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对策_投资论文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对策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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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是一种把不特定多数的投资者的不等额出资汇集起来,委托专业管理者投资运用,获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按其投资方向不同,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两部分。受其本质所决定,具有资金来源分散性、经营管理专业性、投资方式组合性、投资工具流动性和经营效益稳定性的基本特征,与其他投资工具相比较,有较大的优势。

投资基金产生在英国,发展在美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随着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其作用也日显重要。特别是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投资基金规模增长快速化、投资领域扩大化、投资对象多元化、运作方式规范化趋势,这是投资基金进入全球化发展阶段,已成为全球性金融产业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我国情况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期货投资的基础上,产生了投资基金。到1996年末,共设立基金75个,基金类凭证47个,募集资金规模价为73亿,在深沪证交所上市共25只,市值100亿,占股票市值的3%;在各地证券交易中心上市的有38只;海外中国基金市值接近100亿美元,可见,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对证券市场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发展时间很短,再加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属初期,使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方式、组织结构、监管体系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某些不规范和不完善之处,这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它的需求不相适应,与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化方向发展不相适应。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对证券投资基金提出的迫切需求和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本身存在的不足,经国务院批准,适时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部法规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基金业,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增加市场有效需求、便利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运行和调控机制完善、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等诸多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的基金业应该审时度势,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为契机,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把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把握科学定位: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前提

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很短,缺乏实践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它在经济活动中的定位尚缺少法律界定,这已经构成了投资基金“优”无法成“势”和运作不规范的重要成因。把握证券投资基金的科学定位,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应准确地把握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本质。证券投资基金的品种、结构、管理方式,规模大小是随着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但无论怎样变化,其本质亦即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稳定的:发起人一般构成管理人,以委托人的身份出现;托管机构成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者;众多分散的投资者,作为基金财产的实际所有者,也是受益人,这种信托关系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制度框架。这种制度是自发产生的,其优势就在于产权界定清晰、职责分明,是一种既有分工合作,又有监督制约的多边激励制约机制,因而拥有强大的生命力。然而,我国基金业在实践和认识上,都存在偏离这种定位的倾向,其直接后果是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有些基金管理机构借信托财产为本机构谋取超过信托投资本身限定的应有利益,有些基金管理机构把建立基金作为本机构获取投机股票、期货所需资金的一种手段。由此可见,基金管理人必须始终把握证券投资基金这一信托本质,树立信托观念,按信托本身客观规律办事,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范运作。

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中的战略地位。经济发达国家及地区一个共有的特点是投资基金总额占整个金融资产总额的比重较大,较少的管理公司管理着较多的基金资产。比如,美国目前有基金2000多只,总额已达30000亿美元,其规模和美国银行储蓄总量相当。近10年来,年平均增长15%,每只基金规模平均为15亿美元,投资基金交易量占证券市场交易量的一半左右。据此人们称之为90年代的银行,商业银行、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已呈三分天下的趋势。虽然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不能相提并论,但剔除这一影响因素来分析,我国现存的投资基金规模与市场经济发展对其产生的巨大需求也相差甚远,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中还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如何给我国的投资基金业定位,或者说在未来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中将处于何等地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我国现阶段,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得以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必须把其置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业整体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从各方面加以扶持,使其发展成为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同的金融门类。从这一定位出发,我们应树立超证券市场发展的战略观念,也就是说在一定时期内,证券投资基金的增长速度要超过同期证券市场的增长速度,尽快使其规模扩大,彻底改变其在证券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从根本上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

