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过程_共同富裕论文

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过程_共同富裕论文

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和实践历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历程论文,共同富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44(2001)02-0167-05

共同富裕,特别是与共同富裕相联系的个人收入的悬殊,目前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要正确地认识这些问题,必须准确地把握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的内在逻辑,深刻透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共同富裕实践的历史,只有这样,才能走出我们认识上的诸多误区。

一、准确把握共同富裕的内涵,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逻辑基点

共同富裕是社会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作为社会性概念的公平,它产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社会主义制度是消灭阶级剥削的平等进步的社会制度,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内在的公平原则,使共同富裕的实现有了根本保证。邓小平在揭示共同富裕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关系时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P.373)他认为,只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只有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才能持续发展。“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能在某些局部地区少数人更快地富裕起来,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产生一批百万富翁,但顶多也不会达到人口的百分之一,而大量的人仍然摆脱不了贫穷,甚至温饱问题都不可能解决。”[1](P.206)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目标,是贯穿社会主义发展的中心线索,是社会主义本质内在公平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理论与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实现,是建立在以下几个逻辑基点之上的。其一,社会主义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是发展生产力,从而使共同富裕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以往,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和评判尺度,一是看政治,即把阶级斗争当做衡量社会主义的根本标准;二是看所有制,即把所有制的“一大二公三纯”和升级过程当成衡量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准,这种价值取向,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走了弯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邓小平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建立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价值观,反复强调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是要发展生产力。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就不能有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最高利益。他说:“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力,第二是共同富裕。”[1](P.172)这就为认识和证判社会主义提出了两个相互联系的标准,即既不能离开共同富裕讲发展生产力,否则就会导致两级分化;又不能离开发展生产力讲共同富裕,否则就会导致共同贫穷。这一立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是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逻辑层次,并由此导出社会主义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的一系列基本命题。如共同富裕是人民的共同的富裕,而不仅仅是少数几个人或阶层的富裕;共同富裕不是同等富裕,不是平均分配个人收入或个人消费品,不是每个劳动者占有等量的财富;共同富裕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等等。

其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从而规定了共同富裕的发展方向。过去,由于我们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忽视人民的物质需要,把人们追求致富当成资本主义加以批判,致使贫穷落后的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变。总结历史经验,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级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级分化,我们就失败了。”[1](PP.110-111)“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创造的财富,第一归国家,第二归人民,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国家拿的这一部分,也是为了人民”[1](P.123)。这些论述,非常深刻、清晰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的目的,从根本上遏制了两极分化的产生,避免了社会财富被少数人所控制。因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规定了明确的发展方向。

其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关系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从而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证。依据邓小平的观点,“两消”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关系,但这一基本经济关系既不能独立存在,也不能自我实现,它是建立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经济制度。“两消”不能脱离生产力,因为只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才能为实现“两消”创造物质条件;“两消”不能脱离共同富裕这一目标,否则,“两消”就失去了它的意义;“两消”也不能脱离解放生产力,因为“两消”的具体特征和实现形式不可能没有缺陷,必然要经过改革来加以完善。这样,在与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相联系的条件下,才确定了“两消”在社会主义本质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关系的调整和改革才有正确的依据,才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找到了可靠的体制保证。

二、准确把握市场转型中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辩证分析共同富裕和贫富差距的相互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抛弃了阻碍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以收入过分悬殊为主要内容的新的社会分配不公。为此,我们必须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因此,也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首先,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高度的竞争必将优胜劣汰,使优者收入成倍增加,使劣者收入减少。二是市场经济是分化的经济。市场经济给人们提供不同的致富机会,使人们的收入不断分化。但是,我们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样的市场经济将会防止两极分化。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的基础作用要求人们共同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而不允许少数人占有多数人的劳动成果。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既承认人们在收入上的差别,又防止这种差别发展为两极分化。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经济的国家宏观调控,其中也包括对人们收入的宏观调控,防止两极分化。

