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轨时期银企关系:金融产权视角下的分析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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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轨时期。在此过程中,银企关系、特别是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成为极其重要的经济关系,然而这种关系并未在良性和有效的轨道上推进,相反地却具有相当程度的扭曲性和非规范性,银企关系甚至被视作是“中国尚未完成的经济改革”(拉迪,1999)。与此同时,产权思想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内容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它能够为分析体制变迁中的金融安排及银企关系提供有力的解释。基于此,本文试图从金融产权的角度深入探讨转轨时期银企关系的形成、演化及改革思路。

一、垄断性国有金融产权与银企关系

产权经济学家尽管对产权的具体内涵有不同的见解。然而却一致认为:人们进行财产交易的行为,在本质上是财产所体现的人们之间权利的交易(阿尔钦、1994;张军,1994)。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金融产权可以被简单地界定为不同经济主体围绕资金融通所形成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金融产权安排的根本目标是优化资金配置和促进经济增长,然而这种目标并非总能够自动实现,有效的金融产权安排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权的排他性,资金主体拥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能够获取资金配置得当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同时也必须承担资金配置失误所产生的所有损失,这里并不存在资金主体将收益内化而将风险外化的不对称性。二是产权的交易性,有效的金融产权制度以产权的可交易性为前提,这就意味着资金交易主体分散,资金交易市场健全,具有竞争性的市场能够将资金配置到最具效率的领域。显然,排他性和交易性是分析转轨时期金融产权安排的基本出发点。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改革的渐进性,它要求在转轨初期为国有经济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以使经济平稳增长。然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使经济体系出现了两种趋势:一是财政能力下降,政府通过税收等途径来筹集和支配资金的功能趋于弱化;二是居民收入增加,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和储蓄存款在持续上升。这就意味着,财政主导型的国有经济资金来源方式难以维持,必须通过金融体制安排来动员和筹集居民的剩余资金,并使这种资金最终转化为对国有企业的资金支持。在此基础上,转轨体制形成了特定的资金流动顺序。

从银企关系的角度讲,上述资金流程反映出特定的金融产权安排,这种金融产权具有两个重要特征:

一是产权安排的国有属性。转轨经济时期,银行机构扩张的重要原因是实现剩余资金由居民向国有企业的顺利流转,金融产权安排应该体现这种政府意志和偏好,由此推导出的一个逻辑后果就是银行具有国有属性。上述流转反映出银行的资本权益恰好来自于国有资产,同时国家在居民与银行以及银行与企业的借贷关系中具有干预功能,金融产权的国有属性无疑能够实现剩余资金的有效控制。不仅如此,金融产权的国有属性形成了一种不对称状况:一方面在银行吸收存款方面体现着居民私人产权同银行国有产权的交易;另一方面在银行发放贷款时主要体现的却是银行国有产权同企业国有产权的借贷。

二是信贷市场的垄断特征。转轨时期金融产权安排首先强调的是为国有企业筹集足够的资金,其次考虑的才是剩余资金在经济领域中的配置效率。因此,金融产权安排必须体现出控制资金来源及使用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银企关系所反映的金融产权便具有垄断特征:在存款方面,国家扩张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长期抑制非国有银行以及其他融资方式的发展,这样就使国有商业银行垄断性地拥有居民存款,2000年国家国有银行占银行总存款的62%和总贷款的59%;在放贷方面,国有企业垄断性地拥有银行的信贷支持,而非国有经济只占据国有银行信贷的少量资金,2000年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占比为82%。

不难看出,我国转轨时期的金融产权具有明显的国有属性和垄断特征,即形成了垄断性的国有金融产权,这是由中国渐进式经济改革所内生锁定的。同时,垄断性的国有金融产权又形成了相应的银企关系:国有银行获取居民剩余资金的主要部分,进而又将资金主要地配置给国有企业。从有效金融产权安排的角度讲,垄断性国有金融产权显然没有实现产权的排他性和交易性,而这点恰恰是形成银企关系内在缺陷的根源。

二、转轨时期银企关系的内在缺陷

渐进式经济体制转轨内生出特定的银企关系,但是这种银企关系并不是最具效率的制度安排,而是在垄断性国有金融产权的背景下不断地暴露出内在缺陷,这就意味着银企关系实际是在高风险和低效率的状态下运行的,我们可以从银企之间的项目选择、经营效率、利率机制以及宏观经济政策效力等方面来揭示银企关系的内在缺陷。

