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家庭”:中国城市家庭购买中的代际合作与冲突_冲突管理论文

“再家庭化”:中国城市家庭购房中的代际合作与冲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庭论文,中国论文,冲突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486(2015)01-0117-24

       一、导言

       2013年4月3日《中国青年报》(2013)的报道提到,为了避开地方政府限制家庭购买住房的政策①,一对结婚30年的夫妻不顾儿子反对,选择假离婚享受购房优惠。除了假离婚之外,经常见诸报端的还有一种所谓“啃老故事”,即父母出资帮助成年子女购房。后一种情况更有普遍性和争议性,引起了学术界的积极关注(Li & Zheng,2007;Yan,2011;Li,2008;马春华等,2011)。从中可以看到,在中国市场上,购房行动常常是家庭全体成员集体协商和集体决策的结果。家庭整体的购房考虑与策略行动,是影响个人住房条件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它还影响有关住房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效果。本文将这种现象称为“再家庭化”(Re-familization)。

       “再家庭化”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在社会政策层面上的含义,指的是家庭重新成为福利获得的来源之一。从历史上说,国家通过单位分房制度,直接给城镇职工分配住房福利,是一种“去家庭化”(De-familization)的过程。“再家庭化”则表明,家庭是住房福利领域中具有积极能动性的重要环节。“再家庭化”的第二层含义,是在社会理论层面上的含义,意即购房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而且是社会行为。具体来说,是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相互调适、重新理解、谋求合作的过程。

       本文以城市家庭购房事件为切入点,考察“再家庭化”的具体过程。由于本研究考察家庭的购房决策,所以采用立意选样的方法(Purposive Sampling Method,又称有目的选样),即从怀有某种特定知识和经历的社会群体处,获知他们的购房决策。据此,选样的首要标准是子女在购房过程中获得父母资金及其他形式帮助的家庭。同时,为了最大限度考察这些家庭购房决策的差异性(The Maximum Variation),在样本选择时,注意选取不同社会经济特征的家庭,包括阶层、地区(本地/外地)、代际(子女/父母)与性别,以及子女的个数。作者主要通过滚雪球抽样的方法(Snowballing Sampling Strategy)找到受访家庭。同时,有少量家庭通过机会抽样(Opportunistic Sampling Strategy)的方法获得。

       本研究使用深度访谈的方法收集数据,考察这些家庭的购房决策过程。在2010年3月到5月期间,进行第一阶段访问。除了为下一阶段调研寻找受访家庭外,也通过访问一些家庭,调整访谈大纲和提问的方式。主要的调研阶段在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间。在调研的最后两个月,作者通过个人人际关系网,访问了少量低收入家庭,在这些家庭里父母没有能力为子女购房。对于本研究来说,这些是非典型个案(Atypical Cases)。目的是为数据分析提供新的角度,也增强本研究的可靠性(Trustworthiness)。

       本研究在广州一共对22个家庭(包含14位中年父母和19位成年子女)进行了47次深度访问。其中,18个是独生子女家庭,3个是多子女家庭,另有1个家庭有1位独生子和1位领养的女儿。本文以独生子女家庭为重点分析对象,同时非独生子女家庭作为参考以做初步的比较分析。在这些受访家庭中,其中有17个家庭的父母已为其成年子女购买住房(其中1个家庭是为孩子在外地购房),孩子因接受父母的经济帮助,已经拥有至少一套房产;有1个家庭正在买房;余下4个家庭中,父母没有为子女购房。

       家庭关系包含夫妻关系和代际关系两个维度,本文集中考察代际关系维度,并试图回答两个问题:第一,家庭如何在个人住房福利中成为积极角色,家庭决策的机制是什么;第二,从家庭内部关系看,住房获取怎样影响代际关系,主要是父母怎样通过购房决策来重新塑造与子女的关系。现有的住房研究文献,对国家和市场作用的研究比较多,对家庭作用的关注比较少,更缺少深入细致的案例分析。本文希望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

       二、家庭与住房福利:研究路径综述

       怎样看待家庭与住房福利的相互关系?文献中有两种基本的研究路径:“去家庭化”与“再家庭化”。“去家庭化”路径假定个人以原子化的方式存在,这样的个人凭借其在国家或市场上的特定地位获得住房,家庭在其中的作用很小,甚至没有。然而,“再家庭化”路径则相信,家庭是一个重要因素。家庭成员的内部关系影响(增大或减少)个人的住房机会,而这同时是一个改变或重构家庭成员相互关系的过程。

       (一)“去家庭化”:“市场/国家”框架

       过去二十年中,中国的住房体制经历了重大的改革,随之还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文献。不少国外学者也将中国住房体制与住房政策作为研究中国的重要领域之一(朱亚鹏,2006)。相关的文献主要关注几类重大议题,包括住房体制和政策的转变,住房市场机制和金融、土地等支持性制度的建立,住房领域的治理模式,居民的住房行为和住房获得,与住房有关的社会公平问题②,等等。在这些方面,许多研究主要采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或“市场/国家”的分析框架(Izuhara & Forest,2012),主要关注政策调控的作用或市场机制的作用,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很少考察家庭对个人获得住房所起的作用。

       具体到居民住房行为和住房获得这个议题上,有两种分析思路:市场经济路径,以及国家政策路径。前者将住房看作一种经济商品,这派学者们认为,随着旧有单位制解体、市场机制深入,居民在住房市场中的自主性不断增强。个人的住房行为、选择、偏好和获取,更多受到自身社会经济情况、房地产市场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因此,相关的研究(沈久,2006;邓金杰等,2011;胡晓龙、王雪珍,2012)关注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水平、房租和房价水平、贷款利率、房地产市场以及宏观经济等因素变化,由此分析和预测消费者的负担能力、消费偏好、住房获得、所有权选择等特点和变化趋势。

       第二种分析路径则将住房看作一种社会福利或者权利,这派学者对“市场决定论”提出反驳。他们认为,尽管市场机制深刻改变了中国城市住房体制,但是旧有的政策和体制等结构性因素仍然约束城市居民的住房选择和获得机会。因此,这些研究首先分析住房体制改革以来的住房政策和制度变迁。例如,住房市场的新自由主义改革,土地和金融制度改革,建立针对不同阶层的住房体系(Lee,2000;Lai,1998;Zhang,2000;Yeung & Howes,2006;Wang & Murie,2011;Wang et al.,2012)。同时,研究者也评估这些制度的延续或变迁造成的社会后果。例如,原有的单位分房制、户口登记制度和公房私有化政策,产生了住房分配不平等、城市新贫困、空间隔离等社会分化问题(Logan et al.,2009,2010;Huang,2005;Huang & Jiang,2009;Wu & Huang,2007;Li,2012)。换句话说,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的力量,仍然影响今天个人住房和其他方面的生活。

