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居民贫困状况的测度_恩格尔系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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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看,贫困问题主要在农村,占全国绝对贫困人口的85%以上,但从社会影响角度考察,城镇的贫困问题更不能忽视,城镇贫困居民虽然比农村少,程度低,但由于城市人口集中,贫困问题的社会影响却比农村更大。正因如此,认真地研究当前中国城镇居民的贫困问题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既然是研究贫困问题,那么首先应明确什么是贫困。目前对贫困概念的表述方法很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缺少维持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当然,最低生活水准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因此,贫困按其包括范围和程度又有着不同的划分。这首先可将贫困分为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绝对贫困又称生存性贫困,是指在一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个人或家庭依靠劳动所得或其他收入难以满足生存的最低需要,衣食不得温饱,劳动力再生产难以维持。绝对贫困多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相对贫困是比较而言的贫困,这一方面是随着时间变迁和不同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下贫困标准的变化而言的贫困;另一方面是指在同一时期相对于不同社会成员和地区之间差异而言的贫困。相对贫困发生在世界各地,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次,还可将贫困分为狭义贫困与广义贫困。狭义贫困仅指经济意义上的贫困,反映维持生产与生活在经济上的最低标准。广义贫困除含经济意义上的贫困之外,还包括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贫困因素,如人口寿命状况,文化、医疗状况,生存、生活环境状况及就业不足等等。

从我国目前城镇居民生活状况看,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并逐步向小康水平迈进。但不能否认,仍有部分居民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其中极少数是处于绝对贫困的状态。从整体上观察,中国城镇居民的贫困已主要不是生存意义上的贫困,而是缺少某些生活必需品而形成的一种狭义的相对贫困。这种贫困实质上具有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双重的涵义,所谓绝对性是指贫困有一个数量界线(或标准),低于这个界线,人们基本需求就得不到满足;所谓相对性,就是说贫困有相对的时期性和地区性,同时也相对于不同收入水平和相对于不同的家庭规模。因此,我们所要研究的贫困,正是这种具有双重涵义的贫困,既要考虑它的绝对性,同时更要综合考虑它的相对性。

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测量贫困线的可行性来看,我们认为,根据恩格尔系数和维持生活基本需求的费用这两种方法来测算我国城镇居民的贫困线是比较合适的。同时采用两种方法测算,一方面两种方法的测算结果可相互验证,另一方面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选择确定一种方法对本地区贫困线进行测算。

据1995年全国35520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每户家庭人口为3.23人,因此我们把三口之家视为标准家庭,把依据全国平均水平测算的贫困线视为标准家庭的贫困线。

首先用恩格尔系数测算。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推荐的食品定量标准确定适量的食品消费量。见表1:

表1 营养学会推荐食品定量表 单位:千克/月人均

食品类别 标准食品类别 标准

1.粮食

14.20 6.肉类1.5

2.薯类 3.0 7.乳类2.0

3.干豆类

1.0 8.蛋类0.5

4.蔬菜12.0 9.鱼虾0.5

5.水果 0.810.油脂类 0.25

根据城市住户调查资料确定各种食品混合平均单价。我们分别计算了10%最低收入户组、40%低收入户组和平均水平组居民家庭实际消费的各种食品混合单价。为避免饮食费用定得过高或过低,通过比较,我们认为采用40%低收入户组城镇居民实际食品消费的混合单价为宜。

用营养学会推荐的食品消费量乘以40%低收入户实际消费的食品混合单价计算适量的饮食费用。见表2:

表2 适量饮食费用计算表

食品 营养学会推 40%低收入户 食品消费

类别 荐食品标准 食品消费混合费用(元)

(千克/月) 单价(元/千克)

