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对日的主张_抗日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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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惯例,1945年日本战败后,应该对侵华这笔民族间的血债进行偿付。而当时中国政府也曾参加过远东委员会对日索赔行动,但是,中国所受损害最终并没有得到应有赔偿。那么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对赔偿问题的态度怎样,工作情形如何呢?

一 索赔经过

应该说,国民党政府是比较重视这项工作的。抗战中就开始注意抗战损失调查工作,拟俟战后清算日本罪行、索取赔偿。1938年11月,在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二次会议上,黄炎培等人提议政府速设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展开调查工作。蒋介石对此提案非常重视,“谕令国防最高委员会与军事委员会参事厅,从速估计抗战之直接间接损失,并时时注意此项工作之进行”。1939年7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制定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调查须知》,通令各机关及地方各级政府调查具报,并指定国民政府主计处审核汇编所有材料。

1943年开罗会议后,同盟国各国开始考虑战后的索赔问题。中国成立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加紧系统调查工作。1944年3月参事室参照苏联索赔办法,草拟《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指出:日本除对我军费赔偿外,还应用以下方式对我予以经济赔偿:“(甲)赔款与债权 日本对华所得赔款无论已未交付,所享债权无论有无担保,一律取消;(乙)损害赔偿 日本非法侵略所致中国一切公私损害,日本应负赔偿之责,并以实物或金钱交付;(丙)投资与建设 日本在华所有投资以及在侵占或割让地区公私建设包括路矿厂舍各种财产以及存贮物资一律交与中国;(戊)复兴资源 日本在若干年内应负责供应中国复兴建设所需资源及制成品;(己)债票伪钞 日本及其所支持伪政权在中国占领区域内所发行公债、伪钞、军用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应由日本政府以国际通货全部赎回。”①

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政府对于索赔事宜紧锣密鼓地着手进行。对外,1945年9月,中国外长王世杰和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苏联外长莫洛托夫换文,表达了中方对赔偿问题的看法。对内,蒋介石令在“最短期内”将战时公私财产损失及人口伤亡情况调查具报。行政院颁布《抗战损失调查实施要点》,指导工作。经过一年多努力,于1946年10月得出不完全统计数字:仅从芦沟桥事变算起,中国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313亿美元,间接损失204亿美元②。10月和11月,蒋介石命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约集行政院、内政部和外交部代表,两度会商研讨索赔方案。11月3日,在讨论赔偿的范围和方式时,形成两种代表性意见。朱绍阳等人坚持参事室拟定《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里确定的赔偿原则和方式,即要求日本应赔偿中国因抗战而支付的巨额战费,用货币支付赔偿。而王宠惠等则力主放弃军费赔款,以日本实际偿付能力予以实物赔偿的办法。由于王宠惠的意见基本上遵循了美国对日本索赔的原则,所以主实物赔偿的一方占了上风。11月13日,外交部最后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规定:1.日本对我赔偿以实物为主;2.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受害最巨,故对日索取各项赔偿,应有优先权,如同盟国实行总额分摊,中国应得日本赔偿总额之过半;3.凡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公私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之一部;4.日本境内宜充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中国以作赔偿之一部,这些实物包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5.日本每年应将若干原料及产品,在规定年限内分期定量运交中国作赔偿一部③。从这里可以看出,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向日本索赔标准,不是依据中国所受损害数,而是依据日本当时赔偿能力来定;索取的是实物,着重包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以充实军力,利于内战。为取得这部分实物,国民党政府直接向同盟国提出:“日本海军设备,航空工业生产设备,拟由我方接受,作为抵偿损失之一部”,并令驻美大使魏道明多次与美国洽商。

