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代初中国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建立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年代初论文,中国海关论文,单位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7)10-0063-10
1930年2月起,中国海关进口关税计征中所实施的金单位制度(Customs Gold Unit),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财政金融制度方面一次重大的安排,比实行关税自主、裁撤厘金和开征统税还早了近一年。关于海关金单位问题,虽然多部民国经济史、财政金融史以及海关史的相关著述,甚至包括一些研究民国史的通史性著作都有所述及①,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已有的研究无论是对于相关史实的叙述还是对于本质的分析,都比较简略。笔者以为,1930年代初实施的海关金单位不仅是海关征税制度的一次改革,还直接关系到近代中国外债赔款债信的维持和偿付、黄金外汇市场运作、中央银行和货币发行等领域的相关制度。本文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利用保存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的原国民政府财政顾问杨格档案(Arthur N.Young papers)中关于海关金单位的案卷,从梳理基本史料和基本事实出发,探究海关金单位的来龙去脉及其重要的制度意义。
1928年夏南京国民政府基本统一中国关内之后,在财政金融领域面临诸多制度建设的任务,包括统一财政收支、确立预算决算、关税自主、改革盐税、确立统税、建设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统一货币等。这些制度方面的改革除了需要政治、工商、经济等方面的条件之外,还需要有相应的财力支持。然而,来自国际金融市场金银比价剧烈动荡的侵袭,却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进而影响到政府从事财政金融制度建设的努力。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伊始,即面临着数额巨大的积欠外债。其中,有确实担保(即以关税、盐税收入为担保)的外债,包括俄法借款、英德借款、英德续借款、英法借款、克利斯浦借款、善后借款,至1928年6月底的积欠本金、预计利息和经理费,折合国币达744447593.98元。另外, 1928年6月底庚子赔款尚欠本金及预计利息共合国币569179055.27元。此外,至1925年年底,前北京政府财政部经管的无确实担保的外债尚欠本息合国币407156308.63元;交通部经管的无确实担保外债尚欠本息达384910000元[1]。为了尽快地获得列强的正式承认、订立中外新约,南京国民政府不惜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承认了旧政权遗留下来的各项债赔义务,而为了树立新政府的信用,又必须及时地偿还各项外债与赔款。为此,南京国民政府急切地需要在稳定既有财源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开辟有效的新财源。
关税这一稳定的财政收入,在当时财政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无疑是南京国民政府最为倚重的一项财政收入。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就在“革命外交”的旗帜下,乘着北伐取得重大进展的锐势,发表了关税自主宣言,并颁布了国定税则暂行条例,但碍于当时战争尚未结束,这些措施都未能付诸实施[2](p103)。1928年7月,国民革命军进入北京后不久,南京国民政府与美国签订关税新约,向实行关税自主迈进了一大步。至1928年年底,南京国民政府又与包括英、法在内的有关各国签订了包含承认关税自主权条文的新约[3](p30)。1929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实行第一部国定税则。此项税则,出口税则部分未发生变化,进口税则部分则将原来统一的5%的税率改为最低7.5%,最高27.5%的七级等差税率[4](p17)。这一新税则虽然没有涵盖所有的进口货品,实际增收幅度也不大,但表明了南京国民政府改革关税制度的决心。实际的进口关税收入由1928年的72000000元增长到 1929年的167000000元,关税总收入也由1928年的134000000元增加到1929年的 245000000元[5](p55),出现了大幅的增收,只是其中的各方面原因,需要进一步地分析。
