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龙头企业带动”产业精准扶贫模式解析论文

国有“龙头企业带动”产业精准扶贫模式解析论文

国有“龙头企业带动”产业精准扶贫模式解析

李淑珍 龙岩交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同志把扶贫开发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和新要求。近几年,我国基础扶贫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特色扶贫道路,各地龙头企业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可估量。基于此,本文立足于精准扶贫角度,分析了龙头企业的作用及存在问题,研究了提升国有龙头企业作用的策略,以期可以发挥国有龙头企业更大的扶贫作用。

关键词: 国有龙头企业;精准扶贫;扶贫模式

引言

随着我国扶贫工作的不断深化,扶贫思路、方法正在不断创新,当下开放式的扶贫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产业扶贫发挥的作用最为明显。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金寨时指出:“要脱贫也要致富,产业扶贫至关重要,产业要适应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创新完善。”产业扶贫强调贫困人口的广泛参与,使扶贫工作实现从“输血”到 “造血”的转变,实践证明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龙头企业的产业带动作用,是促使贫困地区农民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根本动力。而国有龙头企业相较于其他龙头企业,在精准扶贫中更显政治担当,因此,对国有“龙头企业带动”产业精准扶贫模式解析有着鲜明的现实意义。

一、龙头企业在产业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扶贫一直都是我国发展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在扶贫工作前期,因为我国各个经济体系发展不完全,加之贫困人口基数大、分布广,经历了很长阶段的“输血式”扶贫,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扶贫成果,但仍未激活贫困地区的产业动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尤其是我国逐渐由大范围扶贫转向精准扶贫过程中,此类方法所表现出的弊端更加明显[1]。鉴于此,我国政府在攻坚区域内、范围内扶贫任务时,转变传统扶贫思想,提出了“产业化精准扶贫”理念,并且在《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做出了具体解释,主要是合理应用贫困地区的特色产业为基础,发挥特色产业作用,带动农村产业化合理布局,高效发展,推动区域内经济快速提升,达到扶贫目的。

而龙头企业在其中的作用便是发挥主体产业效用,为区域内特色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技术支持、人力资源、物力资源等,通过产业联合、区位联合、经济联合,改变贫困地区产业、人员现状。相比于政府而言,龙头企业在此环节的作用不言而喻,因为产业扶贫归根结底也是商业发展,而龙头企业大多为各个行业的佼佼者,对于商业运作更加得心应手,因此龙头企业的作用不可替代。

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精准扶贫模式

就龙头企业的产业扶贫而言,其基本形式是通过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农户在一定扶贫模式下进行生产,此种背景下,扶贫工作被落实到产业实践中,而产业实践的正常作用发挥需要建立在经济载体基础之上。因此,龙头企业所建立的产业精准扶贫模式需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考虑:一是龙头企业自身所具有的组织能力;二是企业与产业、产业与农民之间所具有的利益关系。对精准扶贫效果影响较大的是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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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联合是龙头企业在产业扶贫中必将会产生的一种关系,为保证企业自身利益以及农户利益,需要应用合理的方法促使二者之间达到平衡。根据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具体合作关系,可以将产业扶贫模式细化分为三种类型:①松散型。主要体现为建立在市场基础之下,买断型合作方式。②半紧密型。主要建立在商品契约基础下的合同以及合作式利益联合[2]。③紧密型。建立在产权基础下的企业化以及股权利益结合形式。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松散型的买断方式已不能发挥重要作用,逐步退出主导地位,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为半紧密型产业扶贫模式,但其仍然无法保证企业与农户之间达到利益平衡,形成利益共同体。而产权下的股权利益联合的紧密型合作方式虽然有利于形成利益共同体,但目前还没有得到全面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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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龙头企业带动”产业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一)利益机制问题

为充分发挥国家扶贫资金的作用,可基于国有龙头企业构建更加有效的产业带动模式和利益联合机制:各地政府按需成立专注于扶贫资金运作的产业扶贫投资平台,由其选择代表性国有龙头企业利用扶贫资金采取增资扩股或者是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合作,代表相关贫困户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使得原来半紧密的利益同盟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发展,同时该国有龙头企业要与相关贫困农户建立产业或劳务合作关系,一方面直接以返利行为打开农村固化市场与发展意识,发展产业;另一方面,将部分收益分配给产业扶贫投资平台,由其对相关贫困农户进行按股分利或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在监督之下完成扶贫资金利润分配。这样就建立了一个“政府+产业扶贫投资平台+国有龙头企业+贫困户”的产业精准扶贫新模式,确保用好、用足、用活扶贫资金,并有效保障贫困户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3]

