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与政府协调的探讨_企业兼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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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与政府协调问题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企业兼并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已进入了关键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如企业合并、企业兼并联合、企业兼并破产、实行股份制改组等解决当前国有企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等旧体制遗留下来的诸多问题,已势在必行。本文试图借19世纪发生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企业合并联合中的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教训,以及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国际上再度掀起的大规模国际企业兼并热及其兼并的特点,探析从中应借鉴的问题及在我国目前实行兼并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同时,探讨在通过企业兼并促进现代化企业的建立,实现产业结构优化配置等的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应如何协调企业之间的兼并关系,促进现代企业的建立,同时,又如何协调好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企业合并是指二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企业行为。它有二种形式,即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合并的结果,被合并的企业超于消灭或仍存续,而仍存续的企业则为合并企业所控制。企业合并现象很早已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流行,但是,1870年以后的一段时期内,美国的企业合并最为活跃。通过合并,美国建立了相当数量的大型企业,同时,通过企业合并,也建立起了美国的现代企业制度。众所周知,美国从立宪到1840年的半个多世纪里,一直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承担生产、销售职能的众多企业组织主要是规模较小、技术水平低的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1840年后,美国以铁路企业的发展为起点,迅速的崛起了股份公司,并很快将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式扩展到了各大行业。有人将这一时期美国的企业合并称之为扩张模式,这种模式包括纵向一体化扩张、横向一体化扩张和混合一体化扩张。在借这些扩张模式成功地建立起现代企业的诸多企业中,可推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为首。该公司从19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初的10年内,从俄亥俄州众多石油公司中较大的一家企业迅速成为了主宰美国石油市场的超级大亨,以致于美国联邦政府不得不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以法律手段强行判决,将该公司分割成若干个企业,从而限制和削弱了其垄断规模及其势力。标准石油公司为什么或以什么手段,在10年内能迅速成为一个现代大企业的呢?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通过企业合并迅速形成了新的生产规模,并因应技术进步的需要进行组织创新,把众多合并的企业有机地整合成一个有效运作的整体。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该公司较成功地使用了下列手段。

(1)以价格控制手段,迫使其他企业与其合作或并入石油集团。通过这一手段,到1880年,洛克菲勒聚集了40多个加盟企业,洛氏兄弟则控制了整个集团的4/7的股票。但是;此时的标准石油集团不过是一群独立经营的企业所组成的松散型联盟,它没有形成企业集团统一的中央机构,所以,还不能够从整体上计划与协调企业集团的发展问题。

(2)采用新技术推动企业集团内部的整合。集团设立后, 遇到了新的挑战和竞争,即如何进一步降低成本与行业竞争并占领市场的主要份额。标准石油公司采用了一项管道输油技术,并筹集了10倍于本公司的巨额资本成立了全国运输公司。通过新的技术的采用不仅降低了成本,使产油、炼油与市场中心连成一体,占领了市场的主要份额,而且还使集团内部区位分布与规模得到了合理调整,更重要的是,使松散型的联盟集团因技术的创新在内部得到了整合,增强了凝聚力。

(3)建立内部统一规划和调整的托拉斯企业集团。 这在当时看来难度颇大,既有法律上跨州生产企业所面临的困难(隔州企业按外国企业对待)又有集团内部不同公司因调整布局而产生的利益冲突。最后,集团采用了托拉斯这一组织形式,将40家企业原有股票转换成新成立的标准石油托拉斯的股权证;并成立总管部门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

通过上述手段,到19世纪90年代初,标准石油公司已成为美国最大的产、供、销一体化的油品联合企业。在10年内,他们经历了横向合并(联合)、法律整顿、管理一体化和垂直联合等多种步骤。在总结标准石油公司的发展过程时,值得我们注意研究和借鉴的问题是:标准石油公司从一个较大企业发展到数目众多的松散型企业联盟,然后再发展成为一个紧密型的现代大企业的过程,并不是事先有计划与设计出来的,相反,它是企业的经营者根据技术与市场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决策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一点对我国当前的企业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因为,在我国,事实上每进行一步改革,总是由政府或经济理论学家在事先作着计划与设计,而企业却消极面对政府的计划与设计,由此造成企业依赖性越来越强,适应市场、桃战市场的能力越来越差,而政府干预企业的范围及深度也就越来越大。实践证明,任何一种企业制度的建立,都不可能完全建立在人类理性认识的基础上。那种完全以人的理性认识来设计某种企业制度的作法,是行不通的。