但是,在国际支付过程中,中国政府的压力却有增无减。中国的各项外债和赔款的本息支付,绝大部分是按金为计算单位的,但中国长期实行的实际上是以白银为本位的货币制度,作为支付债赔各款担保基金来源的进口关税的征收,是以白银为计算单位的,为此在相应的国际结算中,就要承受金银比价变动的影响。自20世纪 2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市场上白银供过于求,白银的价格不断下跌[6](p2),尤其是自1929年下半年开始的世界银价的骤然暴跌,几乎把阶段性、局部性关税自主所带来的好处大部分抵消[5](p47),这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支付各项外债与赔款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南京国民政府每年用关税收入偿付外债的有20000000美元,支付庚子赔款的有18000000美元,另外每年用盐税收入偿付的外债也有1500000美元,总计有 39500000美元,相当于平均每月要支付 3300000美元,而按照1929年5月25日的兑换率(每上海规元兑换28.75便士,或者58美分),南京国民政府将比按1929年1月时的平均汇率,每月多支付600000元(见表1)[7],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由关税收入支付外债和赔款的本息累计达规平银65336113多两,比1928年的规平银57388724多两,多支付了7947388多两,折合国币约1100余万元。1930年关税担保的各项外债、赔款本息共计7818125镑7先令9便士,同时关税担保的内债本息计有值百抽五的关余部分15945654余元,新增关税部分 66547000元。1930年所需支付的各项外债与赔款总额,如果按1930年年初的汇率(规平银一两合一先令十一便士半),则要比按1929年1月汇率(规平银一两合二先令七便士)多支付国币3000余万元[8],随着银价的持续下跌,则1930年全年的全部关税收入都可能不敷偿还外债与赔款之用。南京国民政府再次陷入了沉重的财政危机之中,而导致这一危机的直接原因,却是中国海关征收的制度缺陷。
另一方面,虽然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立即开始筹划设计新的货币制度,1928年分别召开了全国经济会议和财政会议,大体形成了推行金汇兑本位制度的决议[9](p61),但是,要废除银本位和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条件,却远非短时期内所能具备的。
在银价下跌导致实际外债负担加重的处境中,南京国民政府迫切地需要找到一条有效的破解之道。此时,进一步改革关税征收制度,再次成为南京国民政府考虑的首选对象。首先,关税收入对于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1928年关税收入更是占到了南京国民政府税收总额的69.1%[10](p47)。其次,中国政府所欠的外债与赔款大都是以关税收入为担保和偿还的,1921年至1927年偿还外债的款项占去关税净收入的四分之三[5](p4);而且,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维持巨额的军政开支所举借的大量内国公债,其多数也是依靠关税偿还各项外债与赔款之后的余额担保的,可见关税收入的稳定与增长,实在是关系到南京国民政府维持债信的关键所在。再次,新实施的国定税则依然存在着结构上的不足,在总计15大类、780号列的进口货物中,从量税仍然占据了400余项,而除去免税的 4项外,从价税不过330余项,也就是说,虽然新税则的进口税率有所提高,但是以从量税为主的税则结构依旧没有发生改变[11](p134)。换言之,在关税自主权尚未真正实行的情况下,税率的调整幅度和实际作用都是有限的;而在不涉及进一步大幅提高进口税率的前提下,通过对现有关税计征方式进行改革,并以此来抵消由于金贵银贱所造成关税实际收入的减少,从而确保国家财政基础的稳定和巩固,在当时紧急的状况下几乎成了惟一可行的方案。
