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代企业宏观控制制度的再探讨_宏观调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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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宏观调控是保障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构建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环境保证。因而,必须深化企业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调控手段,依法规范宏观调控的运行机制。政府调控经济行为立法,是保证政府经济行为在最优化原则内活动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 现代企业;宏观调控;转机建制;法治经济

一、构建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运用以经济为主的多种调控手段,从总体上对社会经济运行状态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活动。宏观调控的主体是国家(即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如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工商、物价、审计、统计、技术监督等部门。宏观调控具有极强的目标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目标性突出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大体平衡;2.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3.保持资源和环境的良性循环,促进社会进步;4.维护以企业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就是一方面通过制订有关的法律、法规、章程、计划和政策,以构建活而不乱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政府的执法部门,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从而实现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宏观调控目标。因此,政府转变职能,构建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环境保证。

宏观调控从本质上有别于传统的计划调控。宏观调控并不排斥计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计划仍然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但计划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已与传统的计划体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这里计划的任务,是研究确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确定产业发展政策,搞好经济预测,以及规划重大经济结构、生产力布局、国土整治和重点建设。搞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没有一个政府不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区别只在于干预方式和调控的程度不同而已。我国传统的计划调控的主要焦点在于分线、分物、定指标、批项目,而对总量平衡、重大比例协调、经济发展战略等宏观局面严重忽视,因而形成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调控乏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宏观调控体系,就要求政府由管理微观转到管理宏观,即通过宏观调控影响企业行为,从而达到间接调控的目的。

宏观调控是保障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由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主要环节共同构成,这些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构成要素,也是它的形成条件。这些条件的形成需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得到解决;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所必须的社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改革,只能在宏观调控中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只能通过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去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对外经济政策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也只能通过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来完成。尤其是当企业已成为市场主体,资源的基本配置方式是市场,整个经济活动以市场为中心的情况下,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便不再是直接干预和指挥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主要通过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参数,并通过这些市场参数去影响和引导企业。假如企业能够对国家的宏观调控作出灵敏的、自主的、快速的反映,国家的宏观调控显然就能奏效。反之,则必然使宏观调控缺乏有效性。我国改革开放十多年来,之所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宏观调控,特别是间接宏观经济调控失灵,甚至出现越调控越失控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缺乏市场主体行为的市场取向。为此,要推进企业的自主经营,即在规范的法律和政府规章的框架下,由企业成员或企业内部所有者的代理机构自主决定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使用何种技术和采用何种组织类型进行生产,使用哪些劳动力、何时何地生产和出售其产品,是否扩展和收缩企业的活动。只有具备了这一微观基础,企业成为能够对市场信号和国家宏观调控意图作出灵敏反馈的市场竞争主体,宏观调控才能得以奏效。针对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当前态势,宏观调控在近期的目标和重点应该是:1.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持总量平衡;2.调整工业产品结构,增加适销对路的产品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求;3.严密监控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制止哄抬物价和欺行霸市行为,尤其要消除个别行业、部分企业“价格垄断”行为;4.统筹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培育城乡人才、劳动力市场。

宏观调控的根本出发点是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以改革和发展确保经济增长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样的宏观调控,主要是利用“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理,国家从总体经济战略目标的要求出发,引导企业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独立自主的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这种宏观调控体系,既有利于政企分开,国家机关可以摆脱对企业繁琐的、有时甚至是官僚主义的“管理”和决策,集中精力研究国家经济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能使企业获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主决策的权利。保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重要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好市场供求总量平衡问题。市场供求总量失衡的突出原因之一,是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失控,消费需求得不到满足。所以,调控市场需求总量的首要任务是控制投资规模,引导人们合理消费。因为压缩投资规模,可以调控信贷、财政赤字和货币投放量,可以调控市场供求关系,进而稳定物价等。对消费需求的调控,必须建立在国民收入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在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为市场生产愈来愈多的适销对路产品,增加市场商品总供给量的基础上。即是说,越要搞活经济,就越要重视宏观调控。诚如江泽民在十四大报告中所指出:“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使各项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在“九五”实现经济增长“两个根本转变”的关键时期,如何充分发挥以市场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作用,对于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确实至关重要。

