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权分离改革范式的十大积极批评_自然人论文

对两权分离改革范式的十大积极批评_自然人论文

对两权分离改革范式的十大实证性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十大论文,范式论文,实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0)06-0017-09

两权分离是我国80年代兴起的经济改革的主导范式。该范式研究的重心就是国有制企业的改革,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两权分离理论为其理论基础,倡导“简政放权”和“减税让利”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主张国有企业改革应当从坚持全民所有制性质,即在保持国有企业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下放经营权,形成新的国有企业经营体制,这种经营体制的起始模式是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两权分离改革范式既继承了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改革思路,又将它推到一个新的阶段,成为80年代我国经济改革、特别是企业改革的主流思路,在改革的展开阶段起了巨大作用。到90年代,这一学派扩展到对委托与代理机制的分析,利用交易费用等新范畴和新方法,力图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寻找两权分离下企业经营行为优化的解决办法。但两权分离改革范式给中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有必要对两权分离改革范式进行批判性总结。

颠倒了自然人产权奠定法人产权的历史关系

自然人产权与法人产权是产权制度的两种基本形态,两者具有如下基本不同点:(1)产权结构不同。在自然人产权形态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在自然人企业,出资人的产权直接体现为企业的实物资产,产权的载体是实物,它不能分割,难以转让,这就使企业资产尤其是资产存量在社会范围内合理组合和配置比较困难,难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灵活配置社会资源的客观规律要求。而在法人产权形态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出资人的产权不再以使用价值形态的实物作为载体,而以有价证券,即股票或股权证作为载体。股票或股权证的流动尤其是在社会范围内的流动,必然带动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2)组织形式不同。自然人产权分私有产权、公有产权和共有产权三种基本形式:由私人即单个所有者各自拥有一种经济财货的权利,这是私有产权;由某种集体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所有者所拥有一种经济财货的权利,这是共有产权;由一个政治单位(市、州或国家)作代表的某个社区体或社会全体人民拥有一种经济财货的权利,这是公有产权。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形式有:企业所有权、社团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企业所有权中,主要形式是股份制,并可进一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两类。

在经济学文献里,“所有权”既指对某种财产的所有权,也指对企业的所有权。张维迎认为,严格地讲,企业作为一种契约,本身是没有“所有者”的[1]。在国外,没有“法人代表”这个词。虽然有“代表人”,但代表人不是个很重要的角色,只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负责签字。董事会是个受托托管者,在法律上有很明确的受托责任,任何一个股东,哪怕只占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股东,都有权控告董事会有负受托责任。当董事会有负受托责任时,法院如判决,就要负责赔偿。若在通过乱放款的决定时你没有投反对票,就要负相关的责任,需要赔偿的时候也要进行赔偿。因此,在理论上,自然人产权是法人产权的基础,自然人财产所有权是交易的前提,法人财产所有权是交易的结果。没有自然人产权的成立,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人产权,就会形成法人产权的虚置。从动态的历史演绎关系来看,在历史上,也是先有自然人产权,后有法人产权。没有自然人产权的发展,决没有法人产权的建立。与此对应,我国现实的产权界定颠倒了自然人产权与法人产权的相互关系,错误地把自然人产权奠定法人产权的历史关系颠倒为法人产权可以取代自然人产权的现实关系。产权界定囿制于法人所有权,是国有企业改革成效甚微的基本原因。缺乏自然人产权制度建设,法人产权化改革导致我国股份制运作走样。

国有企业物质资本所有者缺位继续,产权虚置严重化

在传统的企业制度中,作为国有企业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公民。这个主体从法律上讲十分明确,不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但是,(1)公民个人只有作为整体的一分子才享有对国有企业资产的最终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份额的大小是无法界定的,公民个人享有国有资产收益的多少也是无法划分的。(2)在全民—政府合约中,公民个人只是被动加入的,没有选择退出的自由。(3)任何所有者个人都不具有对国有企业资产的最终处置权。而处置权的拥有状况是判断产权状况是判断产权状况的基本指标器。(4)政府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被界定凌驾于市场之上的行政组织,对政府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不存在市场性约束。这样,在全民—政府合约中,政府不仅掌握有剩余控制权,同时拥有直接的剩余索取权;与此对应,公民只是一个“名义”的合约主体,缺乏关心国有资产经营效果的利益激励。在这里,所谓国有,严格地说,并不是指构成国家的诸多政治和经济机构中的某一个机构成为所有者。因为这些机构中的任何机构都没有资格单独享受其所属企业的利润,也不能单独地行使其他所有者权利。因此,所谓国家所有,事实上是指由诸多政治、经济机构所构成的作为概念的国家在行使所有权。而各个经济职能部门,由于它们担负着制定并监督其下属企业实施各种生产、销售计划的任务,因此,这些经济职能机构事实上是起着经营者的作用。同时,由于各种信息上的和交易费用上的制约,各企业的厂长,尽管往往是在“非法”的形式下,但也拥有着一部分的经营权。这样一种特性使得全民—政府合约更类似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而不像一个资产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经济合约。从而,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缺少最终所有者对国有资产经营的终极关怀,产权处于虚置状态。