为加强组织工作,自1945年11月29日起,由行政院主持办理索赔案,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1945年2月由行政院改隶内政部)改名为赔偿调查委员会,隶行政院,由蒋梦麟担任主任。后为求得与国际间的名称相符,1946年10月1日,赔偿调查委员会更名为赔偿委员会,主任翁文灏,主理抗战公私损失调查统计和赔偿方案之编制及赔偿物资之审议支配事项。1946年同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总部在东京设立后,国民党政府派出中国驻日代表团,朱世明任团长,主理日本的赔偿和归还工作。

在二战后的赔偿中,中国得到了与美、苏、英三国相等的日本残余舰艇,占1/4,分得驱逐舰、护卫舰、运输舰共24艘,但吨位不足5万吨④。根据国际惯例,中国将在华接受的日本产业作为赔偿我国损失之一部,当时统计,除苏联红军从东北拆走大批机器资产外,日在华资产可供赔偿者约3.5亿美元。

当时日本赔偿的核心问题是日本国内实物拆充赔偿。由于负责制定对日政策的远东委员会在将日工业限制在何种水平,以及赔偿分配办法等问题上,各国意见分歧,行动迟缓。中国拟定“日本赔偿设备紧急拆迁项目”,主张日本工业应限制在从事侵略前的水平,拆充赔偿的工厂设备中,中国不应少于50%,鉴于运输能力不足,希望中方所分工厂5年内可由日方代管,或可在日本利用日本人力,由中国经营⑤。这个意见没有受到重视。1946年初,远东委员会通过了临时拆迁方案,将盟军管制下的日本工厂先作部分拆迁。同年5月和8月,根据划定的12项工业范围,公布可作赔偿的工厂名单,并规定拆迁工厂总数的30%作先期赔偿。中国派出恽震、李待琛等5人组成赔偿小组赴日调查。由于各国争吵不休,影响了赔偿工作进行。自1946年9月起,中国方面多次要求美国单独行动,执行先期拆赔。1947年2月14日,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提出《日本赔偿先期交付案》,准许在先拆充赔偿的30%中,中国取得15%,英国、荷兰、菲律宾各取5%。到了月底,远东委员会讨论仍无结果,美国对盟国总部颁发指令,实施该方案。中国共运回三批工厂器材设备。第一批机床工具类,共7686部,重5.2034万吨。第二批试验设备类,1690具,重7350吨。第三批电气设备及剩余设备两类,电机设备中有1.5万千瓦蒸汽发电机1套,汽动发电机3套,马达发电机28套及变压器等,重6610吨。剩余设备有炼钢平炉、电炉、锅炉、空气压缩机等,重1.9166万吨⑥。第三批于1949年5月运台湾基隆。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从日本取得实物赔偿只获得先期允诺分给中国15%中的极小部分,约2200万美元(未减去已停拆的吴港发电厂和起重机的价值)。与中国最初期望的50%及1947年9月远东委员会分配给中国的摊赔额30%相距甚远,可以说只是作了象征性的偿付。

