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价值的概念_活动理论论文

论档案价值的概念_活动理论论文

论档案价值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概念论文,价值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档案价值概念,是档案价值理论的元概念,是建构档案价值理论体系的基石。档案价值概念是否明确、定义是否科学,直接制约着档案价值理论的发展方向,也决定了档案价值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和结构,直接影响到档案价值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明确档案价值概念并给予科学定义,是建立档案价值理论体系的首要问题和关键所在。

一、当前档案价值概念研究状况

目前,档案界对档案价值概念的研究基本上是从三个角度进行的,由此而形成三种主要理论观点:

一是档案“客体价值说”。这种观点也可以称为“内在价值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档案价值是档案本身所固有的、内在的,档案价值与人们的利用需求无关。该派理论观点又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侧重于认为档案价值存在或来源于档案客体所包含的内容或信息。较具典型意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策赫尔,他认为:文件含有“内在价值”,而不管历史学家有无需求。①我国档案界也有此观点存在,勤拙等在《档案价值观点评述》一文中说:“档案的价值根源于原始的历史记录之中,存在于档案内容所包含的信息与知识之中。”②刘智勇也认为:“档案价值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主客体性的统一,而完全是客观的。它是由档案自身的状况决定的,与主体需求无关。”③第二种则强调档案价值来源于档案客体所存在的形成机构的内在联系,即根据档案形成机构的职能而非档案文件的内容来确定档案的价值。持这种观点的人,是近年来一些“新来源原则”主义者。譬如,德国的汉斯·布姆斯认为:档案“社会价值最好不是直接通过对社会动力和公众舆论的研究来确定,而应间接地通过了解那些为实现社会需求和愿望的重要文件形成者的职能来判断。”④美国的海伦·塞穆尔斯也提倡一种建立在研究基础上的职能鉴定法,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在文件内容中寻找“价值”。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档案“职能鉴定法”,有些人认为这一理论是进行电子文件和档案价值鉴定的“法宝”。

二是档案“主体价值说”。这种观点同时可以称为“利用决定论”。该理论观点认为,档案价值是由主体即档案利用者及其需要决定的,主体需要的程度和状况直接决定着档案价值的大小。西德的齐麦尔曼认为:需要者对文件的需求越大,文件的价值就越大。⑥美国的米彻尔则根本否认有什么客观的价值标准。他认为,实质上没有,也不可能有客观的文件价值标准。档案人员的鉴定工作在一切情况下都是主观主义的。一切理论及其所许诺的客观鉴定标准,只不过是时间上的礼品,只不过是试图把客观性的外形赋予实质上是主观主义的过程。⑦本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局的重要档案鉴定思想家迈耶·菲斯本曾就档案鉴定提出的建议是:“编史工作的最新趋势是判断文件价值的首要标准。”⑧劳伦斯·道勒在《利用在确定档案实践和原则中的作用——文件有效性和用途的研究议题》⑨一文中提出:通过研究信息利用与提供利用方式之间的关系,就能确定文件及其所含信息的价值和实践的含义。”“利用决定论”的代表人物埃尔西·弗里曼·芬奇则认为:“了解用户为什么和怎样接近档案,将为我们提供鉴定文件的新标准。”⑩

三是“主客体价值说”。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档案价值是档案这一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是档案与主体对它的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是反映档案的存在、属性及其是否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在档案界,持这一观点的人居多。苏联的维诺格拉多夫指出,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学说把价值解释为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系列关系的表现形式,因而只有用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观点来研究文件情报,才能弄清楚价值现象。文件情报的内在性质是价值的客观前提,而对文件有兴趣、有需求的需要者是价值的主观前提,两者都不能单独决定文件的价值。[11]我国档案界有关这一理论的研究颇多。陈兆祦、和宝荣主编的《档案管理学基础》一书中指出:档案的保存价值是由档案自身的特点和状况以及档案的社会利用需要两方面因素决定的。[12]吴宝康主编的《档案学概论》一书认为:“在档案学和档案工作实践中,通常所说的档案价值,指的是档案的利用价值或使用价值”,“档案价值的实质,是档案对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的意义,档案对社会实践活动的作用”,“档案的价值概念是由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来体现的”。[13]李华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提到:“档案价值是档案与主体对它的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是指档案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是否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14]傅华也是这种档案价值观的支持者,他认为:“所谓档案价值,指的是档案材料这一客观存在物对于人们所具有的实用性或有益性。”[15]在“主客体价值说”的拥护者当中,实际上又依据研究或探讨的侧重点不同,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其一,在档案价值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当中,强调客体的主导或基础作用。陈兆祦、和宝荣两位学者是这一观点的主要代表,他们认为:“档案自身的特点和状况是决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基础。”[16]这种观点更多地着重于从档案自身的角度出发,侧重于研究档案自身的本质、属性和特征对档案价值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虽然他们也认为档案价值是由档案自身的状况和社会活动的需要两方面决定的,但是他们对主体和主体需要在档案价值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却显得不足,没有自觉地、明确地把“主体”、“主体需要”纳入档案价值理论研究中来。其二,强调主体在档案价值主客体关系中的主导地位。李华女士大胆地提出:“所谓主体性是指档案价值的特点直接同主体的特点相联系,依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在档案价值关系中,主体的需要及评价等居于主导地位”,“档案价值是主客体之