应当指出,中国关税征金的设想由来已久。如晚清时期的海关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便曾多次提议以某种金单位来征收关税[12](p361~363),但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制约,这些提议始终没有能够付诸实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针对金贵银贱局势逐步恶化的状况,马寅初、刘大钧等一批知名专家学者就不断提出应改革现行的关税征收制度,着手将关税改按金币征收。如马寅初认为针对银价不断的下跌,作为应对方案,首先就是要令海关改征金币[13]。可惜,这些专家学者的建议,在当时没有能立即引起南京国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1929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甘末尔 (Edwin W·Kemmerer),受南京国民政府之聘,组织财政设计委员会,来华调查财政金融情况,研究币制改革问题[9](p66~68)。同年春,甘末尔设计委员会的杨格博士(Arthur N·Young)从20世纪20年代中期法国用金价征收某些税款,而成功地抵消了法郎下跌的经验中受到启发,提出了在中国也同样实行按金价征收关税的主张[14]。1929年5月14日,甘末尔设计委员会就曾向当时的财政部部长宋子文,提交了一份建议按金征收所有关税费用的备忘录,并且建议国民政府尽早着手一切可能与此有关而必要的谈判。甘末尔设计委员会甚至还建议将一些担保确实的内债也改成以金偿付。[7] 然而,财政部部长宋子文却认为当时的形势并不适合采用此项方案。
此后,中国关税的独特结构引起了甘末尔设计委员会进一步的注意,尤其是中国海关进口关税的税收额,超过海关税款总额的半数以上,在通常的状况下,此部分关税就几乎足够偿还各项外债与赔款。如1928年,进口关税总额为46499394海关两,而以关税担保偿还的各项外债与赔款总额为51515911海关两,此外,再考虑到自1929年2月开始实施的新海关税则会增加进口关税的征收数额,因此仅进口关税部分就能满足偿付相应年份各项外债与赔款的本息了。由此,1929年5月25日,甘末尔设计委员会再次向财政部部长宋子文提议,将原先建议的按金征收所有关税费用,改为只将海关进口关税部分按金单位征收,而出口税、吨税、口岸贸易税、船钞以及内地通过税等,仍然按现行的征收制度继续用海关两计征。此外,甘末尔设计委员会还建议,应该以1929年2月刚刚生效的新税率为基础,将进口关税改按金单位征收,而兑换率则根据上海外汇交易人联合会每天公布的挂牌价,并按1929年1月美元的平均电汇汇率为基础进行折算[7]。考虑到银价还很可能会继续下跌,甘末尔设计委员会提醒南京国民政府及时地采取措施。
果然,随着国际市场银价不断地跌落,到 1929年9月,按照此时的汇率(每上海规元兑换 27便士或54.5美分),那么南京国民政府每月支付3300000美元外债与赔款的总额,就需要 8410000元,而这一数额比按照1929年1月的平均汇率折算所需的7330000元,要多支付 1080000元[7],金贵银贱的趋势进一步加剧了。基于这一局面,海关作为关税征收的执行机构,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对甘末尔设计委员会提出的改按金单位征收进口关税的建议,表示了赞同。海关关务署署长张福运表示,即使改按金单位征收关税要涉及到一些条约的规定,但中国政府也没有义务固守海关两这一特殊的单位来计算税率,同时他还建议甘末尔设计委员会制定出一个便于使用的方案,用于将按海关两征收的从价税,转换成按新金单位征收[7]。
随着时间的推移,银价的跌幅也越来越大了,南京国民政府相应的债赔各款的负担也越来越重。按照1929年10月的汇率,国民政府平均每月将要比按1929年1月份时的平均汇率多付出1140000元,用于购买外汇来偿付外债与赔款。因此,按照金单位征收关税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了。为此,甘末尔设计委员会在就按金单位征收海关进口关税方案的可行性,与海关等部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讨论之后,于1929年10月 8日又一次向财政部部长宋子文提议,南京国民政府按金单位征收进口关税[7],并且就实施按金单位征收进口关税的方案做了具体的说明[7],同时还制定了一个详细的实施细则,供给南京国民政府参考[7]。