1.粮食 14.20 2.4634.93

2.薯类3.0 1.14 3.42

3.干豆类 1.0 2.49 2.49

4.蔬菜

12.0 1.4217.04

5.水果0.8 2.07 1.66

6.肉类1.512.7419.11

7.乳类2.0 2.64 5.28

8.蛋类0.5 6.67 3.34

9.鱼虾0.5 9.32 4.66

10.油脂类0.25 9.41 2.35

合计 -

- 94.28

计算结果表明,适量饮食费用为94.28元,取整数为90元,即城镇居民月人均适量饮食费用为90元。

确定恩格尔系数。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了依据恩格尔系数划分贫困与富裕的标准:即39%以下为富裕,40—49%为小康,50—59%为温饱,60%以上为勉强度日。由于我国居民在某种程度上仍旧享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种集体福利以及政府的各种补贴,而这部分消费在支出中并没有反映,因而导致我国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偏高。从这个角度上看,我国城镇居民贫困家庭恩格尔系数至少应在60%以上,所以我们确定的恩格尔系数为60%。

用适量饮食费用除以恩格尔系数计算贫困线。

贫困线=90/0.6=150(元/月人均)

由此可见,采用恩格尔系数法测算的1995年度我国城镇居民贫困线为月人均150元,年人均1800元。

其次,再用维持生活的基本需求测算贫困线。根据住户调查的详细资料确定必需品和非必需品。这可以采用消费支出与收入的弹性系数来判断。即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支出增长率低于收入增长率,而非必需品的消费支出增长率则高于收入的增长率。不过在消费品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如果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过快,即使消费量下降,也会出现支出增长率高于收入增长率的情况,若将每一项消费扣除物价上涨因素,计算起来又相当麻烦,况且有些细项又没有相应的价格指数。

为了解决用消费支出与收入弹性系数判断生活必需品和非必需品遇到的困难,通过对城市居民消费资料的分析测算,我们发现,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之间消费水平总是存在着一定差距,而且这种差距具有如下规律: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的非必需品的消费差距总是大于总的消费性支出的差距,必需品的消费差距总是小于总的消费性支出的差距。根据城市居民最高和最低收入户的消费资料计算出高收入户和低收入户总的消费差距,然后再逐项计算各个细项的消费差距。把细项中消费差距大于总的消费差距的商品和劳务确定为非必需品,其余的商品和劳务则为必需品。试算结果表明这种方法比较理想。

确定必需品消费额。在区分出必需品和非必需品以后,确定必需品的消费额也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通常人们习惯用5%或10%最低收入户的消费水平作为测算必需品消费额的数量依据,这不仅缺乏理论依据,而且由于最低收入户居民家庭往往必需品消费不足,从而常常导致据此测算的贫困线过低。目前我国城镇居民整体生活水平已向小康迈进,所以贫困线应该在满足温饱的前提下进行测算。我们认为,应该在对我国城镇居民分组消费水平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温饱消费水平组,以该组的消费水平为依据确定必需品消费额。具体操作方法是:首先确定温饱消费水平组;其次按照差距法,计算出必需品和非必需品,把所有必需品消费额累加即为贫困线。

温饱水平消费组的确定。根据我国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我们认为达到温饱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人均日常生活中从食品中摄取的热量应保证在2000千卡/人日左右(国家营养学会推荐,人均维持生活的热量摄取最低标准应为2000千卡/人日);

第二,恩格尔系数在60%左右;

第三,收支基本平衡。

根据上述三个条件,我们运用城镇居民家庭分组资料,分别计算了各组的热量摄取量、恩格尔系数和收支余额。通过比较分析,我们确定中等偏下收入户为温饱消费水平组。

将中等偏下收入户居民家庭消费资料按必需品和非必需品分类,计算必需品消费额。见表3:

表3 必需品消费额计算表 单位:元/年人均

必需品分类

消费额 必需品分类 消费额

一.食品类 1126.96

二.衣着类210.80

1.粮食

431.84 1.服装 146.78

2.薯类 9.38 2.衣着材料

32.64

3.干豆类 10.02 3.鞋袜帽及其它

30.86

4.蔬菜

134.25

三.用品及服务类 488.67

5.水果54.86 1.室内及床上用品 18.82

6.肉类

242.21 2.日用品 52.92

7.乳类25.97 3.医药类 73.18

8.蛋类57.43 4.交通类 38.23

9.鱼虾74.07 5.教育类135.74

10.油脂类 54.66 6.房租水电及燃料169.75

11.糕点

31.77

计 1826.43

用基本需求计算的贫困线为年人均1826元,月人均152元。

采用恩格尔系数和基本需求两种方法测算的贫困线十分相近,因此,我们确定1995年我国城镇居民贫困线为月人均150元,年人均为1800元。应该指出,实际上1800元/人年的贫困标准是对全体平均水平而言的。标准家庭(三口之家)的贫困线应扣除全国平均水平家庭规模稍大的影响。计算方法和结果如下:首先以平均水平为100%计算标准家庭的支出系数和收入系数,分别为1.1027和1.0827;然后再计算家庭规模影响系数,为1.0185,最后用1.0185×1800元/人年得出标准家庭(三口之家)的贫困线为1833元,为执行政策方便,取整为1800元。

上述测算的贫困线是根据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的平均生活状况进行测算的。目前,在我国许多城市中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大都为每月人均收入120元左右。按照这个标准衡量,似乎我们计算的贫困线略高。应该明确指出,计算贫困标准是一回事,而政府解决贫困问题的能力大小与解决的程度又是另一回事,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各级政府在解决贫困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特别是当地的财政状况。何况我们所研究和确定的贫困线既包括绝对贫困,又包括相对贫困,而就目前我国大多数城镇而言,解决贫困的重点仍是那些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人们。总而言之,贫困线与扶贫线应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

现阶段,城镇居民家庭的共同消费功能很强,大部分消费仍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除自行车、手表、服装等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消费外,主食、副食以及彩电、冰箱和住房等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共性消费。受家庭成员间消费共用和互补程度的影响,在同等收入条件下,不同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将产生不同的消费效果。因此,虽然我们研究的人口贫困标准是相对于贫困户平均家庭人口的消费效益测算的,但在转化为家庭贫困标准时则不能用家庭人口数乘以人口贫困标准的简单计算办法,还应乘以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影响系数。

我们的研究表明:家庭结构对消费效益的影响很弱,只是一个中介变量,影响程度只占2%左右,而对消费效益影响较大的独立变量是家庭规模。因此在确定家庭贫困标准时,我们只计算家庭规模影响系数。

计算家庭规模影响系数的基本思路是在扣除收入对消费影响后,单独观察家庭规模对消费的影响。为此,首先以标准家庭(三口之家)为100%计算不同家庭人口的支出系数、收入系数。见表4:

表4 支出和收入系数计算表

家庭规模人均生活人均生活以三口之家 以三口之家

(人)

费支出 费收入 为100%的 为100%的

(元/人年) (元/人年) 支出系数 收入系数

15841

5611 1.501.33

24784

5160 1.231.22

33901

4214 1.001.00

43291

3636 0.840.86

5及以上 2937

3388 0.750.80

用支出系数除以收入系数计算家庭规模影响系数,再用贫困标准1800元/人年分别乘以家庭规模影响系数,可得出不同规模家庭的人均贫困标准,再乘以家庭人口数就可推算出不同规模家庭的户贫困标准。见表5:

表5 家庭规模影响系数及贫困标准

家庭规模 影响系数人均贫困标准 户贫困标准

(人)

(元/人年)(元/人年)

1 1.13 20342034

2 1.01 18183636

3 1.00 18005400

4 0.98 17647056

5及以上0.94 16928460

注:5人及以上家庭户贫困标准按5人及以上人均贫困标准乘以5人计算。

我们所测算的全国城镇居民贫困线是对全国各地区贫困情况的一种抽象,并不能代表各地区的贫困标准,各地区在实际应用时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采取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取恩格尔系数或基本需求对本地区贫困线进行测算。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充分考虑本地区居民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结构,测算的贫困线能较真实地反映出当地城镇居民的贫困状况,缺点是比较麻烦。

