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务总署解释在蓄滞洪区及羁留区对受害人的补偿程序_蓄滞洪区论文

民政事务总署解释在蓄滞洪区及羁留区对受害人的补偿程序_蓄滞洪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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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经省级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核确定资金总额后下达。以村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

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及时制定具体方案,由乡镇政府逐户确定补偿金额,并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这位负责人说,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由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令立即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骗取、侵吞或者挪用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蓄滞洪区灾民可得多少补偿?

随着全国各大河流进入汛期,启用蓄滞洪区泄洪、行洪已成为较常见的做法,而蓄滞洪区居民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对相关事宜作出了规定。

这一办法规定,蓄滞洪区补偿遵循三条原则:保障区内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恢复农业生产,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补偿对象是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区内居民除依照这一办法获得补偿外,同时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居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补偿范围包括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住房水毁损失,无法转移的家庭农机、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下列损失不予补偿:一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二是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三是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机、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补偿标准如下: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值的50%至70%、40%至50%、40%至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家庭农机、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其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但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联系电话:010-8582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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