       也有一些学者(Huang & Clark,2002)尝试将两种路径综合起来,提出一种三层分析框架。在其中,居民个人的社会经济特征,房地产市场和一些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制度,共同地影响个人的住房选择和结果。这导致中国居民的住房行为和结果,在呈现中国特殊性的同时,出现了与西方社会一样的变化趋势。

       上述两种路径共同说明,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城市居民很少依赖家庭获得住房,而是通过国家(单位)或者市场提供,即“去家庭化”①。因此,较少研究关注中国家庭在住房领域中发挥的作用,包括家庭对居民住房行为、住房获得产生的作用,家庭与政府、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等议题。

       一些社会学家新近的研究(Yan,2009,2010)也从个体化理论的角度支持这种看法。他们相信,中国社会已经呈现个体化特征。起始于1950年代的集体化改革首先把个人从宗族和大家庭中松绑,1980年代的去集体化改革,继而又将个人从原有的单位、公社等集体中解脱出来。伴随着个体的崛起,年轻一代在家庭生活中获得了自由和权力,父母权威被削弱,即“夫妻生活的胜利”(指战胜纵向的代际亲子关系)(The Triumph of Conjugality)(Yan,2009)。因此,家庭依然存在,但是个人主义价值倾向的年轻人更关心自己的小家庭,而不是对父母和家庭的责任,家庭在个人决策和行动中所起的影响降低。年轻人通过掠夺父母一辈的存款,在城市中购得住房,也向外流动摆脱父母,实现个人和小家庭的幸福。家庭关系变得日趋原子化,代际关系变得疏离,这是一种“去家庭化”的趋势。

       (二)“再家庭化”:中国住房领域中的积极家庭

       但是,另外一些学者对住房领域的“去家庭化”观点提出相反的看法。他们认为,中国城市居民的住房选择、住房获得和差异性,受到家庭成员的意愿、做法和代际关系的很大影响。李秉勤(Li,2008)考察了天津老年人的住房决策,发现由于老人们希望继续给成年子女提供住房和其他支持,影响了他们搬迁居所的决定。同样基于天津的实地调研,杜达和他的同事(Duda et al,2008)发现,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在住房上的差异,不仅取决于户籍差异,部分也取决于他们自身家庭对收入使用最大化的策略。根据对上海家庭三代住房情况变迁的调研,林睿和米莎(Forrest & Izuhara,2012)从历史纵向的角度,发现新中国成立前、计划经济时期和住房改革初期,家庭一直在为个人住房获得采取各种策略;哪怕在计划经济时期,同样如此。这种积极的家庭介入(Family Engagement),既实现个人住房机会的最大化,也产生了住房状况的差异。基于对天津代际之间住房支持的研究,李秉勤及其合作者(Li & Shin,2013)进一步揭示同样是单位制中分配到公房的家庭,父母一辈在住房改革中如何运用这些私有化的公房(譬如,持续自住、出租还是出售),极大影响目前家庭两代人的居住状况和双方的支持关系。

       这些研究共同地说明,中国家庭的代际关系远没有疏离;相反,出现了家庭的复兴。家庭极具活力和韧性,帮助个人应对改革以来的社会变革出现的困难和机会。他们相信,随着住房改革的深入和市场机制的建立,年轻一代出现了“再家庭化”的趋势。这种“再”,是相较于他们父辈住房获得的“去家庭化”而言。无论是旧的单位住房福利体系,还是后来建立的住房市场机制,中年一代比他们的父母更加独立于家庭。但是,对现在的年轻一代来说,由于住房价格远高于支付能力,他们已经不得不依赖于父母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资助和支持,由此出现了反向的“再家庭化”趋势。

       社会政策研究者也从更广阔的比较视野,为中国住房领域目前出现的“再家庭化”趋势提供印证。社会政策研究者们很早就意识到,在强调责任、孝道等儒家文化的东亚社会中,家庭承担着提供福利的重要角色(Jones,1993;Goodman & Peng,2004;Gough,2001;Holliday,2000)。但是,对东亚社会中“家庭”在福利供给中的作用,以往受关注度较低,而且主要局限在家庭照顾、家务劳动和性别关系等议题中进行讨论。一些学者从住房领域切入,发现尽管东亚社会的政治经济体系有差异,但是同时出现市场化(Marketization)和“再家庭化”的趋势(Forrest & Hirayama,2009;Izuhara & Forrest,2012)。随着新自由主义政策从1980年代开始盛行,房地产价格和住房价值增长,许多东亚大城市(譬如东京、首尔、香港、台北等)年轻人越来越难以独立解决住房问题,不得不以各种方式加深对家庭资源的依赖;而家庭力量的介入,也产生不同程度的社会分化(Lui,1995;Li,2002;Lee,1999;Izuhara & Forrest,2011;Chang & Song,2010)。因此,东亚社会的情况启发我们,不应只把家庭看作个人福利来源的补充(Supplement),而是市场机制和国家政策调整资源时,个人与之斡旋的重要力量(Mediator)。

       (三)“去家庭化”,还是“再家庭化”?

