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_wto论文

论WTO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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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前称为关贸总协定GATT)可谓走过了一条马拉松式的历程,现只有一步之遥。中国的金融服务业将逐步开放,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承诺:在加入 WTO后,取消外资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可经营外国客户的外汇业务;一年后可经营中国客户的外汇业务;外资银行三年内将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五年内可获准经营金融零售业务;人寿保险公司中外资持股比例可达50%,一年后可提高到51%,即形成实质上的控股权,外资在非人寿保险合资公司和再保险合资中持股比例可达51%,燕可在三年后成立全资分支机构;证券市场也将面临开放。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机制。WTO 不是免费午餐。你要获得对方的市场和利益,对方就要求你开放金融市场,这是一种利益交换。加入WTO 无疑会给我国金融业提供广泛的发展空间和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但同时也将面临白热化的竞争和严峻而巨大的挑战。

一、WTO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机遇

世界贸易组织既不是馅饼,也不是陷阱,它是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一个世界平台。中国一旦加入WTO,就可以享受WTO规定的各项权利,从而能给国内金融业带来新的契机。

1.促进我国金融业国际化进程,加快我国金融体制和国际惯例的进一步融合。加入WTO后,在利益的驱动下, 大量的外资金融机构将进入我国市场,将国际市场的竞争机制和规则引入国内,以开放带动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现代化金融体制和法规的建立,从而加快我国金融体制和国际惯例的进一步融合。同时,我国也可以利用WTO 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获得缔约国更好的准入条件,使我国的金融业有更多机会进入国外市场,从而加快我国金融业国际化进程。

2.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国内银行加快改革进程,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大量涌入, 以其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金融工具,在资金、人才、市场等方面展开激烈的竞争,使国内银行业面临来自外部的强大竞争压力,国内银行业必然被迫“思变”:首先,国内银行特别是国有独资银行在压力的驱使下,必然加快转变经营机制,改变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自身运行机制;其次,“师夷长技以制夷”,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带来了大量的先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理念以及先进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国内银行业能“师夷”之“长技”——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最新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自身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另外,外资银行来华开展业务,会招聘一些国内从业人员,他们通过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实际操作,有机会学到他们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融资手段,这有利于我国银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3.有利于我国保险、证券市场体系的发展完善。首先,加入WTO ,允许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活跃了我国的证券市场业务,带来了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操作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和完善。其次,我国保险业大门对外打开后,势必会迫使我国保险业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推陈出新,改革创新,及时转移内部经营机制,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的实际需求组织经营。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自然会带来优质的服务方式和超前的服务理念,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从而带动国内保险机构开发新的适销对路的保险品种,使保险市场的产品多样化。

4.有利于缓解金融业资金不足的压力,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 WTO的互惠原则有助于国内金融业冲出国门,走向世界,在国外增加分支机构,拓展业务,吸引外币存款,同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向国内企业融资,一定程度上能缓冲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不足的压力,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血液”。

5.从国民经济的微观层面讲,加入WTO后, 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游戏”中,那些具有一定经济规模,产品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企业逐渐发展壮大,而那些技术落后,规模小,结构不合理,运作维艰的企业则在“游戏”中逐渐被淘汰,通过破产、拍卖、重组、兼并等途径获得“新生”,这将使得国民经济微观层面结构好转,有利于国民经济效益的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业的发展。

二、WTO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问题

WTO是一个具有战略目标的或长远规划、设想的机构, “开放”本身就要求本国制度是完美的,管理和控制是完善的,在这个利益交换过程中,开放国家如果不考虑自身在金融自由化方面的监督管理能力以及制度上的缺陷,忽视国民心心理素质的不成熟,不清楚自身在金融市场开放中的弱小地位和竞争风险,这是很危险的。事实上,加入WTO, 我国金融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和冲击。

1.国内银行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首先,中国加入WTO后, 随着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逐渐取消,外资银行对国内银行的业务将造成很大冲击:(1)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 凭借其良好的信誉、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优质的服务以及金融创新产品,将使一部分企业存款从国内银行流到外资银行,同时也会吸走一些居民存款,国内银行资金来源流失。(2)外资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机制灵活, 且具有广泛的全球网络,因此在外汇业务和国际结算业务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加入WTO后,外资银行以合作或全资的形式进入我国金融领域, 国内银行在这些业务上要受到很大冲击。(3 )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还未完全建立起人才任用的激励机制,国内银行在工资待遇上也不如外资银行,且外资银行还可为员工提供国外培训的机会,因此,在“人才争夺战”中,外资银行可能会“抢走”国内银行的部分业务骨干。

