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探析

中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探析

许萍[1]2004年在《公司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探析》文中研究表明股票期权制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美国,其主要目的是用于对公司经理人和核心技术人员进行奖励。作为近年来在西方国家中行之有效的一种企业激励机制,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那么,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体系下,推行股票期权制度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呢?这些问题又该如何解决?本文试图从这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本文首先从股票期权制度的一般理论问题入手,分析了股票期权制度的概念、特点及分类,并介绍了国内外对股票期权制度的研究现状。然后对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目前尚处于刚刚起步、正在探索的阶段,在涉及股票期权的运作方面,尚缺乏相关的法规法律条件。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现有部分法律的冲突;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这两种情况都对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操作造成现实的法律障碍。最后建议在对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必须对我国股票期权制度进行重构,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从而使股票期权制度能够切实发挥好激励公司经营者的长效作用。

王宇维[2]2006年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现代企业的一个显着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此产生了委托—代理矛盾。经理股票期权计划作为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起源于美国,因其对公司管理层产生的巨大激励和约束机制,已经扩张到世界上许多国家。我国从 90 年代开始在某些企业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试点,但从目前实行的情况看,股票期权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激励约束作用,且从总体上讲实施也很不规范。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企业不完备契约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和剩余索取权理论等四个方面论述了股票期权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理论基础,进而说明股票期权作为现代激励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有着科学性和历史必然性的,随后对股票期权制度实施中产生的正负面效应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具体分析了在我国实行股票期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在法律政策日益明朗的新形势下,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各要素进行规范设计,同时也关注由于制度本身及外部环境不配套等原因导致的股票期权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良方案以提高股票期权制度在中国运行的有效性,尽可能降低、减少其运行中的负面影响。本文认为随着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加之我们对股票期权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入,相信这一制度必将对我国的企业改革和经营者的长期激励产生更多的积极影响。

许彩霞[3]2004年在《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法律问题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是随着20世纪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于股份公司中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逐步深入而提出来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区别于其他形态企业组织的重要特点,也是构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于推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对经营管理者具有有效和长期激励作用的最佳制度安排,就是让其与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企业的所有权。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作为西方企业对公司管理层进行长期激励约束的重要制度形式,自引入中国以来,对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根本上说,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应该是由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税法、会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协调配合组成的一种较为成功的公司高级员工激励制度,但是,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不仅没有为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留出足够发展的空间,反而客观上设置了诸多的障碍,使真正的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难以确立。所以,法律障碍的突破及整体的规制成为在我国顺利推行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的当务之急,本文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此展开了分析。全文除导言、结束语外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对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概述,分析了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对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的概念作了界定,对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的特征进行了归纳,同时为了更好地理解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的内涵,进一步分析了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推行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在国外的产生发展趋势及其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和试点评析,在分析我国的实践模式与国际惯例的差异及弊端后,站在发展的角度上,认为引导和规范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的实践是大势所趋;第叁部分切入我国推行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指出了中国实行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的制约瓶颈所在。当法律满足不了现实需要的时候,修改法律也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第四部分是该论文的重点,也

