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研究_道德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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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投资概述

风险资本是投资于未上市的、正处于发展中的、具有高成长性的新生中小型企业的资本。它一般着眼于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应用阶段,以参股方式参与项目投资,最后扶植获得成功的风险企业上市,通过抛售上市后的股票来取得收益或将股票转让与其他投资者来套现,至此完成一个投资周期。风险投资的整个过程涉及到投资者、风险资本家、风险企业家三个市场主体的风险与收益关系。风险投资事业的福利效果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营效率,而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营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它所选择的组织模式以及其相应代理成本的高低。

二、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的效率分析

目前,风险资本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有限合伙人制、信托基金制和公司制。在这三种基本组织形式中,有限合伙人制的运作效率最高,其次是信托基金制,相对来说,公司制组织形式的运作效率是最低的。有限合伙人制之所以运作效率最高,其根本原因在于有限合伙人制及其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主要是有限合伙法和税法)在运营成本、代理成本和激励机制上作出了独特的安排。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是当今美国风险投资业的主流组织形式。

风险投资的运营操作不仅需要非常高深的金融理论知识,而且要对新型高科技行业独具慧眼,对该行业的发展前景有较为准确的把握。所以,风险投资的运营操作并不是一般投资者能够胜任的,投资者出资交给风险资本家经营管理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即风险投资必然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于是产生了投资者和风险资本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可能在事前准确预计到风险资本家的真实经营能力和努力水平,而且投资者在不介入风险投资基金的的日常运作的情况下,这种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就可能滋生道德风险。当代理人(风险资本家)和委托人(投资者)的利益不一致时,代理人就可能利用这种不对称的信息作出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选择。为了防止或尽量减少代理人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实现自己的最优福利,在代理关系中就需要有关激励、监督和契约关系的特别规定,以最大限度地缩小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分歧,这就出现了代理成本。制度经济学也证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然导致代理成本。激励约束的效果好坏,反映在企业的效益上实质就是代理成本的高低。代理成本包括:(1)为了尽可能减少道德风险产生的损失而支付给代理人的激励报酬,即我们通常所讲的道德风险成本;(2)通过监督来限制代理人用牺牲委托人的利益的方法增加自己的福利的行为而所需支付的社会审计费用,即我们通常所讲的监督成本。所以我们要提高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营效率,就必须通过合理的契约安排来降低代理成本,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在代理成本图示中(见图一),我们用纵轴表示成本,横轴表示监督时间(为了监督代理人对委托人的忠实程度,委托人其实要付出时间、精力以及很多其他要素,这里我们仅抽取时间作为所有要素的代表)。

图一

监督成本会随着监督时间的增加而上升,这里我们为了简单起见,假设监督成本和监督时间呈一元线性关系,也即监督成本和监督时间成正比,在代理成本图示中,我们用向上倾斜的直线表示。随着监督力度(此处以监督时间表示)的加大,管理者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减少,道德风险成本降低,可见道德风险成本和监督成本呈此消彼长的关系。在代理成本图示中,我们用向下倾斜并凸向原点的曲线表示道德风险成本,这是因为监督力度的加强固然能够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但是监督力度的加强不能完全消除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而且监督的边际效益呈现递减状态。图一中的O点是代理成本的最低点,时间t是最佳监督时间点。从图一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如果要降低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曲线向下移动),就必须减少监督成本直线的斜率,或者必须使得道德风险成本曲线向下移动。由于监督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社会审计费用在短时间内一般较为稳定,所以试图通过降低监督成本来减少代理成本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我们只能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设法移动道德风险成本曲线来降低代理成本。从图二中我们可以看到,随着道德风险成本曲线1下降到道德风险成本曲线2,代理成本曲线1也相应地下降到代理成本曲线2。此时,代理成本的最低点从原来的O[,1]降至O[,2],最佳监督时间则由t[,1]缩短为t[,2]。

图二

三、有限合伙组织模式的有效性

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正是通过对投资者和风险资本家之间的责、权、利的基础制度安排,有效地降低了道德风险成本,使得代理成本曲线向下移动,从而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有限合伙的风险投资机构模式下,有限合伙人往往出资99%,普通合伙人出资1%,有限合伙人按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80%的赢利分配权,而普通合伙人享有20%的赢利分配权,但普通合伙人不能在有限合伙人收回其投资前分得其赢利的份额。由此可见,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让风险投资家出资拥有风险投资机构的部分股份,把风险投资家的报酬与风险资本的投资收益联系起来,有效地激励风险投资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努力使风险资本的赢利最大化。这样,投资者的利益也就达到了最大化。

(1)有限合伙制有效地降低了代理成本

有限合伙合同在交易设计上有相应的条款来保证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不受一般合伙入侵害:1)风险投资家通过出资拥有风险投资机构的股份,使得风险投资家更加谨慎投资,投资者的代理成本大大降低了。因为风险投资机构的基金金额一般都具有很大规模,所以1%的参股对风险投资家的刺激也会很大。2)有限合伙协议可以规定风险投资基金的经营期限,使得风险投资家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交还对风险资本的控制权。在风险投资基金的生命周期内,投资者可以根据风险投资家的表现停止或继续向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投资者可以分阶段履行其投资承诺,从而可以通过拒绝后续阶段的注资的方式而变相撤回投资。③大多数有限合伙协议都规定了强制性的收入分配政策,一般合伙人不能随意将实现的收入进行再投资,这样可以保证风险投资家不会违反投资者的意愿而进行投资,防止风险投资家在分配投资本利上做文章。

(2)有限合伙制的激励机制提高了风险资本的运作效率

1)有限合伙制规定:普通合伙人(风险资本家)出资1%,而取得风险投资基金收益的20%,有限合伙人(投资者)出资99%,而取得风险投资基金收益的80%。这样的制度安排,充分考虑了对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有利于激励风险投资家注重投资收益,形成与投资者一致的利益目标。2)有限合伙制规定:只有普通合伙人才能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干预其经营活动。这就保证了风险投资家在管理活动中的独立性,有利于其不受外界干扰,发挥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3)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是有限的,风险投资家要在风险资本行业立足并获得发展,就必须不间断地筹集新基金,而市场信誉是决定其筹资成本和筹资难度的最重要因素。在一个有效的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家出于声誉方面的考虑,总是倾向于选择对投资者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以获得市场对它的信任,以便能够受托管理更多的风险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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