两权分离改革范式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出发点是要强化我国国有企业物质资本的产权行为,但事实上,却没有触动国有企业所有权虚置这个根本问题。1987年全国开始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92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乃至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有关国有企业发展问题的重大决定,都是针对所有权中的使用权等二级产权而言,基本忽视了所有权制度的根本制约作用,改革实践没有触动“所有权虚置”这个根本问题。即使在目前国有企业用股份制重组企业资产后,由于自然人产权改革的滞后和国有股支配,实际上也并未形成所有者在位的企业物质资本产权关系。

国有企业物质资本产权虚置导致国有企业内部缺乏企业合约生成的产权主体,不能产生掌握物质资本所有权的真实的股东,使得物质资本意义上的公有制条件下的所谓委托—代理制与私有制条件下的所谓委托—代理制其实也存在本质上的区别:(1)在私有制条件下,委托人和代理人是严格区别的,每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扮演双重角色,委托—代理关系是真实的。而在公有制条件下,委托人和代理人无法区别,每个企业的自然人同时扮演着双重角色。在此基础上,公有制下的企业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虚置的。(2)在私有制下,委托—代理体制是个单层体系,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直接发生,没有中间环节。而在公有制下,委托—代理体制是个多层体制,由于存在一系列中间阶层,起始委托人和最终代理人之间只能间接发生关系。(3)私有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双向的,存在相互制衡性,企业家既可以接受委托,也可以通过流动等手段进行“反委托”。而在公有制下,委托—代理关系是单向的,具有单向强制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企业家只能接受某种委托,并不能采取有效的“反委托”措施。

国有企业物质资本的产权虚置导致对国有企业财产(物质资本)的侵蚀,形成全民财产权利的企业家私人化和财产责任的公有化弊病,经理层对股东的资产享有等同于支配私人财产的权利,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产生的亏损,企业经理层均可不负责任。股东大会也不可能因经理层的经营表现不佳或有贪污腐败行为等道德风险将他们解雇,因为任免经理层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决定权不在股东们手中,而在最大股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手中。那些缺乏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品质不好的经营者,因此极有可能侵吞和挥霍国有资产及其权益。

延误了非国有企业的制度建设与全面成长的历史机遇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亏损面仍然不小。不少企业是生产越多,亏损越大,投入多少,亏损多少,成了亏损的“百慕大三角”。在此基础上,中国经济体制不改不行,维持改革的现状不行,慢改也不行,大势所趋,最佳的选择是将改革推向产权制度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新阶段。而只有通过非国有化的产权制度改革,才能有效遏制国有企业的亏损,才能从根本上建立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机制。但在两权分离改革范式指导下,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非国有企业生产制度和市场制度建设迄今未得到充分认识和实践落实。同时,在没有根本改革经济主体生产行为与市场行为的约束制度背景下,又放开了其活动的空间(如价格),难免会造成经济主体不合理行为放大。科斯也指出:“我不明白为什么先引进定价制度,没有相应的市场组织和法律,怎么能有好的定价制度呢?”[2]

促进非国有经济的快速成长也是市场机制建设的核心。限制非国有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理由是,这些机构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这里要问一下:什么是“正常的市场秩序”?在金融领域内,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秩序是“欠账还钱”,正是在这一点上,非国有企业恐怕是最遵守“市场秩序”的--很难想像一个银行会把钱无休止地借给一家亏损严重、屡借而不还的非国有企业。在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初期,由于新旧体制交替,难免会发生一些混乱,需要通过完善法规、加强管理,才能使新体制、新秩序逐步建立起来。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被管理者的操作水平总是一起提高的,我国的非国有生产企业在开始发展的时候,的确是毛病很多,导致很多人指责他们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但到头来,恰恰是这些企业在打破旧的传统体制与秩序、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和新秩序、加速经济发展等方面起了重要的和积极的作用。而目前,国有企业对银行贷款的大量侵蚀、对优惠政策的大量占有、对便利条件与渠道的行政性垄断,恰恰是造成市场行为混乱的重要原因。为了维持亏损或半亏损的国有企业的生存,政府被迫每年要投入大量的补贴资金。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70%左右,流动资产有1/3经过清产核资后几乎是“有账没钱”,而且企业资产的质量很低:设备老化,工艺落后,技术旧。这么低的资产质量,这么高的负债率,再加上利息很高,国有企业不堪重负。中国的经济政策因此有两种相反的发展趋势:一方面自由化使竞争意识增强;另一方面补贴使竞争意识减弱。结果使得国有企业改革迄今所取得的成果一直有争议。