       本文认为,“去家庭化”的路径不能帮助我们理解中国的社会生活中为什么很多家庭会出现两代人以集体筹资的方式购房,也无法回答父母在整个购房行动中的作用。但是,从林睿、米莎、李秉勤等学者的观察和研究中,我们却可以提出一种“再家庭化”的分析视角。一方面,现代性带来社会流动增加,核心家庭兴起,对原有的家庭代际关系确实造成巨大冲击。但是,单位制解体、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加上市场环境和政策的高度不确定性,迫使两代人都有动机,寻求“重新嵌入”④(Reintegration)。其具体表现就是两代人合力购房,从而导致“再家庭化”。本文认为,如果把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看作风险,那么,“再家庭化”就是个人对于风险的一种反应方式。

       “再家庭化”有几个特点。首先,如果父母一代拥有资源,他们更有能力发挥重要作用,表现为积极主导购房的考虑和策略。其次,家庭与家庭之间存在差异。已有研究注意到,家庭中的子女数量和性别、父母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既得福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聚的财力和社会地位等,都影响到家庭的住房考虑和行动策略(Li & Shin,2013;Wang,2010)。因此,无论是年轻一代内部个体的住房条件差异,还是一般意义上居住状况的不公平,家庭都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应该有更多的深入研究。第三,“再家庭化”的过程充满张力。尽管有学者观察到住房事件中,由于牵涉所有权、遗产分配和拆迁等复杂问题,造成了家庭矛盾(Davis & Lu,2003;Forrest & Izuhara,2012)。但是,持“再家庭化”观点的学者更多关注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而非冲突。这些合作包括经济支持(提供金钱或者财产)和非经济的支持(例如,合住)。但是中国的个体化进程中,个人与家庭的互动关系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根据具体的事件和个人境遇而改变(沈奕斐,2013)。因此,购房中两代人的冲突、协商和妥协,同样不可忽略,它展示出“再家庭化”过程的复杂性。家庭关系的变化,不仅会集聚大量的家庭矛盾和焦虑需要排解,也会对政策执行和市场运行引发难以预料的后果,所以需要研究家庭内部关系。

       三、“再家庭化”:介入、策略与关系协调

       讨论“再家庭化”的复杂性,可以从三个角度展开,分别是父母一代在住房问题上对年轻一代的积极介入、不同条件下的各种住房策略和对代际关系矛盾的协调。积极介入,主要是父母对子女购房的支持,其中涉及各种支持的方式。住房策略,主要是购房策略,但也包括家庭内住房资源的调整分配,以及少数用非市场的、甚至违规的方式改善住房。这其中就要分析不同的家庭条件和类型。矛盾协调,则涉及对家庭类型以及相应的代际关系中的权力类型的分析。

       (一)家庭的积极参与

       访谈中显示的第一个重要事实是,以父母为主导的家庭,积极且深度参与子女的购房行动。与目前公共舆论关于“啃老”的叙述相反,被访的中年父母一致表示十分乐意为子女投资购房,而且积极主动。在22个受访家庭中,有18个家庭的父母给孩子买了或者正在购买住房。其中,有16个家庭的购房行动,是由父母一方主动发起的,其余2个后来也选择积极配合。另外4个家庭的父母经济条件较弱,因为无力为子女购房提供帮助而感到内疚。他们甚至采用违法扩建的方式,自己掏钱出力也要给子女搭建一个独立的房间。当部分家庭的子女对父母资助购房的想法,表现出犹豫或者不愿意时,父母甚至花费很长时间去说服他们。访问中不少父母坦诚他们的父辈几乎没有帮忙解决房子问题,而他们在给孩子提供支持时,承受很大经济压力,也遇到其他困难,但他们仍然乐意为子女投资购房,或者提供其他方式的住房支持。

       第二个重要事实是,父母对子女购房最常见支持方式(见表1)主要不是金钱资助,而是提供意见、影响决策。22个受访家庭中的受访者都谈到,他们的父母或者他们自己作为父母,会在为子女购房的事件中提供许多看法,影响购房决策。其中一种方式是召开家庭会议,通常父母的看法会集中在诸如购房的必要性,“地点优先(而非价格或面积)”,以及支付方式等方面。此外,近一半家庭的父母亲身参与了一起看楼盘和现场签约、张罗装修材料和家具的采购、接洽装修事宜和设计室内摆设等环节。

      

       注:关于父母给子女的情感支持,如果不列出此类,是对事实材料的忽略。但是,情感难以通过数字、百分比做统计。所以目前我们的处理方式是,对19位子女在访谈中,明确提到情感类支持的话语进行统计。但子女不明确表达,并不意味着其父母没有提供情感支持。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是最好的。

       资料来源:2010-2011年在广州市对22个家庭的深度访谈调查。

       第三个重要事实是,尽管父母对子女的资助数额较高,成年子女却更强调购房中父母给予的情感支持。在19位年轻受访者中,有8位使用了“爱护”、“信任”、“尊重”和“感激”等词语,明确表达他们对父母给予支持的感受。这些受访者通常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也有不错的收入,但他们仍然无法在房地产市场中独立购房。借助父母的支持,他们购得住房,也获得与住房紧密相连的教育、婚姻、经济等机会和利益。还有少部分受访者认为,父母在购房行动中愿意接受他们的选择(比如,让孩子自己来支付首期、婚后不住进新买的房子而出外租房),甚至做出让步,是尊重他们、对他们能力的信任。因此,借助提供各种住房支持,父母的确拉近了与子女的关系。

       整体而言,家庭在住房领域的作用,表现为父母的积极性和主导性。现有文献(Zhang,2004,2005;Yan,2003)之所以把父母对子女的住房支持,理解为年轻人对家庭资源的掠夺,是基于两个判断。一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年轻人成为农村家庭财富的主要贡献者;新中国成立后在农村实施社会主义改造,使老人们不再有可供儿子继承的家庭资产;以上所述扭转了两代人的权力关系。二是在西方文化的影响下,年轻人更加关注个人和小家庭利益,不再愿意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因此,失去权威的父母只好被“抢”。

       但是本文的调查发现,城市家庭中父母对子女购房有相当大的决定权。这是因为,他们已经在市场经济和住房市场发展中积累了财富(Forrest & Izuhara,2012;Li & Shin,2013),手里有一定的财富和资产可支持子女,也可供子女继承。因此,城市父母权威得以维持的基础依然存在,他们不是在被动与子女“交换”,而是积极安排全家的住房和生活。

       (二)家庭投资的策略考虑

       1.子代优先原则

       当父母们既需要自己改善住房,同时孩子也需要购房时,通常会优先考虑孩子的需求。他们频繁提到一句话:“我只有一个孩子。他过得好,我也开心、少操心;他焦虑,我也烦心、很麻烦。”他们认为,给出这笔钱不仅对孩子好,而且最终对他们自己也好,对全家都好。这种子代优先的做法,反映了父母对现实风险的感知。他们普遍对市场经济中,子女一代婚姻、工作和抚育的高成本、不稳定及激烈竞争表示忧虑。市场经济的发展既为个人带来机会,也产生风险。另外,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唯一性,增加了两代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父母为子女购房,含有减少风险、争取家庭整体利益的考虑。

