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宪法和共产党执政的建议_宪法修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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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建议”与共产党执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修宪论文,党执政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49(2004)02-0086-07

2003年10月11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简称“修宪建议”)。按照惯例,中共中央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提交这一“修宪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且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后,再提交于2004年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发出公告,予以 公布施行。这将是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来,第九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修宪 建议”。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提出“修宪建议”,是突出表现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要方面

政党政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政党政治的核心是执政。所谓执政,是指执政党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执政方式则是政党控制国家权力的途径、手段和方法。[1]在现代政党制度中,任何一个政党,无不以获取执政地位、执掌国家权力作为自己最基本的目标。凡属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政党,就成为执政党。在西方,所谓执政党,主要指的是控制了国家行政权力的政党。[2]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则是控制了全部国家权力的政党。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3]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规范党与人大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加强党与人大的联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立法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撤销、解释宪法和法律,“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5]更具体地说,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6]。其中,“提出立法建议”是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面,也是共产党执政的重要方面。这里所说的“法”,不只是法律,更重要的是宪法。这里的“立法建议”,包括了“修宪建议”,“修宪建议”是“立法建议”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因此,提出“修宪建议”,应该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要表现。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有“资格”就宪法修改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一,由中国共产党提出“修宪建议”,符合民意,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是指民众对于现存政治秩序和政权的信任、支持和认同。用邓小平的话说,就是“人民支持不支持”、“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合法性丧失就意味着人民对政治秩序和政权不再信任、支持和认同,得不到人民信任、支持和认同的政治秩序和政权就不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7]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政治上的合法性,首先是通过革命成功来获得的合法性。这一合法性既不是世袭的,也不是恩赐的,更不是自封的,而是它率领中国人民浴血奋战几十年,通过武装斗争打出来的政治合法性,通过建立国家政权这一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来获得的政治合法性,通过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这一革命(社会主义革命)成功来获得的政治合法性。革命代表当时大多数人的愿望,这样的合法性是事实上的合法性,在大部分老百姓跟着共产党走的情况下,革命成功就是合法性的证明。[8]

中国共产党政治上的合法性,又是通过改革开放所取得的经济建设的伟大成就来获得的合法性。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和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使一个在经济上一度濒于崩溃边缘的国家,发生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变化: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当全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改善,改革开放使绝大多数人获益时,其政治秩序和政权自然得到人民群众的极大信任、支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必然拥有政治上的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政治上的合法性,更是通过民族独立来获得的合法性。建国五十多年来,尽管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中曾经走过不少弯路,付出了巨大代价,但即使是在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国性的动荡中,中国共产党也始终坚持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并成功地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实现了中美关系和中日关系的正常化,加强 了与第三世界国家的交往,提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的地位,维护了国家和民族 的利益。更何况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我国成功地解决了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恢复对香 港、澳门行使主权,在“一国两制”的方针指引下,正在为早日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 国统一大业而继续奋斗。我国还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功地获得了2008年的奥 运会主办权。当亿万中国人民为自己的国家和民族充满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使命感,认 定中国共产党不愧为带领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中流砥柱时,中国共产党的执 政必然具有了政治上的合法性。

第二,由中国共产党提出“修宪建议”,符合国情,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人均资源少,经济文化落后,地区严重不平衡,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聚精会神地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努力发展经济,尽快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也就决定了在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确保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只有在稳定的国家政治和社会环境中,才能进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振兴中华。同时,与西方国家实行的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政党制度不同,当代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制度是在中国长期的革命与建设的斗争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由中国的历史条件、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关系与社会矛盾、民主党派的现状以及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等因素所决定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 的。”[9]“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 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10]因此,由中国共产党提出“修宪建议”,符合中国的基 本国情,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第三,由中国共产党提出“修宪建议”,符合宪法惯例,具有历史的延续性。

所谓宪法惯例,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具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不为法院适用,其内容涉及到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并为国家认可,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11]作为中国的宪法惯例之一——由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提出“修宪建议”,始自1970年(宪法修改是在1975年)。然而,如果将“修宪建议”作为“立法建议”的形式之一,那么“制宪建议”则更应视为新中国“修宪建议”这一宪法惯例的真正开始——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由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先提出宪法草案初稿,然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初稿为基础,组织讨论,提出宪法草案。 以后的宪法修改都采用这种方式,长此以往,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惯例。[12]以后的宪 法修改,无论是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全面修改,还是1979年、1980年、1988年、 1993年和1999年的局部修改,都是由中国共产党提出“修宪建议”这一宪法惯例的历史 延续。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修宪建议”,是这一宪法惯例的再一次延续,是中国共产 党执政方式的又一次表现。