(一)银企关系中的逆向选择。转轨时期银企之间至少会在表面上形成一个资金交易的信贷市场,其中企业提出项目并作为资金的需求方,银行审报项目并作为资金的提供方。银企之间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信贷项目的选择。这里的关键是国有银行能否对企业项目进行有效的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以此来减少甚至消除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最终筛选出满足“三性”原则的最佳项目。

在垄断性国有金融产权的安排下,银企之间的信贷市场具有典型的垄断特征,即国有银行在资金提供方面处于垄断地位,它和数量庞大、布局分散、行业广泛的国有企业相比,必然在信息获取和监督审查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同时,银行的国有属性使其成为兼具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的综合体,它不可能在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下提供贷款,即使前期贷款发生沉淀也无法通过中止贷款来施加惩罚。更为重要的是,国有银行贷款的风险最终由国家负担,银行内部人却可以通过审查项目而获取好处。上述分析表明,国有银行不愿意也不可能加强对企业项目的审查和监督,这样就使银企关系在项目确定中经常地出现逆向选择:慢项目、高风险项目相较快项目和低风险项目更能获取资金,其直观反映是:我国转轨时期存在着大量的“胡子工程”和“尾巴工程”。

(二)信贷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意味着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们具有资产的国有属性,从而应该体现政府意志并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这表现为社会性业务;另一方面,市场化改革使它们具有趋利动机和行为,这又体现为商业性业务。银企的双重属性和双重业务哈好为它们经营中的道德风险提供了条件。

在垄断性国有金融产权的安排下,国有企业的资金主要源于国有银行,然而国有企业却因国有性质而出现了普遍的“内部人控制”(青木昌彦,1995),其结果是企业投资的放大部分用于商业性业务,商业性经营的收益被企业内部人获取,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却可以依附于社会性业务而轨嫁给国有银行。在另一方面,国有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也具有“内部人控制”的特征,企业一定程度的负债对银行而言是有利的,这种负债作为国有银行的社会性业务,恰好为国有银行自身的商业性业务提供了“掩护机制”(张杰,1998),它能够将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转嫁给国家和居民。因此,在垄断性国有金融产权安排下,保持一定的企业负债是银企之间相互博弈的“合作解”,它们都可以从这种安排中获取某种好处。同时,风险按企业——银行——国家和居民的顺次转嫁机制必然致使银企之间在借贷过程中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最终导致企业过度负债和银行不良资产具有循环累积效应。

(三)信贷市场中的利率刚性。信贷市场是银企资金交易的领域,利率作为资金价格应该引导信贷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并优化资金配置,显而易见,利率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是资金供求对利率具有弹性。

在垄断性国有金融产权的安排下,银企双方都不是完全承担成本和获取收益的产权主体,而是可以使收益内化并将风险外化,这种不对称性必然扭曲信贷市场中的利率机制。从资金需求的角度讲,国有企业是具有某种社会职能的经济组织,银行不能形成对企业项目选择的有效约束。同时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社会性业务将经营风险转嫁出去,这就意味着企业并不具备严格的债务约束,利率的高低对企业资金需求的影响并不明显,体现出企业投资需求的利率刚性;从资金供给的角度讲,国有银行的重要职能是为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不是单纯地通过利率机制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而且利率调整迟缓的损失主要是由国家和居民承担,银行内部人收益并不会因此而减少。这种情况促使银行的资金供给并不随利率作出相应的调整,即出现了信贷供给中的利率刚性。无庸置疑,银企信贷市场中的利率刚性致使利率机制失灵,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从而导致资金浪费和资金短缺长期并存。

(四)银企关系导致宏观经济政策乏力。一般地说,宏观经济经常地处于非均衡状态,依据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可以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其中财政政策效力取决于货币需求对利率的敏感程度,货币政策效力取决于投资需求对利率的敏感程度(欧阳明,1997)。

在垄断性国有金融产权的背景下,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者都不是真正地承担借贷成本及风险的产权主体,从而致使货币需求和投资需求的利率弹性较小,利率机制不仅难以有效地调控宏观经济,反而可能加剧既有的非均衡状态。具体地说:在通货膨胀时期,利率上升难以遏制投资需求,国有企业的投资冲动反而会诱发货币管理当局增加信贷,从而加剧原有的通货膨胀。在通货紧缩阶段。利率降低无法刺激经济体系增加信贷需求,国有银行在悲观预期下反而会审慎贷款,这种情况无疑会促使经济更为萧条。上述分析意味着:正是银企关系这种微观经济机制缺乏效率,才促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作用受到限制,从而导致整个宏观经济经常地处于波动状态。这种逻辑的一个明显例证就是近期政府试图通过降低利率以刺激投资需求的努力收益甚微。