       2.适度原则

       第二个重要原则是经济支持的适度性。在访谈中发现,父母对子女提供的金钱支持是“有分寸的”(家庭20⑤,陶爸爸,56岁,社工),而不能简单归纳为“加强”(Intensified)(Croll,2006;Yan,2003)。表1所示,大部分家庭的父母选择是帮助子女支付首期,留出余下一部分让子女来支付,这是最常见的支付方式。父母这种做法含有为自己养老和退休生活的考虑。一位支付独生女房子首期的卫妈妈(家庭2⑥,59岁,退休会计)表示,她很高兴女儿主动提出付房贷,因为她需要留些积蓄养老。另外,这样做也为孩子的利益着想。一位为独生女儿支付35%房款的苗妈妈说:

       她原来经常出外面吃饭,而且瞎买东西、买了不用就扔。现在她开始自己煮、买东西也会想一想,知道要省钱,要存钱搞装修买家具,这样非常好!(家庭4⑦,59岁,退休护士)

       这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受访父母的看法,甚至有父母说“孩子做‘房奴’挺好的!”(家庭3⑧,谢妈妈,57岁,退休幼儿园教师)。他们认为,子女投入金钱与父母一起购房,能够改善年轻人不良的消费习惯;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学会规划一家三代的未来生活,更好地承担家庭责任。

       3.平衡原则

       当为孩子购房牵涉到两家父母时(尤其是购买婚房),通常会按平衡原则两家分摊,但是男方的父母会适当多出一些。在家庭1⑨中,莫妈妈(60岁,退休公务员)在支付儿子婚房首期时,坚持要比女方家多出一些,因为“我们家经济条件比他们好,我不能让他老婆和亲家说我儿子闲话”。相反,在家庭20中,尽管女方家的经济状况更好,陶爸爸却选择比女婿的父母少出点钱。他的理由是“如果我们这边给多了,对我女儿的婚姻没好处,因为女婿会觉得我们家看不起他”。在有些受访家庭中,由于一方父母无法以与另一方家庭相适配的能力支付婚房,则引发了夫妻之间、代际之间、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

       以上三条原则说明,父母们不认为给予子女资助越多,对保障自己老年越好、或者对孩子发展生活越好。相反,要在额度、比例和次序上做出恰当的安排,才能最有利于各自利益和双方关系。因此,家庭在住房领域的投资是非常讲求策略的。

       (三)独生子女家庭的购房策略

       1.房产登记游戏

       22个家庭分成独生子女家庭和非独生子女家庭两类,调查发现独生子女家庭主要有两大购房策略,非独生子女家庭却难以采用。第一个是房产登记游戏。在房产署名方式上,独生子女家庭选择多样而灵活。房产可以选择由子女单独所有,子女与配偶所有,子女与父母共有,或者父母所有。独生子女的父母们可以根据自身所处的特定情况,选择对自己家庭利益最大化的最优方案。一位父母帮忙买了房子的独生女儿说:

       我妈腿不好,一直想买带电梯的房。最初打算只写我妈的名,因为旧房子是我爸的名,新的那套就写我妈,一人一套,避免以后打房产税。但是为了贷款,后来他们又把我的名写了上去。其实不写也无所谓的。首期是他们给的,我每隔半年拿一次住房公积金,基本够付月供……我和先生住在我爸妈的旧房子,因为跟家婆一起住很难受。我就跟我爸商量,他一口答应。他们觉得既然自己有房子,没必要买,不想我负担太大,而且住得离他们近,他们也安心点。(家庭2,卫小姐,29岁,企业部门经理)

       这个例子表明,独生子女家庭中,两代人的财产继承关系非常明确,使得父母和子女较容易在署名方案上达成共识,用最优方案应对当时的住房政策、市场状况以及家庭情况。在家庭2中,卫妈妈借了独生女的名字,克服了退休后无法申请贷款的政策限制,改善了自身住房条件;卫小姐也因此在住房上获得父母帮助,既不必因购房增加支出,也获得婚后的私密空间;同时两代人也住得近,方便互相照应。

       相反在非独生子女家庭中,一般只选择由某个孩子单独所用,或某个孩子与配偶所有,无法选择子女一方与父母联名,或者两个子女共有。在家庭8⑩里,洪爸爸一开始打算房产证上写两个子女的名字,最后选择只写了儿子。在非独生子女家庭,财产继承关系比较复杂。而每一次购房,实质上又是提前向子代转移家庭财产,因此,必须清楚界定归属于哪一位子女,才能避免将来财产纠纷。这带来两个后果:①在应对政策和市场变化,以及满足家庭成员需求时,为避免猜疑和矛盾,父母和子女间通常要反复商讨,其决策无法像独生子女家庭那样迅速和灵活;②由于购房或者家庭财产转移在子代间有先后顺序,女儿从父母处获得住房支持的机会减少,子代间财富分配出现性别不公平,并且可能引起家庭关系紧张。

       2.住房管理游戏

       独生子女家庭第二个重要的购房策略是,通过灵活管理手中的房产,实现两代人理想的居住安排。受访家庭的父母一致表示,希望能够与他们的成年子女分开住,但是要住得近;因此地点选择是很重要的考虑。他们形象地将此表达为“一碗汤的距离”(11),“一把钥匙的距离”(12),“他家是酒店,我家是饭店”(13),等等。父母们认为,这种居住方式,既有私人空间和自由,也方便彼此照顾。即便是非独生子女的父母,同样这样想。家庭8的洪妈妈(46岁,家庭主妇)打算以后和小儿子一起住,但还是说:“我希望我大女儿可以住在附近,这样她以后来看我就很方便。”与曹诗弟和倪安儒(Thogersen & Ni,2010)在2l世纪初对山东农村老人的调查结果相似,城市父母们的理想居住方式同样是比邻而居。他们已经很少多代合住,但也不希望简单分开(Logan & Bian,1999),而是如一位访谈者所说的,“若即若离”。

       但是,能够实现这种理想居住安排的家庭主要是独生子女家庭。在14个已经或者正在为独生子女买房的家庭中:①有4个家庭的父母们与子女住在走路/开车不超过20分钟的距离;②有2个住在或打算买在同一个住宅小区;③有2个住在同一栋楼;④有6个(主要是非本地家庭)在自己家中为对方留出单独房间,并且打算将来卖掉其中一套,合住或者住在附近。

