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态会计要素定义的冲突与协调_会计要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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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已有几年了。人们对如何完善“会计准则”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但对会计要素定义之间的矛盾则甚少探讨。笔者拟就此问题提出我们的一些看法。

一、动态会计要素定义之冲突

在我国动态会计要素包括三种,即利润、收入、费用。“会计准则”中对它们的定义分别是:利润是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费用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收入则是企业在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一)各定义与其内容之间的矛盾

首先谈利润,定义把利润看作是经营成果,而利润又包括营业外收支净额,这样也就是说营业外收支的活动都看成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显然于理不合。所以,利润定义与其所包括的内容之间存在着矛盾。

其次,把费用看成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但耗费是什么,耗费的结果、耗费的原因、费用的层次并没有说明,给实务处理带来了困惑。同时,按此定义,生产产品耗费的各种资产耗费是费用,销售产品的销售成本也是费用,然而这两种费用实质却不一样,前者是取得资产的价值牺牲,后者是取得收入的价值牺牲。显然后一种费用是前一种费用的结果,前一种费用是后一种费用产生的前提,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准则》却把这两种价值牺牲都定义为费用,显然给费用本质认识和实务指导都带来混乱。

最后,收入定义认为收入就是营业收入,逻辑上犯了循环定义错误,没有指出收入的实质性定义,对收入确认、计量都不具有指导意义。

(二)收入、费用、利润定义之间的矛盾

通常人们引用会计等式 收入-费用=利润 来说明收入、费用、利润之间的关系。然而我国的收入、费用、利润定义是否符合这一等式所确认的关系呢?显然不符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从范围上看,利润是经营成果,费用是生产经营中耗费(包括生产性耗费),收入是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费用=经营成果(利润)。很明显,费用的范围要大于营业收入的范围,而收入与费用要求要配比才能得出利润。所以,“准则”中利润、收入、费用的定义范围不一致。同时“准则”中的利润则是包含除投资者有关事项引起的权益变化外的一切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而营业外收入并没有包括在营业收入之中,费用也与收入不配比。所以,准则中收入、费用、利润关系比较混乱。

(2)从内容上看,利润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而收入则是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与投资收益被排除在外,费用更是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耗费,而不包括营业外支出,显然从 收入-费用=利润 这一公式来看,收入、费用与利润内容是不相互配比的。

二、矛盾冲突解决办法

为解决上述矛盾,有人认为,我国应当如美国那样进行会计要素设置。我们认为,我国会计要素基本上足以全面反映会计所要求反映的内容。为使社会成本、心理成本最小,解决上述矛盾的办法是:只须对收入、费用、利润的内容、范围进行重新界定。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个别会计要素;同时,对定义进行修正时要兼顾我国会计实务的惯例及人们的习惯。例如人们把利润看作一个评价企业的综合指标,对其内容构成也已习惯,所以仍然定义由营业外收支净额、投资净收益、营业利润构成的总和叫利润。基于上述原则,为解决上述矛盾冲突,我们给出收入、利润、费用的定义如下:

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流入仅指导致权益增加的部分,而且导致权益增加事项要扣除投资者增加投资的事项。它包括营业收入与投资收益。即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收入。我国收入定义为营业收入也是旨在说明企业正常活动中的经济利益流入,而这个指标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相当重要,所以有必要对收入进行这种范围与内容的狭义的定义。

费用定义为:费用是企业在会计期间内正常经营活动中经济利益的减少,但不包括与业主分配有关事项所导致的经济利益的减少。它的内容包括营业费用与投资损失,即: 营业费用+投资损失=费用。“准则”原有的费用定义范围较广,不利于与收入定义相呼应。这里把费用定义为狭义的费用,也与我国会计实务处理习惯一致,如费用就是指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等等,其经济利益已消失,同时这也是为了很好地把成本与费用区别开来。

为反映收入与费用配比所得的经济事项,我们增加“经营利润”这个会计要素,用它反映一定时期经营成果,它由收入与费用配比而得出。“经营利润”包括营业利润与投资净收益,即收入-费用=经营利润。由此我们联系会计实务可知:

营业收入-营业费用=营业利润

投资收益-投资损失=投资净收益

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经营利润

同理,非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这里的流入范围与收入定义中的流入所排除的内容一样),我们用“营业外收入”来描述;而非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出(这里的流出范围与费用定义中的流出所排除的内容一样)我们用“营业外支出”这个会计要素来反映。

利润是会计期末与期初营业净资产的差额,但除开投资者向企业投资或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有关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变化。这样,经营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利润 其中 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这样为解决动态会计要素间的矛盾,我们只增加了一个会计要素即“经营利润”,而其它会计要素除适当修正外,全都保留下来,这对照顾国民的习惯很有好处。下面我们给出改进前后各会计要素间的关系。

定义改进前:

从上图可以看出收入是正常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流入、营业外收入是非正常经营活动经济利益流入,二者包含了一个会计期间内企业的所有经济利益流入;而费用是正常经营活动中经济利益的流出,营业外支出是非正常经营活动中经济利益的流出,二者同样包含了一个会计期间内企业的所有经济利益流出。经营利润是正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利益的增加,营业外收支净额是非正常经营活动引起的经济利益的增加,它们组成了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所有的经济利益的增加即利润。上图和本段文字所说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流出”与“增加”都是指引起权益变化的“流入”、“流出”与“增加”且不包括企业投资者向企业投资以及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经济利益等有关事项所引起的利益的流入、流出与增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除了要对收入、费用、利润定义进行修正外,我国“会计准则”还应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支净额”上升为基本会计要素。同时,仍然用利润反映企业会计期间净资产的变化,而另外增设“经营利润”要素来反映企业正常经营成果,即利润=经营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这样经过上述修正后,收入、费用、利润之间的关系就理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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