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相关性的实证研究_监事会论文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相关性的实证研究_监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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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相关关系证明,上市公司理想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为:第一大股东相对控股;其股权代表与董事长相分离;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董事会由三分之一左右的独立董事组成;监事会召集人兼任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因此,应该修改和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并采取相应行政措施,积极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逐步完善和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绩效进一步提高。

现代企业制度,从企业组织制度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公司法人治理、经营者激励和公司绩效评价及经营者选拔和使用机制等三项内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最主要的目标,十年来,我们为此作了大胆地探索和不懈的努力。结果究竟如何?我们不妨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方面进行实证研究,充分认识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最优模式,以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降低改革成本。

一、变量选择和研究假设

(一)变量选择

1.法人治理结构。影响法人治理结构的变量很多,本研究选择5个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决定性或重要影响作用的变量作为自变量。

(1)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是反映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决定性变量;尤其体现了第一大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响到公司各个层面的决策和绩效。因此,本研究选择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变量之一;并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定义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股权代表与公司董事长是否分设。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股权代表与公司董事长是否分设,是反映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的重要变量;体现了公司专家理财的水平。本研究选择股权代表与公司董事长是否分设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变量之二;并把股权代表与公司董事长是否分设定义为哑变量,即当股权代表与公司董事长分设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3)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分设。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分设是反映经营权与管理权是否分离的一个重要变量;既体现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水平,又体现了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因此,本研究选择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分设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变量之三;并把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分设定义为哑变量,即当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4)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反映公司治理开放程度的重要变量;既体现了公司吸纳外部信息和意见的能力,同时又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公司防范内部人控制的能力。因此,本研究选择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变量之四;并把独立董事定义为外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

(5)监事会召集人是否为专职。监事会召集人是否为专职监事是反映公司内部制衡水平的重要变量;体现了公司内部监督约束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因此,本研究选择监事会召集人是否是专职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变量之五;并把监事会召集人是否专职定义为哑变量,即当监事会召集人是专职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2.公司绩效。本研究选择投资者最关注、对公司绩效影响最大的变量即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因变量。

(二)研究假设

假设1:公司绩效与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具有相关关系,因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控制权分配存在决定性影响,进而也会影响到公司绩效。但我们对相关方向不作假设,等待从实证中寻找答案。

假设2:公司绩效与股权代表与董事长分设变量呈正相关关系。即股权代表与董事长分设时的公司绩效要好于股权代表与董事长不分设时,因为股权代表与董事长分设,即所有权代表与经营权代表相分离,是现代企业的主要标志,是所有者引进专业人才对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

假设3:公司绩效与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变量呈正相关关系。即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时的公司绩效要好于董事长与总经理不分设时。因为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促进了经营与管理的专业化分工,并建立了相对的制衡机制。

假设4:公司绩效与外部董事呈正相关关系。即外部董事所占比例越高,公司绩效越好。因为,引进的外部董事越多,说明公司治理越开放,经营决策时越能倾听到各方面的意见,越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公司绩效。

假设5:公司绩效与监事会召集人专职呈正相关关系。即监事会召集人为专职时的公司绩效要好于监事会召集人为非专职时的公司绩效。因为监事会召集人专职时,监督约束越有力,越有利于防范经营者“搭便车”和“败德风险”。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研究选择的样本为湖南省全部36家上市公司。相关数据主要来源于二个方面:一是来源于各上市公司在2003年4月30以前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二是来源于对各上市公司进行的专项问卷调查。

三、数据分析和基本结论

(一)数据分析

我们采取分组归类分析法和相关关系分析法,对样本空间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以求发现公司绩效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相关关系。

1.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的相关性分析。按照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大小,将样本分成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相互制衡三个类别。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将公司归为绝对控股类别;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0%-50%(含50%)之间,将公司归为相对控股类别;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0%(含20%)以下时,将公司归为相互制衡类别;并计算出各类别对应的公司绩效如表一:

表一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的相关表

组别 样本量 分组标准 持股比例平均值(%) 绩效

1 36 全部42.20 4.33

2 13 绝对59.87 1.63

3 22 相对32.68 6.06

4 1 相互制衡 21.44 1.45

表一中数据表明,当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相对控股时,公司绩效最好,而且明显好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绝对控股和相互制衡的情况。计算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的相关系数为-0.199,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不具有线性相关性。

2.股权代表与董事长是否分设与公司绩效的相关性分析。按照股权代表与董事长是否分设标准进行分组,并分别计算出其经营者对应的公司绩效如表二:

表二 股权代表与董事长是否分设与公司绩效相关表

组别 样本量 分组标准 测度值 绩效

1 36全部 4.33

2 12

不分设 0 3.69

3 24分设

1 4.65

表二中数据表明,股权代表与董事长分设时的公司绩效要明显好于股权代表与董事长不分设时的公司绩效。计算出股权代表与董事长是否分设与公司绩效的相关系数为1,股权代表与董事长是否分设与公司绩效呈完全正相关关系。

3.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分设与公司绩效的相关性分析。按照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分设对样本进行分组,并分别计算出其经营者对应的公司绩效如表三:

表三 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分设与公司绩效相关表

组别 样本量 分组标准 测度值 绩效

1 36 全部 4.33

2 6 未分设 0 5.42

3 30 分设 1 4.12

表三中数据表明,董事长与总经理未分设时的公司绩效要好于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时。计算出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分设与公司绩效的相关系数为-1,表明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分设与公司绩效呈完全负相关关系。

4.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的相关性分析。首先按照上市公司是否设独立董事为标准对样本进行分组,并分别计算出其对应的公司绩效如表四:

表四 是否设置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相关表

组别 样本量 绩效 测度值 分组标准

1 36 4.33 全部

2 34 4.97 1

3 24 3.41 0

表四中数据表明,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的公司绩效要好于未设独立董事的公司绩效。计算出上市公司是否设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的相关系数为1,表明上市公司是否设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呈完全正相关关系。

为进一步研究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按独立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对样本进行分组,并分别计算出其经营者对应的公司绩效如表五:

表五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人数占全部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相关表

组别 样本量 测度值 绩效 分组标准

1 360.224.33全部

2 2 0 3.410-0.1

3 140.151.14 0.1-0.2

4 140.256.56 0.2-0.3

5 40.347.24 0.3-0.4

6 20.426.21 0.4-0.5

表五中数据表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左右时,公司绩效最好。计算出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人数占全部董事的比例与公司绩效的相关系数为0.702,表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人数占全部董事的比例与公司绩效呈较强的正相关关系。

5.监事会召集人是否专职与公司绩效的相关性分析。按照上市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是否专职为标准对样本进行分组,并分别计算出其对应的公司绩效如表六:

表六 专职监事与公司绩效相关表

组别 样本量 测度均值 绩效分组标准

1 36 4.33 全部

2 17 0

5.92不专职

3 19 1

2.91 专职

表六中数据表明,上市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未专职的,公司绩效要高于监事会召集人是专职监事的公司绩效。计算出上市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是否专职与公司绩效的相关系数为-1,表明上市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是否专职与公司绩效呈完全的负相关关系。

(二)基本结论

根据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不具有线性相关关系。第一大股东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绩效最好;第一大股东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绩效次之,第一大股东相互制衡的上市公司的绩效最差。(2)上市公司股权代表与董事长是否分设与公司绩效呈完全正相关关系。股权代表与董事长分设时的公司绩效要好于股权代表与董事长不分设时的公司绩效。与假设2一致。(3)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分设与公司绩效呈完全负相关关系。董事长与总经理未分设时的公司绩效要好于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的。与假设3相反。(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时的公司绩效要好于未设独立董事的公司绩效;独立董事占公司全部董事的比例为三分之一左右时,上市公司绩效最好。与假设4一致。(5)上市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是否专职与公司绩效呈完全负相关关系。上市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未专职的,绩效要好于监事会召集人为专职监事的。与假设7相反。

四、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研究结论,我们对上市公司作了更深入地调查分析,结果发现,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机理背后,存在深层次的客观原因:

1.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所以处在相对控股时的绩效最好,一是因为相对集中的股权使得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效给予高度关注,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有足够的能力去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其他股东有动力、也有能力抑制大股东种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之间能够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股权制衡机制。二是因为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时,有利于公司经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公司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赢利能力和水平。三是因为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时,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对稳定,使公司管理层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竭力提升公司的赢利能力和水平。