当然,理论的分析并不等于现实的状况。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我国的贫富差距近年来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从近几年的数据看,无论是农村、城镇内部,还是城乡之间,收入和财富差距日趋扩大。特别是城乡低收入人口的收入出现了持续下降的势头。城乡居民收入差别由1996年的2.27倍扩大到1998年的2.51倍,其绝对差距由2451元上升到3265元。根据有关数据分析,我国20%低收入户占城镇人口总收入比例,1990年为9%;1993年为6.3%;1998年为5.5%,呈现逐年下降趋势;20%高收入户占城镇人口总收入的比例,1990年为38.1%;1993年为43.5%;1998年为52.3%,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此外,高低收入户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明显扩大,20%高收入户与20%低收入户人均年收入之比,1990年为4.2,1993年为6.9,1998年扩大到9.6[2](P.54)。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农村人均收入只相当于城市居民的40%,这种城乡差距已大大高于国际标准,国际上城市与农村的收入比率一般低于1.5,极少超过2。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人均GDP比值1978年为1∶0.67∶0.55,1997年扩大为1∶0.56∶0.43[3](P.49)。根据1997年10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全国做的一次五万多份有效问卷的调查,我国职工有90.4%的人认为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或很大。由此可见,收入差距扩大已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根据各国多年测量基尼系数的经验,当基尼系数居于0.3至0.4之间时,属于中等不平等程度,我国目前已略高于这一水平。

应该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扩大是市场转型的一种副产品。市场奉行的是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竞争导致了胜者与败者之间的分化,收入上的分化、贫富差距的扩大就是此种分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市场转型导致的贫富分化的解释,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是库兹涅茨的倒"U"型曲线理论。库兹涅茨发现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贫富差距的变化是有规律的,市场转型的初期,贫富差距会急剧上升,而当市场转型完成后,随着市场体制的健全,贫富差距又会较大地下降。当然,这种下降不是自然发生的,它是与市场相配套的体制完善的结果。比较重要的配套体制有: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对贫困者、低收入者予以救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高收入者收取高额累进税,以及廉政和反贪制度对策等。目前,国际上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经济发达国家,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基本上都维持在不超过0.4的水平。如果用倒"U"型曲线理论来分析我国的状况,那么可以看到,目前我国仍处于贫富差距的上升阶段。到21世纪中叶,随着我国进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贫富差距则会出现下降的趋势。当然,对于市场转型与贫富差距的关系用某一种理论来解释是不够的,关键是要根据中国贫富差距演变的具体情况,提出适合中国的对策,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性中的防止两极分化的作用发挥充分。

三、准确把握共同富裕的内涵,有助于制定防止贫富差距拉大的具体对策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以为,要准确把握我国共同富裕的实践历程,推动我国共同富裕健康、持续和全面发展,应辩证地分析和处理好三方面内容:

(一)正确分析与贫富差距相联系的几个关系,动态把握贫富差距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第一,贫富差别和两极分化的关系。对此,必须首先搞清楚两极分化的内涵。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和人类社会历史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条件下所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两极分化有其特定的内涵。它是指整个社会中形成了界限分明而又对立的两极:极富有人口和极贫穷人口,并由此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了明显对立的不同阶层及其之间的深刻矛盾和冲突的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关于确定“极”的人数比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是五等分法,即拿20%的最高收入家庭与20%最低收入家庭对比;关于贫富两极差距的度量问题,国际上以基尼系数0.5以上表示差距悬殊,0.6被认为两极分化的警戒线。从我国五等分法和基尼系数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贫富差距确有拉大的趋势,但这种贫富差距是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伴生现象,是先富和后富的区别,只不过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一部分人富裕的程度更高一些、更快一些。因此,在本质上它与中国人民的致富实践历程是同向并存的。

第二,贫富差距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关系。邓小平指出:“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共同富裕。”[1](P.172)“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PP.373-374)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有利于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增加社会产品的总量,从而大大提高全体人民的富裕程度。但如果我们在贯彻执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时,不全面、不准确;或者忽视先富的目的;或者在允许提倡以什么样的途径和手段先富起来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上,认识模糊,头脑不够清醒;或者对于先富起来的个人如何引导缺乏有力的办法,则可能会产生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当然,贫富差距扩大有诸多因素,例如缺乏经验、政策不到位、体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等。因此,对贫富差距拉大应客观准确地加以分析,不能偏激,更不能加罪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

第三,贫富差距和按劳分配的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原则。按劳分配的差别是局限在劳动量的差别,不存在剥削关系,也就不会导致两极分化。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不同的经济成份,这就排除了劳动作为收入分配的唯一尺度。在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条件下,其最终分配结果不一定是共同富裕。这是因为,按要素分配追求的是效率原则,即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而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追求的是社会公平原则,二者在目标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的产生是一种必然现象。同时,各生产要素的相互作用和相互竞争,也会使得一些要素被迫降低价格,或被排挤出生产领域闲置起来。这意味着各要素之间价格差别较大或产生分化,结果是按要素分配收入的差距的拉大。所以,现有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与贫富差距现象是并存的。关键是将这种差距控制在一定的动态范围内。

