、德国
        二、法国
        三、日本
    第三节 两大法系沉默权制度的比较
    第四节 域外沉默权制度之借鉴
第四章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第一节 我国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可行性
        一、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沉默权制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我国快速健康的经济以及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提供了经济与社会基础
        四、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进程的助推效果
        五、沉默权与增加案件侦破难度之间无直接关联
    第二节 我国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一、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内在要求
        二、沉默权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提高我国人权保护程度和提高执法水平
        三、沉默权制度是保护和维护司法公正、诉讼结构平衡的需要
        四、沉默权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第五章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我国应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第二节 我国沉默权制度应规定适用的例外
        一、公共安全例外
        二、贪污贿赂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例外
        三、对于走私、贩毒、洗钱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例外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例外
        五、基本信息的讯问例外
    第三节 构建沉默权制度配套的保障制度
        一、建立鼓励主动供述制度
        二、确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自白任意规则
        三、保护律师的辩护职能与在场参与权
        四、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9)论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路线
二 刑事沉默权概述
    (一)“米兰达规则”及其中的刑事沉默权制度
    (二)刑事沉默权的属性、内容及其适用范围
    (三)刑事沉默权的历史沿革
    (四)刑事沉默权制度的价值
三 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外刑事沉默权制度的实践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刑事沉默权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三)我国刑事沉默权相关司法实践:零口供规则的运用
四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的困境分析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氛围下的刑事沉默权
    (二)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面临的困难
五 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建议
    (一)刑事沉默权制度立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事沉默权立法的法律构建
    (三)刑事沉默权制度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
    (四)刑事沉默权制度适用的例外规则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10)公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沉默权的定义和理解
二、公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确立的困境与必要性
三、公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确立的可行性分析

四、沉默权及其在我国的确立(论文参考文献)

  • [1]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运用研究[D]. 林果.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3]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研究[D]. 唐新轶. 天津师范大学, 2019(01)
  • [4]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设想与意义[J]. 杨阳. 智富时代, 2018(02)
  • [5]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J]. 姚俐衡. 理论观察, 2016(09)
  • [6]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保障措施分析[J]. 阎永亮.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6(08)
  • [7]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实现[D]. 王康宁. 青岛大学, 2016(02)
  • [8]论我国沉默权制度之构建[D]. 马腾倚. 广西民族大学, 2016(03)
  • [9]论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D]. 靳钟. 华中科技大学, 2016(01)
  • [10]公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探析[J]. 周扬. 企业导报, 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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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及其在我国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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