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延误,造成我国经济发展两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方面是区域之间的不平衡。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目前存在的巨大差距主要也是源自于非国有企业比重存在差异:在福利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一般是非国有企业比重居高,而在福利和经济落后的地区国有企业比重很高[3]。另一方面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国有经济规模偏大仍极明显。

违背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事实和基本趋势

历史是动态的和发展的。反对进行明确的所有权制度改革的经济学家大多没有充分认识到,私有产权制度本身具有历史的动态性和发展性。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既还没有形成终极意义上的私有产品,也没有存在过终极意义的公有产品,有的只是这二者之间的中间形态。在此基础上,私有制并不是静态的抽象物,而是动态的、不断变革与不断发展的生命机体;贯穿西方国家经济史的私有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运动),而并不是一个静态的形态(存在);私有制伴随西方发达国家从经济上的必然王国不断走向经济上的自由王国而不断发展。私有制主导下的市场虽然具有不完善性,但其不完善性并不在于产权明晰的私有产权,事实上,在更准确和更深刻的意义上讲,却可能在于产权的不私有,或不完善私有。这个观点通过下述的分析可以得到印证。社会生产达到效率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存在阻碍市场具有效率状态的种种情况,通常称为“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但真正的市场缺陷在本质上恰恰来源于产权的不明确或不私有:(1)各种形式的垄断。垄断的一个主要来源是公有事业的存在和政府的严格管制。(2)外部因素。(3)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无疑是一种非明确产权结构的经济财货。(4)信息不足。明晰的产权制度总是会导致信息向着获利的市场化运转,信息的不足常常来自于信息产权的非专有保护。

在现实中,资本主义社会对其自身的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从来没有停止过。但资本主义自身不断地改革,决不是对私有制的全盘否定,而事实上是对私有制的深化与发展,是对自我的不断超越。例如,民营化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经济措施,一直存在于西方市场经济的政策中,并成为8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经济改革的主导方法。同时,原社会主义国家几乎普遍地进行了民营化改革,都在不同程度上冲破了来自所有制和意识形态方面的障碍,根据各自的国情,不同程度地对原来的所有制关系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其经济发展的需要。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几乎同时代进行的这种经济制度变革举措,决不是某个政党或某个历史人物的某种偏好,决不是偶然的,而完全是历史的选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和时代的潮流。

两权分离并不是西方企业产权制度的主体。一方面,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实行两权分离[4]。常见到的两权分离的例子是土地的出租、资本的借贷、房产和某些设备的租赁,而企业很少有实行两权分离、出让经营权的。另一方面,企业发展史也表明,世界上绝大多数企业都不实行两权分离。在私人企业中,老板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很少有实行两权分离让管家全权代管企业的。大的家族企业,高层经理也都由家族成员出任,所有权与经营权也是合一的。其他类型的企业,如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所有者也都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而各国的国有企业,均由政府直接经营,企业经理只有非常有限的自主权。我国两权分离的理论,直接脱胎于现代股份制企业,但是我们看到,西方大部分股份制企业也都由股东直接参与经营,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均由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做出。

以为有了法人财产权,所有权就仅仅成了监督权,所有权对经营权就不再起支配作用了,就两权分离了,这是我们中国人对市场经济的一种误读。如果我们继续闭门造车,继续无视世界各国企业发展的经验和理论,硬要国有企业做到“两权分离”、“政企分开”,我们将再铸大错。事实上,经营权不可能与所有权完全脱离关系。按照两权分离的现行政策,我国企业已经具有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在内的14项权力。但是根据调查,落实9项以上的仅占1/4,有些企业反映连零头都落实不了。结果,“政企分开、企业自主”和“企业公司化”可能在边际上改善一些国营企业的经营,但不能解决亏损的基本问题[5]。(法人)股份化甚至导致改制国企亏损面扩大。据《华商时报》1998年12月30日报道,广东省企业调查队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21家转制国企中,仅有8家小型企业略有盈利,13家亏损;有3家在1997年又转盈为亏。其中5家企业亏损量在扩大,还有3家企业已停工停产。