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正处在发育成熟的初期,这是我国建立和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社会历史背景。建立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必须深化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构建新的宏观调控体系作了专门决策。明确指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突破,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以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计划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要转向指导、咨询、服务为主,即转为统筹规划、掌握政策、组织协调和提供服务上来。强化审计和检查监督等间接调控,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指令性计划调节范围,扩大指导性、政策性计划调节范围,使之成为计划调控的基本形式。宏观调控的基本模式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要求政府把对国有企业内部的行政计划,变成指导性的协调计划。财税调控,是国家运用财政、税收手段,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进行全局性、总体性的调节与控制。财税宏观调控属于间接调控,是经济调控和法律调控的综合体,是通过国家立法,运用有关经济杠杆和法律措施而进行的间接调控。为健全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必须从各个方面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强财税宏观调控职能。国家还要加大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充分发挥金融调控宏观经济的职能。过去几年金融方面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说明国家宏观调控金融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为此就要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体系,使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改变仍然存在的银行政企不分,银行与财政互相牵扯的状态;同时积极发展证券业,使证券业成为资本需求的调节中心。总之,“九五”期间要进一步深化计划体制改革,通过制定与实施发展战略、宏观调控目标和经济政策,保持经济总量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要进一步健全财政职能,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实行规范的转帐支付制度,统一管理政府的国内外债务。必须严肃财经纪律,尤其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还要进一步调整和改革政府机构,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或改组为行业管理组织,把综合经济部门逐步调整和建设成为职能统一、具有权威的宏观调控部门。

要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整个国民经济富有活力和效率,就必须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现阶段我国正处在两个根本转变同时并存的特殊历史时期,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摩擦增多,因而要特别注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正确运用宏观调控的方式和手段,把握好时机和力度,保持经济环境的稳定。今后的15年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期,但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仍呈现出质量不高、效益太低的状况,经济的快速增长主要靠高投入来支撑,如1994年的投资率达到36%,属于世界高投资率的国家之一,而高投入又易使经济快速发展伴之以高通货膨胀。要保持未来15年健康地快速发展,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使它更加有力和灵活有效。正如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所说:“经验证明,微观经济越放开,市场化的程度越快,要求宏观调控越有力和灵活有效。”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下功夫:1.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明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市场经济,必须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培植有效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2.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宏观调控提供广阔的活动空间场所;3.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点,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套、相互制约,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正确运用经济杠杆的机制;4.明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不是传统调控方式的复归,必须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继续完成转变政府职能的任务。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实行的是排斥市场机制的直接宏观控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不仅完全掌握着宏观经济的决策权,而且还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的微观经营活动,这是一种纯粹的行政式集权化的直接宏观控制模式。《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郑重地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任务。重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宏观调控体系,是对过去那种排斥市场机制的直接宏观控制模式的彻底否定。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政府作为具体规划的制定者和组织、实施者的功能必将逐渐弱化;而在完成职能转换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在改善以企业为核心的市场运转效率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政府经济职能转换的实质,就是要求政府放弃原有的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经济职能,而获得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宏观经济调控职能、经济基础设施建设职能。政府只有主动放弃原有的职能,经济职能才能实现实质性的转变。在这里,政府首先要还权于企业,建立企业法人产权制度,让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消除政府对企业过多的、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建立起规范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理的经济格局,既要减少企业对政府的过分依赖,又要保证企业自主权的充分实现,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与此相适应,政府还要致力于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制和社会服务体系,使市场经济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组织框架。

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经济职能的核心是组织社会生产。在这个根本点上,它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经济职能有着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生产的组织者是资本家本身,政府仅充当资本主义生产的“守夜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不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而是一个娴熟自如地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法律手段调控和引导市场的角色。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首次对政府管理经济职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同时要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政府的经济职能反映在市场发育的不同阶段上,其内容和侧重点是不一样的。譬如,在市场初建和形成阶段,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对市场的培育、组织和对市场秩序的维护、监督与仲裁。在市场成熟和完善阶段,政府作为宏观经济调控者,主要任务是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运行。