2.股权代表与董事长分设时的公司绩效之所以要好于股权代表与董事长不分设时的公司绩效。一是因为股权代表与董事长分设,有利于公司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拔聘用更能够促进公司绩效提高的专门人才担任董事长,引进专家理财。二是因为股权代表与董事长分设,有利于董事长代表和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努力提高公司绩效;而不局限于只代表和维护大股东利益,而不惜损害公司绩效。三是因为股权代表与董事长分设,通常说明大股东除上市公司外,还有很多其它分、子公司或资产需要管理;而股权代表与董事长不分设时,通常说明大股东除此上市公司以外,很少有其他优质资产需要管理。相比之下,二者分设时,大股东的实力要比不分设时的大股东实力强得多。也就是说,分设时,大股东有能力继续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而不分设时,大股东反而变成了上市公司的包袱,降低了公司绩效。

3.董事长与总经理未分设时的公司绩效之所以要好于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时的公司绩效,一是因为受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通常具有较高的决定权力,甚至于直接或间接干扰和影响到公司总经理履行法定职权,破坏了总经理的权责对等原则,影响了公司经营决策的有效执行。二是因为我国职业经理市场尚未形成,总经理的选拔任用没有客观、公正的评判标准,董事长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喜好选拔任用总经理。由此产生的总经理,为了保全自身的利益,必然会对董事长惟命是从,违背了总经理职责法定化原则,同样影响到公司经营决策的有效执行。正是由于董事长与总经理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使得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时,信息传导容易出现偏差,决策执行效率大为下降。而当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时,既能减少信息传导偏差,使公司决策得以准确执行,又能借助董事长的权威,使公司决策高效执行,还能及时得到执行情况的反馈信息,调整经营决策,使公司决策得以有效执行。

4.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时的公司绩效之所以要好于未设独立董事的公司绩效,一是因为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不会受到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利益的局限,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站在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对公司事务发表公正、客观的意见,有利于修正内部董事从本人或本利益集团利益最大化出发所带来的某些偏见,或及时制止内部董事、管理层的“败德行为”,制衡控股股东和管理层权利,保护多数股东权益。二是因为独立董事大多属于社会名流,具有较高、较好的社会声誉,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一般不会出现“败德行为”。三是独立董事多为专家、学者、教授,具有比较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工作阅历,能给公司带来新信息、新思想,帮助公司感悟潜在商机、预期潜在风险,提高经营决策能力和水平。四是独立董事的独立身分和很强的专业能力,有利于公正、客观地评价公司绩效,决定公司管理层的薪酬;避免了管理层自己给自己打分,自己决定自己薪酬的弊端。

此外,上市公司之所以当独立董事达到三分之一左右时公司绩效最好,主要是因为当独立董事少于三分之一时,对公司决策不能形成足够的影响力,通常只能作作摆设而已,久而久之,独立董事自己也没有了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影响了独立董事作用的正常发挥。但如果独立董事比例过高,内部董事比例太低,既不利于广泛听取股东的声音,了解股东需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又不利于广泛汲取经营管理一线的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实现公司内外动态平衡;还不利于公司决策的准确、高效执行。

5.上市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是否专职与公司绩效呈完全负相关关系。是因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虽然有法律赋予的地位和非常重要的职责,但却没有赋予其相应的职权,使得专职监事没有手段履行法定职责,监事监督弱化的问题相当突出。相反,监事会召集人未专职时,其在公司具有较高的工作职务和较高的地位,对公司运营情况反而具有更大知情权,能够更好地履行《公司法》赋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职能,能够促进公司提高绩效。

(二)对策建议

通过上述实证研究,我们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理想的法人治理模式应该为:第一大股东相对控股;并且股权代表与董事长相分离;但公司总经理应由董事长兼任;董事会应设三分之一左右的独立董事;并鼓励监事会召集人兼任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因此,我们认为,除应进一步修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外,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引导和督促公司逐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采取“二种措施”,规范公司股权结构。一是要完善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限制公司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严格禁止大股东绝对控股。二是要放宽国有股减持条件,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回购、资产换股权、上市流通等多种途径,尽快改变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股东绝对控制的局面。

2.实施“两个强制”。一是强制推行股权代表与董事长分设模式。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强制执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要求。监管部门应在《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准则》中作出明确要求,各上市公司必须采取股权代表与董事长分设、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公司治理模式。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到位。对没有落实到位的公司,应该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的公司,监管部门应该对其配股、增发新股申请进行冷淡处理。

3.推行“二个鼓励”。一是鼓励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二是鼓励监事会召集人兼任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等重要职务。

4.修改“二个法律”。一是应该尽快修改《公司法》,增加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职责、职权、任职条件等内容;进一步增强监事职权。二是要修改《证券法》,将第八十六条公司终止上市交易的条件修改为“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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