(二)产业匹配度问题

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脱贫攻坚应是国有企业肩负的政治担当和政治使命,国有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企业发展经济效益与带动产业精准扶贫之间找到最佳契合点,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体现国有企业应有的担当。鉴于上述“龙头企业带动”产业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要打赢脱贫攻坚战,笔者认为,可从完善利益联合机制、合理匹配产业类型、健全进退机制来确保国有龙头企业发挥更重要的产业精准扶贫作用,实现国家扶贫资金和龙头企业带动扶贫的叠加效应。

四、国有“龙头企业带动”产业精准扶贫建设策略

龙头企业在扶贫过程中,本身存在一定问题,导致扶贫效果不明显。主要是产业定位不精准,发展后劲不足。产业精准扶贫的真正意义是扶贫,而核心则是“精准”,要求结合各地贫困类型以及特点进行精准定位。但目前我国区域性产业扶贫的产业定位趋同问题较为明显,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发展模式随处可见,未有效利用当地的资源禀赋,最终导致所有产业区域同质化,各个贫困地区在同一个平台上相互竞争,企业发展后劲不足,带动能力弱,以致扶贫效果不明显。并且大多贫困户思想观念陈旧,干事创业意识不强,加上生产经营能力较差,主动学习新技术能力弱,更注重眼前利益。因此,单靠注入资金,让贫困户单打独斗发展产业,存在很大困难[2]

(一)完善利益联合机制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精准扶贫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大部分都是企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而自发与农户(含贫困户)建立的松散型和半紧密型的利益联合,企业不为贫困户提供有效保障,贫困户无法与企业之间达成利益平衡。为避免产业扶贫资金分配给贫困户后被“分干吃净”,国家产业扶贫政策资金越来越倾向于支持将资金以股份形式注入企业、贫困户按股分利的模式,并要求企业必须保证贫困户的保底收益。这种连带责任使得很多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承担扶贫项目的积极性不高。而一些经营一般的企业为了获得国家相关扶贫资金反而更有申请扶贫项目的积极性,获得项目后却因缺乏产业带动能力而无法让贫困户享受到产业发展带来的益处脱贫。以致无法实现国家扶贫资金和龙头企业带动扶贫的叠加效应。总的来说现阶段我国龙头企业扶贫过程中,无法对贫困户提供有效的保障,二者之间的利益无法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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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匹配产业类型

产业扶贫投资平台在选择参与产业扶贫的国有龙头企业时,要坚持市场导向,切实选择发展规模相当、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根据贫困地区的资源禀赋,合理匹配产业类型,利用扶贫资金坚决落实当地政府“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产业,打造产业链条长、辐射面广、扶贫带动效果明显、贫困户参与度高的产业项目,培育贫困地区的“造血”功能和内生动力,进而实现精准扶贫和可持续发展。

(三)健全进退机制

产业扶贫投资平台要健全国有龙头企业进退机制,可以立足于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建立企业选择统一标准,以产业类型匹配为前提,从企业资金、管理、技术、组织能力等维度进行择优,选择更加适合区域性扶贫情况的国有龙头企业参与到产业扶贫中。同时,应该保证国有龙头企业的参与主动权,适时公布产业扶贫资金投资方向,由国有龙头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及投资规划要求选择是否参与某项产业扶贫,以此保证龙头企业的积极性以及契合度。在退出环节,要建立以产业扶贫结果为导向的退出机制,以产业扶贫项目带动范围(如贫困户数量)、带动效果(如贫困户人均收入)及分配给产业扶贫投资平台用于按股分利(或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益等为考核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并制定适当的激励政策,对于真扶贫、扶真贫的进行激励,对于扶贫效果不明显的,区别主观、客观因素,采取不同的惩戒、退出措施,确保扶贫资金投得进、管得好、退得出。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脱贫攻坚战中,“龙头企业带动”产业精准扶贫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改进空间,国有企业理应勇挑重担,有所作为,通过完善利益联合机制、合理匹配产业类型、健全进退机制来确保发挥更重要的产业精准扶贫作用,为助力脱贫攻坚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李霞.“龙头企业带动”产业精准扶贫模式研究——以陕西模式为例 [J].西北大学 ,2017(10):35-29.

[2]李竞前,杨正楠.依托龙头企业推动产业精准扶贫——山东省单县黄岗镇肉鸭产业扶贫的实践与思考[J].农村工作通讯,2019(08):56-58.

[3]农业产业扶贫贵在精准、难在精准[J].农民科技培训,2016(9):6-9.

中图分类号: F062.9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9)028-0008-02

作者简介: 李淑珍(1985-),女,汉族,福建武平县人,学历:研究生,职称:工商管理经济师,主要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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