国民政府有关当局在是否采行甘末尔设计委员会各次方案的问题上,考虑颇为慎重。事实上,直到1930年1月,财政部部长宋子文仍然在提高关税税率,与将进口货物的关税按金来征收两种方案之间徘徊[7]。然而,虽然除日本以外的有关各国,名义上都已承认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但在签订承认中国关税自主权的条约上都是有保留的,如英国就要求英国货物所付的关税,至少在一年之内按照1926年税率表草案征收,另外日本则要求中方从关税中划拨专门基金,用于清理积欠债务才签订条约[5](p19),因此,事实上大幅度提高关税税率并非易事。然而,银价却在持续不断的下跌。按照1930年1月份的汇率,国民政府每月偿还各项以金结算的债赔将要比按1929年1月的汇率多付出2000000多元[7]。因此,确立一个合理且有利的计征单位,以取代此前以白银为标准计征的不合理状况,实在是势在必行了。
为此,以杨格为首的几位外国财政顾问,联名向宋子文递交了一份备忘录,从多方论证了改按金单位征收进口关税的益处,和相对于其他征收方式的比较优势[7]。最终,经国民党中政会研究通过,南京国民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决定将海关进口关税改按海关金单位计征。
1930年1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发布命令:“近日金价暴涨,银价贱落,影响金融至巨,而偿付外债所受损失尤属不赀,亟宜设法补救,所有海关进口税应一律改收金币,以值60.1866公厘纯金为单位,作标准计算,由财政部妥善办法,令海关自本年二月一日起实行。”[15](p34)
既然海关金单位并不直接采用整数黄金的称量,而只是观念中的计算单位,这就意味着中国汇率行情中产生了一个新的对象。就在国民政府公布实施海关金单位的同日,财政部就海关金单位与其他货币的折算值作出了规定,规定每一海关金单位等于0.40美元、19.7265便士、 0.8025日元,并规定自1930年2月1日至3月 15日进口税按关平两1两合1.5海关金单位计算(按1929年最后3个月平均汇率即规银1两合2先令2.5便士),而自3月16日起进口税按关平两1两合1.75海关金单位(按1929年1月平均汇率即规银1两合2先令7便士)计算,但银元、银两及其他通用银币纳税仍准使用,其与海关金单位的折合率应由海关总税务司随时于三日前公布[15](p34)。随后,除美元、日元与英镑之外,海关金单位也按照所含纯金量确定了与其他外汇的比价,即每1海关金单位=10.184法郎 =0.705新加坡元=1.096印度卢比=1.679德国马克=0.995荷兰盾=7.6意大利里拉=2.0732瑞士法郎=2.877比利时法郎=挪威1.492克朗= 1.492瑞典克朗=1.492丹麦克朗=2.843奥地利先令[9](p108)。海关金单位与各种货币换算比率的及时确定,有助于顺利推行海关金单位制度。
与此相应,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实施,客观上要求产生相应的通货工具。为了便利进口商缴纳进口关税,中央银行于1930年4月开始发行海关金单位本票。这样,进口商缴纳进口关税,除了可以按照金单位的折合率直接以外币缴纳或按银币折合缴纳之外,还可以通过在中央银行开立海关金单位账户,购买海关金单位本票,用以交纳海关税款[16]。但是,作为海关金单位业务的唯一代理机构的中央银行,因为刚刚创办不久,在很多口岸尚未设立分支行处,仍然存在诸多不便。
为了便利在那些尚未设立中央银行分支处的口岸缴纳进口关税,1931年4月财政部报告行政院,呈请由中央银行发行海关关金本位钞票[17](p65),用于缴纳进口关税。后经行政院批准,中央银行于1931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发行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简称关金券),直接用于缴纳海关税款。关金券采用十足准备发行,准备金以至少六成以上库存现金或国外金币,再加上信用卓著的国外银行的承兑票据或金公债充当。此后,凡有海关及中央银行分行的地方,需要用关金券缴纳进口税,都可以由上海中央银行调拨。关金券也按海关金单位的价值,每一单位等于美元四角,票面计分十分、二十分及一元、五元、十元五种[18]。另外,财政部部长宋子文还表示,关金券的发行权是专属于中央银行的[19]。
那么,从海关金单位到中央银行关金本票、再到中央银行关金券的问世,一项特殊的海关征收制度,对于诸如外债赔款的债信的维持和偿付体制的变化,对于金融领域的标金和外汇市场的运作体制,对于中央银行在关税征收和通货两大领域拓展业务并实施监管、以及在更长的时间段里中国货币发行制度本身的变化,究竟有何重要意义呢?