二、选准运作方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关键

投资基金按其运作方式不同,可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前者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基金时,不确定基金单位的总份数,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况随时退出或追加,其特点是流动性强、操作透明度高,适合中短线投资;后者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基金时,限定发行额度和存续期限,投资者不能随便赎回,但可以在交易所上市转让,其特点是资金比较稳定,易于管理,适合长线投资。两者在操作上有严格界限,不能相互混淆。应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和投资特点而有所选择。从发达国家的一般发展过程来看,都是由封闭式基金起步,随证券市场不断扩大与完善,而逐步以开放式基金为主流的格局。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近期应选择以封闭式基金为主,其主要根据是:第一,证券市场尚不成熟,波动较大,过早发展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频繁地购买或退回基金,对股市助涨助跌,形成恶性循环;第二,从业人员经历短,经验少,不适应操作难度较大的开放式基金。从我国现存的投资基金来看,基本都采用封闭式基金,但问题在于,有些基金名为封闭式,可在设立时并未明确存续期,有些基金还任意扩大基金额度,亦即只对普通投资者封闭,而对管理者不封闭,同时还存在上市难的问题,公开上市或在地方性交易中心上市的不足已设立基金的40%,其周转很不方便。这种运作方式上的不规范,既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也阻碍了证券投资基金功能的正常发挥。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促进我国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应着手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贯彻管理层对证券市场提出的“法制、规范、监管、自律”八字方针,对已经设立和运作的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规模、投资方向、盈亏状况、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查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撤销、合并或转为产业基金;已公开上市未办审批手续的,应补齐手续;对符合条件上市的,要批准上市。另一方面,应本着积极稳妥的态度,在经验基础上,选择网点多、信誉好、实力强、具备基金管理人才的投资机构,批准设立证券投资基金。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合格基金管理人队伍的壮大,再逐步设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培育发展环境: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需要有一个环境与之相适应,否则,它将失去发展的客观基础。从我国现状来看,欲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培育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夯实基础,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培育法律环境。为配合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和发展,各地证管部门相继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规,虽然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完善之处。全国性的法规只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继续出台并完善一系列法规法律,诸如《证券法》、《信托法》、《证券交易法》、《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办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等,以确保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制轨道上,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其二,培育市场环境。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虽有很大的发展,但相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来说还是很不成熟的。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证券市场规模太小,只占国民经济很小的比例,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大量依靠银行贷款而不是在证券市场上筹集;另一方面,证券市场本身投资品种少、投资品种质量不稳定、市场结构不合理、投机风气盛行等问题的存在,给投资基金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这种状况必须尽快解决,为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创造完善的市场环境。

其三,培育投资者环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广大投资者的素质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我国投资大众缺乏金融知识和信托意识带有普遍性,一方面,我国的高储蓄率说明大众的证券投资意识薄弱,另一方面,表现为投资大众自己盲目跟风参与证券炒作。在这种环境下,基金管理者是很难运作的,因此,证券投资基金要得到大的发展,对广大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是一项很重要的任务。

其四,基金管理者环境。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投资基金的管理还处于不断摸索的过程中,有经验的基金经理人是很缺乏的,大规模的专业管理人才队伍还没有形成,严重地阻碍了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所以应该强化全国同业协会的指导,加强有组织、有系统的培训和投资基金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使管理人才队伍尽快形成。

四、完善监管体系: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保障

在证券市场成熟与发达的国家,基金业一般都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同时注意发挥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从管理机关来看,美国是证券交易委员会,香港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英国为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等等。从行业自律组织来看,美国是投资公司协会,香港是投资基金公会,日本为投资信托协会等。

从我国情况来看,多年来一直对基金实行多头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负有监管责任,证监会负责对证券市场日常监管。虽然强调投资基金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监管,但目前已设立的投资基金只有4只是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余均为各地分行批准设立,同时投资基金运作超规范保障作用的行业自律组织至今尚未建立,这种多头分散管理的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对投资基金的发展极为不利。

在投资基金有关法规制度健全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监管体系是证券投资基金得以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国情,监管体系要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协调投资基金业的权威主管机构——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改变过去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

二是建立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投资基金协会,在行业内部形成自我协调、平衡制约的机制,作为投资基金主管机构管理的补充,以统一的法规制度为依据,制定行规,约束同行,处理一些技术性问题,以确保投资基金业规范运作,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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