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档案服务收费制度现状分析_行政事业性收费论文

我国档案服务收费制度现状分析_行政事业性收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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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服务收费制度是合法有序开展档案服务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但由于我国档案服务收费制度制定的依据大多形成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使现行档案收费制度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档案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少数经营性收费是档案服务收费制度的核心内容

档案服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属于行政许可类收费。目前,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一是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是1988年国家档案局、财政部颁布实施的《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在具体制定档案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上,各地做法并不统一,一些省、市专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但也有些省、市,除国家机关提供属于政府公开信息范围的档案、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的档案这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没有其他的档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今后发展趋势看,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打造阳光政府,必将促使档案行政事业性收费越来越少。

服务经营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情况或者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档案有偿服务收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档案服务经营性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比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档案中介机构自主制定档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注明档案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签订《档案服务协议》,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数额、方式等,使收费具有合法性。极少数的档案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比如,一些房产、土地、高校等档案服务机构提供出具证明、查询代理、档案代管等服务的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随着档案服务市场日益成熟,经营性收费将逐步成为档案服务收费的主流。

收费主体多元化,收费项目和标准多样化,是现行档案服务收费制度的主要特点

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档案事业发展,档案服务收费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不仅有国家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档案中介机构,还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医疗单位等。据调查,浙江省物价局自2007年以来,受理了多个档案服务主体的收费申请,其中包括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劳动就业服务过程中收取档案保管服务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档案利用、出具证明等服务收费、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收取档案托管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土地事务代理资质的机构收取土地原始档案查询代理收费等。虽然国家现行规定中央与省两级具有收费审批权,但由于收费本身分类上的交叉以及一些权力部门既得利益驱动,一些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形式无法审批通过的收费,以经营性收费形式通过了审批,导致了现实中档案收费主体的多元化现象。

现行档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趋于多样化。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档案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档案保护费、复制费、证明费、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是,保护费按照档案形成的不同时期,每页收0.05~0.20元不等,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按3~5倍收取;复制费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证明费按照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不超过2元,出具房产、地产等项证明,按10~400元收取;咨询服务费由各地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无疑应该本着合理、透明的原则,但由于各地经济差异、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使得一些地方的收费部门不断调整提高收费标准,而且还存在收费标准的形成由收费部门任意确定的情况,偶尔征求社会意见,也往往表现为例行公事走程序,没有真正起到反映民意的作用。

根据《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规定,目前档案服务收费主体和项目有:一是人事部门下属的人才流动中心的保存流动人员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二是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成果资料收费;三是建设部门下属的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的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四是农业部门下属的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的人事档案使用和保管收费;五是测绘部门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六是档案部门的档案收费和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但收费主体多元、收费项目多样、收费标准形成过程不透明等问题,仍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存在着,当下制度缺陷是其主要根源之一。长期以来,为缓解投入的财力不足,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供应上,允许其通过收费弥补经费不足,形成了经费供应上的“双轨制”,即通过税收形成的预算内资金与通过收费形成的预算外资金。这为各单位向档案服务对象收费提供了制度条件,导致现实中各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必然要收费,同时这也为单位谋取额外利益提供了机会。

改革档案服务收费制度,无偿服务是国家档案馆、机关主要的服务方式

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该不该无偿服务,这一实践问题,理论界也是褒贬不一。有同志认为,档案服务收费可以弥补档案部门经费不足,档案馆服务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收费管理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管理,虽然目前收支之间仍存在“制度暗道”,即将收上的总款项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调剂使用,剩余部分返还收费部门,但从长远来看,建立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国家档案馆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负有依法保存档案并向社会各界提供利用服务的公共职能,档案馆的档案取之于社会,由档案馆向各单位无偿接收,国家档案馆的日常经费开支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国家档案馆向社会和公民提供服务理应是无偿的。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此已付诸实践,2007年浙江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不得收费,但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复制档案、邮寄档案复制件及其他发生工本费用服务的,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

政务信息公开带来的无偿公开提供信息,中破了已有国家档案法规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领域,国家档案馆、机关提供无偿服务,正是适应政府改革潮流的创新之举。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2008年《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政务信息公开带来的无偿公开提供信息,冲破了已有国家档案法规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领域,国家档案馆、机关提供无偿服务,正是适应政府改革潮流的创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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