海关金单位制度成功实施后,确保了进口关税的稳定增长,进而带动了整个海关税收的增长。1930年进口关税在没有改订提高税率,并且进口货物总值仅比1929年增加3.5%的情况下,税收数额却增加了27%[20](p437)。关税收入的增长,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成功保证了关税担保各项外债及赔款的及时偿付,同时也使得以关税担保发行的内国公债的偿付基金更加稳固。
1930年关税担保的各项外债、赔款本息共计7818125镑7先令9便士,按1930年全年的平均汇率每一中国银元合英镑14.97便士计算[5](p516),约合125340691元;同时关税担保的内债本息,计有值百抽五的关余部分15945654余元,新增关税部分66547000元,两项共计 82492654余元,所有关税支出的内外债及赔款合计207833345余元。海关金单位制度实施后的1930年,关税总收入达到了180570000关平两。其中按海关金单位征收的进口税目部分,直接以海关金单位缴纳的有17616000海关金单位,合16630000关平两,另按缴纳时的金银比价以关平两缴纳的计有120910000海关金单位,合105680000关平两,总计有138526000海关金单位,合122310000关平两。另外,还有仍然按关平两计征的58260000关平两[21]。 122310000关平两,即136253340规元,按 1930年的平均兑换率每一百中国银元兑换 72.364规元计算[5](p526),约合188288845余元; 58260000关平两,即64901640规元,约合 89687745余元,两项合计共277976590余元,足够偿付各项内外债及赔款之用。
如果1930年仍然按关平银计征,那么关税的收入情况又将会是怎样呢?此外, 138526000海关金单位即相当于1930年进口关税的应征额度,按每一海关金单位等于英镑 19.7265便士计算,计为2732633139便士,如果按照1930年1月的平均汇率每一中国银元等于英镑17.34便士计算[5](p519),即等于157591229余元。也就是说,如果继续按关平银计征,那么即便是按1930年1月的平均汇率来计,全年进口关税的总额不过157591229余元,再考虑到银价处于持续的下跌状况,实际的数额是根本达不到此数的。这样,实际上进口关税按海关金单位计征,要比按关平银多征收超过3000余万元,增幅在20%以上。
海关金单位制度因其实施的对象是进口关税,势必要影响到外国进口商的利益,引起外国进口商的不满。然而,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巧妙安排,对于海关征税的物品表册等丝毫不加变动,仍然按海关两计算,而只是按海关金单位征收而已[22],因此,对于中国的国际贸易与对外交涉并没有引起不良的反应。实际上,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实施,对于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商人们影响并不大,税额虽然有所增加,但对于多数货物而言不过增加2%或3%而已[23],然而对于不同的进口商们来说,因为输入的商品不同,情况也不尽相同。
对于大多数西方进口商来说,因为他们的输入商品已经多数是按从价计征了,所以即使改变计征单位,对他们也没有发生太大的影响,他们认为现时的负担还是比较合理的,因此他们不但没有表示什么反对,而且还纷纷声明海关金单位实施后,一切进口洋货价格也不会过分上涨,而上海领事团的领袖美国总领事克银汉(Edwin S.Cunningham)也表示,对于南京国民政府实施的海关金单位制度十分赞同[24]。但是,对于日本进口商来说,因为他们输入的商品多数属于从量计征的货品,所以他们的税负将会出现明显的增长。日本方面推算,如以日本对华贸易的输出额占30%计,则从1930年2月起至12月为止,日本进口商将为此多负担5187000两,比按原本应征收的关税27500000两,将增加18%以上的税负。为此,东京、大阪等地的日本进口商,相继表示了反对意见[25]。然而,日本政府考虑到此时正值中日关税谈判期间,因此也迟迟没有公开发表有关言论。
1930年1月23日,中日第四次关税谈判结束,1月24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日方对关税问题交涉之方针”。当晚,日本外相币原喜重郎发给负责交涉的日本代理驻华公使重光葵的训电中,就曾表示对中方实行关金制度一事,政府将在研究后示知应对方针[26](p251~252)。随后,日本大藏省也在“支那金本位问题对策案”提出:中国单方面实行关金单位,虽违反现行日中商约和续约第六条规定,及芳泽、王正廷关于缔结新约前维持现状的约定,但鉴于中方未改税率、仍以关两计算,且实行关金单位能使对华贸易免受银价波动,故就大局而言,日本不应指责中方违约,惟不妨借此要挟其在修约时让步[26](p256)。其后,日本驻上海领事田中声称,对于中国政府实施的海关金单位制度,虽然日侨方面因按海关金单位缴税后,所付税款较前增多而表示反对,但是日本政府认为,中国政府决定以海关金单位来计征进口关税,在目前银价跌落的时期,对于日本方面虽然会造成相当损失,但联系到以前德国也曾于马克跌落的时候实施过类似的办法,另外尽管中日关税谈判还在进行中,但是承认中国关税自主已不可避免,因此日本政府方面也不便表示任何抗议[27]。由此,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实施,在没有受到太多外界压力的情况下,得以顺利推行。