没有彻底触动政策体制这个主导经济改革的根本因素

政府机制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慢变量,迄今的改革都是非常不充分的,两权分离改革范式导致在政府—国有企业非真实合约中:一方面,政府拥有国有企业的绝对控股权,拥有国有企业的剩余收益,并承担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时,能够以较低的协调成本将自己的意志贯彻到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去。但是,第一,政府不拥有国有企业所需要的“核心资源”,国有企业所需的技术、商标、管理经验等只能靠自己逐步积累或到市场购买。因此,在政府及其控制的国有企业体系中无法实现在核心资源共享基础上的整体利益最大化。第二,政府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又是社会一般行政管理者。作为社会一般行政管理者,政府承担多元化的社会经济目标,这与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单一利润目标既有一致性又有很大的矛盾性。在作决策时,经常会出现行政权对所有权的损害。第三,政府是一个庞大的科层组织,内部管理部门分工严格,管理层次繁多,信息在收集、传递、处理、反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失真、滞延及政府官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政府行使所有权存在很大的组织成本。这样,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存在高额的行政组织费用,即其交易费用有可能无限大。另一方面,缺乏所有权导致企业地位薄弱,难以抵挡政府的侵权。改革以后,相当部分的企业依然不能以完全独立自主的经济地位和法律身份进行经济活动,其核心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资源交易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所有者主体虚置。

不仅如此,滞后的政治体制还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理性改革:(1)企业改革方案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拍板定夺。而企业认定的最佳方案,上面可能不认可。企业对上面的改革计划、指令难以接受。有的政府部门仍用管“国有企业”的办法管理公司,对董事会的决策仍由政府审批;有的认为国有独资是最高级形式,争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等。(2)行业性的产权调整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拉郎配”比比皆是,导致出现一批以富带贫式的拼凑集团公司。(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严重扭曲。在这些公司中,有的是董事长、经理一人兼,在避免“领导班子”内部矛盾的同时,放弃了制衡;有的政府部门既派入董事、董事长,还要管理经理、副经理,认为对企业领导人员管得越多越安全;有的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为内部人控制敞开方便之门;有的对董事会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议事规则不以为然,严格的信托责任制度仍未形成。结果董事会中政府官员多,企业董事少。(4)定时间、定指标、定速度,用运动模式指挥改革。对于改革试点未经实践检验。就急于召开推广会,用典型操作套用和实施。若有疑义,则以“是否拥护改革”吓唬人。

没有解决反而扩大了不合理的社会关系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是一种契约实践的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交往都是以契约为媒介的;在契约的框架下,各当事人争取各自的利益,显示各自的偏好,交换彼此的权利。市场经济中的契约行为具有瓦解同质性、整体性社会,促进其分化、解体的内在力量。因为契约的本质决定了经济行为主体在从事生产和交换活动时竭力摆脱政府的家长式干预,力求保持更多的不受政治权力控制的自由活动空间。近代社会就是先在经济领域里借助契约自主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逐步摆脱政治国家的外在控制,沿着实践城市自治的道路确立起来的。同时,经济领域里的契约实践还培植了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和合作精神,从而为确立市民社会的自主性品格奠定了基础——市场经济是市场主体平等进行交易的经济,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主体间地位和机会的平等,在本质上,它排斥任何个人或团体享有任何行政宗法特权。

我国两权分离的城市经济改革范式是在农村改革的启示和推动下起步的,它继承了50年代中期以来前苏联等国在改革中采取的“非集中化”和“强化物质刺激”两项主要措施的传统,也沿袭了既有的社会结构与关系。其结果:(1)改革没有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关系,没有建立公正、公平的社会经济的市场秩序。市场机制建设至今,我国社会个人之间、企业之间、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个人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等等,通过政府机制中介的市场关系仍然没有理顺,社会办事难呼声因此不绝。(2)改革也没有触动不完善的政府机制这个根本。(3)在股份制改革中,国有企业所有权经过多次委托代理后形成的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单位,都缺乏直接自然人所有者。(4)缺乏对自然人私有财产的严格保护。在此基础上,一方面,虽然进行了法人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但不拥有自然人所有权的个人对法人产权不具有排他性,以免费搭车为主要表现的收益内部溢化现象依然故我,全社会经济主体奋发进取的动力依然不足。另一方面,企业与个人的市场运作代价非常高昂。现在,国家财政收入的47%被庞大政府机构的人头费开支掉了。同时,由于进入门槛过高、各种负担过重,许多人不敢创业,创业不起,企业运作不起。这种以交易费用过高成为重要表现的成本外部泛化问题现在几乎影响到所有的社会成员。

