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利益为中心贯彻按劳分配原则_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以劳动利益为中心贯彻按劳分配原则_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以劳动效益为中心实施按劳分配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效益论文,原则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在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对如何贯彻实施按劳分配原则,做过曲折而努力的探索,明确提出了按劳分配就是要按照劳动者给全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来决定劳动者个人的报酬。按这样的尺度,又相应实行了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工分制、以及体现劳动质量、劳动特点等差别的奖金、岗位津贴和福利等报酬形式。按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这个双重尺度来衡量不同形式劳动的劳动价值,无疑比列宁曾提出的“计算劳动和产品”完善了一步,尤其是劳动质量尺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列宁晚年探索提出的分配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思想。所谓劳动数量这一尺度,既包括了劳动时间数量,又包含了劳动产品或作业数量。而劳动质量尺度,则既包含了直接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又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和服务等行业的工作质量。人们以为,有了这数量和质量尺度,按劳分配原则就能正确贯彻实施和体现了。然而,实践的结果却仍然形成了事实上以自然劳动时间为中心,甚至是唯一尺度的分配格局,导致了平均主义和劳动生产率的低下,社会主义劳动者缺乏持久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什么呢?现在我们已清楚认识到这主要在于:(1)在产品生产,高度指令性计划经济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运作状况下,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并不能直接感到必须要把自已的劳动质量和效益同收入相挂钩的压力。他们无须担心自已劳动产品与收入的命运,无论好坏、反正都由国家包了,只有国家下达的数量指标是具体和必须完成的。生产单位的注意重心自然向数量尺度倾斜。(2)马克思讲的直接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劳动报酬,是以完全的共产主义公有制和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为前提的,由于现实社会主义缺少马克思讲的这两个前提,因而,直接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分配,也就成了一个难以量化、难以比较的尺度。特别是在高度集权的体制和政治挂帅的年代,工作者的工作好坏、贡献大小往往变成了政治标准、政治运动及领导者个人好恶的附属品。同时,只有劳动数量,尤其是自然劳动时间数量,对广大工作者是最具体的,普遍的尺度。这样,对工作好坏的考察重心,自然也就向规定的自然工作时间尺度及政治表现倾斜。(3)在上述情况下制订和实施的统一工资制,一方面片面理解了巴黎公社制定的国家官员工资不高于普通熟练工人工资的原则,在工资级别上没有拉开多大距离,反映不出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等的倍数差别;而且一定几十年不变。另一方面,由于上述体制的局限,对劳动者和工作者工资级别的晋升,也自然难以做到主要依据实际贡献的大小,而是时间年限和政治表现。即便是因为能力、成绩晋级了,只要不犯大错误,也不论他是否还是继续发挥作用,也不会影响其报酬减少。在广大农村,则是只要出够一天工,便分别男女老少记上相应的一天工分,至于一天出了多少力,劳动质量、效率如何,则很少问津,也没必要。反正到年底结算才知道一个劳动日值多少钱,大家按自然劳动日数量分报酬,一段时间曾辅之实行奖金和岗位津贴,以弥补已形成的平均主义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后也被当作资产阶级法权而取消了。(4)以上三个原因作用的结果,使得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的双重尺度,最终演变成全国唯一通行的自然劳动时间尺度,进而深刻渗透到劳动与报酬的方方面面。于是,工龄往往成了对劳动者提薪,调级,晋职,分房,享受什么什么待遇的决定性死杠杠。而其它因素,如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差距,劳动质量,劳动效益,贡献实绩,劳动能力,脑体差别等都统统靠边了。这样,自然就会造成事实上的保护保守,掩盖落后、繁殖惰性,而扼杀进取,压制革新,窒息创造。反正只要泡够了规定的8小时劳动或工作时间,不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甚至干与不干都能照领工资,照拿奖金,照样晋级。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失去了利益的内在驱动力和外在压力,便只有靠经常性的政治鼓动、政治运动及政治评比来鞭策劳动者。事实证明,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必然形成的,以自然劳动时间为按劳分配的中心尺度,不仅不能很好地贯彻实施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而且造成了极大的弊端和严重后果。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的改革正是从变革被扭曲了的按劳分配的尺度和方式而起步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改革大潮发端于农村,而农村的改革始于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变革举措的实质,就是把农民个人劳动的最终结果——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同农民的收入直接联系起来,按劳动凝结形态进行按劳分配。