二、研究“修宪建议”,是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要思路

如果说,执政方式是执政党控制国家权力的途径、手段和方法,执政理念则是执政党控制国家权力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特定的执政方式反映出特定的执政理念,特定的执政理念左右着特定的执政方式,并且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特定时期党的“修宪建议”的形式和内容。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制定与修改方面的十次“立法建议”(包括一次“制宪建议”和九次“修宪建议”)前后经历并跨越了五十余年的执政史,其间有经验,也有教训,有高歌猛进,也有坎坷曲折。因此,研究不同时期的“立法建议”,尤其是“修宪建议”,对于我们探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五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理念上,曾先后经历了由革命党理念开始向执政党理念转变,又由执政党理念向革命党理念倒退,最后又由革命党理念向执政党理念转变的曲折过程。这一过程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四个时期:(1)执政党理念萌芽生长时期;(2)革命党理念滋长蔓延时期;(3)执政党理念逐步恢复时期;(4)执政党理念走向成熟时期。

所谓革命党理念,又叫革命党思维。一般来说,革命党是以某个阶级为基础,其价值取向是推翻对立阶级的统治,以夺取国家政权、掌握国家权力为己任。因此,革命党首要的工作是进行阶级分析,通过阶级分析弄清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然后决定实施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的路线、方针和政策。[13]革命党理念或革命党思维在中国共产党执政过程中曾主要表现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念、党的一元化领导的观念、人治观念等等。

所谓执政党理念,又叫执政党思维。一般来说,执政党以全社会多数阶级、阶层或社会群体为基础,其价值取向是维护统治,巩固政权,长期执政。因此,执政党首要的工作是阶级调和、阶级合作,是阶级、阶层和社会各部分之间的整合,其中主要是利益整合。执政党运用民主和协商的方法,搞好各党派、各阶级、各阶层及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利益整合,扩大党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和合作基础,在统一严格的法治环境下,坚持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繁荣,保障国家安全。执政党理念在中国共产党执政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观念,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的观念,法治观念等等。

中国共产党执政中历次提交的“修宪建议”,是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统一。“修宪 建议”的形式一般包括“修宪动议”、“修宪审议”和“修宪决议”,即提出“修宪” 一事,审议“修宪”一事和决定“修宪”一事。“修宪建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宪法修 改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宪法修改草案(即宪法修改的基本内容)。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执政 时期和阶段的执政理念对“修宪建议”的影响,既包括对“修宪建议”内容的影响,也 包括对“修宪建议”形式的影响。

1.执政党理念萌芽生长时期。这是1954年宪法制定时期。它对1954年党的“修宪建议”(实际上是“制宪建议”)内容的影响,一是“一化三改”等内容进入1954年宪法,表明党把恢复国民经济建设作为党和国家建国初期的中心任务,是一种执政党思维或执政党理念的表现;二是在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的33人名单中,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就占12人,超过总人数的1/3,充分体现了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治局面;三是党的领导人尤其是毛泽东特别强调宪法的遵守问题,要求全国人民都要遵守宪法,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事实说明,在当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中,法治观念尤其是宪法观念是很强的。执政党理念萌芽生长时期对“修宪建议”形式的影响,表现在中共中央对1954年宪法制定的“建议”,无论是动议、审议还是决议,都严格按照《共同纲领》中的规定办事:中共中央首先向全国政协常委提议制宪,全国政协常委扩大会议同意后,再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然后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10款的规定,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2.革命党理念滋长蔓延时期。这是1975年宪法全面修改时期和1978年宪法全面修改时期,也是典型的革命党理念或革命党思维滋长蔓延时期。革命党理念对1975年“修宪建议”内容的最大影响,一是将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即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作为党的基本路线;二是强化所谓“党的一元化领导”,以党代政,以党代国,党政不分,党国不分。宪法中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16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第15条)等;三是取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革命党理念对1975年“修宪建议”形式的影响,一是从“修宪建议”的提出到起草和修改,是根据毛泽东的具体指示,由政治局常委讨论决定的,四届人大只不过是履行了手续[14];二是由中共中央提交的宪法起草委员会57人名单中,包括毛泽东(主任)、林彪(副主任)在内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21人,政治局候补委员4人,各省、市、自治区党的核心小组负责同志24人,其他(工农兵代表和知识分子代表)8人[15],却没有一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代表。这是典型的革命党理念在起作用。