二是根据全国城镇居民贫困线进行调整。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根据各地的收入水平和价格水平差异指数来计算各自的贫困标准。在一般情况下,收入水平同贫困标准成正比,而各地区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价格指数的差异反映了不同地区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货币差异,也同贫困标准成正比。所以,各地区城镇居民贫困标准等于全国城镇居民贫困标准乘各地区收入差异指数,再乘价格差异程度指数。使用这种方法的困难一是数据处理工作量太大。目前物价报表中没有分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水平资料,计算各种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比较困难。即使有了各种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计算各地区的价格差异指数工作量也相当大,它首先需要每一个地区用各种生活必需品价格乘以各地区生活必需品消费量求出各地区生活必需品消费额,其次需要计算用全国生活必需品价格乘以各地区生活必需品消费量,得出按全国城镇价格水平计算的消费金额,最后才能将二者相除计算出各地区价格差异程度指数;二是权数资料难以搜集,计算结果并不十分理想。因为从现有的城市住户调查资料来看,很难找到与价格代表规格品比较一致的消费量。比如在47种基本生活必需品中,我们只能找到30种与物价代表规格品接近的消费量。由于住户消费资料与物价代表规格品价格资料不配套,因此利用住户生活必需品消费量作权数计算的各地区价格差异程度并不十分理想。有鉴于此,可用消费品消费额差异指数代替收入差异程度指数和价格差异程度指数之积来调整各地区的贫困标准。其依据是:(1)一般情况下,一个地区收入水平越高,消费水平就越高,价格水平越高,消费水平也越高。所以消费品消费额差异程度指数能综合反映各地区消费品价格差异和收入水平差异;(2)消费品消费额资料比较容易取得,能够避免计算价格差异程度指数所带来的困难。按消费品消费额差异程度指数计算的各地区贫困线如下。见表6:

表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贫困线 单位:元/人月

贫困线区间 包括地区

100元—120元内蒙古 吉林 甘肃 山西

河南 江西 黑龙江

120元—140元陕西 宁夏 青海 辽宁

安徽 河北 新疆 贵州

140元—160元山东 四川 湖北 云南 海南

160元—180元江苏 福建 湖南 广西 天津

200元及以上 北京 浙江 上海 广东

以1995年城镇居民实际消费状况为基础测算的贫困线,从消费项目和消费量来看,在3年或5年之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从贫困标准金额的变动趋势分析,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不断上升,贫困标准将不断提高。为了保证贫困户生活水平不致降低,应采用贫困标准与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相乘的办法来调整计算不同时期的贫困线。

我们依据全国城镇人口贫困线,得出贫困线以下居民比重,然后推断总体,计算出全国城镇贫困居民总体规模。经计算1995年城镇贫困居民占全部城镇非农业居民家庭人口的8.6%,约为2428万人;全国城镇贫困户约为659万户,占全部非农业户的7.6%。

值得指出的是,用我们研究、确定的贫困线推算的贫困人口和家庭,是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总和,如果只按绝对贫困范畴去推算,则大大低于这个比例。1996年5月,任才方、陈晓杰曾用比例法、需求法、模型法计算出1995年我国城镇居民的绝对贫困线为年人均1500元,人口和户贫困率为4.4%和3.84%,以此推算出的全国城镇绝对贫困人口和家庭分别为1242万人和332.9万户。我们也对全国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资料进行了详细的计算和分析,结果发现,在我们推断的2428万人口中,收入水平在1500元至1800元之间的占49.8%,也就是说有近1210万人是生活在相对贫困中,这部分人的收入水平与我们测算的贫困线十分接近,且比例很大。如果扶贫措施得当,这部分人可在近期内迅速脱贫,这将大大降低我国城镇的人口贫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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