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就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都是自己的。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由此而大增。随着改革从农村推向城市,一些集体、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各种责任制,尤其是企业承包责任制,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所得都同效益直接挂钩,终于在不同程度上打破了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传统分配格局,为我国改革和经济发展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持久活力,初步证实了列宁曾考虑的将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机制,从政治热情转化到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和经济核算上来的巨大实践意义。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分配上完全或主要依据企业总效益和个人实际劳动贡献而定。这就必然冲破了以自然劳动时间为中心的分配尺度,而将各项具体制度:尤其是分配制度的改革最终指向了可量化可比较的效益二字。实践证明,凡是通过改革把劳动分配同劳动效益挂钩的单位和地方,其劳动生产率就显著提高,挂钩得越直接越紧密,往往提高幅度就越大,就越有发展的活力。可以说,改革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要重新解决,如何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分配利益同全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劳动效益更好、更直接的挂起钩来。要解决这个问题,必然要求我们从观念、实践和体制上,将按劳分配上的尺度从以被扭曲的自然劳动时间为中心,转到以劳动效益为中心上来。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更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上提出了确立以劳动效益为中心的按劳分配尺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是因为第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落实到具体的单位或个人,只能体现为劳动效益。劳动效益自身的含义,是指单位时间内单位或个人所生产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劳动效益好的单位或个人,其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比较高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换句话说,也就是必然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反之,则必然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按劳动效益进行分配,也就体现了马克思讲的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分配的思想。第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运转,必将使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当大部分的原事业单位直接进入或不同程度地面向市场。而市场通行的唯一法则就是:各种形式劳动所创造的劳动产品和成果都在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换,以实现自己的经营劳动价值。生产经营单位若以更低的产品或服务成本,更优的质量即以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在市场交换中实现了自己的劳动价值,则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效益就好,可供分配的那一部分利润才可能更多。反之就越少,甚至出现负效益,企业发不出工资,甚至可能资不抵债,陷于破产境地。可见,面对市场法则,自主经营和正负盈亏单位不能不将组织生产、组织流通、组织服务和组织分配的全过程都纳入以提高劳动效益为中心的尺度里。生产经营单位即便有一流的质量,但若没有市场需求,也等于零。可见,在市场面前,劳动时间、劳动质量、劳动数量等要素都退居次要地位,劳动效益作为最后可量化、可比较的劳动凝结形态,才是在按劳分配的具体实践中最通行、最具有可操作性、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最终尺度。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的发展,劳动分工和劳动形式越来越细密、越来越多样化,劳动的特点、性质、地区和行业差别也越来越大,这在客观上也使直接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劳动时间或事实上形成的自然劳动时间为中心的衡量体系在度量分配上变得更加困难、更加不好操作。科研工作者在科技上的重大突破;一部优秀电视剧播出后所产生的巨大社会效益;越来越多的优秀企业家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教师对人才的培养和国民素质的提高等等,都难以简单地用八小时工作制或其它时间来衡量其劳动价值。总之,除了国家公务员、生产线工人和必须实行严格坐班制的那些人仍需以劳动时间作为衡量劳动的基本要素外,在国民经济主战场的广大领域,最适用、最合理、最易通行的尺度也只能是对劳动效益的核算,从而成为劳动分配的主要和基本依据。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促使广大劳动者尽其所能的为社会、也是为自己做出最有效的劳动。