二 索赔失败的原因

二战后,中国为什么会索赔失败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国民党政府自身软弱,依附美国,在赔偿问题上唯美国马首是瞻。中国战场是战区绵延最广、牺牲军民最多、坚持时间最长的反法西斯战场。几年里一直牵制着80%以上的日本陆军,日军在中国战场伤亡133万,占总伤亡数的83.1%。正因为中国反日本法西斯的主力作用,1945年1月6日,罗斯福在致国会的国情咨文中说:“美国忘不了中国人民在7年多的长时间里怎样顶住了日本人的野蛮进攻和在亚洲大陆广大地区牵制住大量的敌军。”⑦抗战后期,中国成为世界四大强国之一。作为抵抗日本侵略的主力和强国,在对日本索赔问题上应有一定的发言权,是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国家权益的。二战结束前后,蒋介石确实踌躇满志,想通过索赔来雪洗14年被侵略的耻辱,充实发展自己。所以,他非常积极地支持抗战损失调查工作,商讨索赔方案,向他国表达中方对赔偿的意见。但是,随着抗战的结束,国内阶级矛盾重新上升为主要矛盾,国民党的对内政策是在全国恢复和维护一党独裁的专制制度,并在“统一政令军令”的旗号下吞并解放区和人民军队。然而,国民党集团连日本投降后的接收,都要靠美国采取“异乎寻常的步骤”,即用美国飞机和军舰运送军队来实现,又适逢“国力凋敝”,面临重重困难。要推行其对内政策,必须借助外力,寻求外援。当时,国民党想以签约手段换取苏联疏远中共和支持国民党“统一中国”,没能如愿;英国早对国民党政府没有好感。在同盟国中,唯有美国能依靠。美国在抗战后期已取代苏联成为主要援华者,战后政策“是支持蒋介石”,以实现独占中国的目标。美国政策完全符合国民党统治需要。因此,以美国为靠山,借助美国的援助来实现战后“军政统一”的部署,便成为其对外政策的核心。蒋介石在“合作”的途径和手法上,亦尽力与美国协调一致。在索赔问题上,1944年2月就明确表示:“战后我国需要美援助之处甚多,是以我方将来对于赔偿问题所应提出之主张,必须对于中国利益与国际舆论二者,与之兼顾”⑧。即使美国作法损害了中国权益,也只能忍气吞声。战后中国凡有关赔偿责任和方法的确定都不是从中国受侵害的实际情况出发,而是根据1945年9月6日美国颁布的《关于日本投降后美国对日本之一般初步政策》的有关内容。在征得美方同意后,《没收日本在华资产的原则及方法》才敢执行。在远东委员会讨论赔偿方式时,很多国家提出日本应以货币赔偿并具报具体的索偿数,而作为受害最大的中国始终不提货币赔偿和具体的索偿数,以示紧跟美国。由此看来,为求得与美国一致,讨美国欢心,中国的正式索赔计划,早已放弃了许多中国应得权益。

其次,美国推行霸权主义政策是中国索赔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战后世界的中心问题是美苏之争。美国在对日本索赔问题上的态度,是完全根据它的全球战略需要来调整的。20世纪以来,日本一直是美国在远东地区的主要竞争对手。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给美国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彻底打败这一美国在远东的敌人,美认为必须给日本以彻底处罚,使其不可能再次发展成为军事大国。清除日本再次成为威胁的可能性就成为美对日政策的重要目的。美国把亚洲政策的重点放在中国。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的形势出现了对美国空前有利的局面:日本、德国战败,英法实力严重削弱,美在华的所有竞争者都消失了,独占中国的目标有可能实现。在这种形势下,“美国要用各种可能的方式来加强中国,中国可能在远东协助管制日本方面成为一个非常有帮助的国家”⑨。美国坚持远东稳定的关键是中国,政策的重点放在使蒋介石统治全中国,“使其在远东起到防止共产主义蔓延之屏障”。基于上述原因,在索赔问题上,美国在战后初期采取了比较强硬态度,主张处理从严。美国赔偿专家鲍莱在出访日本、朝鲜、中国东北后,于1945年12月向杜鲁门政府提出关于日本赔偿报告书,主张将日本工业限制在1926-1930年的水准。为“复兴东亚工业,以监视日本之再起……其余工厂均尽快拆充赔偿”⑩,以削弱日本。而对中国方面的索赔要求则给予支持。国民党打内战需要日本的军事装备,中方得到与美国、苏联、英国三方同等的军舰份额。在分配各国索赔份额上,各国争持不下,1947年2月,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提出的《日本赔偿先期交付案》,准许在先拆充赔偿的30%中,中国得一半。1947年9月远东委员会分配的索赔额中,美国帮助中国取得总额的30%,甚至表示愿意将自己所获的6%给予中国。