程晗[4]2016年在《我国股票期权税收优惠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股票期权的本质就是在员工任职期间,对其进行激励的薪酬激励制度。设立股票期权的宗旨就是对在职的员工进行长时间的勉励。故而,鉴别不同类别的股票期权时,不仅要思考股票期权能否达到对员工进行激励的要求,而且要考虑能否诱导员工长时间的持有股票。至于税收政策和课税规则方面,要对不同的股票期权使用针对性的方案,另外,也可以按照所得税法对股票期权的类别采取不同的分类办法。只有这样,涉税股票期权制度在保障机制和税收法制的环境下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的逐步完善的速度必须和经济的飞速增长的速度保持一致。不过,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法律的制定具有延迟的特性。故而,在实行股权激励的时候,我们总是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这需要我们从内部或者外部来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当前环境下,要想全面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最核心的就是将目前的法律法规补充完善。股票期权制度诞生之初是为了公司高管人员薪酬避税而设计的,税收优惠就是股票期权制度的最大激励作用。也就是说股票期权制度与税收优惠制度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由于股票期权制度产生巨大的激励效应,并且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股票期权制度愈来愈被企业认可,并且有大量的企业着手施行这种制度。另外,政府为了企业能够规范使用股票期权,于是就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股票期权涉税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缺陷,主要的问题来自于所得税,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关于股票期权的部分。自从股票期权在我国开始实施以来,虽然国内经济形势一直呈现良好的态势,但是股票期权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良好的发展,究其原因就是缺乏配套的税收优惠制度,当前所实施的税法并不以利于股票期权的发展、完善。首先,就个人所得税而言,首先在股票期权的分类上就不科学,从理论上讲应该以股票期权是否有激励作用为标准,将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和非激励性的。政府在制定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没有清楚的说明股票期权的支出是在税前扣除还是在税后扣除。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企业重新纳税、营收利润低,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同时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形成打击;其次,在纳税环节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在优惠力度和递延时间上都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如此也就大大降低了员工持股的积极性。基于此,我们认为,要想发挥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一要递延激励性股票期权的纳税环节,免除中间环节的税负,把控好股票转让的最后一道关,仅在最后环节征缴个税,并且要鼓励员工多持股、长时间持股;二是要做好股票期权收益的定性工作,将股票期权的收益纳入资本利得范围,增开资本利得税,让行权者享受优化分类带来的优惠;叁是要重视企业所得税的征缴,企业应当在缴税前就将股权期权的支出扣除,扣除的额度以及时间根据相关税收制度和条文来确定,即在缴纳个税的同时就将这一缴纳数额在企业所得中扣除,两者同步进行。因此,不断完善我国的股票期权涉税法律制度,将股票期权的所得税涉税法律环节处理好,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从而更大效用的保障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效果。故而,为了保证股票期权能够健康的推行,我国政府必须完善税法体系。

薄岩[5]2004年在《中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探析》文中研究说明股票期权计划在国外已成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成功的激励机制。股票期权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涉及到公司、证券、税收和会计等主要经济发领域。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为股票期权制度留下任何空间。在我国,该计划在股票的来源,股票的发行对象,股票发行方式以及行权的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着重重法律障碍。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是一种经营担保合同,“南橘北枳”的首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上的障碍。我国工作者应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公司证券法律规范,以消除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实施的法律障碍,促进经济的发展。

肖琳[6]2002年在《股票期权制度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法律问题探析》文中认为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种近年来在西方企业当中盛行并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正日益为我国企业界及法学理论界所关注。由于股票期权制度借鉴了金融衍生市场中的股票期权模式,具有利益捆绑功能,可以通过能够反映公司基本面状况的股票价格的升降折射出公司经营者工作的努力程度及其成效,从而在两权分离架构之下的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利益制衡关系,以共同实现股东利益和经营者利益,最终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在现有的众多公司长期激励模式当中,股票期权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当中都被认为是一种较为有效的企业长期激励工具,对现代企业而言不失为一种较佳的选择。鉴于股票期权制度近年来才为国内企业界和学术界所认识和研究,相对而言是一个较新的领域,目前学术界虽然对股票期权制度的研究及探讨日渐增多,但到目前为止仍存在较大分歧,尚无理想的定论,有待更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本人选择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以期在该领域的研究探讨阶段能有新的发现和突破。要研究一项制度,从其基本内涵入手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本文首先对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制度的概念作了界定,并对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制度的特征进行了归纳,明确了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是公司赋予公司特定范围内的员工在特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的权利,从法律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期待权。进而指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其目的是将公司内部经营者的个人利益同公司所有者(股东)利益联系起来,以激励经营者提升业绩。它是企业的一种长期性的激励制度,同其它制度一样,是由各种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具有自己的特征。为了更好地理解股票期权的内涵,本文还介绍了股票期权的不同类型,并同一些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指出:本文所要论述的(经理人)股票期权与金融衍生市场中的股票期权虽然在形式上相同,但两者无论在主体、客体、内容及目的上都有所区别,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此外,股票期权与目前我国股票期权制度试点中出现的“期股”模式相比,两者无论从出发点还是具体操作方式上来说也存在很大差别,是两种不同形式的激励手段。在对股票期权制度在国内外的实践及发展现状进行介绍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了股票期权制度的理论依据,认为:中外各国企业在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股票期权制度,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即在两权分离的公司架构下出现的“内部人控制”及“代理成本”问题。指出由于股票期权制度是一种与股票增值收益连动的长期激励机制,它能使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收益与企业未来发展,也即企业所有者(股东)之间建立起一种相关的关系,能产生较好的激励效果,从而较有效地防止了“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出现,减少了“代理成本”。委托——代理理论是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理论依据。本文指出:当前我国企业正在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包括股票期权制度在内的长期激励制度,但必须在市场环境及法律环境条件都具备的前提之下才能进行。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对推行股票期权制度所存在的障碍,本文从股票期权制度的四个关键性环节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建议。本文最后得出结论: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正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来说,推行该制度是一个必然方向,但同时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它需要有比较健全的经理和专业人才市场,比较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资本市场和透明程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完整的公司法、证券法等基本的法规框架。在中国现有的特定市场环境和制度背景下,这些条件并不完全具备。而中国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又刻不容缓,因此,必须努力改造和完善现有的市场环境及制度背景,排除各方面对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所造成的障碍,尤其在法律层面上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规制,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创造良好的先决条件。在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过程中,要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股票期权计划,只有将股票期权与公司经营者业绩联系起来,找到两者之间的连结点,才能真正使股票期权制度的长期激励优势得以发挥。同时,应当因地制宜,在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同时,还可以进行其他形式激励模式的探索,或同其他形式的激励模式配合使用。