在努力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的同时,必须强化政府的协调、监督、服务职能,包括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牵线搭桥、进行市场流通的秩序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权限上,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管理权限。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包括货币发行、基准利率的确定和重要税种、税率的调整等,不能由地方决策。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决定》和后来出台的法规,也规定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必要的管理权限: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制定地区性的法规、政策和规划;二是充实地方税种,增加地方收入,通过地方税收和预算,调节管辖区的经济活动;三是充分运用地方资源,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四是根据需要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以支持本地区经济发展。在管理方式上,要逐步由重点抓审批向重点抓监督转变。政府要减少现行的上报审批制度,精简会议,革除文牍主义,通过制定有关的政策条例、法规以及相应的奖罚措施,把政府的意图和要求明确体现出来,变成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约束;凡查出违反政策规定者,由政府负责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在保留政府计划职能的同时,要将工作重点由年度计划向长远规划转变。政府经济职能的根本转变,是我国政府整个职能系统转变的重点。

我们强调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先决条件是转变政府职能,但这决不意味着否定和动摇人民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地位,决不能否定政府是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人民政府,其调控的直接对象是市场,政府是从全局利益出发来调节市场运行的,是通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作用实现的。在中国,离开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不仅不可能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而且可能使我们的社会重新沦为“一盘散沙”的混乱局面。在经济建设中,只有政府才能够在较大范围内动员国内的闲置资源,实现较高的资本积累;才能够集中地使用稀缺的人、财、物,实现资源、资金的宏观有效配置,达到国民经济的发展目标;才能够保证宏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避免经济危机及所引起的失业、资源浪费,等等。这即是说,尽管政府的机构由社会的个体所组成,但是政府的公共特性决定了它的一般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解决社会的公共问题。所以在今天,将政府的作用限制在一定的法律许可范围内是必要的,政府对经济合理而适度的干预,同样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即使是实行最完善的市场体制的国家,也没有放弃政府对于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责任。

政府必须保持对宏观经济的决策权。政府的经济决策,是国家调节市场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必须遵循市场规律,重构政府经济权力,完善政府的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建立起新的决策机制与体系。决策的制定过程,是由不同的利益集团代表参加的利益协调和寻求利益共同点的过程,是各种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必要的有效磋商的过程。最终形成的正确决策,应该是经过相互利益协调、求得利益共同点、参加磋商的各方达成共识的东西。当前政府尤其要切实由封闭的、微观的、少数人活动的决策,向公开的、透明的、宏观的,重视包括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社会各界意见方面转变,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公开化是民主化的前提条件,经济活动没有公开性就无民主可言。民主化又要用制度做保障,没有制度化的民主化只能是纸上谈兵。国家整体行为民主化是国家整体行为规范化的保障条件,做不到民主化,规范化就会落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每个个体有其不同的利益,但它们还有着一个形成共识的国家总体利益,这个共同利益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是政府宏观调控和经济决策作用的结果。只有当政府的调控决策得到人民群众的选择,并变为他们的自觉行动之后,这种“运行效率”和“结果”方能呈现出来。

政府要充分运用政策功能的调控作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进程和步骤,以及各项配套政策和法规,都是在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并付诸实施的,各级政府在经济生活中拥有直接规定市场信号参数调控市场等多种方式。适时地制定政策,科学地掌握政策,合理地运用政策,发挥政府经济政策的功能作用,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职能之一。在我国,经济政策的功能主要表现在:1.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促进功能;2.规范市场主体的导向功能;3.传播市场经济信息的服务功能;4.促进市场合理竞争的调节功能;5.约束市场经济行为的监督功能。如果没有或忽视政策的调控作用,就难免出现管理环节上的扭曲和漏洞,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国家、集体经济的直接损失。因此,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政策,严格执行政府发布的经济政策,既是领导宏观经济活动的一门艺术,也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型期”,是新旧两种体制相互摩擦、两种思维方式相互撞击的关键时期,其中隐含着许多不确定性、反复性;即使一项很好的经济政策出台,也难免有其滞后性和不适应性,导致出现暂时的负效应。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除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外,更要善于依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巧妙而灵活地运用政策予以化解,因势利导,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和指导。

三、依法规范宏观调控运行机制

政府的经济行为是通过利用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的。以间接性宏观调控为主要特征的政府经济行为,具有对经济活动实行总量调控为主、调控范围广泛和调控手段灵活性强、调控形态上以控制价值平衡为主等优点。当我们强调政府经济行为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时候,决不意味着这种行为是随意性行为或自然理想化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行为必须规范化、法制化。