       这14个独生子女父母们为了和子女住在附近,根据市场和政策的变化,运用换房、合住、借住、卖房、租房和买房等方法,灵活管理家中的房产。在家庭5(14)中,由于媳妇不愿意与公婆合住,尽管家里不富裕,郑妈妈最后还是同意给独生子买房。郑先生一开始觉得很内疚,后来觉得对父母也是好事。他说:

       我看了一年房都不敢下手。房价太高,首期都要20万-30万,我虽然在国企工作,但工资其实不高。我也不知道父母有没有能力帮我……很偶然有次,朋友告诉我政府在JS洲规划一个限价房楼盘,我就上网查信息,还和女朋友去看了样板房。虽然离市中心远了点,但性价比好,比隔壁商品房便宜1000多。跟爸妈商量,他们也同意,答应帮我付首期,但要求“必须给他们留间房”,所以我选三房……我提交申请参加摇珠。800多套房,差不多两千人去申请,抽1600户。没想到我竟然抽到!(30岁,国企部门主管)

       而郑妈妈也解释她同意给儿子买房的原因:

       原来住在我老公单位分的房改房,后来儿子要买房,就把这套房改房卖了。虽然不是最高点,但面积大地段又好,卖得很好,付完首付还有钱剩……我自己家有套老房子当年拆迁,房管局给拆迁户分了房临时住,面积很小但租金很便宜,每月120块。不过我一直没退,后来出租。卖掉房子之后,我就把小房子收回来自住……开始没想过要给儿子买房,房子够大一起住,也没有很多钱,不过儿子说新屋有电梯……没条件没得说,既然有限价房这种新政策,有这样的条件,就要去争取,无论以后一不一起住,多套房终归好事。(53岁,退休行政职员)

       家庭5的父母采用了申购、抛售、占房、借住和换房等方法,最大限度利用优惠政策和市场机遇。既争取家庭利益,也跟儿子“谈判”,实现理想的居住安排。这些父母不是被动地适应外部环境,而是主动安排、谋求利益。同时,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性,为父母管理房产提供了便利。一是子女数目少,抬高了父母的支持能力,这让他们在购房时具有更大决策权,决定子女住房的地点和户型。第二,独生子女家庭关系相对简单,父母们不需要顾虑子代间平等问题。

       但是,在4个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们都难以实现与两位子女均比邻而居的设想。这些父母都为1个甚至2个孩子购房。但他们只能与其中一个子女(通常是儿子)合住,而与另一个子女相距很远。因为子女数目增加,分散和削弱了父母的支持。当为一个子女购房后,通常没有能力再为另一个子女在附近购房。所以,他们会用购买第一套房后的余款,稍微支持另一位子女的购房,或者装修原有老房子(通常是房改房)并且把它留给另一位子女(通常是女儿)。而且,由于非独生子女父母需要顾及其他子女的感受,这些家庭很难像独生子女家庭那样灵活调配家庭财富和资产。

       (四)独生子女家庭的关系类型

       根据18个独生子女家庭购房过程中的父母与子女权力关系,可以识别出四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分别是进取型、保护型、满足型和创造型(见图1),展示出家庭之间购房动机和策略的差异,以及对家庭关系造成的影响。

       1.进取型家庭

       在这种家庭中,父母们通常主导购房选择和家庭资源调配(房产和资金),而孩子的意见常常不被采纳。常见的情况是妈妈们强势主导买房过程,若与孩子有意见不合甚至冲突,往往是孩子妥协。这种权力对比,与父母优渥的社会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父母不仅收入高,而且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譬如,高级政府官员,知名知识分子)。

       与其他受访父母们相似,进取型的父母也希望借助买房获得各种好处。但是,他们并不担心市场经济变动,以及社会保障不完善所产生的风险。在他们的叙述中,很少有对子女失业、婚姻、抚育第三代的忧虑,也没有对晚年因病致贫的顾虑。相反,他们向往一种自由、健康、有艺术气息的晚年生活。在决策中包含了对这种理想生活方式的追求。同时,他们也强调子女要对父母担负家庭责任,但更多是基于道德文化和情感需求,而不是现实经济需求。

       家庭1的例子,莫妈妈的讲述涉及三代人的住房情况:

       我一出生就住在别墅,爸爸是教授……父母去世以后就留给我……1992年我在天河区买第一套房……90平方米才13万……后来租给了一个来大陆开工厂的香港人,他不敢占我租金便宜,他企业是我批的……第二套在白云区,我第一个去挑,方向和楼层都是最好的……我在番禺莲花山脚30万买了套度假公寓,空气好还吃到附近新鲜的农家菜……我一直在买房,从来没贷款买过房,我买的房子都很便宜……2006年我在滨江又买了一套,原本打算出租,后来儿子和媳妇住在那里……2008年在珠江新城买了一套商住两用的房子,现在租给了一个外商……房子大部分都写在我儿子名下,如果都写我名,在单位影响不好……我只有一个儿子,没必要分来分去……2009年儿子准备结婚,女家父母很想在广州买房,后来就在南沙买了套,我找了人打折,173平方米总价86万,很便宜……挑房、拍板、收楼、装修都是我和我老公搞定……我告诉我儿子,既然你住的房子是我买的,你要识做!(60岁,退休公务员)

       以上案例可知,旧体制中优势位置的延续是导致个人住房条件差异的重要因素。已经有文献注意到(Forrest & Izuhara,2012;Huang & Clark,2002),住房优势可以在代际关系中延续下来,并在市场经济中转换成巨大财富。除了家庭关系,本案例进一步表明,此类家庭不仅连续购房、出租和售房,而且频繁运用社会关系网。由于拥有丰富的社会关系资源,他们能够获取更多的市场信息和优惠条件。

       但是,此类家庭通常会因为“父母是否应该给孩子买房”、“是否应该买房”发生激烈的矛盾。这涉及双方对父母责任、孝道和理想家庭生活(包括婚姻)等议题的不同看法。在家庭6(15)中,刘先生不赞同父母的购房决定,更不喜欢自己的生活被父母决定:

       2004年我妈说房价低,要趁机赶紧买,我以后结婚用……但是我当时不打算结婚,也不想这么快被房子绑死,想自己创业。就算以后结婚要买房,也是我自己的事,跟父母没关系,况且为什么要买房才能结婚呢?……妈妈认为我不肯一起出钱是自私,不孝顺,不爱爸爸妈妈……我试过跟他们谈,但是没用,还是要买。他们叫我去看楼我不去……还是得去签约,不签就翻脸了……我只能妥协,反抗她会不开心。(31岁,NGO总干事)

       这类家庭的父母不仅足够强势、独立决策,同时也向孩子施压。作为独生子女,孩子们通常无法背负这种道德指责,会选择妥协。

       2.保护型家庭

       保护型家庭的特点是父母们在购房选择和家庭资源调配上起引导作用,但愿意和孩子商量做决定。当发生冲突时,也更愿意与孩子(或者孩子配偶)沟通,甚至作出妥协。这些家庭多是较好的工薪阶层,例如国企或国有机构的中层。孩子们也有一定的教育水平和稳定的收入。

       保护型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低于进取型家庭。对自己养老、子女婚姻等方面可能遭遇的风险和利益损失非常敏感。他们购房的主要目标是及早预防,减少家庭成员的利益受损。例如家庭3的谢妈妈说:

       1998年先生单位最后一次分房,要求买下来。级别越高分得越大,而且先挑,工龄越长、级别越高,补贴越多,还能分多套……当年租金从几毛钱升到1元一平方米……政策变来变去,很多未知数,买下来才踏实……2007年在萝岗买了套……总价83万,50万首期,女儿出5万,主要是我退休金加我先生工资……写女儿名是希望她把住房公积金提出来,存到退休,都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利息又低,提早拿出来做点投资……她炒股赚了几十万,后来她爸爸生癌,所有费用都是女儿给……她结婚我叫她再买一套,我们可以帮她,反正将来都是留给她的,但是她有老公我做不了主……女婿家里没钱,说过几年再买、结婚租房,租的屋又很破,搞得大家很不高兴……我不加插意见,唯一要求女儿住得离我们近,她爸爸身体不好……女婿说自己每月五千元,又交租又应酬,怎么存钱买房养家,都靠我女儿吗?(57岁,退休幼儿园教师)

      

       图1 购房行动中的四类家庭权力关系

       资料来源:2010-2011年在广州市对22个家庭深度访谈调查。

       从家庭3的故事中可以看出两个策略特点。第一是婚前为独生女购房,这样做有两个好处。首先是风险防范。女儿有房,可增加婚姻市场上的筹码;将来万一婚姻破裂,此项房产不会被分割;婚姻生活中也可以多一处回旋空间。其次是增加财富。例如,通过购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投资,或者转移到娘家。于是,房产本身可能增值,手头也有余钱可用于理财或储蓄。

       第二个特点是灵活使用公房。此类家庭的父母过去凭工龄、职称和级别分配到公房,又在住房改革时期以很低的价格购入。但是与进取型家庭的管理方式不同,他们通常不抛售公房,而是持续持有并灵活运用,如出租获得租金、转按揭购买商品房、或者为子女的婚房提供额外选择等。这也印证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公房,为这些家庭应对市场经济的风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这类家庭在购房中所碰到的矛盾同样与孩子的婚姻有关。在家庭3、9(16)和20中,由于社会经济地位不如女方家庭,女方父母与女婿在婚后居所安排上发生激烈冲突(譬如男方希望租房,女方父母希望搬进女方房子)。但是与进取型不同,保护型家庭的父母愿意与女儿和女婿沟通、协商,甚至愿意妥协。因为若不考虑孩子及孩子伴侣的需求,有可能损害与唯一孩子的和睦关系。家庭3的谢妈妈说:

       我不希望因为这件事弄得大家不开心。他讲普通话我讲广东话,语言上不通,我甚至写过两封信给他……我跟女婿讲,你用什么形式跟我讲都可以,你单独和我说也行,电话也行,发短信都可以……我希望大家可以互相了解对方,让他放下戒心,什么都可以互相商量解决。(57岁,退休幼儿园教师)

       3.满足型家庭

       比起前面两类家庭,满足型家庭的孩子们通常在购房行动中有更大的自主性,他们的父母主要予以支持和协作,满足孩子的需求。由于父母是购房的主要出资者,所以孩子们在重大决策上,仍然要顾及父母的意见。发生冲突时,孩子们通常也愿意主动妥协。这类家庭父母购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扎实的落脚点,让他们在城市的工作和婚姻中获得更多的机会,而父母自身的养老需求并不是首要考虑。在此类家庭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二线和三线城市的外地家庭。父母仍然在当地生活或者工作,通常是有一定技能的专业人士(比方护士、教师),收入在当地属于中等水平。他们的孩子则在广州有稳定的工作,受过良好的教育。

       满足型家庭的重要购房策略是,利用家庭亲属网络,聚集购房资源。在家庭11(17),谭先生(32岁,研究人员)毕业后在广州工作不久,他在家乡生活的父母就催促他在广州尽快买房以便找对象。不仅如此,父母还坚持一次性付清房款,为此掏出了全部存款,并向亲戚借钱。这些父母由于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既不愿意贷款增加支出,也无法独立一次性付清广州的房子,因此需要广泛动员和集资。

       但是向亲戚借钱,却埋下了引发家庭矛盾的伏笔。这类家庭的孩子表示,父母承受经济压力,就会干涉子女的日常支出。谭先生说,父母不仅在随后生活中极其节俭、影响了生活质量,而且要求他少逛商店、少下馆子。家庭4的苗小姐也说,如果她外出旅游或者和朋友吃饭,父母会不开心。另外,家乡亲戚们也质疑孩子的能力,责怪他们不懂得孝顺父母。但是两位受访者均表示,他们曾经建议父母贷款,也反对向亲戚借钱集资,却没被接受。这些子女均感到委屈,除了努力还清借款外,都表示以后不会再向父母借钱。

       4.创造型家庭

       这类家庭多是低收入群体,由于缺乏购房能力,常常几代人合住,非常拥挤。访谈中发现,这些家庭的父母千方百计想为孩子们改善一下住房条件,解决住房拥挤。同时,也希望把这套房子留给唯一的孩子,缓解他们的经济困难。其方法往往有某种创造性,但有时并不合规,甚至影响到社区其他居民。因此会在家庭和邻居之间引发矛盾,而不局限在家庭内部。他们因此经常被社区管理机构看作是麻烦制造者。