晏世军[7]2002年在《对我国公司推行股票期权的法律探析》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对薪酬式股票期权的探索在我国日趋活跃,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对于股票期权的研究和认识尚不充分,现有法律规定滞后于公司的股票期权实践。这一方面阻碍了股票期权的推行,另一方面使股票期权的实施存在发生纠纷的隐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在剖析股票期权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股票期权关系的法律框架,评析了典型期权纠纷,并就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以及股票期权纠纷的防范和解决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分析了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法律特征和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机制,包含了薪酬及股票买卖两个有内在联系的合同。股票期权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性,其授予及行使是有对价的。股票期权关系的主体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应,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遵循公司法、劳动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探讨了对股票期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调整股票期权关系的重要目的是为股票期权关系中的弱势群体提供救济,着眼于股票期权运行基础环境的建立及基本秩序的维护。我国的立法部门为规范股票期权作出了一些努力,但正式形成法律规范的为数不多。本文提出了规范股票期权的法律框架,并对完善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建议。 第叁章是对股票期权纠纷的法律分析。股票期权诉讼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叁类,即股票期权计划及其条款的设定,股票期权回收条款的适用以及公司并购对雇员权利的影响。我国首例股票期权纠纷在本质上属劳动争议,但由于立法欠缺,认识不统一,给当事人寻求救济带来了障碍。本文 对我国公司推行股祭洲权的法律探析结合现有立法及法理对该案例进行了评析,并就如何避兔股票期权纠纷对公司提出了建议。 第四章对本文的主要结论及建议进行了总结。作者认为:股票期权的推行,一方面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对股票期权关系进行规范。要利用国外发生的股票期权诉讼给予我们的启示,完善股票期权计划,防范和化解期权纠纷,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缪云农[8]2014年在《公司人力资本化的法律机制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力资本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因其具有极强的价值创造能力,而通过人力资本化的方式使得人力资本所有者成为公司股东并参与公司的剩余分配和日常经营管理,可以使企业产权明晰,委托代理关系和谐,同时以将人力资本所有者于企业的利益共同化的方式激励人力资本所有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使人力资本的价值更好地实现,达到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的双赢。本文探讨了人力资本价值创造的重要特性,并分析了人力资本化的可行性,认为人力资本具有资本的一般特性、可以评估作价、交易安全可得保障,得出人力资本化是切实可行的结论。同时通过人力资本直接股权化及间接股权化的角度分析其实现路径,并分别从其具体方式:初始出资、员工持股及股票期权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现状入手,指出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缺失,如缺乏统一立法支持、股份来源遭遇限制等问题,最后据此提出完善我国公司人力资本化的制度构想。