增大了我国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的交易费用

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由两个基本部分构成:直接的交易费用与间接的交易费用。尽管两权分离改革范式的直接的交易费用可能比较小,但间接的交易费用肯定不小。两权分离改革范式具有十分高昂的交易费用水平,就企业内部的运作来讲,这表现在:

(1)公有制下委托—代理制的代理成本高昂。伯利与米恩斯在其具有开创性的著作《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中指出,在所有与控制分离的情况下,控制(经营)公司资产运用的经理人员有可能为了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而牺牲所有者的利益,导致所有者利益受损,也就是产生代理成本。张维迎指出,“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随着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公有经济规模的扩大而递减。”[6]结果,为了监督经营者,作为所有者的政府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代价。实际生活中,这反映在政府为了监督经营者的积极性和正确行为,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稽察特派员制度是近例。

(2)多级法人所有制使交易费用放大在两权分离改革范式指导下,通过没有法人股份化而建立的中国的“集团公司”既不是具有产权集中特点的公司,又跟英国式的由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集团公司或日本式的松散联合的企业集团不一样。在中国,大型组织通常采取多级化的形式,靠把产权切块,每一级给一份产权实行“分封”的办法来维系。集团公司采取所谓“多级法人制”违反了现代民法的一些基本理念:所谓“法人”是指具有和自然人相同的民事能力和民事责任的团体;而这里的“自然人”,又是指的具有所谓自然权力的独立个人。在多级法人制下,“二级法人”、“三级法人”并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权利。同时,这种分级、多级法人制也违反了企业组织学基本原则,容易造成各产权所有者相互侵权、要挟、扯皮等,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

(3)股份制作为中国企业创业时期的初始形式,由于其与中国传统文化固有的冲突而使企业管理成本加大。这种冲突主要来自传统文化以下方面的基本内涵:人合原则;非民主制;秘密性。

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企业家成长乏力

企业家是在动态经济中异质型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所谓异质型人力资本是指在动态经济中,能够实现边际报酬递增生产力的人力资本[7]。正是从边际报酬递增这个角度出发,在一个经济社会里,由于异质型人力资本形态的转换(从财产资本,经技术资本、创新资本,向信息资本转换),企业家的主导类型就从业主型企业家,经发明家型企业家、经理型企业家,到专家型企业家演变或扩展。在这种企业家主导类型转换的过程中,内在转换的不是所有权,不是所有权从所谓的所有者转向所谓的管理者;内在转换的是异质型人力资本形态,是异质型人力资本形态从先前的形式转向现实的形式。人们通常认为,经理型企业家的所有权与管理权是分离的。而实际上,经理型企业家所谓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是表象,是虚假的表象,真实的内在事实是新的异质型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替代了传统的异质型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是管理权与新的异质型人力资本所有权的结合。

从现代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重要的不是企业物质资本的存量,而是其企业家拥有的异质型人力资本。但是,企业家队伍的成长与优化并不是自发的。像盖茨、格罗夫这样一大批专家型企业家之所以能够出现在美国,并逐渐取代原有的经理型企业家而正在占据企业家类型的主导地位,不是偶然的。正是通过信息化制度变迁措施,实现企业家产权制度的深入发展,增进知识产权的个人效用和利益,才使一些拥有信息知识尤其是决策信息知识的人成为专家型企业家。因此,企业家异质型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不仅是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促进企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并由此实现企业改革与企业发展的根本统一。在这方面,我国20余年改革的结果十分不理想,国有企业企业家的行为没有得到根本优化。一方面,企业家激励缺位。我国的制度变迁迄今对企业家拥有的财产资本、技术资本、创新资本和信息资本等异质型人力资本类型的产权界定不力、保护不力,导致异质型人力资本产权缺位,不能产生掌握异质型人力资本所有权的真实的企业家。一些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对企业家异质型人力资本的侵蚀,其企业家积累异质型人力资本与使用异质型人力资本促进企业发展缺乏动力,表现在国有企业企业家报酬普遍过低,在与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企业家比较中心理失衡,对自己的社会地位和报酬低下而产生不满情绪。尤其是目前的国有企业企业家报酬主要是按行政级别而不是按自己对企业的发展贡献而定的,一大批卓有建树的企业家通过自己的贡献使企业起死回生,或者使之成长壮大,但同时自己并没有获得应有的回报,企业物质资本的巨大发展与高额利润增长与自己异质型人力资本贡献的低回报及低收益不平衡,导致许多企业家心态失衡,这也正是一批把曾经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发展成国内外知名的大企业的著名企业家在临退休的时候基于“不捞白不捞”的心理犯下经济错误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企业家约束缺位。股份制企业在董事会成员兼经理人员与企业财产之间,并没有建立起一种将财产权利和财产责任结合起来的机制,经理层还照样享有支配财产的权利同时却不承担资产责任和财产损失责任,企业家所要对之负责的,事实上仍然是上级而不是股东。