但是,到1947年底,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全世界的共产主义运动迅猛发展,美、苏对立日益加剧,各地冲突迭起,缔结对德和约陷入僵局。美国为控制欧洲,排斥遏制苏联在欧洲的影响,积极援助希腊、土耳其等,推行“杜鲁门主义”。中国战局的形势也起了根本变化,马歇尔特使帮助蒋介石建立统一政府和军队的调停失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美国许多军政界人士认为“国民党无能”,美援不足以阻止它最后的解体。尽管战后初期美国希望在远东成为自己合作者的是中国,把侵略者日本作为将来合作者的想法,无论在道德上和感情上都是不能接受的(11),但为了自己的全球战略计划,它不得不于1948年底至1949年3月决定从中国“抽身”,决定把日本作为亚太地区同苏联对峙的重要因素。因此,一反过去“整肃”的做法,把对日政策的重点移到促进日本经济复兴上来。美国对索取日本赔偿不再热心。1948年5月,美国放弃鲍莱计划,置远东委员会不顾,同意了陆军部代表、纽约海外咨询公司兼麦格劳公司董事长克利福德、斯特赖克的方案,即认为日本基本战争能力已被消除,其余工业应予保存,日本工业水准应维持在1936年水平,过去拟拆日本重要工业3/4,现只拟拆去5种工业(12)。接着,曾被指定充作赔偿的设施大量解除,凡是日本经济复兴所需工业设施被全部保留下来。到1949年5月,工业设施的拆除工作中止。“美国停止对日索赔,重建日本经济作为美国的‘远东工厂’的方针,显然同其亚洲政策重点的变化直接结合在一起”(13)。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日本作为美国侵略活动的后勤基地的作用变得更为重要,美国坚决主张各盟国放弃赔款要求,与日本缔结和约。遭到菲律宾等国反对后,为完成对日和约,美国远东顾问杜勒斯出访菲律宾等国,施加压力,提出赔偿是不现实的;同时答应给予美援,以堵住他们强烈的赔款要求。1951年9月4日,美国在没有中、朝等主要对日作战国家参加的情况下,在旧金山召开了对日和约会议,同日本吉田茂政府签署了旧金山和约。这个和约,主要反映了美国在日本及在亚洲的根本利益,取消了日本应担负的沉重的战争偿付责任。而这种媾和活动,结束了远东委员会的存在。

美国在对日本索赔问题上的行为,完全反映了美国的一切政策的变化都是以实现其霸权政治为转移的。它之所以能这样置远东委员会于不顾,随心所欲地改变对日政策,是由战后世界格局和美国地位决定的。战后,美国凭借其军事和经济实力而一跃成为帝国主义霸主,形成了美苏对抗的世界两极。在对日问题上,苏联虽给予日本以打击,但它是一个新加入者,而且从雅尔塔协定中及中国东北搬运器材中已获益不少,何况其战略重点放在欧洲,在远东问题上显然不愿与美国的矛盾激化。英法两国虽在远东有不少利益,但战后沦为美国的债务国,所以在索赔问题上与美国一致。至于法国控制的越南、老挝、柬埔寨,英属澳大利亚、新西兰,与美国签有防务协定的菲律宾等东南亚小国家,它们虽渴望赔偿,但不能不顾及美国的态度。如此种种,使美国在对日问题上骄横无忌。而且,当时还有一个特殊而又现实的情况是美军单独占领日本。美国在二战末期掌握了占领日本的主导权。当时是英法两国及英联邦各国由于战初惨败,元气大伤,中国自顾不暇。美国政府在确定了以美为主的集中统一占领体制后,虽要求其它盟国也派遣军队占领日本,但各国对不参加管理只派军队进驻不感兴趣。结果,除美军以外只有3000英联邦的军队(澳大利亚军)进驻日本,事实上是美单独支配日本,所谓盟国总司令部实际上是美军司令部。虽说是由远东委员会决定对日政策,但美国政府可以通过向盟军最高司令部发布中间指令来实施它认为必须采取的政策。所以,在日本,美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于赔偿工作可以独断专行,包办一切,即使是战时损失惨重的中、菲等国的意见,也不加重视。盟军总部甚至规定:“严格禁止美国以外的其他盟国同日方有任何接触”(14)。而德国战后能赔偿,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德国处在英、法、美、苏四国共同占领之下,英法因痛恨德国法西斯坚决要求赔偿,并且苏联在战争一结束就在其占领区拆迁实物,非任何一国所能左右。