其次,加入WTO,将对国内企业带来巨大冲击, 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汽车、建材、通讯、计算机、传统制造业等行业在剔除高关税、高补贴扶植政策后因缺乏竞争力而将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被淘汰,使得银行贷给这批企业的资金无法收回,势必影响银行资金的正常运营,企业和银行“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使得国内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过多过滥,容易将国内的证券、保险等行业“压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较快,但就其规模来说,与国际成熟的市场相比不可同日而语,据统计,到1999年1月底, 纽约证券交易所3105家上市公司的市价总值已达10.5万亿美元,伦敦交易所的市价总值为2.3万亿美元,法兰克福为1.2万亿美元,东京股票交易所为2.5万亿美元。而到1998年底, 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为851 家, 发行总股本为2345.36亿元,市价总值为19505.64亿元。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主体的证券经营机构则普遍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业务结构雷同、创新能力不足,内部管理机制不成熟,根本无法与外资“航母”级券商和投资银行相抗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开放证券市场,将对我国证券业形成巨大压力。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虽发展较快,但仍在“蹒跚学步”。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保险公司25家,其中国有独资4家,股份制9家,中外合资5家,外资分公司7家。随着保险市场规模不断发展,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脚步也在加快,自1992年我国进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试点以来,已有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等8个国家的9家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设立了12家营业机构,17个国家的113 家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了202个代表处,另外还有4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经批准正在筹建中。世界银行的一项统计表明,1997年,我国的GNP 已居世界第十位,然而我国的保费收入却只占GNP的1.63%,大大低于7.28 %的世界平均水平,人均保费只约合14美元,大大低于431 美元的世界平均水平。这反映了我国保险业的落后现状,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保险业潜力无限。正因如此,加入WTO后, 那些对我国保险市场垂涎已久的外国大保险公司,将携巨款以全新的营销策略、先进的服务手段大幅度攻占我国市场,对我国较为落后的保险业造成冲击。同时,我国《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外资保险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在税收和资金运用上的优待),这在客观上使原本处于劣势的中资保险公司更加缺乏竞争力。

3.加大了对金融业调控与监管的难度。加入WTO后, 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由于其境外机构的存在,可从其境外机构得到资金,向客户贷款,这将大大削弱中央银行收缩银根的作用,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若将其外汇资金汇出国外,从而导致资本外流,则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此为其一。其二,外资金融机构将有相当一部分规模巨大的跨国公司,它们可以利用遍及全球的国际金融网络转移利润,逃避税赋,汇出资本,因此大大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其三,对我国金融立法、政策的制订提出挑战。尽管我国在近期已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法规,成立了证监会和保监会,但与之相匹配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法规与措施还没有制定,外资金融机构可能盯住漏洞违规操作,干扰我国金融秩序。

另外,加入WTO后,外商投资企业在外资金融机构的支持下, 更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和产业垄断;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误可能严重干扰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甚至引发金融危机;在本币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就会影响到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外资银行的进入可能会强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的传导机制,影响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和稳步发展,这些问题都必须慎重对待,不可小视。

三、WTO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对策

1.必须加快金融业改革的步伐。我国金融改革推进到今天,累积性矛盾逐渐暴露出来,国有独资银行尤为突出,历史包袱(长期积累下来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行政干预问题,政策性业务“分而不离”问题等等,都使金融改革步履艰难,这些问题解决不好,那么国有银行就无法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六自”机制和“三性”原则进行运营,也就无法与外资银行竞争,只有把这一系列问题尽快解决好,在此基础上建立真正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产权制度(尤其是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问题),充实资本金,这样,才能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运作机制,才能提高国有银行的竞争力,才能与外资金融机构争夺“江山”。

2.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扬长补短,克敌制胜。加入WTO后, 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压力,我国金融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分别采取适当策略。

第一,对银行业而言,我们具备一些固有的优势。首先,国内银行对国内市场较熟悉,对监管规则和条例了如指掌,动作起来驾轻就熟;其次,国内银行具有广泛而比较稳固的客户群体;再者,国内银行已建立了全国性的网络和本币清算系统,并取得了很大的市场占有率,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只要国内银行业能巩固自身的优势,并积极学习和创新,面对外资银行的挑战并非无还手之力。

第二,对于证券业,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 可以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根据我国证券业的现状,逐步分阶段开放。在业务结构上,可适当开放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不能满足的业务市场,而对于我国券商能提供的业务则加以适当保护,以求政策上的缓冲期。另外,应鼓励并购重组,壮大实力,实行规模经营,学习和熟悉海外市场,积极探索我国券商国际化经营的有效途径。

第三,对于我国民族保险业,则应实行与外资保险业统一的税收政策,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放宽对民族保险业资金运用的限制,在政策引导下,扩大运用范围;对中国保险市场缺乏的新品种、新业务,适当放宽限制,对民族保险业的传统主体业务实行适当保护;并加强业务培训。

3.在金融业开放中实施跨国联营战略。金融业开放中的跨国联营战略,是指把联营这一现代产业重组广泛采用的形式引入金融领域,从而塑造一条合作而不是竞争的渠道,实现引导外资金融机构介入国内金融业的目的。跨国联营战略是通过组建中、外金融机构之间的联营企业来实施的,即中、外金融机构为实现特定经营目标,通过缔结联营合约,将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金融资源投入到金融联营企业中,联营双方对该企业具有共同的财产利益,共同行使控制或管理权利,也共同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和亏损。

实施跨国联营战略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学习先进的营运知识,在提高金融业开放度的同时不会对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的基础构成冲击。由于金融联营企业中有我国金融机构参与,使得监管当局减轻了直接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的操作难度,而国外金融运作模式的参与又会不断提高监管当局的技术手段。金融联营企业在我国金融机构的牵制下,难以实现逃避管制、操纵市场等不良企图。不过,在实施联营战略中应趋利避害,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4.实施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应循序渐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是取消对资本项目下外汇交易的汇兑限制,允许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入和流出。从我国实现情况看,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还有待提高,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还有待加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行为规范比较薄弱,如果过早开放资本项目,就会形成资本的大量流入、流出,冲击国内金融市场,影响金融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

5.建立健全金融法规,推进金融法制化,并为金融监管提供准则。在金融开放过程中,我们应逐步完善金融法规体系的构建,堵塞漏洞,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金融法规,包括业务性法规和保护性法规,特别是建立健全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规,以保证外资金融机构有序引进,规范操作,也为本国和外国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稳健运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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