当然,美国这一时期的企业合并也并不都是成功的。对成功与失败,历来人们都有不同的评论。但是,对美国这一时期企业合并失败的诸多评论与分析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经济学家萧·利弗摩的分析与结论。他在对1888年至1906年间美国经济中发生过的328 例企业合并进行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1 )具有规模经济和垂直联合可以节约交易费用的那些行业,企业成功的机会较大;(2)在劳动密集的行业, 既无集中生产的成本优势,又不能通过自销产品去降低交易费用的,企业合并的成功率非常低。事实也正如此,在美国的这一时期,服装业就没有发生过一例企业合并,家俱业、出版印刷业、木材加工工业、纺织业等发生的企业合并极少。而企业合并成功率较高的行业是那些大批量生产和资本集约的工业部分,如食品、标准机械、化工、玻璃等部门。同时,萧·利弗摩还分析指出:有些行业存在着企业合并成功的可能性,但这类企业要想取得最终成功,首先,必须要做出一系列企业内部结构上的革新,真正把原来各行其是的小企业按经济合理的原则重新组合;其次,建立有权威的中央管理机构来全面协调企业的整体发展。

从以上萧·利弗摩的分析总结中,至少我们可以总结归纳出这样一个结论:在任何时候,并不是任何行业和部门都适合搞企业合并的。就是可以实行企业合并的,合并企业内部能否合理得到整合,并通过建立现代企业组织机构最终实现企业全面协调发展,又是一个关键问题。对萧·利弗摩的分析总结,笔者个人认为,对我国当前的企业改革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并借用这种研究方法,研究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实行企业合并或兼并的可能性,提高成功率减少失败,避免因失败产生的社会震荡也是十分必要的。

企业合并是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的一种必然结果,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通过合并,一方面可以达到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从而建立起一部分大的现代企业,更具有实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合并可以达到社会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组合。发生在19世纪后期的资本主义企业合并,如果说是适应了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向垄断发展的要求,而主要是以国内企业合并为主的话,那么,发生在20世纪后期的企业兼并则是从一国范围走向跨国实行多国资本联合,进一步提高规模经济,以至影响整个西方国家之间经济格局发展的国际兼并行为,而且,这次国际兼并与以往最大的不同特点是:(1 )不是简单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胜劣汰,而是为适应在世界呈多极化发展的形势下抢占市场、争霸行业、占有高新技术等多方面的需要。(2 )兼并实行有偿收购原则,而且兼并的数额巨大。(3)兼并多数集中在通信、零售、 铁路运输、银行、航空、医疗保健和汽车等行业。例如,美国1994年的兼并资产总额为34.9亿美元,而95年则猛升至5180亿美元。96年在美国四起大的电话通信公司兼并案中,每次兼并的资产总额均在百亿美元以上,总额可高达732亿美元。在跨国兼并案中,当属96 年英国电信公司兼并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MCI通信公司一案最大,兼并金额高达280亿美元,每年的年收入达400亿美元,年盈利47亿美元。通过兼并,MCI公司得到了大量的资金,他们利用这些资金,改造了自己的设备和网络,从而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竞争能力。美国MCI 公司为什么顾意让英国电信公司兼并呢?用MCI公司的话说:只要能达到多盈利这一最高目的,和谁合并或被谁兼并都是次要的。