三、转轨时期银企关系的改进思路

银企关系的内在缺陷表明现有银企关系具有高风险和低效率的特征,整个经济体系实际潜伏着巨大的经济风险和金融风险,同时也意味着对现有银企关系改革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现有银企关系是特定金融产权的客观产物,因此改进银企关系的关键是改革垄断性的国有金融产权,具体地说,就是扩张民营经济的内生性融资方式以形成替代性产权,同时实施对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产权调整及市场完善,以在渐进式改革中实现经济平稳增长与资金配置效率提高的双重目标。其中,前者侧重于从增量推进的角度改革现有银企关系,后者则强调从存量调整的角度改革现有银企关系。

(一)民营经济的内生性融资方式扩张。

民营经济内生陛融资方式泛指任何区别于垄断性国有金融产权的产权组织方式。由于民营经济具有产权明晰、自主交易的特性,从而民营经济内生性融资方式通常意味着银企债权债务关系硬化、项目选择和经营行为的约束较强,因而可以形成对现有垄断性国有金融产权的替代性产权。同时、扩张民营经济的内生性融资方式能够打破信货市场垄断,提高市场竞争效率,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由此可见,推动民营经济内生性融资方式扩张,培育更多的可以和现有金融产权相交易、相谈判和相竞争的新型产权,恰恰是改进现有银企关系的要害所在(张杰,1998)。具体地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促进民营银行的大力发展。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在现有银企关系中得到解决,因此就应设立和扩展与之相应的民营银行,降低对民间设立金融组织的苛刻要求。从性质上讲,民营银行和民营企业在产权安排上是对称的,两者之间能够形成规范有效的资金借贷制度;从操作上讲,考虑到银行业的高风险性,理想的民营银行组织方式应是股份制,它能够广泛地筹集资金,有效地分散风险。

二是推动直接融资方式的发展。直接融资通常指以股票和债券为主的证券市场融资、它是银行间接融资的替代方式。在现有银企关系风险不断累积的情况下,应该积极稳妥地发展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鉴于当前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因而就必须降低民营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融资的壁垒,使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利用直接融资方式获取资金。

三是稳健地吸引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正处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中,因此,应在国内银行不断改革和央行加强调控的前提下,降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领域的过高壁垒,促进外资银行的有序进入。外资银行进入可以拓展交易空间,强化市场竞争,同时也可以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科学的管理方法以及优秀的银行人才。

(二)国有银行及国有企业分类的股份化改造

民营经济的内生性融资方式侧重于从增量推进的角度实施改革,但这并未完全地解决现有银企关系所内含的所有问题。改造现有银企关系必然涉及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存量改革,而存量改革的前提是塑造规范的产权主体。这里根本的、可行的方案是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实施分类的股份化改造,国有银行可以改造为两类第一类是国家独资和控股的国有银行,这类银行的资本主要源于国家,同时也可以适当地吸收社会资金,基本职能是为带有社会职能的真正国有企业筹集资金。第二类是国家参股的“国有银行”,此类银行国家只作为普通股东参与,其控股权一般被民营经济所拥有,基本职能是在“三性”原则下进行信贷活动,其所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显然此类银行在实质上转化为民营性的金融机构。与此相对应,国有企业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那些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承担社会职责的真正国有企业,对于此类国有企业应该予以保证甚至积极扩展,此类企业一般涉及到基础设施、自然垄断、国家安全、高新科技、社会保障等领域,其经营目标是获取社会效益;第二类是除此而外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本来应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因为它提供的产品具有“私人性”。对于此类企业,必须通过兼并联合、接管、破产、拍卖等资产重组方式,使其成为民营性的股份制企业。

经过上述分类的股份化改造,可以确定新型的银企关系,基本思路是:国家独资或控股的银行。即所谓真正意义上的国有银行,继续向真正的国有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这种银企关系的数量和范围应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对国家参股的银行和国家参股的企业而言,它们已经由“国有经济”转化为民营经济,因此可以在民营经济内生性融资方式下进行资金交易。上述思路基本上理清了市场和政府围绕资金的作用范围,能够调整好现有银企关系,从上述理解出发,对于现存的银行不良资产和企业过度负债的处置,也应该坚持分类和分散的原则。第一类企业所欠国有银行的债务可以采取财政注资、银行核销、甚至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加以解决,同时应将其新增债务转入第一类银行。对于第二类企业所欠国有银行的债务,可以考虑用股权转债权的方式加以处理,因为从银行对企业控制的角度讲,债权比股权的约束要严格得多,同时经过股份化改造后,应使此类企业通过民营经济内生性融资方式获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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