       在家庭21(18)的案例中,他们因为占用空地加建住房而与邻居发生争吵。张妈妈讲述了他们违规建房的考虑:

       这样搞花掉我们几十年积蓄,光装修就要8万-9万……无非希望能帮儿子留下一个好点的基础,大家也不用挤得太辛苦……物价那么高,他工资低又不稳定,孙子马上出生,听说读幼儿园就要几万块……想起来都很可怕……幸好我们有一套房,可以让他有住的地方,不用租房花钱,以后我们过身了,房子也是他的……我们有退休金,可以去养老院!……我儿子如果有能力买房,我希望他搬出去,四代同堂是没办法,大家分开住其实好些,我也自由了,不用整天给他们煮饭洗衣服。(57岁,退休铁路工人)

       与此类似,家庭22(19)一家三代住在50多平方米的房改房。为了让儿子有房间结婚,易爸爸(60岁,下岗职工)扩建了阳台。这样做不仅违规,还有安全隐患,但实在是“逼到绝路没办法”(易爸爸语)。这些家庭的父母通常原来是国企职工,1990年代国企改革后陷入贫困(Qian & Wong,2000;Xue & Zhong,2003)。他们的孩子由于就业不理想或其他原因,在住房上一直依赖父母。扩建公房成了他们增加住房面积的唯一手段,为此,他们非常注意,要小心翼翼地与居委会人员保持良好关系。

       四、结论及讨论

       上述分析旨在说明,中国城镇家庭中两代人合力购房,体现了明显的“再家庭化”趋势。住房的市场机制,以及过去单位分房制度下的既得福利,是两种基本的结构,影响了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的住房差异。但是,这种影响是经由家庭的中介环节而形成的。因此,当我们在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视角下讨论住房问题时,应当把家庭看作是重要的结构性要素,这将帮助我们更好地制定和执行住房政策。

       本文也强调“再家庭化”的过程充满了张力,代际间既有合作与协商的一面,也含有许多冲突和妥协。这个过程既是住房制度和市场条件等因素影响的结果,同时它反过来也是影响住房制度和市场条件的能动因素。因此,“再家庭化”本身包含了独立而丰富的研究内容。这要求我们将研究进一步扩大,涵盖其他类型的家庭(如农村、二三线城市家庭),以及其他类型的家庭关系(如夫妻关系)等,以便更好地理解中国社会内部“再家庭化”进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家庭关系变化的把握,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社会中个体内心的焦虑和恐惧,提前介入消除由此引发的冲突。

       有必要指出,独生子女政策促进了“再家庭化”进程,这是该政策的一项非预期性后果。本文的研究材料已经初步显示,非独生子女父母给孩子买房有明显的性别排序,非独生女难以获得与独生女同样的支持机会。这是一种隐蔽的性别内部的不平等,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同时,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支持子女购房的行为中包含着自身未来养老的策略性考虑,是内生于中国家庭结构的养老方式。对这方面做深入研究,会对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问题的讨论带来新思路。

       最后,住房领域的“再家庭化”,需要作不同福利体制之间的比较研究。199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中父母帮助子女解决住房问题的趋势明显扩大(

,2012;Poggio,2008;Swartz,2009),包括经济与非经济的帮助方式,如现金支持、房产馈赠、延长两代人共同居住时间,将自己租住的公共房屋私下转交给子女等(Vestergaarda & Scanlonb,2014;Forrest & Hirayama,2009)。一些研究(Taylor-Gooby,2004;Swartz & O'Brien,2009;Swartz,2009)表明,这种趋势的出现与欧洲经济社会变动,例如青年失业、国家减少福利供给、婚姻不稳定等因素密切相关。这说明围绕住房问题的家庭关系、特别是两代人之间关系的变化,是一个全球现象。但是,中国以及一些东亚国家如韩国、日本、新加坡等,不同程度上仍然有儒家传统文化,这使得“再家庭化”有特殊的文化支撑。从本文初步看出,中国城市家庭在主动应对外部社会变化的同时,也在此过程中实现自我关系调整。但是,各国“再家庭化”的差异性在哪里?对社会福利体制产生什么影响?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它将有利于加深对全球趋同现象的理解,并寻求社会政策的适时调整。

       感谢匿名评审人的意见。

       注释:

       ①这些政策包括,每对夫妻不可购买第三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70%,二手房交易按差价20%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②有关中国住房领域的文献评述,可以参考(朱亚鹏,2006)、(李文魁,2009)。

       ③丹麦学者艾斯平—安德森(Esping-Andersen,1999)在“去商品化”的基础上,增加“去家庭化”作为衡量福利结果,以及划分福利模式的指标。“去家庭化”是指,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依靠家庭获得福利支持。一种福利模式的“去家庭化”程度越高,不仅表明个人越少依赖家庭获得福利和服务,同时也反映女性更有可能从无偿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

       ④贝克及其同事(Beck,1992;Beck & Beck-Gernsheim,2002)指出,完整的个体化进程展现出三个维度:解放、失去稳定性以及重新嵌入社会。

       ⑤家庭20基本情况:陶爸爸,56岁,本地人,社工;妻子56岁,已退休;女儿30岁;女婿31岁,非本地人;女儿和女婿都是地铁员工,育有1个三岁的女儿;目前夫妻与女儿一家居住在同一栋楼、同一层相邻的两套商品房;女儿结婚时,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首期,后卖掉婚房购得目前居所,由小夫妻共有;陶爸爸除了贷款购得目前居所(与妻子共有),还反按揭旧的房改房,贷款购得另一套商品房,目前,他用出租房改房获得的租金偿还反按揭的月供,用大部分工资还两套商品房的月供。

       ⑥家庭2基本情况:卫小姐,29岁,本地人,独生女,再婚未育,外企部门经理,本科学历;第二任丈夫,32岁,外企经理,婚后与双方父母分开居住,居所为自己爸爸的单位房改房,邻近自己父母家;另外,卫小姐与妈妈共同所有一套二手商品房,现为其父母居住。卫妈妈,59岁,本地人,退休会计;丈夫60岁,科级干部退休;她与丈夫目前居住在一套二手商品房,由其与女儿共有;该商品房的首期由她与丈夫支付,贷款由女儿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另外,她与丈夫还拥有2套房改房,一套是女儿和女婿婚后居所,另一套出租。