也许这句话是当前国际企业兼并中流行的一句格言,或奉行的一项准则,在追求最高盈利的利益驱动下,过去曾是竞争劲敌的两国公司,也开始化干戈于玉帛搞起兼并联合来了。例如,美国与日本的汽车制造业一向死对头,而目前他们却紧密合作,共同在全球各地设厂、合作生产,以致如今很难找到一辆完全由美国或日本生产的汽车。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为美国克莱斯勒公司生产道奇、科茨小型车,克莱斯勒则拥有三菱公司11%的股权;万事得公司在日本广岛的工厂,每隔几分钟就生产一辆福特牌汽车,而它的24.4%的股份已归福特公司所有;通用汽车公司的轿车,现在只剩下商标是美国的,其汽车则由德国设计,韩国制造。就是这样,通用汽车公司不仅仍拥有五十铃公司的股份,而且还同日本本田公司在美国加州建立了新的联合公司;韩国现代公司则与日本三菱公司进行合作,在北美建立了合营企业,通过三菱公司的销售渠道,把自己的汽车打进了美国市场。

总之,发生在20世纪末期的企业兼并,与发生在19世纪后期的企业兼并相比,具有更大的凶猛之势,在国际上产生的影响颇大,也连带影响着各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目前,企业兼并已成为了企业求生存、图发展的战略,并驱使企业更进一步加快了内部结构性调整的步伐。如改变经营战略,由数量型向效益型转换,并提高产品和服务市场的竞争力,加大投资力度,重点放在高新技术和设备上,加大企业研究与开发的投入等。但是,当前的国际企业兼并也并不都是成功的。仍以美国为例,美国美西企业管理咨询机构最近对30家实行合并的企业调查,其调查结果表明,约有57%的企业在合并后利润低于平均水平。另一家企业咨询机构在对过去10年以杠杆式收购兼并企业的调查则表明,80%的兼并企业都没有盈利,有的甚至亏损。这些调查结果很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和研究。对19世纪后期出现的美国企业合并热,有人在总结归纳当时成功与失败的原因时,曾指出:建立工商一体化的大型现代企业,必须以技术经济的内在规律作为依据,单靠构筑企业王国的雄心是远远不够的。假如参与企业合并的企业不是在具有规模经济或使用专业化资产的行业,假如它们不能超越松散结盟的阶段,而建立中央管理机构,实行合理化整合,那么,由合并而建立大企业的图谋是要落空的。这是一段精辟的阐述和归纳。笔者认为,这一认识或看法,对当前的企业兼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面对国际上风起云涌的企业兼并,各国都在冷静地观察与思考,并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不同的措施。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国情特殊,更有必要客观、实际地面对当前的国际企业兼并,既不能盲目随从、照搬,也不能消极等待观望。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情况下,国内企业之间的兼并以及跨国企业兼并,特别是外国资本能否大量收购兼并我国民族工业企业的问题,亟待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得以解决。

企业合并与企业兼并有没有区别,区别何在?目前,有人认为企业合并与企业兼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这两个概念的法律界限是:企业兼并实行有偿原则,而企业合并实行的是无偿原则。其法律依据分别是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上述两部法规的误解。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的合并形式。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当合并各方均为全民企业时,可以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显然,根据这两条规定,我们完全可以断定,企业兼并是企业合并的一种形式,合并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的合并即为兼并。然而,本文的旨意并不是澄清和讨论这两个概念,而是要由这两个概念引证这样一个问题,即无论是企业合并或企业兼并,都属于企业行为,是企业根据自身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与谁合并或被谁兼并完全应当是企业的自愿行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否对企业的合并或兼并行为进行干预?干预的范围有多大?干预的程度如何掌握?这是一个很难说的清、实践中又很难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先流览一下世界上一些不同国家,在企业合并或兼并问题上所持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美国19世纪后期企业合并之所以活跃,我认为得益于当时起主导作用的一项民、商法原则,即经济自主、契约自由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企业行为完全受市场竞争规律的支配,政府对企业的行为,包括企业合并或兼并不作过多的干预,只给予一些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并依法限制企业权利的过度膨胀,当企业合并发展到一定规模,并因此影响到整个国家利益、影响到市场的公平竞争时,政府才通过立法并依法来加以限制或制止。到了20世纪末期,美国作为这一时期国际企业兼并的主战场,企业兼并频繁发生,面对这种情势,美国政府主要采用了通过调整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美联储稳健的货币政策,为企业兼并和调整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使美国的企业兼并与其他国家相比更具丰彩和特色。德国的企业兼并形式多样,而政府对企业兼并行为则采取了有鼓励又有限制的作法。其限制的手段包括:一是履行严格的批审手续;二是制定《反对限制竞争法》。这种作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兼并可能导致的市场集中,进而构成对社会市场经济和竞争秩序的威胁。韩国与美、德两国不同,韩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政府对企业兼并实行管制政策,不鼓励甚至限制兼并,即使实行兼并也是在政府的主导下,主要以“企业清理整顿”的形式进行。到了80年代后,随着对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的调整,企业兼并政策才逐步放开,近些年来,韩国的企业兼并速度明显加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目前俄罗斯的情况,俄罗斯在借鉴西方经营管理的经验之后,也进行了企业兼并与联合的尝试。俄罗斯政府对通过银行与工业、商业、建筑业等企业间的兼并与联合形成的金融工业集团,一方面给予投资担保等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还对这类集团作出了某些规范化的限制和决定。如禁止集团内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禁止金融控股公司参与企业兼并与联合;集团内有股不得超过25%;超过一定规模的兼并与联合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等。