间的一种统一状态,是客体为主体服务,是主体性占主导地位的统一。”[17]这种观点则更多地强调主体及主体需要对档案价值形成的意义,相应地也就淡化了客体(档案)及其属性对档案价值的意义。其三,认为档案价值是由档案客体和主体及其需要所共同组成的,并不明显地倾向任何一方。第三种观点可以说是在前两种理论观点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对前两种理论观点的扬弃。该派理论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前两者的研究角度虽然不同,但也存在着相同或相近之处。如两者研究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试图在哲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学科的研究,从而探求档案学和档案工作领域的一般档案价值概念及其内涵;都是围绕着档案有用、作用等方面来理解档案价值。两者实际上都是从档案及其属性、主体及主体需要(或社会需要)两方面来研究档案价值,只不过侧重点有所不同罢了。两者的相同或相近之处,是它们得以融合的基础。同时,我们从两者的不同之处也可以看出,各方的优势恰恰是对方的薄弱之处,前者侧重于对档案及其属性的研究,后者则注重于对主体及其需要的探讨,双方构成了一种互补关系。因此,合理地吸纳并融合两种理论思想的精华,可以形成较为全面、科学的档案价值概念。虽然目前对第三种理论观点在具体的表述上还有一定的分歧,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一观点逐步达成了共识。笔者也是该观点的支持者。

二、档案价值概念及其内涵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档案价值是档案这一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凭证和参考意义。

档案价值概念具有以下内涵:

(一)档案价值概念明确了档案价值的主体、客体以及档案价值的根本来源、联接档案价值客体与主体的中介物——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

在哲学中,主体和客体是揭示人与世界关系的一对重要理论范畴。主体指的是从事现实社会活动,以各种方式和手段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人;客体则是主体进行的社会活动指向和把握的客观对象,它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当然也包括人自身。在档案价值概念中,价值主体是指“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机构或组织。但是,并非组织、机构或个人就是或能够成为档案价值主体,确切地说,成为档案价值主体的前提条件就是与档案构成价值关系。在档案学中,档案价值主体就是档案利用者,从理论上讲,它包括潜在的档案利用者和现实的档案利用者两种;而档案价值客体则是指档案。档案价值概念明确表达的是一种主体和客体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我们所探讨的“档案”和“人”是社会存在物,而不是“自然物”。档案和人之所以能够构成价值关系,是因为主体——人存在着对档案的需要,而这种主体需要本质上具有社会性,是由社会实践活动决定的。我们认为社会实践活动是档案价值的根本来源。社会实践活动,也是连接档案客体与主体及其需要所构成的价值关系的中介。如果没有社会实践活动,就没有对档案的需要,档案是档案,人是人,从而也就没有作为客体的档案和作为主体的人。因此,档案与人之间也就不可能构成价值关系。那么,档案价值何从谈起?档案价值是以社会实践活动为中介的档案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它是通过档案与人们主体需要的关系得到体现的。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产生对档案的利用需要,另一方面又联接档案客体和主体及其需要,使两者相互作用,从而把潜在的价值关系转变为现实的价值关系。档案价值,即档案客体对主体的凭证和参考意义,是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体现出来的,并且也最终是社会实践活动促成了档案价值的实现。

