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股权设置形式的几点看法_股份合作制论文

对现行股权设置形式的几点看法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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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股权设置是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在实践中各地很不一样,但主要是按出资主体来划分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国家股、社区股、乡村集体股、职工(企业)集体股、职工个人股、社会法人股、其它个人股、共享股等。但是,根据股份合作制的特点,从确立企业职工的主体地位,规范出资者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出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应分三类:一类是由企业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出资形成的股份,另一类是由原企业改制时界定为职工共同享有的财产形成的股份。这两类股份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总股本中处于主体地位,享有资本分红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义务,这样才能体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性质。第三类是企业以外的出资人形成的股份,一般不吸收个人入股,多以法人形式形成的股份,要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这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吸收股份制筹集资金功能的具体体现。

在苏南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有原乡村集体企业改制而成和集股新建两种。到1997年9月底, 无锡市已有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3897家,股本金总额达30.20亿元,其股权设置分为乡村集体股、 企业职工个人股、社会法人股、其它个人股和共享股五种。在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1.是否要设置乡村集体股

苏南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中,对是否要设立乡村集体股有两种意见:一种反对设立乡村集体股,认为设置乡村集体股是“老机制”,集体资产不安全,不利于企业自主经营。另一种赞同设置乡村集体股,认为在好企业中乡村集体控股、持股有利于资产增值,把差企业中的资产置换出来,投入好企业,是优化资产结构;还认为把集体资产全部置换出来,不仅难以调控企业,而且置换出来的资产增加了风险,因为资产只有交给优秀企业家才能保值增值;有些经营者也赞同设置乡村集体股,认为企业在经营中对外联系方便,对内有利于处理与群众及行政关系。在实践中,苏南乡镇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绝大多数都设置了乡村集体股,即在采取存量扩股和存量转股时,把原企业乡村集体资产的部分或绝大部分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由原隶属的乡村两级机构持有,而且在许多企业中,乡村集体股占绝对控股地位。无锡市乡村集体股占股份合作制总股本的36.69%,在不少企业乡村集体股占60~70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改制后企业的长期发展,实际上为政企不分留下了隐患。至于一些人认为,把集体资产作为优先股处理,既可以保值增值,又不影响经营者的自主权。这种想法趋于简单,在企业盈利时,集体资产可分红,保值增值,皆大欢喜;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连续亏损,就很难做到保值增值,这时乡村集体机构势必又要以所有者的身份干预企业经营,以保护集体资产。因此,乡镇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最好不设乡村集体股,把原企业中乡村集体资产通过各种办法全部置换出去。一些企业规模较大,一时难以置换,企业可以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在3年左右时间还本付息。 乡村两级机构根本没有必要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再保留一部分资产或再出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样有利于真正搞好搞活乡镇企业。

2.是否要设置职工(企业)集体股

职工集体股是企业为满足全体职工或公益性需要,由原有企业集体资产折股或由职工共同出资而形成的企业集体股份。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要不要设立职工集体股,要视企业具体情况,由企业出资者协商议定。一般来说,原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从原企业的存量资产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但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让出资者单独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置职工集体股是有较大难度的。是否设立职工集体股,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的必要条件。所以,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时,可以不设置职工集体股。但从长期来看,股份合作制企业得到相当大的发展时,经职工股东大会协商后,设置一定规模的职工集体股是合理的必要的,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

3.职工个人持股是否应有差距

职工个人股体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本质特征,是职工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根据股份合作制要求,企业职工应当全员持股,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者,“劳者有其股”是当前改革中的一条重要政策。当前绝大多数乡镇企业在改制时,职工之间的持股数量是有差距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都普遍高于普通职工。苏南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中,普遍实行了经营者持大股,经营集团人员多持股,争取职工人人参股的做法。实践中,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持股差距较大,一般经营者持股至少是职工的10—20 倍, 有的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0%,不少企业经营集团人员占有股本都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0%,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这样,随着每年分红后的扩股,出现了股权相对集中的趋势,最终出现贫富差距拉大。我认为,职工个人股持股要有一定差距,职工个人股的比例大小原则是既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生产积极性和经营者办好企业的积极性,又要避免产生新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体现权、责、利相统一,但经营者和经营集团的持股数量不能超过职工持股数量的总和,具体比例应由职工股东大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企业改制时,一些职工暂时不愿投资入股的,在企业增资扩股时,争取一定优惠政策和措施,动员和鼓励职工投资入股。

4.是否设置共享股

共享股是指乡镇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制中,根据企业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从企业资产中划出一部分量化到全体职工,由职工持有。共享股只参与分红,不能继承转让,人在股在,人走股消。目前,在无锡实践中,设共享股的企业为数不多,共享股只占总股本的1.06%。因为,不少领导认为,设共享股是集体资产流失,把集体资产无偿地量化给职工有“私有化”倾向。我认为,乡镇企业把一部分资产量化给企业全体职工,并且使职工以此作为股本组建出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形式的集体资产量化与“私有制”的本质是不同的。因为职工所获得的资产,并不是可任意支配的财产,而是具有社会性的联合的个人资本,只是把劳动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劳动者股份合作制,并没有改变公有制的性质。无锡市郊区把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利润留成和其它专项基金结余形成的净资产,划出30%量化到职工个人,形成共享股;为增加改制企业资本,还规定了凡得到企业共享股的职工,必须以现金购买1∶1—2比例的职工个人股,当然多购不限。这样做是十分正确的, 既体现了职工是企业的真正主人,又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经研究认为,这种共享股,随着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要在3年左右的时间里, 逐步地转让给职工,使共享股股权真正得以落实;作为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利润留成形成的资产,是全体职工经过多年的艰苦创业而形成的,所以在改为股份合作制中,量化到职工的比例可以再提高一些,达到50%;另外,对一些亏损严重、面临破产、微利乡镇企业,职工对企业的前途缺乏信心,又害怕承担风险,根本不愿意出钱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又要依靠改制搞活企业,可以将企业净资产无偿量化给职工,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使企业真正属于职工自己所有,这样可以转化乡镇企业经营机制,激活呆滞资本,引进增量资本。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避免原企业职工的下岗或失业,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企业搞好了,政府还可以获得税收,财政收入增加。如果说这是集体资产流失,倒不如说是积极“流失”,它给社会带来的效益比抱残守缺大得多。

5.是否设置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

按照股份合作制股权设置封闭性的原则,一般是不吸收外来股,否则,企业将失去合作的性质。但无锡市乡镇企业在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吸收了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其股金占股本的13.53%。其实, 一些效益较好、有发展前途的乡镇企业在改制中,为增加改制后企业资本实力,可适当对外吸收社会法人股以及少量个人股。当前,苏南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基本都是保本付息,相当于在金融机构存款,更多的类似于民间集资的特性。这种做法在特定时期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壮大,特别是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都较好的企业,应把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转为优先股,把它们与经营风险挂起钩来,这样,既限制了社会投资者的盲目投资,也有利于股份合作制向社会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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