法律手段是政府施展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无政府、无任何羁绊的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再靠“放开”、“给政策”和解除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束缚是不够的,必须用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运作秩序,才能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当法律法规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的时候,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的主要形式是立法,即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应包括以民商法典为骨干的基本法和各种单行法两个程次及其相应的程序法,从内容上讲应当包括:1.规范市场主体(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等;2.规范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及调整各类市场交易活动与管理的法律制度,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专利法、证券法、票据法等;3.规范市场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制度,如预算法、税法、计划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4.规范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以解决因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而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当法律法规基本覆盖市场经济活动领域和范围的时候,严格执法、依法治理经济,便成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主要任务方面。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本能地要求每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必须服从整体利益,通过法制的规范作用,把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行为纳入稳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中。生产越是社会化,企业越是现代化,管理就越具体化,法律法规对其调控的作用就越大。这也即是说,法律机制调控与计划的、经济的、行政的机制调控比较起来,具有更明确的规范性、普遍的约束性、严厉的强制性、相对的稳定性的特点,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实践表明在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中,无论是计划手段还是经济杠杆手段,如果不与法规手段密切结合,都很难发挥预期的的调控作用。因此,法律手段是政府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不仅适用于市场经济中宏观变量的某些不断重复的现象,而且可以防止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滥用。所以,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必须重视和健全法律机制。

政府调控经济的行为必须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行为的直接作用是防止、纠正和弥补市场经济的偏差和不足,当这种政府行为以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立法形式介入其间时,就能起到强烈和灵敏的高效作用。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政府宏观控制政策借助国家强制力量以法律形式干预经济生活,其直接纠正宏观经济偏差能力的程度,显然要比单纯通过市场机制的反馈作用调整宏观经济变量,进而再调节市场运行的效果要好得多。政府经济行为立法,是使国家宏观调控意图在经济生活中得以有效贯彻与落实的客观需要。由于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立法具有事前调节的功能作用,因而在实践中它能减少经济活动主体(企业)的失误,从宏观上避免市场经济自发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这就决定了法制化后的政府行为,使政府本身也不得对这种宏观调控进行主观的和随意的阐释,更不得做出随意性的执行行为。

政府调控经济行为立法是保证政府行为在最优化原则范围内活动的基本要求。作为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干预的政府经济行为正确与否,事关全局的利益和命运。一旦决策失误,其损失、不良影响巨大而深远。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必须最优化。最优化的基础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倾听实践呼声;最优化是法制化的基础,它的形成进程又是通过法制手段来实现的。政府的经济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和经济任务,或为指导、调节经济活动所规定的经济生活上的行为准则或措施。通常说来,经济立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是实施经济政策的保障,经济政策则是立法的基础或前提。把从实践中得来又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的经济政策(或宏观决策),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增强其规范性和可执行性,就能达到或实现政府预期的经济调控目标。要保持市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就要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重视和加强政府调控经济行为的立法工作。当市场自身运行具有良好效益或能够实现效益最优化时,政府施加经济行为就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只有当市场自身运行不能实现效益最优化,甚至有可能越轨翻车时,政府所施加的经济行为或经济干预才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效益的最优化是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因而也是政府经济行为的活动准则。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行为的范围和界限,只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和界定,才能做到不因政府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政府领导人的好恶、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即是说,在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一旦赋予并产生法律效率,就使得国家整体行为在公开化、民主化的基础上有了制度保障,成了共同执行和互相监督的工具。那末,这样的政府经济行为,才能在任何错综复杂、艰难困苦的情况下,得以正确而顺畅的贯彻执行。

政府的执法部门和行政官员要加强自身的法纪约束。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行为是通过执法部门和政府官员去实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直接操作者和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是各级政府官员,只要这些官员以活动主体卷入经济行为,将权力带入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力渗透和不正当竞争,势必会扰乱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要实现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操作者的廉洁化,就必须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约束政府官员的权力。不受约束的权力是导致腐败的根源,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司法、经济管理部门,都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防范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各级政府都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谋求部门和地区利益而违反法律等现象。要真正树立起宪法监督、法律监督、党纪监督、行政监督的权威,赋予其追究违宪、违法和各种腐败现象的权力,使监督机制形成有机整体并有效地运转。执法工作要以党和国家的政策为指导,绝对不允许借政策指导为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人废法,也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

本文于1997年3月1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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