(二)档案价值是档案客体和主体之间的特定关系,是档案属性与主体需要的统一。

“价值”或“有价值的”,意味着被指称的一些事物是能充分满足我们需要的客体。“价值”这个词,是在表示我们同一定客体(即能满足我们需要的客体)之间的关系的意义上被使用的。也就是说,在一个客体能满足我们的需要时,我们就说它是“有价值的”。日本价值哲学研究者牧口常三朗认为:“价值不是被评价的客体的概念,而是一个客体与人之间关系的概念——它是这种关系客体的一个象征。换句话说,价值是客体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正如一个客体的象征表明客体有其现象的存在一样,就像人的认识把现实存在性赋予客体那样,在人认识人与客体的关系这个事实时,客体和人的关系也是由人赋予的。所谓价值评价就意味着这种“赋予”的活动。”[18]档案价值作为“意义”或“作用”,不是一种实体概念,而是一种关系概念,表示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客体——档案及其属性,是档案价值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就无所谓档案价值;主体及其利用需要,则是档案价值得以体现的必要条件。因此,档案价值既不是单纯的档案客体的属性,也不是片面的主体的属性,而是档案客体的属性与主体需要的统一,体现为一种意义或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在谈论档案价值时,常常是习惯地说“这份档案有价值”、“人事档案的价值”,等等。因此,档案“客体价值说”的某些论者据此认证档案价值是档案自身所具有的“属性”,档案价值与主体的需要没有任何关系。其实,这类习惯说法并未真正反映价值与主体之间的本质联系。当我们说“某份档案有价值”时,已经是把这份档案与一定的主体联系在一起了,只是在表述时省略了主体,即这份档案对“谁”有价值。还有必要强调的是,我们在这里所提及的档案“客体价值说”中的“属性”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狭义概念,即:档案价值源于档案客体,是档案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与利用者或主体的利用需求无关。而人们对“属性”的一般理解则更为广泛,如在哲学史上,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把“关系”看作“属性”的组成部分,他在《范畴篇》中提出的诸多属性里面,就包含有“关系”在内。《辞海》对“属性”的解释为:“对象的特性、特征,包括状态、动作、关系等”[19]。从这种角度看,“属性”和“关系”十分密切:一方面,属性包含关系,关系是属性的一个方面、一个层次。在这个意义上,档案价值是一种关系,自然也就是一种属性。但是,这种属性不同于我们前面所说的狭义的“属性”,它把价值关系纳入了属性的范畴,即把档案价值属性作为一种价值关系属性,把主体需要纳入了关系属性之中。另一方面,属性也离不开关系,事物的一切属性都是通过同其他事物的关系而表现出来的,即通过和其它事物的相互作用、相互比较而表现出来的。马克思说:“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20]任何属性都不能脱离关系而呈现出来,档案属性也是必须通过与他物的关系包括通过与主体的关系才能体现出来。把档案价值理解为一种关系,对我们的档案工作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们在分析和认识档案价值时,不能只把目光注视在档案客体之上,试图从档案客体中寻求档案价值,而是也要同样关注主体及其需要,在档案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中去探求档案价值。这不仅对档案价值的认识和鉴定工作、档案的利用工作(即档案价值的实现)有着直接的影响,同时对于档案工作的其它方面如强化社会档案意识,提高档案部门的社会地位等,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档案价值是档案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凭证和参考意义或作用。

凭证和参考意义,是档案价值区别于其它事物价值的本质特征。对档案价值概念的定义,笔者过去曾经表述为:档案价值是档案客体对从事档案实践活动的主体的意义。这里犯了定义过宽、过泛的毛病,也就是概念抽象过度。该定义适合于多种事物,如图书价值也可以据此定义为是图书这一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的意义;情报价值则可以定义为:是情报这一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意义,等等。如此定义,没有抓住档案价值的本质特征,抹煞了档案价值与其它价值特别是与其它文献价值的根本区别。那么,档案价值与其它事物特别是相邻事物如图书、情报等价值的本质区别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档案价值的本质特征源于档案的本质特征,即档案是真实的历史记录,档案的本质属性就是原始记录性。档案不同于一般的历史遗物,它是以具体内容反映其形成机关或特定活动的历史记录物,具有很强的记录性。档案不同于一般的信息资料,它是特定的形成者在当时当地直接使用的原始文件的转化物,不是事后编写或随意收集的材料,因而具原始性的特点。档案以兼具有原始性和记录性二者于一体的特点,区别于其它资料。正是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才使档案不同于其它文献(如图书、情报)而具有独特的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

当然,档案价值还有很多其它的属概念,如保存价值、利用价值、第一价值、第二价值、物质文明价值、精神文明价值等。但是,对概念的科学定义通常是选择、采用最能反映和揭示其内涵和本质特征的属概念。而根源于档案原始记录性的凭证和参考意义,是档案价值内涵的科学反映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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