另外,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实施,还使南京国民政府得以改变以往偿付外债和赔款本息的操作机制,相应减少来自于外国银行的盘剥。此前,为偿还外债本息,南京国民政府必须用硬通货,向那些由借款协定指定的外国银行购买外汇,而外国银行由于把握了中国债赔各款本息到期的时间表,往往就会操纵汇率行情而谋利,使中国处于不利的境地。但是,自1931年春季起,南京国民政府开始掌握大量海关金单位结存,到 1933年每月就可达几百万海关金单位的结存,这意味着掌握了相应的外汇资源,南京国民政府已经能够使用所掌握的外汇资源直接偿付了。虽然,此后为了平息某些外国银行凭借一些借款协议中的规定所提出的异议,南京国民政府答应向这些外国银行加付0.125%的佣金[5](p50),但总体上,南京国民政府还是掌握了债赔各款本息偿付方式的主动权。
在金融领域里,海关金单位的实施,对于当时黄金和外汇市场运作、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货币发行等方面的制度性变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海关金单位直接引起了当时标金与外汇市场运作体制的变化。海关金单位以纯金作为结价单位,这一标准的采用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黄金市场的交易。1934年起,海关金单位被上海金业交易所正式用于标金的结价。“标金”是标准金条的简称。上海金业交易所通常以一条重漕平十两(1934年2月改为市平十两)[28],含金量为千分之九七八的标金,作为交易的标准单位。标金交易市场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经营国际贸易的商人,为了减免金银比价涨落不定而造成外汇行市风险的一种客观需要,而标金的结价计算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算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因为英国在华的金融势力最大,因此金价的计算以伦敦电汇为根据。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在华的金融势力日益膨胀,金价的计算遂以日汇为根据。20世纪30年代初期,英、日两国先后取消金本位,金价的计算又改用美金为标准。[29](p224~227)但随后美国也放弃金本位,将美元贬值,并推行购银法案,造成上海金银外汇市场的极大波动,一时各类投机活动盛行。为此,财政部于1934年9月9日下令,取缔标金外汇投机活动,并规定此后金价一律改以关金作为结算标准,即每市平十两标金一条折合关金507.79单位,此项关金单位的定价按伦敦金块价格换算,由中央银行每日清晨挂牌公布。[30] 标金结价废除、外汇改按关金标准,一方面使金价直接与伦敦市场金银供求状况相联,不再受人为的力量所操纵,从而稳定了金价,便利了进出口商从事国际贸易;另一方面各类汇兑的挂牌也由汇丰银行转移至中央银行,使得中央银行控制汇兑的机能大大扩展,也使统制金价成为可能[31]。此后,中央银行便可以通过关金买卖与价格确定直接控制金市,并间接影响汇市[32](p162)。这样,南京国民政府就可以对金融市场上的黄金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管与控制。
长期以来,以上海为中心的中国外汇市场,一直为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等“外滩银行”所把持;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浙江实业银行为代表的一些大华商银行经过不懈的奋争和经营,在外汇经营领域有了立足之地;中国银行自1928年改组为政府特许之外汇汇兑银行后,代表了南京国民政府开始进入外汇市场。而中央银行实施关金管理和发行关金券以来,不仅丰富了办理外汇交易的经验,并且确立了在外汇市场的特殊地位,在国内外也赢得了一定的信誉。
海关金单位业务的举办,还直接导致了中央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中央银行成立之初,原本仅设立业务、发行两局,关金政策实施之后,为了适应业务的需要,便开始在业务局内添设关金汇兑科,专门办理关金汇兑事宜。但随后由于关金业务越来越繁杂,关金汇兑科已难以独立承担,为此中央银行总裁宋子文向行政院提议于 1932年8月增设汇兑局,主管关金汇兑及其他外汇交易事项[33]。汇兑局成为与发行、业务两局并列的办事机构,对于中央银行加强外汇业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央银行成立之初,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外商银行相比,无论是在资本总额、放款总额,还是在发行兑换券等多项指标上都有相当差距。另外,中央银行直到1930年年初,收支还未达到平衡,海外也没有业务上的联系机构[5](p51)。中交两行凭借着历史久、实力强、信誉高的优势,一直占据着国内银行业龙头的地位,海关金单位业务在中央银行尚未开办分行的各地口岸,也是委托中国银行代理[34](p39)。而外商银行则凭借治外法权的屏障,以及各种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不但控制着中国的外汇市场,操纵黄金与证券买卖,而且还经管国民政府关税、盐税等重要税款,同时还是大部分外债赔款的偿付事宜的法定经理机构。