当然,确立以劳动效益为中心的衡量尺度,并不单纯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也不是以效益为唯一的尺度。社会文明形态和社会生产客观存在的相互统一的两大部类,必然决定了劳动效益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的有机统一。所以,考虑集体和个人的劳动效益,必须从这两个方面的相互结合进行评判。一般的说,对直接从事物质生产和为经济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劳动,以经济效益为主要尺度。若出现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有损社会效益的情况,则需由社会法律的、行政的、舆论的、经济的机制加以约束和规范。对直接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国家上层建筑的那些劳动领域来说,社会效益则是主要的衡量尺度,或者力求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兼顾。

由于劳动形态、方式和行业的千差万别,若单用效益尺度来衡量和实施按劳分配原则,显然也是不够的。有的劳动形式,如国家公务员工作,国民基础教育工作,基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代表国家水平的文学艺术和体育工作,等等,其劳动价值并非是要直接通过市场而实现的,往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和全社会的总体效益才间接反映出来。即便是在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领域,有相当多的劳动方式只是整个集体劳动中的某一环节和部分,其个别劳动价值是凝结在集体总劳动效益之中的。因而,在总效益的框架内,还需要辅之以劳动质量、劳动数量、劳动时间、劳动岗位、劳动责任和特点这样一些尺度来综合决定其个别劳动的价值与实际贡献,从而决定其相应的劳动报酬。如可实行计件制的企业,其单个劳动产品的价值由企业总效益而定,而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多少,则主要由个人之实际完成的产品(或作业)件数与质量来确定;在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总额应随整个国民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增长而相应增长,但地区之间和个别公务员之间的实际收入差别,则可能通过工作时间,担任职级、工作质量及完成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状况等等差别来决定。可见,以效益尺度为中心,并非是要排斥其它形式的劳动尺度,也不是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劳动时间理论的否定,而是围绕效益,确立和完善一整套合理性高、适应性广、操作性强的综合衡量体系,以尽可能地保证按劳分配原则得到真正、正确的实施和体现,克服和消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以自然劳动时间为中心或甚至为唯一分配尺度所造成的严重弊端和缺憾。

明确确立以劳动效益为中心的按劳分配综合尺度,对于当前和今后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加速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具有现实和长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首先,它能为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施和体现好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提出明晰、有效的思路;也为在多种经济形式下必然产生的多种分配形式,以及一些劳动者和一些地区的一些劳动行业、职业依靠合法的,更好地劳动效益而先富起来提供实践依据。

其次,它将促使全社会和全体劳动者,在观念和实践上进一步摆脱单纯以劳动时间或劳动数量、发展速度(而忽视生产和发展效益)来简单,片面衡量其劳动价值,进而决定分配差别的误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将社会劳动和个人劳动的评价重心转到以劳动效益为中心的整个过程之中。这种导向鼓励的不再是对社会劳动的简单时间投入、劳动力或体力投入、资金和资源的投入;不再是出工不出力,不再是论资排辈,不再是分配上的盲目和简单的互相攀比;不再是只顾数量和速度,而忽视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它必将鼓励人们注重对知识和科学技术的投入;鼓励善于劳动和巧于劳动;鼓励注重改善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转机制;鼓励劳动经营者注重核算有效投入与有效产出之比;鼓励劳动者各尽其能地为社会多做贡献,依靠更好的劳动效益能够先富、敢于先富、并带动越来越多的人都逐步富起来。

再次,它为不同形态、不同方式、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和特点的劳动,如何合理地实施等量交换提供了一套较适用,通行和有效的衡量尺度。也为解决由于城乡劳动,脑体劳动、复杂与简单劳动、管理与生产劳动,技术与资金含量高与低的劳动、各行业各地区因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差别因素而必然带来的收入差别,提供了防止简单攀比和拉开收入差别档次的实践依据。

最后,以劳动效益为中心的分配衡量尺度,必然会使投入或面向市场竞争的所有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乃至全社会都要求对劳动用工,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的深入改革,也必然要求社会尽快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是促使社会主义充满生机、活力,走上高速高效良性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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