由上可见,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和制度的不同,政府在协调或干预企业合并时所采取的措施是不相同的。但是,有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政府对企业兼并实行必要的干预是共同存在的,而且必要的干预是依法进行的。干预的范围和干预的程度既受客观经济发展的制约,也受到法律的制约。

我国目前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也在试行企业兼并,并在一些地区和企业取得了较为成功的典范。但是,企业兼并当前仍处在探索阶段,在这一阶段,我们有必要一方面借鉴外国的经验和教训,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照搬外国的作法,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大胆实践及时总结并寻找出一条适合我国企业发展的路子来。为此,笔者就当前在企业兼并中存在的问题谈点个人看法和建议。

(1)企业兼并是企业行为, 政府应依法重视和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避免因过度干预导致侵权问题的产生。

1988年我国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需求,依据两权分离原则,制定并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依法授予国有企业13项自主权,其中包括企业兼并、联合经营权。92年我国又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权利的内容,同时,为确保企业自主权的落实,《企业法》第58条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由权”第61条规定:“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违反了本法第58条规定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撤销;不予撤销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政府监察部门申诉。”《条例》第22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这些规定对企业来说,属于保障性条款,而对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来说,则属于制约性条款。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企业法》可以说是企业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多少年来,人们习惯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谈论政府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干预问题,但很少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明这种干预的实质问题。在司法审判中极少有因非法干预而追究政府责任的案例。目前,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地方政府常以行政文件代替法律,以政府或长官的意志代替企业的意志,强令兼并,搞拉郎配,这种作法,即为非法干预,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这种干预的结果非但促不成兼并,反而会给兼并双方带来损害。为此,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企业兼并问题上,要坚持以《企业法》、《公司法》等为准则,充分尊重和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减少干预,避免过度干预。

(2)在企业兼并中,应注意依法保护被兼并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兼并中,并不是所有被兼并的企业均趋于消灭,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兼并的企业虽然处于被控股和子公司的地位,但它不同于公司的分支机构,它仍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因此,企业兼并一定要坚持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通过兼并也要让被兼并的企业得到发展,使兼并双方能够共存共荣。否则,企业兼并则失去了其意义。当前,在企业兼并的过程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兼并双方在兼并时不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兼并方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在缺少任何制约的情况下,兼并方以强凌弱,以兼并吞噬被兼并方。这一作法是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故提出二条建议:一政府在协调企业兼并的过程中,应注意督促企业依法订立企业兼并合同或协议;制止不公平的侵害被兼并方利益的行为;被兼并企业也应当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尽快完善企业兼并立法,规范企业兼并行为。

此外,在国有企业的兼并中,还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防止借兼并故意压低国有资产价值,或提前报废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或加速折旧,使损害国家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产生。对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应给予严厉惩罚。

总之,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过去的岁月里我们经历了许多坎坷和曲析,今后我们还将在满是荆棘的道路上前进,但是,只要我们坚持不断探索、研究,并着重于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坚持依法改革,我们总会从荆棘丛中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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