中央银行作为海关金单位的唯一代理机构,海关金单位业务的举办,亦使得中央银行的实力不断增强。1931年2月4日,中央银行开始接办江海关收税处,该处原由中国银行派员办理税款经收事宜[35](p186)。中央银行成立之初,由于实力的限制,甚至在天津这样的大城市都没有开办分行。直至海关金单位业务举办后,为了方便进口商人缴纳进口税,才于1931年4月10日设立了中央银行天津分行。5月9日,中央银行天津分行开始接办原先由交通银行办理的天津海关税收事宜[36](p488)。另外,海关金单位业务举办之后,中央银行便开始与纽约和伦敦的银行业建立了直接联系,并在纽约、伦敦和海外其他金融中心设立分行。自1931年春季起,中央银行开始掌握大量海关金单位结存,可以用来在市场上抛售以换回银通货。并且自1932年3月1日起,关税税款全部集中存于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将按照借款合同偿还的外债所需款项,用中国本国货币转解外国银行。随后,中央银行转用海关按银币计算付交给它的税款,向担任外国债主代理人的外国银行购买外汇,并以此抵付应向外国银行移解用外币折算的债款。中央银行逐渐成了外汇市场上的一个重要角色。到1935年,中央银行已经成为上海外汇市场上最大的交易客户了[5](p40、51、306),中央银行也就可以更大程度地发挥其金融调节功能。
最后,从宏观视野来考察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建立在金融领域的意义,必然要看到其与20世纪30年代两次币制改革之间的关联。
如前所述,南京国民政府推行海关金单位制度的直接动因,源自20世纪20年代末期以来金贵银贱风潮。这场突如其来的风潮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政府、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纷纷卷入对此问题的讨论之中,各种救济的方案层出不穷。但实施海关金单位的总体指向,却体现出通过币制改革,整理现行混乱不堪的币制,采行更为适合中国国情和政府基本政策的货币制度。
如前文所述,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建立,直接取自于来华设计币制改革方案的甘末尔设计委员会的提议[9](p74),因此,海关金单位制度方案的推出,更是将有关金本位制的讨论推向了顶点。其后不久,甘末尔设计委员会正式向南京国民政府递交的《中国逐步采行金本位币制法草案》,实际上是建议推行一种金汇兑本位制。甘末尔设计委员会建议采用一种名为“孙”(Sun)的以金计算的货币单位,但无须实际铸造和行使金币,每一“孙”应含有纯金60.1866公毫,其价值相当于美元4角,英镑1先令7便士726,或日元 0.8025元[9](p68~73),而这一单位恰是已颁行的海关金单位的定值。
为此,海关金单位制度实施伊始,各界舆论纷纷认为这是南京国民政府实现向金本位制过渡的准备。《大公报》还曾列出“孙币”这样鲜明的标题,认为南京国民政府“命令所定之海关金,将来即以是为虚金本位,名曰孙币”[22],将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实施,视为通向虚金本位制的步骤。有学者认为,实施海关金单位制度之后,关税的缴纳按海关金单位结算,不但进口商,而且出口商都逐渐养成用金的习惯,进而可以推广到社会各界。此外,银行还可以设立金银两种账簿,发行以海关金单位为单位的兑换券[37](p217~224)。还有学者就如何在目前的海关金单位制的基础上,实现金本位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意见[38](34册,p228;39册,p701)。甚至政府方面的人士都有此意,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部长孔祥熙,就主张由政府指定中央银行发行金库券,供进口商兑换缴纳关税之用,指望海关金单位征收后不仅能及时偿还外债,还可以有结余留作实行金本位制的准备金。此外,孔祥熙还有设立特殊银行,发行海关金单位公债,实行金本位制的提议。[39] 尤其在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兑换券之后,虽然政府一再公告此项钞票纯为便利缴纳关税,并非币制改革[17](p65),但是,此后舆论界有关将由海关金单位制度向金本位制过渡的说法都一度加强了。虽然海关金单位仅仅是一种虚金单位,但是关金券的票面却是明确注明凭票即付,因此关金券不仅可以用以缴纳关税之用,而且任意持有的关金券,都可以向中央银行按当日的行市计算兑换成银币。因此,在中国当时仍处于银本位货币制度下,关金券实际上也就等同于金汇兑本位制下所发行的金券[40]。所以,将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实施,看作是推行某种金本位制的前期步骤,也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海关金单位颁行后,虽然由于此后国际金融市场形势的逆变和中国本国各方面条件所限,最终并没有实现向金本位制的转变,但是它的实施为后来的废两改元与法币制度的推行作了重要的准备。
当时,社会上与要求实行金本位制同样迫切的还有废除银两制度的呼声,两元并存的货币体系,不论对工商业的发展,还是对人民的日常生活都造成了诸多不便。海关金单位制度实施后,表面上看似乎使得货币体系更加混乱了,但实际上至少在当时重要的财政收入——进口税的征收环节,实现了以非称量的海关金单位取代关平两成为新的计征单位,其取向就是要废除关税征收中的银两本位,这一变革有力地冲击了落后的银两制度,为后来的废两改元、实行单一的银本位制度铺平了道路。