第四,贫富差距和平均主义的关系。目前,一方面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超过了国际中等不平等程度,另一方面,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较小,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平均主义仍很盛行。其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造成的,在首先受到市场冲击的部门,如农村经济、城乡中的个体、集体企业、中小型商业、服务业,收入差距较为明显。而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受市场冲击的时间较晚和较小,市场程度化较低,突出表现为劳动力难以流动,因此就难以形成市场价格,并最终导致平均化的工资水平。当然,随着劳动力自由流动机制和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平均主义传统将会趋于衰落,并通过失业、下岗、企业倒闭与兼并、收入差距拉大等阵痛表现出来。

同时也要看到,部门内部收入平均化,多数表现在正式公开的收入上。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1998年对企业家们的调查,中国各类企业家自填的月平均工资是2160.2元,这一收入水平显然不高,但企业家实际的“灰色收入”并不低。又如,一些职工收入构成多元化,获取收入手段多样化,除了工资外,还有利息收入、炒股收入、经营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等。这样,他们与没有这些收入的职工拉开了差距。因此,我国贫富差距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

(二)坚持共同富裕的战略原则,加快共同富裕的发展步伐。

第一,坚持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分三步走,基本实现现代化。这一目标既克服了超越现实条件的急躁冒进,又克服了保守落后的不思进取。邓小平从中国国情出发,强调到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初步实现共同富裕,然后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到21世纪中时基本实现现代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从目前情况来看,“小康水平”的共同富裕已基本实现。我国正朝着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富裕目标迈进。

第二,坚持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允许和鼓励一部人先富起来,为的是打破平均主义,激励和带动其他人逐步实现富裕。没有差距的存在和先富起来的榜样作用,就不可能推动共同富裕的发展;没有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的物质支持,就不可能加快共同富裕的进程,这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符合中国共同富裕发展的策略和方法,今后我们必须坚持。

第三,坚持共同富裕的衡量标准。评判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P.372)。所以共同富裕的内涵是丰富的,不仅是民富,而且是国强;不仅是生产力的提高,而且是社会的全面进步。“三个有利于”所体现的生产力标准与人民利益相统一的价值观,不仅是共同富裕的实践坐标,而且是共同富裕发展的价值取向。

第四,坚持共同富裕发展的实践保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保持社会共同富裕的全面发展,就必须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民主法制;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教育;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惩治腐败、打击犯罪。使共同富裕的发展过程成为社会全面进步的过程。

(三)建立和完善防止两极分化的机制和措施,保证共同富裕健康发展。

第一,运用税收环节,限制高收入者。制约高收入者的主要税收形式是累进所得税,它是指通过一定的所得税起征点和起征点以上的累进征收率,对不同程度的高收入者征收税赋的税收制度。起征点过低,对高收入者触动不大,起不到减少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起征点过高,也有可能影响高收入者进一步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目前,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在累进所得税中,工薪税成为主要来源。其比重比1994年到1996年分别为39.01%、42.74%、46.41%。而同期个体户经营所得税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其比重分别为45.93%、39.13%、35.53%。这说明所得税还未能完全达到调节过高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因此,累进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点要随着高收入与低收入的差距的变化而不断变动。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暴利者。非法暴利者不是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而获取回报的,而是通过拉关系、钻政策的空子,甚至铤而走险,通过走私、贩毒等获取高额利润。更有少数当权者,将手中的权力换取资本,非法获取暴利。所有这些,已成为造成当代社会收入不公的突出问题。对此,政府和社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反暴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些高层官员更要严格执法。唯有如此,才能避免社会贫富差距的恶性扩大,才能使共同富裕的水准不断提高。

第三,建立全面系统的保障体系,加强对低收入者的保护。一般地说,累进所得税制度是针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保障制度则是面向低收入者的,两者是相互联系的。累进所得税制度所征收的过高收入者的收入,一般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转为收入保障基金,并构成了收入保障制度的经济源泉。社会保障制度又包括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社会救济制度是针对一些突发事件造成劳动者大幅度降低收入甚至完全中断收入,如自然灾害、工伤事故等;社会福利制度是通过扩大公共消费的形式增加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而社会保险则是对一般的生老病死等常规性因素所引起的收入降低进行保障。此外,还要加大扶贫攻坚力度,进一步强化各项政策措施,以最大的努力帮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大力提倡全社会对贫困者、危困者的扶持和救助,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更有这个责任,以发挥先富起来者在社会公益事业和扶贫济困上的作用。

收稿日期:200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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