最后,各国为利所驱,争论不休,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尽早办理赔偿。盟国战后对日基本政策关于赔偿有两条原则:一是盟国只令日本以工业设备和产品等实物作为赔偿,以消除其战争潜力,而不向它索取赔款;二是必须让日本保留足够的生产能力,使其人民能在战后维持一合理平时经济生活水平。这两条原则实际上是苏、美、英三国妥协牺牲亚洲受害国利益的产物。

在这个原则下讨论赔偿方案时,分歧很大。如日本在国外的资产是否应计入受偿国应得的赔偿分配额内,各国各有主张。苏联曾出兵东北,消灭关东军后,延长了撤兵时间,以“清运战利品”为由,拆走了东北的机器设备,还在千岛、库页岛接收了全部日本资产。因此,苏联提出所有日本在国外的财产处理,不在远东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否则拒绝参加赔偿会议。英国为首的国家坚决反对。最后虽由美国提出折衷方案,以苏联在东北等地移去的器材不列入赔偿,调和了矛盾;但牺牲的却是中国利益。据美国政府协同国民党政府到东北调查苏军拆运设备情况后发表的调查报告,东北直接经济损失达8.58亿美元,如计算工业设备的“复置费用”,损失达20亿美元(15)。在赔偿工业设备的分配比率问题上,从1946年3月起就已着手研究,1947年2月开始讨论,4月14日通过议案,请各国提出本身所希望的分配率,第一次提出的百分率总额超过204%;第二次改请所有会员国代表各提11个国家的百分比,在澳大利亚拒提的情况下,结果仍高达189%。以后远东委员会讨论了年余,仍无结果。在战后将日本工业限制在何种水平,也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由于远东委员会各成员国各持己见,不但给赔偿方案的拟定设置了障碍,也给美国自行其是以有利的藉口。

历史走过了风风雨雨的50年。50年来,日本利用战后的时机发展了自己的经济,成为世界经济强国。而各受害国因当年战争的严重创伤,影响了经济的发展,经济相对落后。当初波茨坦会议规定的索赔原则是要求视日本当时赔偿能力而定;旧金山和约第14条甲款承认“日本应对它在战争中造成的损害和痛苦给以赔偿”,当时之所以要求各国放弃赔偿的理由,只是因为“日本的资源目前还不能够全部赔偿这些损害和痛苦”(16)。现在,日本已具备了赔偿能力,亚太地区的受害国人民都向日本提出了赔偿要求;西方德国已对犹太人,美国和加拿大已对日裔中的战争受害者慷慨补偿。而已成为经济大国的日本是否也应该对50年前的侵华行径深刻反省呢?本文探讨索赔问题,别无所求,唯愿善良的人们永远记住50年前这一惨痛的历史!

注释:

①《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761,卷号220。

②《中国责令日本赔偿损失之说帖》,引自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第209页,(台湾)国史馆印行,1987年3月第一版。

③④⑤⑥⑩(12)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 第二编作战经过(四)》第25、130、98、137、164、95页,1980年9月初版。

⑦《罗斯福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⑧《王世杰呈研究苏联对于德国及同伙赔偿条件之意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761,卷号223。

⑨罗伯特·达莱克《罗斯福与美国对外政策》第556页,中译本下册。

(11)高木八尺编《日美关系的研究》第119页,东京大学出版会,1971年版。

(13)日本历史研究学会、日本史研究会编《日本历史讲座》东京大学出版会。

(14)《文史资料》第七十二辑,第226页,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版。

(15)彭诗:《苏俄在中国详解》第68页,台湾百成书店,1979年8月版。

(16)余河青:《中日和约研究》第34页,(台湾)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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