不仅如此,从对前述海关金单位的相应制度设计来看,在1933年废两改元之前实施的海关金单位,不仅体现了对银两本位制的否定,还带有对各个领域银本位的否定。以后我们看到了 1935年的法币改革废除了银本位制,由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发行之法币发挥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且由上述三行无限制买卖外汇,中国货币制度的演变转入有管理的外汇汇兑本位制度的轨道,而其中的制度性安排体现了海关金单位倡行者们多年以来的追求。当然,与法币在全国范围各领域的流通相比,关金券自发行之后仅限用于缴纳进口关税,用途过于狭窄,因此发行数额始终不多,流通区域也仅限于上海、天津、厦门等一些较大的通商口岸[41](p366),但是关金券毕竟是与黄金直接联系的,而且是可以在市面直接流通的,这就为以后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将关金券等同法币行使埋下了伏笔。
综观1930年代初期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建立、实施过程,以及与海关金单位相关的财政金融领域若干制度性变化,我们可以认为,海关金单位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财金领域内一系列重要改革之一。实施海关金单位的最直接的意义,在于从制度层面有效地制止了金贵银贱风潮给中国关税收入所带来的风险,有助于维持南京国民政府的内外债信和对债赔各款偿付方式作出必要的改革,也使其他制度改革得以有最基本的财力保证;另外,海关金单位的制度设计还直接包含或涉及到了黄金外汇市场运作、中央银行和货币发行等领域,为这些领域的制度改革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行性。
应当指出,任何制度的制定和有效实施,还有赖于相关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之间的合作协调。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各相关机构部门,诸如行政院、财政部、海关总税务司、中央银行等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也是海关金单位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当时与甘末尔设计委员会各成员保持密切联系的宋子文,集行政院副院长、财政部部长、中央银行总裁等要职于一身,又与海关总税务司梅乐(Frederick W.Maze)、财政部外籍顾问杨格以及中央银行的外籍顾问有着良好的互动关系。这些都是实施海关金单位制度的有利条件。
当然,海关金单位制度本身及其实施、调整,包含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围绕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实施,中外之间有过不少重要的交涉个案,如海关金单位制度颁行之后,对积欠外债的偿付带来的影响;在美国政府颁布白银法案并引起国际金融市场的银价急剧上涨之后,海关金单位制度的作用如何,国民政府如何进行制度和政策层面的调整,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而且也只有搞清楚这些问题,才能完整地揭示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全貌,提供更多、更重要的启示。
注释:
①如(美)费正清编、杨品泉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朱伯康、施正康:《中国经济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陆仰渊、方庆秋:《民国社会经济史》,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虞宝棠:《国民政府与民国经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许毅主编:《国民政府外债与官僚资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张生:《南京国民政府的税收》,南京出版社2001年版;石毓符:《中国货币金融史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萧清:《中国近代货币金融史简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戴建兵:《白银与近代中国经济1890—1935》,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陈诗启:《近代海关史》,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杨格:《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中文版;叶玮:《30年代初期国民政府进口关税征金改革述论》,《民国档案》2001年第3期。西方学者较早的研究成果见有Frank H.H.King,Essays In China' s Recent Monetary History,I.The Customs Gold Unit,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Feb.11,1954.
标签:海关论文; 南京国民政府论文; 关税论文; 1930年论文; 中国海关论文; 中国近代史论文; 财政制度论文; 抗日战争论文; 国民政府论文; 央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