李美荣[9]2007年在《上市公司管理层股票期权监管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作为国际通行的有效激励方式,股票期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管理层激励方式的发展方向。它实现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捆绑,被形象地称为“金手铐”。在我国大力引进之际,股票期权制度的推行,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股票期权制度,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股票期权产权制度内涵、法律特征、本质的界定以及负面社会效应的发掘,强调政府监管的重要性,同时对构建一套有效的监管制度作有益的探索。全文除去引言和结束语部分外,分为四个主要章节。第一章,监管的必要性。这部分首先介绍了管理层股票期权既定的内涵及法律上的特殊性,然后从企业家人力资源在现代企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中,指出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作为一种新型产权必须得到承认与保护,应当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而就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特征来说,其享有剩余索取权的最优制度安排即管理层股票期权。由此可知它不仅仅是一种薪酬制度,也不仅仅是股东行使自益权的一种方式,它实质上是一种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重新安排,于是这种涉及到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制度就不仅只是一个企业自治层面上的问题。其次,从上市公司管理层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企业剩余分配中的强弱势地位的差距,其他监督方式的弱效性等情况,指出股票期权被滥用的可能性极大,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利益的严重破坏,所以国家监管制度的构建是实施这一制度的必备前提。第二章,监管原则。这部分指出上市公司管理层股票期权方案的实施首先是一种企业内部安排,应当首先依靠内部的利益制衡来保障,但由于监督者的弱势地位,法律对激励股票期权实施过程是否公正、实施结果是否合理等情况必须保留相当程度的审查权与裁判权。因此,监管机关必须遵循适度监管与合理介入的原则。第叁章,构建证券市场的外部监管制度。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就是要建立与完善股权激励计划注册制度、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操纵行为的监管制度、管理层证券违法责任制度。

白冬[10]2017年在《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企业的其中一个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作为所有者的股东由于自身的特点和局限性,不可能亲自管理企业,委托专门的经营者来管理企业,又难免产生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利益的冲突,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的成本问题。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把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变得一致,起到了长效激励的效果,可以刺激经营者最大程度的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经营者进行风险投资的魄力,最终提高企业的效益,实现所有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的双赢。本文认为我国股票期权制度总的发展趋势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该制度本身是一个利益与风险共存的制度,用的好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成功;反之,如果监管不严、制度外部的资本环境和法律体系不完善,就会出现很多问题,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研究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希望随着我国公司法、会计和税务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不断增强,加上完善的互相监督和权力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让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真正发挥出自身的重要价值,为我国企业的快速发展服务。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正确实施,也会促进我国的企业制度改革,同时也为企业经营者的长期激励措施增加了一个选择。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进行概述,分析其理论基础,简单介绍股权激励制度的其他几个模式,最后列举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优缺点并指出我国采取这一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综合分析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技术设计要素,包括授予主体和激励对象,行权方式,行权时间,行权价格,股票来源,等待期和有效期,对这些股票期权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直接涉及到的各环节进行具体分析,才可能了解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利于下文的进一步讨论;第叁部分先简单概括了我国企业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践探索,然后用十年来的具体数据说明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现状,重点是分析总结目前我国企业对这一制度的实施所面临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上文总结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公司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探析[D]. 许萍. 南京师范大学. 2004

[2].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研究[D]. 王宇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3]. 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法律问题探析[D]. 许彩霞. 东北财经大学. 2004

[4]. 我国股票期权税收优惠制度研究[D]. 程晗. 安徽大学. 2016

[5]. 中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探析[D]. 薄岩. 黑龙江大学. 2004

[6]. 股票期权制度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法律问题探析[D]. 肖琳.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7]. 对我国公司推行股票期权的法律探析[D]. 晏世军. 厦门大学. 2002

[8]. 公司人力资本化的法律机制探析[D]. 缪云农. 暨南大学. 2014

[9]. 上市公司管理层股票期权监管制度研究[D]. 李美荣. 天津师范大学. 2007

[10]. 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研究[D]. 白冬. 兰州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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