至于1978年宪法,则是一部以1954年宪法为蓝本的过渡性宪法。在内容方面值得肯定的,是基本上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总结了建国以来的成就与经验,并把建设四个现代化这一新时期的总任务作为法定目标加以规定。但1978年宪法仍没有根本上从“文革”痕迹和革命党的理念中走出来,在指导思想上,仍然把阶级斗争为纲作为党的基本路线,把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新时期总任务的内容。1978年宪法的整个思想体系和价值取向仍然是革命党的理念在起支配作用。

在形式上,1978年修宪如同1975年修宪一样,由中共中央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拟订出修改内容,在党的十一届二中全会上直接拿出宪法修改草案,形成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然后直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只是1978年的修宪过程比1975年更神秘。修改宪法委员会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成员组成,具体的修改情况由中共中央政治局直接掌握。[16]这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长期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必 然产物,是典型的革命党理念所致。这种由中共中央一手包办的宪法修改,在实践中所 存在的弊端,一是势必导致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的修宪权被理解为中共中央所提修宪 草案的批准权,使全国人大有可能丧失修宪的动议权、起草权及审议权;二是势必导致 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关性质和地位的弱化,不能真正发挥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并成为 全国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17]

3.执政党理念逐步恢复时期。这是1979年、1980年宪法局部修改和1982年宪法全面修改时期,也是中国共产党逐步抛弃革命党理念并逐步恢复执政党理念的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理念的恢复,比较集中地反映在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中。建议中说,为了完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健全国家的根本制度,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宪法作比较系统的修改。[18]

执政党理念比较全面的恢复更明显地表现在“修宪建议”的形式方面。“修宪建议”一改1975年修宪和1978年修宪完全由当时的中共中央一手包办代替人大修宪的作法,基本恢复了1954年“制宪建议”的民主协商形式:一是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的修改工作,并于1981年上半年公布修改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以求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能够通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按照修改后的宪法产生和工作[19]。二是中共中央的建议中还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草案),共计106人[20],其中近1/3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主任委员是叶剑英,副主任委员是宋庆龄和彭真。这既是对《共同纲领》时期和1954年宪法 时期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民主协商这一形式的全面恢复,更反映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 党理念在“修宪建议”形式方面的全面恢复。

4.执政党理念走向成熟时期。这是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宪法局部修改时期。这一时期涵盖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全过程,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理念从全面恢复走向日益成熟的过程。如果说,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主要是全面系统地回答了“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政权,怎样建立国家政权”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其理论成果是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主要是全面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其理论成果是邓小平理论);那么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则主要是全面系统地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其理论成果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从革命党理念向执政党理念转变并日益走向成熟的理论标志。这集中地体现在江泽民同 志在中国共产党建党8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深刻揭示:“我们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 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一 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 设的党。”

这一转变或成熟,也可以从“修宪建议”中体现出来。从“修宪建议”的内容来看:一是强调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二是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三是宣布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四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五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从“修宪建议”的形式看,1988年、1993年和1999年的“修宪建议”基本保持了1982年“修宪建议”的形式:先由中共中央动议修宪,拿出宪法修正草案并审议和通过“修宪建议”,然后将“修宪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并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 再提交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只是中共中央提交的“修宪建议”中从 此不再有多达数十人乃至上百人的庞大的修宪委员会成员名单。也许,这正是中国共产 党的执政理念趋于成熟且党的执政和国家的治理均已走向规范化的具体表现。只是在19 99年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前,成立过以李鹏同志为组长的 修宪领导小组,拟定了宪法修改的初步意见。修宪领导小组先将初步意见于1998年12月 8日分发给中央各部门、各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及各地方省、区、市党委征询意 见。1998年12月21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北京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领导 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修宪小组并于12月22日和24日召开了法学家座谈会、经济 学家座谈会。两次座谈会都由李鹏同志亲自主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1]。 在这些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中共中央才于1999年1月22日向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七次会议提交《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是以往历次修宪(包括制宪)都不曾 出现过的“修宪建议”之进步和务实的表现。