       ⑦家庭4基本情况:苗妈妈,59岁,退休前是护士,其丈夫62岁,退休质检员。夫妻居住在当地一套由她丈夫单位分的房改房,已住12年,该房由夫妻双方共有;偶尔会来广州探望女儿。苗小姐,30岁,独生女,已婚未育;外地人,来自内陆二线城市;硕士学历,民企职员;婚后居住在一套商品房,由其丈夫及公公共有;另,她与丈夫共有一套在近郊的商品房,由夫妻双方父母共同支付。

       ⑧家庭3基本情况:谢妈妈,57岁,本地人,退休多年;丈夫59岁,因患病提早退休。夫妻二人居住在丈夫单位分的房改房。谢小姐,30岁,本地人,独生女,已婚未育,本科学历,国企高级秘书;丈夫37岁,外地人,外企销售总监;婚后与双方父母分开居住,主要居所为一套租赁的房改房,邻近女方家;另,她与父母共有一套近郊的商品房,数年前购入,由父母支付并三人共有。

       ⑨家庭1基本情况:莫妈妈,60岁,本地人,退休政府官员;丈夫60岁,退休公务员。她与丈夫住在她父母留下的一栋三层小洋房。莫先生,30岁,本地人,独生子,已婚无子,媒体编辑,硕士学历,在职攻读博士;与妻子共有一套商品房,该房由两边父母共同支付;婚后与双方父母分开居住,居所由他和他父亲共有。目前该家庭拥有6套房,登记在不同家庭成员名下。

       ⑩家庭8基本情况:洪爸爸,45岁,外地人,来自广州邻近城市,数年前全家迁到广州,珠宝拍卖行商人;妻子,46岁,家庭主妇。洪爸爸在近郊购得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儿子名下,他和妻子支付首付,房贷由儿子和女儿一同支付。他打算将来为女儿在市区买一套房子。洪小姐,25岁,单身,外地人,本科学历,专业翻译员,同时在一间小型外资公司兼职行政人员;有一个弟弟,22岁,大学毕业,在电子公司工作;洪小姐在市内与表妹一起租房,周末回位于近郊的父母家;弟弟与父母同住。

       (11)表示两代人住得足够近,父母煮好汤拿去孩子家,汤还是热的。

       (12)表示两代人住得足够近,孩子留一把备用钥匙在父母家,父母随时可以帮上忙。

       (13)表示两代人住得足够近,孩子来父母家吃晚饭,饭后回家睡。

       (14)家庭5基本情况:郑先生,30岁,本地人,独生子,已婚未育,本科学历,国企主管;妻子27岁,最近辞职;2006年登记结婚,由于没有婚房一直分开居住,直到2009年郑先生父母为其在近郊购得一套限价房作为婚房,才举办婚宴。婚后与双方父母分开居住,该婚房由夫妻双方共有,由男方父母支付首期,由男方支付后续贷款。郑妈妈,53岁,本地人;丈夫60岁;她退休后在朋友公司做文书工作,丈夫退休前是银行分行高级主管;夫妻原本居住在先生单位分的房改房,后卖出套现给儿子买婚房,现时居住在她退休前单位的职工宿舍,每月需付微薄的租金。

       (15)家庭6基本情况:刘先生,31岁,本地人,独生子,已婚,育有1个八个月大的儿子,硕士学历,某公益组织总干事;妻子31岁,国企公司项目经理;夫妻二人婚后居住在刘爸爸单位分的房改房,儿子出生后,搬去与父母一起居住。刘妈妈,56岁,本地人,退休国企质检员;丈夫65岁,大学教授,尚未退休;夫妻二人目前与儿子一家居住在远郊一套别墅,该别墅由她和儿子共有,由夫妻二人和儿子一同支付。小孙子出生后,她聘请了两位工人帮忙做家务活和照顾小孩。

       (16)家庭9基本情况:胡小姐,32岁,独生女,已婚,育有1个三岁大的儿子;外地人,中学时随父母迁来广州;本科学历,公务员。丈夫,32岁,广告公司经理。一家三口与双方父母分开居住,但邻近双方父母,两边父母轮流照顾孩子。该居所由她和丈夫共有,购买时双方父母都帮忙支付了首期。她和丈夫另外还有2套房,一套是她单位的福利房,目前出租,另一套是二手房改房,为日后儿子读书买的学位房,也在出租;胡小姐父母都出资帮忙。胡爸爸,62岁,潮汕人,因工作调动全家迁到广州,他退休前是军人;妻子,57岁,已退休;夫妻俩目前居住在一套商品房中,该房由妻子与女儿共有,由夫妻二人支付。为了支付房款,夫妻俩将原本的房改房卖出套现。现时居所邻近女儿家。

       (17)家庭11基本情况:谭先生,来自湖南省二线城市,独生子,新婚未育;其首套房由父母支付首期。后卖掉套现,和太太合买一套二手商品房作为婚房,夫妻双方对半支付。太太是银行职员,她在从化郊区自有另一套房,为婚前父母为其购入。谭爸爸和谭妈妈分别为63岁和59岁,均已退休,住在当地公房。

       (18)家庭21基本情况:张爸爸,64岁,本地人;张妈妈,57岁,20年前随丈夫迁到广州;均为铁路退休职工;夫妻育有1子,27岁,已婚,媳妇怀孕;儿子大专学历,铁路员工,媳妇失业;夫妻二人与儿子一家,连同张爸爸的母亲(97岁),多年来共同居住在约50平方米的房改房,该房由张爸爸单位三十年前分配;夫妻正在违规扩建,迎接准备出生的孙女/子。

       (19)家庭22基本情况:易爸爸,60岁,10年前从国企下岗;妻子,56岁,同一工厂工作,后因病早退;儿子31岁,大专学历,房地产经纪,已婚,育有1个一岁大的女儿;三代人居住在约50平方米的房改房,该房由易爸爸单位分配;儿子结婚时,易爸爸违规加宽阳台,改建成一间睡房。儿子与媳妇住原来的睡房,夫妻二人带孙女住加建的睡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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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家庭”:中国城市家庭购买中的代际合作与冲突_冲突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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