导致经济中短期行为放大,企业追求粗放型经济增长

产权理论告诉我们,属于二级产权的经营权决定着经济主体的短期经营行为,而属于一级产权的所有权则制约着经济主体的长期经营行为。我国既有的经济改革虽然进行二级产权的经营权对经济主体的回归,但无论其效果如何,它没有触及所有权,经济主体在与所有权的关系上,还是分离的,突出表现是企业目前依然不掌握有作为所有权状态指示器的处分权,企业资产的市场产权交易现实中严重缺乏。由于所有权作为一级产权从根本上决定了各种次级产权的权能和运作,结果,在我国现实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企业财产被侵蚀、产权制度不稳定、产权关系模糊、产权理性预期收益较低及各种对实际经营者(企业家)的红眼病等一系列现象,严重制约了经营者对企业的理性与长期投资行为。

当前,上市公司呈现出刺激资金粗放型经济增长效应的现象,是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一些上市公司是为了追求改制时的包装效应和新股发行后的注资效应。以四川长虹为例,1995年和1997年的两次增资配股,就为公司筹集了27.5亿元的资金,相当于长虹1996年净资产总额的61.92%。几年来,通过发行股票,证券市场为800多家上市公司提供了近3000亿元资金,通过配股,又为上市公司完成了上千亿元的再筹资。这种优越的条件,是许多非上市公司所难以具备的。

国有企业的问题远不仅是资金短缺,更重要的是资金的不良使用。现在不少企业搞股份制改造,真正目的并非是为了“重塑企业机制”,而在于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解决困难。这类企业在“改造”后往往就是换一块牌子,人马依旧,机制未变,并非从低效运转和粗放经营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可能惟一使人感到“耳目一新”的是在公司简介中有了一张模仿国外现代股份制企业的组织结构图。而这一问题从根源上讲,可能就是由于两权分离后国有企业中财产权的私人化和财产责任的公有化[8]。

社会资产缺乏理性投向,难以吸纳民间资本的生产性投资

80年代政府主导下的经济发展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当时90%以上的资本掌握在政府手里,而现在社会资本储蓄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国的储蓄率虽然目前在世界上名列前茅(约为40%),但80%以上已经掌握在企业和个人手中,民间的储蓄加现金现在约有7万亿元。同时,现实中国经济面临的根本问题,不是消费投资不足,而是生产投资严重不足。但在如何促进民间资本进行生产性投资上,政府无所作为,而两权分离改革范式由于延误、忽视乃至排斥了对非公有产权及其企业的制度性保护,产生了非常不利的负面影响。

也就是说,当前民间资本进行生产性投资较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对非公有产权及其企业保护的法律框架不健全,资产所有者的不确定因素多,保护自己财产的交易成本高。而没有相当明确有效的维护私有产权及其企业的法律条款,大量的无形的投资者激励损失就会发生:由于担心国家或国家机关的机会主义行为,使投资者无法形成对将来的稳定预期,私有的投资者不会全力以赴地投资做事业。例如,私营企业投资到底如何发展,目前面临许多问题:(1)认识不到位。改革者通常担心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的迅速发展会加速贫富分化。而个体私营企业企业主也“心有余悸”,不敢大胆投资,不敢扩大再生产规模。(2)管理不到位。一方面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立项审批难、征地建设难、政策享受难等现象较为普遍,如一些公用事业等行业,个体私营企业投资仍受明确限制;另一方面受市场和利益驱动,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的自发性和无序性较大,容易产生投资分散和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并形成规模偏小、质量不高、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及污染严重的企业。(3)融资渠道不畅通,企业负担重。

收稿日期:200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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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权分离改革范式的十大积极批评_自然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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