另外,在1993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向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修宪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提请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后,中共中央又于1993年3月14日向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 》,并提请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将中央建议印发大会。中共中央在提出修 改宪法的建议及补充建议的同时,还提交了一个《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 》作为建议的附件。这个附件不但把中共中央建议的精神作了非常清晰的阐述,还对中 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作了详细的说明,乃至对征求意见和讨论中未被采 纳的若干意见也作了简明扼要、合情合理的说明[22]。这在党的以往历次“修宪建议” 中是绝无仅有的第一次,不仅表明了党的执政理念的日趋成熟,而且向世人展示了作为 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博大的胸怀和气度。

三、完善“修宪建议”,是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执政水平的重要途径

中共中央的一次“制宪建议”和九次“修宪建议”,在某种意义上,已构成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余年,历经坎坷走向辉煌的一座又一座风雨里程碑,记录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不断巩固,执政方式的不断改进,执政理念的不断成熟,执政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尤其欣喜地看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审议通过的“修宪建议”,无论在内容、形式还是在贯彻民主立法方面,都比前八次有了新的改进和突破。

从形式上讲,此次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前几次“修宪建议”,都是中共中央先提出一个建议草案,提出来后再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宪法修改草案,然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法律程序获得修改。这次最大的不同,是中共中央事先没有出台任何既定的方案,而是首先通过修宪小组自下而上地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建议,前后经历半年多的时间,并在四川、上海等地开了多次座谈会,还同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充分协商,听取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集中的意见,最后才形成宪法修改建议草案,然后在党的中央全会审议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更加广泛地听取社会各个层面的声音,在民主的广泛性上更体现其优势。这个过程,既体现了党 的领导,又发扬了民主,体现了群众路线。这种“修宪建议”提出的方式本身,就证明 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躬身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23]

从内容上讲,这次与前几次最大的不同,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和“私有财产的保护”等有关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列入了“修宪建议”。在中共中央历次局部修宪的“修宪建议”史上,这还是第一次,也是一个根本性的突破,因为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既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宪法的基本精神。

然而,在宪法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日益走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今天,人们已经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要表现,“修宪建议”这一宪法惯例并非已经完美无缺。不断改进和完善“修宪建议”,使“修宪建议”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与时俱进,仍然是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一,“修宪建议”在中国发展到今天,已经比较成熟,并且得到党内党外、国内国外,包括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是否可以借鉴国际上宪政比较发达的国家的通行做法,将“修宪建议”的主体、原则、程序、方法、要求等比较稳定的东西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以使其运作更为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第二,“修宪建议”中的宪法修改草案,在其形成过程中,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广泛征求各党派、无党派、各阶层、各省市、各部门、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无疑是一项合国情、得民心、贯彻民主立法的大好举措,但毕竟范围有限,层次有限,广度、深度和力度也有限。如果能够通过报纸、电视等各种现代传播媒体在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不但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而且还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学习宪法、宣传宪法、维护宪法、实施宪法的积极性,其民主程度岂不更高?对宪法意识在广大群众中的增强,对宪法权威在全社会的提高岂不是一件大好事?

第三,“修宪建议”中的宪法修改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常由修宪小组整理起草完成。这一过程是必需的。但由于各种局限,宪法修改草案往往只能集中反映一部分人或某一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而不能将更多的人和更多不同的意见反映出来,对于有较多争议的意见,尤其是相反的意见,就更不能反映出来。事实上,听取不同的意见,包括相反的意见,对于形成正确的宪法草案有很多启迪作用,甚至具有天然的纠错和警醒作用,可以提醒人们善于和乐于从正反两个方面去认识问题。有鉴于此,那么,是否可将1993年“修宪建议”“附件”的做法作为一种常规坚持下来,在草案之外,将 草案未吸纳的有关意见加以说明?或者将几种不同观点及各自理由一同附上,提交全国 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代表,使其在审议时有所比较,有所鉴别,有所选择, 有所启示,集思广益之后再予以审议通过呢?

上述想法仅是笔者的一孔之见,不一定科学、合理。然而,笔者期盼,并且坚信,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执政理念和执政水平的重要表现方式,“修宪建议”决不会停留在现有的程度和水平上,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党的建设广泛、深入、持续的向前推进和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它一定会继续得到改进和完善,继续它应该完成的历史使命。

收稿日期:200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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